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现行票据制度存在的几点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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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现行票据制度存在的几点缺陷
作者:康梦蕾
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7年第06期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着力于发展市场经济。
随着近几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发展起来,但是具有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商事(业)制度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立起来。
票据作为当下上市活动中最常见的支付手段,其法律制度在存在诸多漏洞。
但是从总体来讲,并不能完全规制票据行为中产生的法律纠纷。
眼下,国际经济趋于一体化趋势,应尽快的完善票据制度,才能更好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
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
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或者由出票人自己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并可依法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又可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钞票、发票、提单、仓单、保单、车票、船票、机票、入场券、借据、债券、股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我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狭义的票据。
应载明确定的金额、是无条件的自付或委付证券而且是能够流通的证券。
2.票据的特征。
2.1票据是设权证券。
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是以票据作为前提的,若没有票据,则不会产生票据权利。
另外,票据的作用不仅仅是单纯的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在于创设一种新的权利。
2.2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指的是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者价值相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
票据上的权利的形成是随着票据的制作成而产生的,同时它也是随着票据的不断转移而转移其上所创制的权利,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使必须要以票据的转移为前提,也就是说权利与票据是不可以分离的。
与不完全有价证券不同的是,其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分离的,也就是说即使不占有证券,也可以主张权利。
2.3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指的是票据权利人可以请求票据义务人给付一定金额金钱的请求权,而不是给付其他的物或者权利。
因此,票据是债法上的请求权,属于金钱债权证券。
2.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上的权利是通过背书或者是转移交付让证券在市场上流通,他的转让不需要通知债务人,他比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更为灵活、方便,具有明显的流通性。
2.5票据为要式证券。
第一,不仅票据的制作,而且票据的承兑、背书、保证也要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的方式。
第二,票据欠缺票据法规定的绝对记载事项之一的,构成票据的无效。
第三,若票据上记载了票据法上未规定的记载事项的,不发生票据效力(其他效力均不影响)。
2.6票据为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必须完全的按照票据法上的记载的文字而确定的,除此之外记载的有关于票据的任何事由或者证据都不能作为解释或者确定票据权利的依据。
即使票据上存在有文义错误,也要以该文义为准,体现出票据的文义特征。
2.7票据是无因证券。
无因证券指的是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的成立以具备法定条件为必要条件,而与票据产生、取得的原因无关。
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原则上均不能够影响票据的效力。
当然在行使票据权利时,义务人只需要验看票据本身是否真实、合法,在票据无瑕疵或者持票人不是恶意取得的时候,就必须要无条件的支付相应金额。
2.8票据是提示证券。
提示证券是指票据的权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要向义务人提示票据,以此来证明它占有票据的事实,否则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票据义务,同时对不履行和延迟履行产生的义务不负责任。
2.9票据是返还证券。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5条的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当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并收到票据金额的全部给付时,必须将次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以表示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如果票据债权人不交还票据的话,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支付票据金额而不负票据责任。
另外,我们还认为票据在当下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汇兑作用、支付作用、结算作用、信用作用、融资作用等。
这些作用极大的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支付效率。
但是受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票据法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第一,票据的流通性彰显不足。
第二,票据立法分散、理念滞后同时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较多矛盾和冲突,限制了票据的发展。
第三,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
我国票据事实上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票据,商业票据几乎没有使用的空间,这极大地限制了票据法的实用性。
二、我国票据制度的缺陷以及应对措施
由于受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票据法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第一,票据的流通性彰显不足。
第二,票据立法分散、理念滞后同时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较多矛盾和冲突,限制了票据的发展。
第三,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
我国票据事实上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票据,商业票据几乎没有使用的空间,这极大地限制了票据法的实用性等等。
第一,票据的流通性明显不足。
票据是流通证券,它可以通过背书或移转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而且其转让不必通过债务人的同意。
一般情况下,可以说票据作为支付、结算的手段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频率是非常高的。
这是因为它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可以省去现金交易的环节,然而从实践当中可以看出,现金从支取到携带再到支付,它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人力来进行携带,同时由于大数额的现金在携带和运输过程中也存在相当的风险。
尤其是在解决现金支付在空间上存在的障碍时,票据具有相当显著的优越性。
异地之间,最主要是国际贸易往来中,使用现金支付风险大并且不安全。
但是,我国票据的使用不是很普遍,仅仅是在数额较大的交易中或者是跨地域的交易以及国际贸易活动中较为普遍。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如下几点:票据引入我国的时间较晚。
清朝末年,西方国家来华设立银行,才开始引进票据制度。
到民国时期制定的《票据法》是完全照抄西方国家,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当时制定的是与经济状况不相吻合的法律制度,因此票据制度失去了发展的最佳时期。
最终也就造成了社会对票据普遍的认知不足,导致的结果是到现在为止,票据和票据制度仍然不能被社会普遍接受。
同时,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的限制,票据的使用范围很小。
改革开放以后,票据的使用范围才逐渐扩大,这也是造成票据流通性不强的原因之一。
另外,票据在我国最初的使用范围上仅限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从未走入大众的视野,也是造成票据流通性不强的很重要的原因。
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制定适宜的法律规定,更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大力宣传。
第二,我国票据法立法分散、立法理念滞后,国际的统一性不强。
可以这么说,票据是世界各国通用的信用和支付工具,为了使得票据在国际市场中便捷流通,票据制度不宜过于强调差异性。
因此,票据制度的制定应该更多的采用国际通行的技术性规范,这也正好可以体现出我国票据法的技术性。
当下,世界各国的票据法正在向着统一的方向发展,并且也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例如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采纳。
但是我国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票据制度才逐渐被人们想起,例如,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制定了《票据承兑、贴现办法》、198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布《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结算试行办法》,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推行票据。
直到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票据法》并于2004年8月对《票据法》进行修改,此后又陆续颁布了各种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目前已经基本形成比较完备的票据法律体系。
但是也不乏一系列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相互冲突和矛盾。
此外,我国票据规则与国际票据规则之间也有脱节现象,例如在票据无因性、票据签章和票据涂销等方面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应该通过修改立法,消除法规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同时加强与国际票据制度的衔接。
第三,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
在我国票据制度的实际操作中,主要是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票据,商业票据很少使用。
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是,早期票据使用的领域在银行或票号,鲜有在商事活动中直接使用,因此从历史的演变上来说,人们已经在潜意识里认为只有银行才可以签发票据进行支付或者结算,而普通商人没有使用的权利。
可以说从历史发展来说就已经形成了只存在银行票据的心理。
二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认为,银行具有雄厚的资金作保证才能够在自己需要现金时兑付,也就是说银行因为具有良好的信用资质才具有随时兑付
的能力。
而商业信用的可以说是随着商主体的营业情况而随时发生变化,它不具有像银行一样的雄厚的资本作为保证金而随时向自己兑付现金,即商主体一旦破产,就很难保证自己的票据及时得到兑付。
但是,商人有这种想法也是正常的,无论是在遥远的封建时期还是民国时期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商业破产也是很常见的,一经破产的商人当然的无法兑付票据,如此一来,债务人的资金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商业票据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逐渐被人们遗忘,直至今日,商业票据仍然在票据市场中不具有重要的地位。
另外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银行、支付宝等多种支付方式的产生,也对商业票据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
但是商业汇票在短期内很难立即退出市场,因此从立法的角度上来看,需要加大对商业票据的法规制。
综上所述,从宏观的角度来讲,我国票据制度和《票据法》基本吻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
但从票据法的长远发展来看已经明显与国际规定脱节,这对我国票据法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很容易让我国票据在国际结算或支付中处于劣势。
另外我国目前票据制度仍然缺乏技术性,使得票据规则有漏洞,从而给债权债务人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对于票据法立法的完善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吴京辉:《票据法》修订:私法本性的回归[J].法商研究,2013(03).
[2]殷志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存废之探讨——以公法规范的公法、私法效力区隔为视角[J].法商研究,2013(02).
[3]刘心稳:我国票据法立法宗旨的研究[J].政法论坛,1998(03).
[4]陈红:电子票据对我国票据法的冲击和影响[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04).
[5]吴京辉:我国《票据法》中限制背书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学,2010(07).
[6]黄鑫:我国《票据法》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建议[J].区域金融研究,2009(03).
[7]蒋大兴:《票据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河北法学,1996(04).
[8]王晓磊:票据无因性原则立法评价[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2).
[9]蔡雯霓:商法独立化进程与我国商事立法模式选择[J].中外企业家,2016(16).
[10]董惠江:票据法的坚守与发展[J].中国法学,2010(03).
[11]范建、王建文著:《商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版,第425--4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