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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

劳动关系案例

假设你是法官,审理下列劳动争议,并给出相应的理由。

案例1 :公司因员工在休息日打黑车将其开除2007年11月5日,29岁的机械工程师袁鸿翔,进入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从事设备维护工作。

2007年12月26日,袁鸿翔与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

工业园区距苏州市区较远,由于该市大多企业集中在工业园区,上下班期间,职工搭乘车辆从单位往返市区的人数众多,一些私家车车主便利用上下班顺路或节假日休息时间,在工业园区至市区线路间揽客。

这些顺路揽客的车辆,因没有取得合法的经营手续,擅自从事道路客运,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乘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2008年9月8日,科技公司为了降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风险,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

2009年4月13日,公休在家休息的袁鸿翔从市区去公司宿舍取东西,由于正值运输高峰,袁鸿翔等了半个多小时没打到出租车。

上午10时30分,袁鸿翔乘坐“黑车”驶进科技公司宿舍区,公司警卫人员见袁鸿翔下车前向“黑车”驾驶员付钱,断定袁鸿翔违反公司规定,随即进行记录并通报了主管人员。

2009年4月20日,科技公司向袁鸿翔发出离职通知单,以袁鸿翔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刘先生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多年,公司只与刘先生签订过一次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虽然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还是继续保持了原工作关系。

工作中,刘先生听说劳动法规定:只要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于是,刘先生就格外关注自己的连续工作年限。

某日,刘先生计算出刚好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于是就找公司领导商议,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续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领导认为公司的后续经营存在一定问题,目前难以与刘先生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多年来未与刘先生签订过劳动合同,以致双方长期处于无合同状况,现愿意马上与刘先生续签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劳动关系纠纷案例(3篇)

法律劳动关系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公司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第三人:李某原告某建筑公司因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第三人李某之间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某建筑公司称,其于2017年1月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向原告提供劳务人员,原告支付劳务费。

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向原告派遣了李某等劳务人员。

在李某工作期间,原告发现李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遂将其辞退。

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认为,李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其劳动关系应属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原告辞退李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原告支付赔偿金。

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辩称,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合法有效,李某作为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原告公司的劳务人员,其劳动关系应属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

原告辞退李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赔偿金。

第三人李某陈述,其在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原告某建筑公司工作。

原告辞退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原告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劳动关系应属于原告某建筑公司还是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2.原告辞退李某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法院判决1.关于李某的劳动关系归属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李某的劳动关系应属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

2.关于原告辞退李某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关系案例

劳动关系案例

劳动关系案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关系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例,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劳动关系案例。

案例一,加班纠纷。

小张在某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由于项目紧急,经常需要加班加点。

然而,公司并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导致小张对公司的加班政策产生了异议。

小张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方式来解决加班纠纷。

在协商时,可以提出加班费用的合理计算方法,并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如果公司拒绝协商,小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

小王在一家外企工作,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小王在工作两年后被裁员。

小王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合同纠纷。

首先,小王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如果公司不同意,小王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如果仲裁结果仍不满意,小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工伤赔偿纠纷。

小李在一家工厂工作,由于工作中受伤,导致了一定的伤残。

然而,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赔偿。

小李可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解决工伤赔偿纠纷。

首先,小李可以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如果公司不同意,小李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部门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果,小李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案例的解决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希望大家在工作中能够避免劳动关系纠纷的发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案例

劳动关系案例

案例2 案例2
李某2000年被甲公司雇佣,井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台同, 李某2000年被甲公司雇佣,井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台同, 2000年被甲公司雇佣 其工作岗位是在产生大量粉尘的生产车间,李某上班后, 其工作岗位是在产生大量粉尘的生产车间,李某上班后, 要求发给劳动保护用品。被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 要求发给劳动保护用品。被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 李某于2006年初生病住院。2006年 2006年初生病住院 李某于2006年初生病住院。2006年3月,经承担职业病鉴 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李某被确诊患有尘肺病。 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李某被确诊患有尘肺病。出院 职业病鉴定机构提出李某不应再从事原岗位工作。 时,职业病鉴定机构提出李某不应再从事原岗位工作。 李某返回公司后.要求调到无粉尘环境的岗位工作, 李某返回公司后.要求调到无粉尘环境的岗位工作,井 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但公司3 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但公司3个月后仍没有为其 更换工作岗位。也未对其病进行治疗。 更换工作岗位。也未对其病进行治疗。当李某再次催促 公司领导调动工作岗位时, 公司领导调动工作岗位时,公司以各岗位满员不好安排 别的工作为由,让其继续从事原工作。李某无奈, 别的工作为由,让其继续从事原工作。李某无奈,向当 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更 换工作岗位。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 换工作岗位。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并承担治疗 和疗养的费用。 和疗养的费用。请分析本案例并指出甲公司的做法违背 了哪些劳动法律法规?应该如何正确解决? 了哪些劳动法律法规?应该如何正确解决?
案例1 案例1
• 2006年5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 2006年 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 18日 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 1000元 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 个多月后, 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 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 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 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 1300元 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 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 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示提高工 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 2006年 月中旬, 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示振兴公司按 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 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 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 补足2006 2006年 月至2006 2006年 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 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如果您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人员,您如何进行裁决? 如果您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人员,您如何进行裁决?

混同用工劳动关系案例

混同用工劳动关系案例

混同用工劳动关系案例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内,同时受多个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支付报酬,造成劳动关系的不清晰和混乱的现象。

下面是十个关于混同用工劳动关系的案例:1. 张某是一家IT公司的员工,但他同时也接受其他几家公司的委托项目。

他在一家公司上班的时间是固定的,但是其他公司的项目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有时候需要在晚上或者周末加班。

这种情况下,张某就属于混同用工劳动关系。

2. 李某在一家餐厅工作,同时也在一家超市兼职。

他在餐厅工作的时候,需要按照餐厅的规定上班,但在超市兼职的时候,他的工作时间则由超市的安排决定。

这种情况下,李某就属于混同用工劳动关系。

3. 王某是一名护士,她在一家医院上班,但也接受一些家庭护理的工作。

在医院工作的时候,她需要按照医院的规定上班,但在家庭护理的工作中,她的工作时间则由家庭护理的需求决定。

这种情况下,王某就属于混同用工劳动关系。

4. 张某是一名销售员,他在一家商场工作,但也接受其他公司的销售任务。

在商场工作的时候,他需要按照商场的规定上班,但其他公司的销售任务则由这些公司的要求决定。

这种情况下,张某就属于混同用工劳动关系。

5. 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但也接受其他公司的建筑项目。

在建筑公司工作的时候,他需要按照公司的规定上班,但其他公司的建筑项目则由这些公司的要求决定。

这种情况下,李某就属于混同用工劳动关系。

6. 王某是一名教师,他在一所学校工作,但也接受一些家教的工作。

在学校工作的时候,他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上班,但在家教的工作中,他的工作时间则由家教的需求决定。

这种情况下,王某就属于混同用工劳动关系。

7. 张某是一名保安,他在一家公司工作,但也接受其他公司的保安任务。

在公司工作的时候,他需要按照公司的规定上班,但其他公司的保安任务则由这些公司的要求决定。

这种情况下,张某就属于混同用工劳动关系。

8. 李某是一名司机,他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但也接受其他公司的运输任务。

和谐劳动关系案例

和谐劳动关系案例

和谐劳动关系案例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保持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和睦友好的关系。

在和谐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劳动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公平的劳动权益保障,同时用人单位也能够得到员工的忠诚和付出。

下面列举了十个和谐劳动关系案例,以展示在不同的工作场所中如何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1. 某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合理的沟通和协商,成功争取到了更加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政策,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大大提高。

2. 某餐厅与员工建立了固定的沟通渠道,定期召开员工座谈会,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员工关注的问题,增进了员工对餐厅的归属感。

3. 某工厂建立了完善的工会组织,工会积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与企业管理层进行良好的协商和沟通,有效解决了员工的工作纠纷,确保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 某学校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员工感受到学校的关心和支持,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了极大的激发。

5. 某银行推行了弹性工作制度,员工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6. 某医院建立了健全的员工激励机制,通过评选表彰、奖金和晋升等方式,激励员工充分发挥个人能力,提高了医院的整体服务质量。

7. 某科技公司注重员工的工作生活平衡,提供员工福利和休假制度,员工工作积极性高,工作效率和创新能力得到了提升。

8. 某酒店建立了员工关怀基金,用于帮助员工解决生活困难,员工感受到了酒店的温暖和关怀,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大大提高。

9. 某电商企业与员工共同制定了灵活的绩效考核制度,员工的工作贡献能够得到公正评价,员工的心理压力减小,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10. 某公共机构建立了员工心理咨询服务,员工可以随时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有效缓解了员工的工作压力和心理问题,增进了员工与单位的互信和和谐关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平等互利、沟通协调和关怀支持。

劳动关系管理加班费典型案例

劳动关系管理加班费典型案例

劳动关系管理加班费典型案例案例一:小李的“加班迷雾”小李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公司业务繁忙,加班那是家常便饭。

有一个月,小李算了算自己加班的时长,那可真是吓了一跳。

公司的规定是,加班得先申请,批准了才算加班。

可是呢,小李的领导总是在下班前几分钟才布置紧急任务,小李根本来不及走流程就开始干活了。

到了月底算加班费的时候,人事部门就不认这些没申请的加班时长。

小李觉得特别委屈,自己辛辛苦苦加班,难道就这么白干了?他就去找领导理论。

领导呢,也有点无奈,说公司规定就是这样,他也没办法。

这时候,小李就想到了劳动法。

他查了查,发现虽然公司有加班申请的制度,但是这种紧急任务且确实是为了公司利益而加班的情况,公司也应该支付加班费。

于是,小李拿着相关的法律条文去找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经过一番讨论后,最终还是给小李补发了部分加班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违背法律,员工也得懂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老张的“超时加班”老张在一家工厂工作,他们厂为了赶订单,连续几个月让工人每天加班三四个小时。

老张年纪大了,身体有点吃不消。

按照劳动法规定,正常情况下,员工每天加班一般不能超过一个小时,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三个小时,每个月加班总时长还有个上限呢。

老张他们厂这明显是违反规定了。

老张和工友们商量了一下,就一起向厂里提出了这个问题,要求合理安排加班时间,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高额的加班费。

厂里一开始还不以为然,觉得工人就应该服从安排。

老张他们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了。

劳动监察部门一介入,厂里就慌了。

厂里不仅调整了加班时间,还按照法律规定给员工补发了之前的加班费,并且还被要求整改。

这就好比是在一个游戏里,大家都得遵守游戏规则,工厂想乱改规则,那肯定是不行的,员工就得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小王的“加班换调休”乌龙。

小王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公司经常加班。

有一次,公司说加班可以换调休,小王就没太在意加班费的事儿,心想能调休也不错。

劳动关系的6个案例

劳动关系的6个案例

劳动关系的6个案例一、能否以“三个必须”解雇员工案例老王可是一位有着20多年工龄的老职工了,他1981年就进入上海某纺织公司工作。

1997年2月,公司和老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安排他到公司南汇的分厂从事木工岗位工作。

老王工作很卖力,公司和他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也给老王吃了一颗定心丸,毕竟年龄大了,他承受不起再就业的压力。

2008年8月,由于公司经营计划的调整和周边经济环境的影响,公司决定关闭南汇的分厂,并安排老王到公司在宝山分厂的仓库从事装卸工岗位。

老王觉得新的工作地点离自己的居住地太遥远,公司没有班车,自己上班要换乘3辆公交车才能达到工作地,上下班来回路途上的时间就要花4个小时,所以老王没有接受公司的安排,并要求到公司的总部市区上班。

公司认为总部的岗位都是管理工作,没有适合老王的工作岗位,于是拒绝了老王的要求。

公司和老王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向老王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老王认为公司和自己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说解除就解除,更何况自己年纪也大了,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就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自己在和老王协商变更其工作岗位未果后解除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于是也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仲裁委认为公司解除老王的劳动关系并无不不当,老王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后在仲裁庭的调解下,由公司按照老王的工作年限给予其2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日前,该案已经调解结案。

分析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公司于1997年2月和老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安排他到公司南汇的分厂从事木工岗位工作,可是到了2008年8月,由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周围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的影响,公司不得不关闭了在南汇的分厂,老王原来的木工岗位自然也就随着分厂的关闭而不复存在。

于是公司和老王协商要求对原来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即安排老王到宝山的分厂从事装卸工岗位,但是老王却以自己上下班路途遥远且年岁已高为由拒绝到宝山分厂上班。

劳动关系案例

劳动关系案例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一)某公司办公大楼拆迁,有大量建筑垃圾无法处理,当地村民孙某知悉后,与该公司联系,自带车辆进行装卸,约定每车200元,运送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孙某身受重伤,后孙某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要求其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孙某与该公司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二)某公司办公大楼拆迁,有大量建筑垃圾无法处理,公司有装卸车辆,于是请当地村民孙某进行运输装卸,约定每车200元,运送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孙某身受重伤,后孙某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要求其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孙某与该公司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三)李某系某工厂工作人员,未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主要工作任务是为企业看大门打扫卫生,其在该企业干了将近二十年,每月在企业拿工资。

后来,企业看李某已年老体衰,将李某赶走,一分钱未给。

李某气愤之急,欲告企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李某应依据什么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四)张某系某厂下岗职工,托关系找到王某,让王某给他找点事做。

王某系一小型企业的领导,看到企业生产的产品要运输,需要搬运工搬运。

于是让张某在有搬运任务时到该厂搬运,没有任务时就回家休息。

张某欣然答应。

该企业产品运输很有规律,每月三次,每次一天。

该企业每次在张某搬运完后,就结清当天的报酬。

这样合作了四个月,一次在搬运完回家的途中,张某被车撞伤,花去医药费2000余元。

车主无法找到,当时也没有人看清车牌。

于是张某要求小型企业承担医药费。

问小型企业应承担医药费吗?(五)一名农民,在一家工厂上班期间被机器轧伤,左手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全部割断,以后无法正常使用,农村户口,没什么文化,还有一个30岁智障儿子(无自己养活自己的能力)需要照顾。

现在工厂老板只赔4万,请律师帮帮忙,如果去伤残鉴定大概可以鉴定成几级伤残?大概可以索赔多少钱?是否雇佣损害赔偿会比工伤赔偿得高一点呢?因为雇佣损害赔偿里面还可申请精神抚慰等,特别是他还有个智障儿子需要照顾。

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称,被告李某(以下简称李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在李某任职期间,公司曾多次对其进行考核,李某的工作表现均未达到公司要求。

2018年5月,公司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胜诉。

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可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1. 2015年7月1日,李某入职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2. 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试用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试用期工资为每月80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10000元。

3. 在试用期内,公司对李某进行了多次考核。

考核结果显示,李某的工作表现未达到公司要求。

4. 2015年9月30日,李某的试用期结束。

公司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5. 李某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胜诉。

6. 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确认劳动关系案例(3篇)

法律确认劳动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王某于2018年6月入职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社会保险由公司全额缴纳。

2019年7月,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科技公司认为王某并非公司正式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科技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从事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 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条件。

三、案例分析1. 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其与科技公司存在以下事实劳动关系:(1)王某于2018年6月入职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从事相关工作,并在公司办公场所工作;(2)科技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工资;(3)王某在工作中接受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2. 劳动关系认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认定条件如下:(1)劳动者:王某具备劳动能力,愿意为公司提供劳动;(2)用人单位:科技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具备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3)劳动过程:王某在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4)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利义务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王某与科技公司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仲裁结果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其与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条件。

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法律关系五个案例(3篇)

劳动法律关系五个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员工乙,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10小时,按照公司规定,加班费为每小时100元。

但乙在工作满一年后,公司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要求乙加班时间减少至每月5小时,并降低加班费至每小时80元。

乙不同意,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即“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两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甲公司降低乙的加班费,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加班费差额。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争议案情简介:丙公司员工丁,在公司工作满两年后,公司以“丁的工作能力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与丁的劳动合同。

丁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丙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丁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判决丙公司继续履行与丁的劳动合同,并赔偿丁因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工伤赔偿争议案情简介:戊公司员工庚,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庚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但公司以“庚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为由,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

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戊公司支付庚工伤赔偿金。

案例四:拖欠工资争议案情简介:己公司员工辛,在公司工作满三个月后,公司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辛的工资。

劳务关系法律案例(3篇)

劳务关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汉族,35岁,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17年2月,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公司生产部员工。

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从2017年7月开始,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要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2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某公司是否拖欠王某工资?2. 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赔偿金?三、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果1. 某公司拖欠王某工资的事实成立。

2. 某公司应支付王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并支付赔偿金。

五、法院审理结果1. 某公司拖欠王某工资的事实成立。

2. 某公司应支付王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六、法院裁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关系法律纠纷案件。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王某工资,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劳务关系法律关系的确立本案中,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 劳务关系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某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关系纠纷案

劳动关系纠纷案

劳动关系纠纷案劳动关系纠纷案:案例一:李明与ABC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时间: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事件背景:李明是ABC公司的一名员工,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入职。

在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李明的工资待遇、工作职责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在一年多的工作中,李明和ABC公司之间出现了一系列劳动关系问题。

细节描述:1.加班费问题:李明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他应当获得相应的加班费。

然而,ABC公司却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而是以“公司财务困难”为由拖延支付。

时间: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细节:李明共加班150个工时,按照合同约定,每小时加班费为30元。

2.工资支付问题:李明的工资每月应在当月的15日发放,但自2008年8月起,ABC公司开始不按时支付工资,导致李明生活困难。

时间: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细节:李明合共未及时支付的工资为8000元。

3.虚假陈述:ABC公司在招聘李明时提供了虚假信息,宣称该职位的晋升空间大,并承诺在一年内提升薪资。

然而,一年过去了,李明的工资待遇并未得到提升,使其感到被欺骗。

时间:2009年3月1日细节:ABC公司在面试时明确表示,李明一年后可获得薪资提升,提升金额为其入职时工资的15%。

4.合同解除问题:鉴于上述问题的长期存在,李明决定解除与ABC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ABC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

时间:2009年5月30日细节:李明向ABC公司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和加班费等共计1万元。

律师的点评: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李明在这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中拥有合法的权益。

首先,ABC公司应按时支付加班费,未支付的加班费应当予以补偿。

其次,工资支付是ABC公司的法定义务,拖欠工资属于违约行为,应支付全部拖欠工资。

此外,ABC公司虚假陈述的行为涉嫌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根据李明提供的证据,劳动合同解除的要求是合理且必要的,他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

法律劳动关系纠纷案件(3篇)

法律劳动关系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法律劳动关系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因劳动合同解除产生争议。

张某于2018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提供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

在张某入职后的前一年,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张某的工作表现也得到了认可。

然而,自2019年5月起,公司开始出现经营困难,业绩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张某于2019年8月被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张某认为,公司的裁员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具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案件分析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案例

劳动关系案例

劳动关系案例第一篇:劳动关系案例[案情简介]郭某与崔某两人均系外来从业人员,2009年6月9日郭某的丈夫崔某于送货途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郭某称其丈夫生前一直为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单位也从未为其缴纳过综合保险。

郭某想为其丈夫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无法提供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而未果。

故而,郭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6月9日期间,其丈夫崔某与该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庭审]郭某称2008年12月5日起,其丈夫崔某一直受聘于该汽车运输公司,并提供了该公司的货物托运单复印件。

运输公司辩称,公司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崔某只是于2008年12月5日在公司承包汽车运输业务,故双方是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庭审中,双方均提供了证人,为自身辩白。

郭某提供了一份《证明》原件,该《证明》于2009年6月18日由运输公司所出具,其上载明“崔某,身份证号:XXXXX(与崔某的身份证号码一致,笔者注),安徽某市某县某村人,于2008年12月5日在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沪AXXX车(与崔某所驾驶车辆的车牌号码一致,笔者注)。

每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

于2009年6月9日在某地送货停车被浙XXX 车倒车撞死。

此证明仅由某区交警事故处使用!”该《证明》上加盖了该运输公司的公章,运输公司亦承认系其所出具。

郭某另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上记载了2009年6月9日因浙XXX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导致崔某当场死亡的事实。

[案件分析]本案件的关键证据在于郭某所提供的一份《证明》原件,根据其上记载,崔某于2008年12月5日至事发时一直为运输公司驾驶车辆;同时,该《证明》上所载明的交通事故事发过程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所列明的事发经过相吻合。

该《证明》原件上加盖了汽车运输公司的公章,并且其上亦载有崔某的月工资情况以及具体时间,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崔某受该汽车运输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劳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判的劳动关系案例

法院审判的劳动关系案例

法院审判的劳动关系案例以法院审判的劳动关系案例为题,我列举了以下10个案例:1. 劳动合同纠纷案: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薪资待遇等事项。

然而,在工作期间,乙员工发现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乙员工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欠薪。

2. 工伤赔偿案:甲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事故导致受伤,造成了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

甲员工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要求雇主支付医疗费用、残疾补助金和误工补偿金等。

3. 非法解雇案:甲员工在合同期内被雇主非法解雇,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甲员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4. 劳动争议仲裁案:甲员工与乙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

甲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调解或裁决,最终解决劳动争议。

5. 加班费纠纷案:甲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

甲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加班费。

6. 离职补偿案:甲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认为自己有权获得离职补偿金。

甲员工与乙公司无法达成一致,甲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

7. 职业病赔偿案:甲员工在工作期间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

甲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支付医疗费用、残疾补助金和误工补偿金等。

8. 薪资差额案:甲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现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差额。

甲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差额。

9. 劳动合同解除案:甲员工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出现严重矛盾,无法继续合作。

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甲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0. 劳动保护案:甲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骚扰、歧视或其他不公平待遇。

甲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这些案例涵盖了劳动关系中常见的纠纷和争议,通过法院审判可以解决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矛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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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案例一、能否以“三个必须”解雇员工5 O:案例老王可是一位有着20多年工龄的老职工了,他1981年就进入上海某纺织公司工作。

2019年2月,公司和老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安排他到公司南汇的分厂从事木工岗位工作。

老王工作很卖力,公司和他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也给老王吃了一颗定心丸,毕竟年龄大了,他承受不起再就业的压力。

2019年8月,由于公司经营计划的调整和周边经济环境的影响,公司决定关闭南汇的分厂,并安排老王到公司在宝山分厂的仓库从事装卸工岗位。

老王觉得新的工作地点离自己的居住地太遥远,公司没有班车,自己上班要换乘3辆公交车才能达到工作地,上下班来回路途上的时间就要花4个小时,所以老王没有接受公司的安排,并要求到公司的总部市区上班。

公司认为总部的岗位都是管理工作,没有适合老王的工作岗位,于是拒绝了老王的要求。

:公司和老王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向老王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老王认为公司和自己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说解除就解除,更何况自己年纪也大了,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就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自己在和老王协商变更其工作岗位未果后解除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于是也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仲裁委认为公司解除老王的劳动关系并无不不当,老王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后在仲裁庭的调解下,由公司按照老王的工作年限给予其2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日前,该案已经调解结案。

分析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1本案中的公司于2019年2月和老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安排他到公司南汇的分厂从事木工岗位工作,可是到了2019年8月,由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周围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的影响,公司不得不关闭了在南汇的分厂,老王原来的木工岗位自然也就随着分厂的关闭而不复存在。

于是公司和老王协商要求对原来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即安排老王到宝山的分厂从事装卸工岗位,但是老王却以自己上下班路途遥远且年岁已高为由拒绝到宝山分厂上班。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最终不得不解除了老王的劳动关系。

公司的做法是不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的这种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又无法同老王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并无不妥,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由此,老王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与法无据,不能得到仲裁支持。

2、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当然,用人单位在适用以上述规定时要注意三个必须,一是必须要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这一点非常重要,一些单位在此类纠纷中败诉的原因就在于其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成立;二是必须与职工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并不能达成一致。

本案中,如果单位没有为老王另行安排新工作,或者老王同意单位的新安排,单位都不能解除老王的劳动合同;三是必须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该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结合这两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索要病假工资用“约定”告“规定”.李女士在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前2 天,李女士病倒了,然后一直在家休假,2019年春节过后,李女士医疗期满回单位,发现单位没有足额发放自己2019年1 、2 月份的病假工资,于是要求公司补发。

公司将新的《员工手册》向李女士公布并送达。

原来,在年初时,公司就修改并在公告栏发布了新的《员工手册》,新《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十天的,病假工资待遇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该《员工手册》生效日期为2019年1 月1 日,以前的公司政策、规章制度等与新《员工手册》内容不一致的,按新《员工手册》内容执行。

而李女士在进公司时,因为当时公司效益比较好,所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作为合同附加条款的《员工手册》规定的员工病假工资是其病假前月工资的75% (高过新《员工手册》中执行的政府标准),对此,李女士和公司都签字确认。

因此,李女士认为:旧的《员工手册》中的所有条款都是双方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公司实行新的《员工手册》并没有向自己履行告知义务,加之自己在家病休,也没有对新的《员工手册》签字确认。

所以,即使现在公司实行了新的病假工资制度,并且经过了公示,也不能更改自己和公司的劳动合同的约定。

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补发自己的病假工资。

而公司认为,李女士没有对新的《员工手册》进行签字确认,是因为她当时病休在家。

但是,单位已经在公司公告栏公布了新的《员工手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李女士要求补发病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单位是否能用后制订的《员工手册》来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呢?《员工手册》已经公示,但没有经过员工签字,到底是否对员工生效呢?!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敏(支持李女士观点)" 单方行为不能变更双方约定我认为单位后制订的规章对李女士不产生效力。

企业规章制度要生效须具备如下条件:首先是这个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否则该制度自制定之时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该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订,也就是说要经过如职代会等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得到广大职工认可。

最后,该制度一定要向劳动者公示,如果是劳动者没见过的制度,当然对他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前两个条件并无异议,但是对于如何才算是向劳动者公示则存在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向劳动者公示必须是向每位劳动者送达。

因为李女士病假在家,新《员工手册》对她没有起到公示作用,因此新《员工手册》的规章对李女士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从《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来看,李女士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便约定将《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变更《员工手册》,即对劳动合同作变更。

《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公示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能达到变更的目的;其次,《员工手册》作为合同附件,在当初签合同的时候,需要每个劳动者的签字,不然不能确定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所以《员工手册》变更时也要每个劳动者签字,才能达到变更的目的;再次,员工手册关系员工的切身利益,应该人手一册,让员工签收,才能让员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李女士没有签收,不知道其内容,新《员工手册》自然不能对她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舌战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江(支持公司观点)规定生效不是非得员工签字虽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不能单方面变更,但是在本案中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李女士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将原《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员工病假工资是工资的755 ”写到合同中,那么用人单位不能用新《员工手册》来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的条款,除非双方协商变更。

但如果劳动合同中这样表述,本公司的《员工手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规定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员工手册》重新修订,则按新的《员工手册》执行,那么公司只要证明用人单位的规章符合三个要件,是有效的,就可以视为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因此,按后一种情况的话,新的《员工手册》对李女士是生效的。

这里还想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员工手册》是不是非要经过员工签字才对员工生效。

我个人认为,公司要公布《员工手册》,不只是员工签字这一种方式可以生效,其他方法也可以有效。

比如电话通知,或者公司委托其他职工把《员工手册》送到李女士的手中等,也视为是通知到了。

在实际的案例中,公司要证明规章制度的前两个要件并不难,但有许多公司往往因为无法证明自己的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明示而导致败诉。

对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平时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

比如:将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时,要明确地写在劳动合同当中,并且可以写明“如遇制度修订以新制度为准”,或者在给职工送达规章制度时让职工签字,或者组织职工学习规章制度并写出学习心得留档等等,都可以证明向职工履行了明示的义务。

关键在于效力比较首先给大家讲解一下规章制度如何取得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

一个是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是须经民主程序和公示,公示了之后要广大劳动者了解其内容。

今天的案例焦点主要围绕效力的比较,即没有员工签字的规章制度能不能对抗员工的问题。

本案的两位律师都说到了签字的问题,但忽视了规章制度本身的效力问题。

一般认为,公示并不是一定需要签字、口头通知或打电话等,只要从法律角度达到了公示的目的即可。

当然并不能以劳动者说自己没有看到为转移。

从法律角度讲,公示就是贴在大家都能看到的地方,便达到了公示的目的。

就像法律的公布,通常是公布在报纸上,但其实很多老百姓都没有看到,尽管如此,该法律仍然可以达到生效的目的。

因此,个人认为就后面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来说,公示的要求已经是达到了。

总体而言,我认为此案公示的程度已经发生了效力,不能因为劳动者没有看到该公示就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本案需要更深入地从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相互关系来讨论。

本案其实是一个效力比较问题,前面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后面的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加以公示的。

一个是双方行为,另一个是单方行为。

《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由于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而产生的合意,要变更就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而在劳动法学领域内,不管是从法律权利的本源上看,还是从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群体的理念来说,双方行为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具有比单方行为更高的效力。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员工手册》的定性,即该《员工手册》到底是规章还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已经可以清楚看到前面的《员工手册》已经附加于劳动合同当中成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使单位可以用公示的方式来变更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但是却不能以一个单方行为来推翻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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