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噪声影响评价(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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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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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倡导绿色发展,实施以人为本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预防、控制、修复等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并作为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与监测报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建设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文化遗产等方面。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合理回应。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公众意见,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影响,并依法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合理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确保环境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并监测和报告环境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1
A 10lg Adiv:衰减值,dB
div
2rl r:线声源至受声点的垂直距离,m
l:线声源的长度,m
当r/l<1/10时,可视为无限长线声源,此时,在距离线声源r1~r2处的衰减值为:
Adiv
10lg
r1 r2
式中,r:线声源至受声点的垂直距离,m
当r2=2r1时,Adiv=-3dB,即线声源声传播距离增加1倍时,衰减3dB。 当r/l>1时,可视为点声源。
8100 .1(Ln1)0
24Biblioteka Ld——白天的平均等效声级;Ln——夜间的平均等效升级。
Ldn 1l0g 2 1 4i1 16 100 .1Li i 811(0 0 .1Lj1)0
Li为昼间16h中第i小时的等效声级; Lj为夜间8h中第j小时的等效声级。
2.3 噪声的衰减 噪声随传播距离增加而引起的衰减值 (1) 点声源——声音向外发声遵循球面分布规律
3.5 声环境现状评价的主要内容 3.5.1 工业企业噪声源的评价 1)现状监测 对于工业企业噪声测量,测声计应固定于工厂围墙上方1m处,测点间距一般为10~20m,如相邻两点
间差值大于5dB,应补充测点,直到满足小于5dB为止。 厂界噪声测点间距,中小项目取50-100m;大型项目取100-300m。 最好对工厂休息日(停工情况)的环境作本底对比测量。
需的养料和氧气。 ✓ 对生产活动的影响:在嘈杂的环境里,人的心情烦躁,容易疲劳,反应迟钝,工作效率下降,工伤事故
增多。由于噪声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很多国家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也制订并公布了《工业企业噪 声卫生标准》,对生产车间等工作地点噪声作了明确规定。
✓ 对动物的影响:包括听觉器官、内脏器官和中枢神经系统的病理性改变的损伤。120~130分贝能 引起动物听觉器官的病理性变化,130~150分贝能引起动物听觉器官的损伤和其他器官的病理性 变化,150分贝以上能造成动物内脏器官发生损伤,甚至死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2018修正)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2018修正)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2018修正)【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实施日期】2018.11.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1988年9月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8年10月1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7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4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2000年3月23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环境安静,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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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 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 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低噪声施 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与监督管理部门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 治。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 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 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范文(3篇)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范文(3篇)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安宁、建设和谐社区,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严格控制噪声排放,降低噪声污染水平。

2. 保障居民休息、学习和工作的环境质量。

3. 加强对噪声环境污染源的监管,确保噪声环境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 提高社会公众的噪声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宣传教育。

5. 不断完善噪声环境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三、管辖范围本噪声环境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噪声源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厂、施工工地、交通运输等。

四、责任部门1.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噪声环境管理工作。

2. 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噪声环境管理工作。

3.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环保部门完成噪声环境管理任务。

五、管理措施1. 噪声源的排放控制(1) 全面落实噪声源的排放控制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噪声源,责令限期整改,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2) 在建设项目中,噪声源应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

(3) 对于交通工具的噪声污染,加强对车辆、船舶等的技术管理,防止噪声超标排放。

(4) 对于存在严重噪声污染的产业企业,要加强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

2. 噪声管控区划(1) 根据城市规划和噪声环境状况,划定不同噪声管控区域,分级管理。

(2) 噪声管控区划依据噪声分贝等级和噪声源类型进行划分,对不同区域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

3. 噪声源监管(1) 加强对噪声源的监管,确保其噪声污染达标。

(2) 建立噪声源排查制度,定期对可能存在的噪声源进行排查,并进行整改。

(3) 对于违规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积极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4. 噪声环境监测(1) 建立噪声环境监测体系,监测范围覆盖全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2) 对于噪声环境监测结果异常的地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噪声环境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噪声控制技术-第四章噪声评价方法及标准

噪声控制技术-第四章噪声评价方法及标准
率的声波反应的敏感程度不同。对1000~5000Hz 的声音比较敏感,对低频和很高频率的声音不敏感。 1. 计权声压级-- 为了使声音的客观度量与人耳听觉的主观感受近似取得一致,通 常对不同频率声音的声压级进行特定的计权修正,再叠加计算得到噪声的总声 压级。此声压级即为计权声压级。 2. 计权网络—近似以人耳对纯音响 度级频率特性设计的频率修正特 性。 A计权网络--模拟40方等响曲线 A计权声级单位:dB(A) 与人耳感觉最接近,常用,适 用于稳态宽频带噪声的评价。 B计权网络—模拟70方等响曲线 B计权声级单位:dB(B) 修正量较小。 C计权网络—模拟100方等响曲线 C计权声级单位:dB(C) 修正量最少。
图4.2 A、B、C计权网络的衰减曲线
噪声控制技术
4.3.2 A声级
即A计权声级。能较好的反应人耳对噪声强度对频率的主 观感觉。 是对连续的稳定噪声是一种较好的评价方法。 称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评价噪声的 主要指标。 缺点: 缺少时间参量,A声级不能直接用于非稳态、不连续 的噪声源评价; 对于低频成分占优势的强噪声环境,其A声级负荷噪 声劳动卫生标准,但长期暴露于该环境中可能会有高 血压、心脏病等症状。
工程机械噪声标准
《工程机械噪声限值》GB16710-1996 《内河船舶噪声标准》GB5980-2000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噪声控制技术
4.3 噪声的评价量和评价方法
4.3.1计权网络
为利用仪器直接测量出人对声音响度的主观 感觉,根据计权网络衰减特性的不同,分为 A、B、C。 分别记为计权A声级dB(A)、计权B声级 dB(B)、计权C声级dB(C)等。 其中A计权声级测出的声级更接近人耳对噪 声总的评价,以广泛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9.26•【文号】国务院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号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防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1.加法:
1)公式计算法
总声压级LpT=10lg[Σ(Pi/P0)2]=10lg(Σ100.1 Lpi) 若各声压级相同时:LpT=10lgn+L1 2)查表法
计算两个声音的分贝差: L1-L2 根据分贝差值查表得出L
总声压级LpT为L加上数值大的L1或L2
声压级差 (L1-L2)
增值L
0 1 2 3 4 5 6 7 8 9 10
2.声功率级:LW=10lg(W/W0)
式中 :LW ———声功率级,dB; W ———声功率,W; W0———基准声功率,为10-12W。
1.声强:单位时间内通过与传播方向垂直的单位面 积的声能量,为 W/s2。 I=E/(ts)=W/s
2.声强级:LI=10lgI/I0 I0为基准声强,=10-12W/m2
磁性噪声
4.按时间变化分: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 5.按来源分:工厂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
6.按辐射特性分:点声源、线声源、面声源 7.按声源移动性分:固定声源、流动声源
1.取决于受害人的生理与心理因素 2.局限性 3.分散性 4.暂时性
1.听力损伤 2.干扰睡眠 3.干扰交谈、工作思考 4.影响心理健康
2.第二阶段 (工程分析、现状调查、预测和评价)
3.第三阶段(结论、建议、编写环境噪声影响报告)
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一般分为三级:一 级为详细评价,二级为一般性评价,三级为 简要 评价。
评价等级划分依据: 建设项目规模(大、中、小型建设项目) 噪声源种类和数量 建设项目噪声有影响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
=100+10lg1.63=100+2.1=102.1 2)查表法
L1-L2=2 查表得L=2.1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doc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doc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批复。

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十日内批复;因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是指由于各种噪声源(如交通、工业、建筑工地等)的存在而导致的环境噪声的总体状况。

噪声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环境问题之一,对人体健康、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对噪声环境进行评价是非常有必要的。

噪声环境的评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环境噪声水平:环境噪声水平是评价噪声环境的关键指标之一、通过对环境中各种噪声源进行测量和分析,可以得到一个具体的噪声水平值。

通常使用分贝(dB)作为噪声水平的单位,分贝值越高,表示噪声越大。

根据不同的噪声敏感性,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噪声干扰区域。

2.噪声频谱特性:噪声频谱特性是指噪声在不同频率范围内的能量分布情况。

通过分析噪声的频谱特性,可以了解到噪声的主要频率成分和特点。

例如,交通噪声的频谱特性通常表现为低频成分较多,而机器噪声则会有明显的高频成分。

了解噪声的频谱特性有助于制定有效的噪声控制策略。

3.非听觉影响:除了直接影响人们听觉系统外,噪声还会对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产生影响。

长期处于噪声环境中会引起人们的心理疲劳、失眠、血压升高等生理反应。

此外,噪声还会干扰人们的注意力、记忆力和思维能力,降低工作和学习效率。

因此,评价噪声环境的影响还应包括对人们的非听觉影响的综合考虑。

4.噪声源与环境的关系:噪声源与环境的关系是评价噪声环境重要的一个方面。

不同类型的噪声源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也对噪声控制措施的制定提供了指导。

例如,噪声源的位置、高度、数量等因素都会对噪声的传播路径和范围产生影响。

通过研究噪声源与环境的关系,可以制定出合理的噪声控制策略,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同地区和国家对噪声环境的控制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评价噪声环境的影响还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通常包括噪声限制值、噪声测量方法和噪声控制要求等。

评价噪声环境的结果可以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比较,以确保噪声环境达到相关要求。

北京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3篇)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3篇)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是指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旨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下面是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态文明建设,提倡绿色发展,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实施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监督制度,推进环境保护法规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提高环境保护法规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构,落实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责任,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提高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能力。

第五条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对环境保护工作有义务和责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科技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水平,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

第七条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科学规划、系统管理、集约利用、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综合施策,综合治理。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第八条国家实施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国家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十二条国家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和修复,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生态补偿、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加强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理。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1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州环境噪声管理规定(3篇)

广州环境噪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噪声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噪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七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噪声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噪声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使噪声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安装和使用消声器、消声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4.02•【字号】•【施行日期】1990.04.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它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城市的环境区域。

凡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可能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定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范围,制定实施标准的措施,有效地控制环境噪声。

第五条各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时,应当通过划分城市功能区,合理配置道路、建筑物、绿化带等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噪声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主要对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和火车、航空器、船舶运行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及机动车辆运行的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及其它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上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凡产生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使其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噪声源的种类、数目、强度,不得拒报或谎报。

超过环境噪音排放标准的,除应负责治理,消除噪声污染外,并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

昼夜等效声级
考虑到噪声在夜间对人的影响更严重,将夜间噪声增加10dB 后,用能量平均方法得出的24小时A声级平均值(Ldn),单位 为dB(A)。
8 1 16 0.1( L j 10) 0.1 Li Ldn 10 lg{ [10 10 ]} 24 i1 j 1
累积百分声级
用于评价测量时段内噪声强度随时间变化的统计分布特征, 指占测量时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A声级的最小值,单位 为dB。 ◆L10:在测量时段内有10%的时间超过的噪声级,相当于
及选用已有的低噪声设备都可以降低声源的噪声。
(2)改革工艺和操作方法以降低噪声:如用压力式打桩机代替柴 油打桩机,把铆接改用焊接、液压代替锻压等。 (3)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因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噪声往 往增高,所以要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2.在噪声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 ①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设计原则,使高噪声设 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
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布设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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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明显的声源,并对敏感目标有影响,或为改、扩 建工程: ①固定声源:重点布设在可能既受到现有声源影响,又 受到建设项目声源影响的敏感目标处,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 处;也可设衰减测点。 ②流动声源,且呈线声源时:应兼顾敏感目标的分布状 况、工程特点及线声源噪声影响随距离衰减的特点,布设在 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处。选取若干线声源的垂线,在垂线 上距声源不同距离处布设监测点。 ③对于改、扩建机场工程,测点一般布设在主要敏感目 标处,测点数量可根据机场飞行量及周围敏感目标情况确定, 现有单条跑道、二条跑道或三条跑道的机场可分别布设 3~ 9、9~14或12~ 18个飞机噪声测点,跑道增多可进一步增 加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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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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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英文缩写EIA,即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 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 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鼓励在规划和决策 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 人类活动。
环境噪声控制工程
第四章
1 2 3 4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 目的和意义 噪声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内容 环境噪声预测
环评工作的重要性
浙江血铅事件:政府助违法企业环评过关, 2011 福建挂牌督办5起环境违法案件,2011 云南镉污染村庄成“死亡村” ,2011(致癌) 环评管理成违纪违法案件高危地带 天南公司未办环评改扩建受处罚案 中策橡胶环评未通过违规扩建 ………..
二、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注:若拟建项目周围较为空旷而较远处有敏感区 域,则评价范围应适当放宽到敏感区附近。
(3)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主要内容-大纲内容
①建设项目概况(主要论述与噪声有关的内容,如主要 噪声源:噪声特性分析等)。 ②噪声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 采用的噪声标准、噪声功能区和其他保护目标所执行 的标准 ④噪声现状调查和测量方法,包括测量范围,测点分布 、测量仪器、时段等。 ⑤噪声预测方法,包括预测模型、范围、时段及有关参 数的估值方法等。 ⑥不同阶段的噪声评价方法和对策。
4.3.1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评价范围内现场踏勘 确定噪声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噪声部分
环境噪声现状调查和测量
噪声源调查 受影响 人口调查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环境噪声现状 调查及测量
环境噪声现状评价
噪声级预测、受影响人口预测 噪声管理法规与标准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专题报告
n
S代表检测区域面 积
S代表整个区域城 市总面积
(2)道路交通噪声测量
测点:市区交通干线(机动车流量不小于100 辆 )一侧的人行道上,距马路沿20cm处,此 处距两交叉路口应大于50cm
(3)机动车辆噪声测量 车内噪声、车外噪声、定置噪声 在测试中心周围25m半径范围内不应有大的反 射物,测试跑道应有20m以上平直、干燥的沥 青路面或混.5环境噪声影响评价的方法及步骤
1.前期准备工作 2.确定工作等级 3.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中的噪声部分 4.噪声污染源工程分析 5.噪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 6.噪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7.提出噪声防治措施与控制技术 8.编写噪声环境影响专题报告书
(5).噪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内容-5部分
①环境噪声现状调查 内容:噪声源的种类、数量、源强;敏感目标、噪声功能 区划分情况和噪声现状、超标情况、受影响的人口分布。 方法:收集资料、现场调查(照相、录音和录像)。和实 地测量
2.预测的范围和预测点布置
(2).预测点布置原则
①所有的环境噪声现状测量点都应作为预测点, 以便进行对照。
2.预测点布置原则
②为了便于绘制等声级线图,可以用网格法确定预 为什么? 测点。 对线状声源,平行于线状声源走向的网格间距可 大些(如100 —300m),垂直于线状声源走向的网 格间距应小些(如20 —60m); 对点声源,网格一般为20×20m2~ 100×l00m2。 ③评价范围内需要特别考虑的预测点,如一些敏感 点。
7580
7075
6065
6570
②定点测量方法: 标准规定的城市区域中,优化选取一个或 者多个能代表整个评价区域的监测点,进 行定点检测(一般是环保局进行数据检 测);24小时,连续检测,检测方法10分 钟一个等效检测数据。
该区的环境噪声水平由下式计算:
i个测点测 得等效连 续A声级
Si L Li S i 1
4.1我国环评工作的现状
我国环评制度始于1979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 行)》,至2003年9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标志着我国环评制度法制化地位正式确 立。
4.1我国环评工作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环评工作主要由国家环境 保护部主管负责,通过考核和审查成立 相应的环评单位和机构,从事环评工作 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资格证书,目前,通过考核的甲级单位 201家,乙级单位 822家,环评师工程 师超过10608人, 每年由国家环保局审 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达到数百项。
4.3.5环境噪声影响评价的方法及步骤
1.前期准备工作 2.确定工作等级 3.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中的噪声部分 4.噪声污染源工程分析 5.噪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 6.噪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7.提出噪声防治措施与控制技术 8.编写噪声环境影响专题报告书
(1):前期准备工作
*声源(分类):点生源、线生源及噪声源数据获取;
场的道路噪声可能因机场的建设而增高)
⑥对评价中提出的不同选址方案、建设方案等对策所引起的声环境变化应进 行定量分析。 ⑦必须针对建设项目工程特点提出噪声防治对策,并进行经济性分析,给出 最终降噪效果。
4.3.3工作等级的基本要求
二级评价要求: ①环境噪声现状以实测为主,可适当利用当地已有的环境噪 声监测资料。 噪声预测要给出等声级图并给出预测噪声级的误差范围。 描述项目建成后各档噪声级范围内受影响的人口分布、噪 声超标的范围和程度。 对噪声级变化可能出现的几个阶段,选择噪声级最高的阶 段进行详细预测,并适当分析其他阶段的噪声级。 ⑤必须针对建设工程特点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给出最终降噪 效果。
4.4.1噪声预测的前期准备
1.噪声预测资料 (1).声源资料
噪声源的数量 各噪声源的噪声级及发声持续时间 声源的空间位置 声源的作用时段
举例:化工厂扩建工程新增设备数量及噪声值
项目 新增设备 更换设备
设备名称 鼓风机 料浆泵 滤液泵 洗液泵
噪声值/ dB(A) 95 85 92 75
噪声防治对策
4.3.2工作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
划分依据: 建设项目规模大小(投资额大小) 噪声源种类、数量和源强 建设项目前后噪声级变化程度 所处地区的声环境要求(影响范围内的环 境保护目标、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和人口 分布)
4.3.2工作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
级别 项目规 模 大、中 型 大、中 型 中型 受影响范围属 于的功能区 建设前后噪声 级的变化 受影响的 人口
4.3.3工作等级的基本要求
三级评价要求: ①噪声现状调查可着重调查清楚现有噪声源的种类 和数量,其声级数据可参考已有资料。 预测以现有资料为主,对项目建成后噪声级分布 作出分析并给出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要针对建设工程特点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给出效 果分析。
4.3.4环境噪声影响评价的范围
一级 包含多个点 声源 边界往外200m 二级 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缩小 三级 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缩小
(5).噪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内容-5部分
环境噪声现状评价 各功能区噪声级、超标情况及主要噪声源分布; 边界噪声级、噪声超标情况及主要噪声分布。
4.3.5环境噪声影响评价的方法及步骤
1.前期准备工作 2.确定工作等级 3.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中的噪声部分 4.噪声污染源工程分析(4.4节叙述) 5.噪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 6.噪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4.4节讲解) 7.提出噪声防治措施与控制技术 8.编写噪声环境影响专题报告书
一级 二级
有显著增高 0类及0类以上 显著增多 (≥5-10dB)
1、2类
3类及3类以上 ≥65dB
有较明显增高 3-5dB
增加较多
三级
小型
1、2类
增加很小 ≤3dB
变化不大
4.2.3工作等级的基本要求
一级评价要求:
①环境噪声现状应实测。 ②噪声预测要覆盖全部敏感目标,绘出等声级图并给出预测噪声级的误差范 围。 给出项目建成后各档噪声级范围内受影响的人口分布、噪声超标的范围和 程度。 ④对噪声级变化可能出现几个阶段的情况(如建设期、投产后的近期、中期、 远期)应分别给出其噪声级。 ⑤项目可能引起的非项目本身的环境噪声增高也应给予分析。(如城市通往机
线状声源
两侧各200m
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缩小
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缩小
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缩小
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缩小
机场
主要飞行航迹下离跑 道两端各15km,侧向 2km内
注:若建设项目周围较空旷而较远处有敏感区应适当放宽到敏感区附近。
★声源的监测点布置
1.环境噪声监测方法 (1)城市区域 ① 网格测量法: ▼网络覆盖面:所选评价区域应与评价 范围相同,或者大于评价范围。网络法是将 评价区域化分为多个等大的正方体表格。 ▼检测点位于网络法中间位置。
每一网格中的工厂、道路及非建成区 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网格面积的50% 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 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的连续等效 声级,全部网格中心的10min的连续 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代表某一区域 的噪声水平(测量时间分为夜间和昼 间)
昼 间 夜 间
测量结果按5dB一 档分级,在评价区 域内用不同颜色标 注。
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按对象分类
建设项目
规划项目 大气 水 噪声 固体废弃物
按环境要素分类
按时间分类
现状评价 预测评价 影响后评价
4.2 噪声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与意义 评价建设项目引起的声环境变化; 提出各种噪声防治对策,将噪声污染降低到 现行标准允许的水平; 为项目优化选址、合理布局以及城市规划提 供科学依据。
4.3.1、评价工作程序
第一阶段:开展现场踏勘、了解环境法规和标准的 规定、确定评价级别与评价范围和编制环境噪声评价 工作大纲; 第二阶段:是开展工程分析、收集资料、现场监测调 查噪声的基线水平及噪声源的数量,各声源噪声级与 发声持续时间、声源空间位置等; 第三阶段:是预测噪声对敏感点人群的影响,对影响 的意义和重大性作出评价,并提出削减影响的相应对 策; 第四阶段:是编写环境噪声影响的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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