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债权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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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比较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比较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比较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比较一、引言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签订合约的重要依据,本文将对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进行详细比较和分析。

二、提单的定义和作用1. 提单的定义:提单是船公司或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的一种证明货物已装船并承运的凭证。

2. 提单的作用: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三项重要的作用,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证明、货物数量、品质的证明以及收货人取货的凭证。

三、提单的种类及特点1. 直接提单:直接提单直接给予货主或其指定人使用,货物交付的对象明确,风险较小。

2. 汇票提单:汇票提单将提货权转移给持有提单的人,可便利提货,但风险较大。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和内容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货主与船东之间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的合同。

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货物的描述和数量、运费和费用、装卸港口、货物保险和索赔等条款。

五、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1. 提单与合同之间的关系: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是合同履行的证明。

2. 提单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提单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合同的履行,例如提单的丢失可能导致货权转移的风险。

六、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异同点比较1. 异点比较:提单是一种凭证,证明货物的装运和所有权转移,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达成的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同点比较:两者都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不可或缺的文件,用于确保双方的权益,都需要遵守国际贸易法和海事法规。

附件:1. 提单样本2. 海运货物托运书样本3. 各国海运运输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托运人:委托船公司运输货物的一方。

2. 船公司/承运人:负责运送货物的公司或个人。

3. 拼船提单:多个货主订舱,由船公司给予货主的提单形式。

浅析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诉权问题

浅析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诉权问题

浅析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诉权问题针对承运人及其受雇人造成的货损货差,不同的权利主体可以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依据侵权而分别提起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

基于各国民法对于合同的基本立场,即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对另一方违反合同的行为起诉索赔,这在传统观念中似乎不受质疑。

但目前遇到的障碍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往往涉及到提单的转移,提单转移是否必然附带运输合同的转移?托运人是否还可依据运输合同而享有对承运人的诉权呢?一、提单转让后托运人诉权的争论我国《海商法》规定了两类托运人。

一般认为,在提单未转让的情况下,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以下简称契约托运人),其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包括提单在内的整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确定,他有权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据合同起诉承运人;而fob合同下卖方作为将货物交予承运人的托运人(以下简称实际托运人),其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由提单记载确定,若其名称未写进提单,便不享有对承运人提单下的诉权,而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买方寻求补救。

但在提单发生转让的情况下,对于名称写进提单的实际托运人,以及契约托运人的诉权问题,理论界产生了两种观点①:(一)”否定说”不承认托运人在提单转让后仍具有诉权。

其理论依据主要为”合同让与说”。

”合同让与说”认为伴随提单的转让,其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也一同转让,从而构成了托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让与,使提单持有人成为运输合同项下的新主体,享有提单赋予托运人的权利,而作为原运输合同缔约方的托运人的诉权消灭。

(二)”肯定说”认为托运人在提单转让后仍具有诉权。

尽管提单转让给第三人,但运输合同依然成立而且不受影响,如果在交货中有什么问题,不仅提单持有人可以诉承运人,托运人也可以依据运输合同诉承运人。

而且实践中,实际遭受损失的往往是托运人,如果当然地剥夺他的诉权,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笔者赞同此种观点。

二、关于两种观点的评析首先,对于”合同让与说”,最初是从英国法中而来的,英国在1992年通过了《海上货物运输法》,该法将合同诉权与提单持有人相联系,正当的提单持有人将得到提单合同项下的全部诉权,就如同他本身就是合同一方一样,而不要求其必须同时是货物的所有权人。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租船运输合同与租船提单的关系

租船运输合同与租船提单的关系

d i t i o n s a s p e r c / p 。我 国《 海 商法> 9 5 条规定 : 提单 中载 明适用航 次租 船合 同条款 的, 适用该航次 租船合 同 的条 款。我 国法律 虽承 认并
入条款 的有效性 , 但 具体如何 操作未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 , 可并入 的租船合 同条 款 , 必 须 与货 物运 输直 接关联 的条款 , 如 承运 人责 任、 装 卸、 免责 条款 等可 以直 接引 入到 提单 中适考虑租船提单是 否经 过转 让 , 若 未 转让 , 租船提单 只是起到收 到货物 的证 明作用 和托 运人对该批 货 物拥有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作用 。若 转让 , 则租船 提单起 到 了证 明 租约的作用。转让给第三人时 , 还要考虑提单 中是否有并 人条款 、 是否有效而产生优于提单 的效力 。笔者认为 , 一般情况下 , 与运 输 有关的条款是可 以并入提单 的, 与运输无关 的事项不可并 入 , 否 则 会对第三人 产生不利 影响 , 第三人不 能因为与运输 无关 的条 款承 担责任 。若并入条款免除 承运人责 任 , 还 不得 与调整该 提单 的强 制性规定相抵触 , 否 则不发 生效力 。这样 是为 了避免承 运人 以这 样的方式规避 国际公约规定 的承运人最低责任条款 。 【 参考文献 】
单不 同 于班 轮提 单 。租 船运 输合 同与租 船提 单有 怎样 的关 系呢 ?通过 分析租 船提 单转 让 与否及 转让 时并 入条 款 的 效 力 , 得 出 了租 船 运 输合
同与租 船提 单 的关 系。
责任 。因为第三人并不知道租 约 内容 , 他本 身也不是 租约 当事人 , 第三人仅从提单上知道提单有这么一个租约为背景 。 ( 三) 并入条款 当提单转让给第 三人 时 , 若 提单 中存 在“ 并入 条款 ” , 第 三人

从运输和贸易角度浅析提单的属性

从运输和贸易角度浅析提单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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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7 ( ) D 年 月上 1 D
从运输和贸易角度浅析提单 的属性
李美锟
摘 要 提单是国际海上运输 贸易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合 同形式。近年来, 由于关于提单的贸易摩擦增多, 提单的属性也
占有权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00 — 70 10 -522 )71 -1 1 0
越 来越 多的受到 大 家的 关注 。本 丈从运 输和 贸 易角度 简要 的分 析 了提 单 的属 性 。 关键词 提单 物 权 凭证 中图分 类号 : 922 D 2. 8
法性 , 货时 只需 以提 单作 为凭 据 。而持 有提 单 的另一 方 , 意 输 领域 的性 质 和功 能, 放 便 简单 地把提 单理 解为 物权 凭证 , 者物 权 或 但在何 种情况 下是物 权 凭证又在 何种 味着拥 有 了对货 物 的 占有 权 。 从这 个 角度 分 析 , 单 作为 享有物 与债 权 双重法 律性质 并存 , 提
权权 利 的凭证 , 以进 行 自由 的买卖 和转 让 。在 国际 贸易中 , 可 有 情 况下 是债权 凭证 含糊不 清, 么就认 为物权属 性和债 权属 性 同 要 时候 也存在着 关于提 单 的买卖 和交 易, 其实 也就是 对货物 占有 权 时 并存 于 同 一法律 关系 之 中但可 以由权利 人选 择其 中 一种主 张 的一 种交 易 。但 是 在提 单交 易贸 易过程 中 , 常常 出现 一些 纠纷 , 权 利 。 给 具体 由提 单 引起 的纠 纷 的解 决带来 了不 变 。 由于提 这 而
有 提 我 国理 论 界和 司法 实 务界长 期 混淆提 单 在运 输领 域和 非运 立 的运 输合 同 。 时提单 经过 了买卖 或 者是转 让 , 单持 有人 变 但是 不论 提单 最终将 归哪方所 有 , 都意 味着提 单持 有 人与 它 输领域 的性 质和 功能 , 单 地把提 单 理解 为物 权凭 证 , 简 或者 物权 更 ,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运输合同, 由于承 运人 或者装船 ,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 以交付货物 只 能起 到初 步 证 明 作用 。 和托运人 一般都 没有签 订书面 的海上运 的单证。 事实上 , ” 虽然承托双方没有签订 三、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区别 的 输 合 同 , 托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重 要 依 据 甚 书 面 的 海 上 运 输 合 同 , 当我 们 在 “ 方 具 体 表 现 承 但 双 至 是 唯 一 依 据 就 是 承 运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签 的 法 律 行 为 ’ 个 意 义 上 使 用 合 同这 个 词 , 这 海上运 输合 同按照运 输方 式 的不 同 发的提 单, 因此提单与运输合 同的关 系就 时 , 就可 以看 到在提单签 发之 前 , 输合 分为件杂货运输和 租船合 同。 运 在件杂货运 特别令人 费解 。表面上看 , 提单是承托双 同确 实已经成立 , 只不过可能 由于承运人 输 的情况下 , 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 一般 都 方据 以确 定权利 义务的书面材 料, 乎是 与托运人 过于 熟悉 , 似 彼此 已建立 良好 的信 没有签 订书面 的海 上运 输合 同, 托双方 承 运输合 同。但仔 细考察后 , 就可 以清 楚地 任 基 础或 其他 原 因 , 略 了 书 面 签 订 合 同 权 利义务 的重要依 据甚至 是唯 一依据 就 省
看 出, 这个时候, 单不是运 输合同, 在 提 而 的程序 , 但这不表明省略了订立合同的步 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的提单 , 因此 提 只是运输合 同的~种证 明文件 。 骤。 而提单 是有价证券 , 具有物权性 质, 而 单与运输合 同的关系就特别令人 费解 。 表 订 立 合 同是 一 种 法 律 行 为 。 这 种 法 且 在提单 上面不仅 要规定 当事 人 的权利 面上看 , 在 提单是承托双方据 以确定权利 义 律行为发生之前 , 有可 能 订 立 合 同的 当事 义 务 , 还要写 明收货人等 事项 , 这些 提单 务 的书面材料 , 乎是运输合 同。但仔 细 似 人之间只存在绝对权利 , 互间没有作为 的作 用 都 表 明 提 单 只 能 用 书 面 的 方 式 订 考 察 后 , 相 就可 以清 楚 地 看 出, 这 个 时 候 , 在 的义务 。只有发生 了合 同行 为这个 因, 才 立 。 提单不是运输合 同, 只是运输合 同的一 而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和功能。

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文件,提单不仅仅是货物的收据,更是证明货物所有权和货物交付的凭证。

本文将从法律性质和功能两个方面对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浅析。

一、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性质:首先,提单是一种合同的证明文件。

提单中载明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描述、数量、品质、价格等关键信息。

提单的签署表示货物的交付,也意味着合同的履行。

其次,提单是一种债权凭证。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货款的支付与提单的交付是同时进行的。

提单上的货权证明了买方对货物的所有权,同时也是卖方向银行要求支付货款的凭证。

最后,提单是一种承运人责任的凭证。

提单在规定了货物的描述之外,还载明了承运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这意味着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负有责任。

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提单将成为索赔的依据。

二、提单的功能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多重功能的作用:1. 作为货物的收据:提单是货物交付的凭证,收货人通过提单可以证明已经收到货物。

提单上包含的货物数量和品质信息对于验收货物非常重要,有助于双方确认交易的完成和符合性。

2. 作为货权的转让凭证:提单是货权转移的重要凭证。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买方向银行出示提单,取得其对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则是货物的合法所有人,只有提单上的收货人有权支配货物。

3. 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提单是货款支付的依据之一。

买方只有在收到卖方出具的符合合同要求的提单后,才能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银行通常会要求见到提单后才能释放货款,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

4. 作为索赔的凭据:提单对于货物损坏或丢失后的索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提单中载明了承运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一旦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货主可以凭借提单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综上所述,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它不仅是合同的证明文件,也是货权转移和货款支付的凭证,同时还承载着货物运输责任和索赔的依据。

浅析提单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浅析提单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定 的责 任 和 义 务 之外 , 加 其 责 任 和义 务 。 《 商 法 》 四章 增 在 海 第 规 定 的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外 ,提 单 中可 随 意 约 定 承运 人 和 提 单
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 义务 。
由船 方 开 具 一 张 收 到 货 物 的证 明 ; 1 到 7世 纪 , 运 人 开 始 将 承 与 托 运人 之 间 的合 同权 利义 务 关 系记 载 于 提单 背后 .为 了提 高 商 事效 率 及 方 便 起 见 , 由承 运 人 事 先统 一好 格 式 , 时提 单 此 又 开 始 充 当海 上 货 物 运 输合 同 的证 明 ; 着 贸易 的需 要 。 单 随 提 逐 渐 发展 成 为 在 目的 港 向 承 运人 提 货 的唯 一 凭 证 。提 单 持 有 人 凭 借提 单 就 享 有 对 承 运 人 的货 物 给 付 请 求 权 。本 文 无 意 于 对 提 单 的 三个 功 能 做 逐 一 阐述 。 为 前 两 个 只是 提 单 的 功 能 , 因 不 产 生 真正 意义 上 的提 单 权 利 .托 运 人 不 能 依 据提 单 确 定 他 与 承 运人 之 间 的法 律 关 系 .只有 当托 运 人 将 提 单转 让 给 第 三 人 时 , 价 证 券 意 义 上 的 提 单 权 利 才 真 正 产 生 , 于此 , 者 有 基 笔 拟 对 发 生在 承运 人 和 提 单 持有 人 之 间 的债 权 关 系 及其 法 律 适 用 作 一认 真剖 析 。 二 、 单 表 彰 之债 权 法律 关 系 提 ( ) 单 持 有 人 和 承 运人 的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一 提
提单 持有 人 基 于 提 单 而 产生 的权 利 是 要 求 承 运 人完 成 货

运输合同案例评析6篇

运输合同案例评析6篇

运输合同案例评析6篇篇1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承诺承担货物运输的义务,收取运输费用,而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一种合同。

在商业活动中,运输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合同类型,它关系到货物的安全运输和交付,对于保障商业零售和批发环节的畅通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运输合同可能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以运输合同案例为例,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评析,探讨如何解决运输合同纠纷。

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委托A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到目的地,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了货物运输的具体内容和运输费用等条款。

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发现部分货物受到了损坏,经查证是由于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的。

于是,某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要求其承担货物损失。

二、法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双方之间存在着一份书面的运输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运输合同应当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的目的和内容,并且符合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在合同有效性方面,双方当事人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同时合同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对货物承担保护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部分货物受损,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解决方案对于这种运输合同纠纷,解决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争议,就货物损失问题进行调解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员对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3. 司法解决:如果通过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四、总结在商业活动中,运输合同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合同类型,为了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承运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对货物承担保护责任。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非常常见的一种运输方式,既保证了货物的安全运送,也规范了双方之间的权益。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两个重要的文件,它们在形式和作用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的区别。

一、形式区别提单(Bill of Lading)是货运公司或船运公司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已被收到并将被运送的文件。

提单通常由船东或其代理人签发给货主,标明货物的种类、数量、包装等信息,并记录了货物的装运港口和目的港口以及具体的船期时间。

提单这一形式是比较固定的,通常是在特定格式上填写并加盖公章。

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则是货主与船东或其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它规定了双方在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装运的详细条件、费用分配、运输期限、保险责任等内容。

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的意愿和协商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一般需要双方签字盖章。

二、作用区别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多重作用。

首先,提单是货物交接的凭证,标明了货物的起始点和终点,有利于证明货物是否已经到达目的港口。

其次,提单可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货主可以凭借提单的原件要求接收货物或者转让运输的权益。

此外,提单还可以作为货物投保的依据,并在货物丢失、损坏或滞留时,用于索赔和解决纠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作用则更加全面。

首先,它规定了双方在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运输的顺利进行。

其次,合同中还约定了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投保和赔偿责任等重要事项。

最重要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份受法律保护的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法律保护。

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关系区别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一方面,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在合同履行前后由船东或其代理人签发。

提单是运输合同吗

提单是运输合同吗

提单是运输合同吗篇一:从运输合同到提单债权邢海宝上传时间:2006-10-10从运输合同到提单债权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浏览次数:4119 字体大小:大中小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不能被视为运输合同本身。

提单在第三人手中是运输合同的唯一证据,是债权凭证。

[1]关于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来源,有各种学说。

我认为,理论上,受让提单的第三人,其权利和义务来源于其前手(例如托运人)的转让。

没有前手转让提单,第三人无论如何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就成了空穴来风。

而在法律上,依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法第79条、第84条、第88条和海商法第79条,转让说有其根据。

提单为何从证明之一变成了唯一证明?对此也有几种学说。

我认为,对正当持有人的或善意支付对价而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应当坚持提单的无因性。

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对承运人的直接权利,是基于持有提单的事实,要求承运人依据提单记载的条件交付特定货物。

1、如何判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发生转让?提单作为运输合同自然可以转让。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运输合同的转让规则。

如何判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发生转让?有论者认为,运输合同能否转让取决于第三人能否受让该合同,而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请求提货货索赔损失)标志着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运输合同转让的合意,承运人则据此判断收货人已经受让运输合同。

另方面,运输合同的转让还需通知承运人、获得承运人同意。

而托运人向承运人订舱、填写订舱单的收货人一栏时,已经向承运人指明了货物交付的对象。

承运人接受订舱,表明其已经知道托运人将要向收货人转让提货权及相关义务。

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时,托运人已经履行了运输合同提货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而且,承运人也同意了托运人转移按照约定受领货物、协助承运人完成交付的义务。

笔者认为,通常情形,提单背书交付受让人后,运输合同即发生转让。

转让人与受让人转让运输合同的合意体现在买卖合同等协议或运输单据的背书交付当中。

下列关于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的说法正确

下列关于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的说法正确

篇一:运输法1(习题)[例1]下列关于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a.运输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提单是一方当事人签发的b.运输合同在货物交承运人之间就已经成立,而提单则在货物交承运人后由承运人签发c.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存在及主要内容要依靠提单来证明d.在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就是运输合同本身[例2]中国甲公司以cif纽约条件向美国乙公司出口大米,信用证方式付款,在合同规定期间内,甲公司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船后,船长签发给甲公司代理人已装船清洁提单,甲公司凭该提单及有关发票、产地证等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议付了货款,美国乙公司付款赎单后,将该提单转让给了丙公司,货物到纽约后丙公司提货时发现货物受损,丙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例3]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于6月2日装船完毕后签发了没有任何不良批注的已装船提单。

在承运轮船启航前一天,船长发现货物又破包,且包内货物已经发霉变质,随即暂停运输,要求托运人交还原来签发的提单,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物完好,有提单为证。

承运人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货物在装船前已经变质,原提单记载不属实,法院是否可采纳承运人的观点?[例4]假如上例中,承运人在启运前未发现货物的真实状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式对抗收货人的索赔?[例5]中国甲公司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后,凭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信用证开证行取得提单后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赎单,但买方却已逃匿,银行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追索货物,承运人已将货物交给他人,银行以货物所有人的身份起诉承运人要[例6]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d.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例7]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除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外,银行办理结汇时,一般拒绝接受下列哪几种提单?()a.不清洁提单b.收货待运提单c.已装船提单d.清洁提单[例8]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篇一:国际经济法学第2次作业篇二:国际货运练习题及答案(1)第三章运输填空: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推定完全过失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

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

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答案:“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答案:10000;30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华沙公约》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单选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直达提单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提单与租船运输合同对比分析

提单与租船运输合同对比分析

提单与租船运输合同对比分析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背景介绍 (2)提单 (2)提单的定义 (2)提单的特点 (3)租船运输合同 (4)租船合同的定义 (4)租船运输合同的分类及特点 (4)对比分析 (6)总结 (8)参考书目 (9)摘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是很多案件争议的关键, 提单是确定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就要对租船运输合同和提单的性质及作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同时对其条款要有准确的理解, 这对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将会是大有帮助的。

关键词:提单, 租船运输合同背景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 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1]按运输方式的不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两种。

在这两种情况下, 或是承运人为了自我保护, 或是托运人(租船人)为了尽快结汇, 都常常要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 作为货物收据和所运货物的物权凭证。

由于提单上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条款, 从而引发了提单和海上运输合同的关系问题。

提单:1.1 提单定义: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最重要的运输单据。

因此, 各国海商法和相关的国际公约都给提单下了严格的定义, 从而明确规定了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从而有利于海上货运的发展和相关纠纷的解决。

例如《汉堡规则》第一条第七款给提单下的定义:“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有承运人接管和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单据中关于货物应按及名人的指示或不记名人的指示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 既是这一保证。

”这一定义概述了提单的使用范围, 反映了提单的特点。

1.2 提单的特点:对于提单, 各海运国家一般均承认有一下3个特点: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 标明已收到提单可载货物或已装船的收据。

签发提单就表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或已装船。

提单正面所载的许多事项, 如标志, 件数, 重量以及货物表面状况等等, 都是收据性文字。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的法律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的法律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的法律问题目录第一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司一、合同订立1、要约与承诺2、合同主要组成部分:船期表,订航单(或装货单),运价本,提单正反面的主要内容二、合同履行1、履约中各方的违约情况2、合同与提单的关系三、提单签发与提单转让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1、货运代理人签发提单2、提单的签发与运费支付3、提单的登记4、提单转让时间的限制5、提单转让的含义及法律效力四、签发”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行为及“无单放货”行为的属性第二部分: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与港口作业合同一、正在起草中的“货规”与“港口作业规则”的主要内容二、承运人责任制三、“运单”是运输合同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四、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五、“运单”内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六、“港口作业合同”中的主体七、港口经营人的责任制因资料不全,故从第一部分的第四项开始。

四、签发“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行为及“无单放货”行为的属性商业要求与法律规定经常发生冲突,而且,这里承运人所承担的风险特别大,这是一方面的问题。

第二方面的问题,就是我上午讲到过的,无单放货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即提单上的债权和物权问题。

买卖合同的标的是物,而运输合同的标的是物的转移与支付,两者的标的是不同的。

提单做为物权凭证,对货主来讲,对贸易来讲,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当然,提单在结算方面亦有其作用,提单做好物权凭证,对承运人、船公司来讲,主要作用是通过背书使承运人了解到提单的最后一个持有人而收货人是否是合法持有人,根据确定的最后的持有人,才能将货交给他。

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即如果发生无单放货,提单持有人多起诉承运人,认为他有过失,要求赔付。

在司法实践中,提单持有人经常在诉状中主张他的物权,但我们的看法是: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债的关系,即在提单中承运人有交货的义务,提单持有人有提货的权利,所以交货,提货这一环节更多体现是债权问题,而非物权问题。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的海事法院对无单放货案件提出的看法是:虽然发生了无单放货,但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还存在一种关系,如提单持有人往往是贸易公司,他实际是贸易代理人,收货人(指实际提货人)与货主就货款支付等问题又达成了协议,此时,法院认为:虽然货已被无单放货问题而提起,但只要提单持有人与实际提贷人就货款支付等问题达成了协议,提单就失去了其物权凭证的功能。

国际贸易中货代提单的法律性质解析

国际贸易中货代提单的法律性质解析

国际贸易中货代提单的法律性质解析货代提单在适用于不同法律调整的情况下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与作用,有些国家规定货代提单的签发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有些国家则规定货代公司不负责货物到达目的地的风险,货代公司是否是承运人也必须依具体的法律适用来确定。

货代提单的签发人的承运人身份也依法律适用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关键词:货代提单运输合同物权凭证理论界认为货代提单是运输代理人收到货物的收据,是托运人与货代公司的运输合同,它有别于海运提单的本质特征是它不是物权凭证。

事实上,目前没有统一的国际规则对货代提单进行规范,也没有一个针对货代提单进行统一解释的国际惯例可以沿引,进出口企业在出口时应针对具体的贸易对象与货代提单本身的法律适用来识别货代提单的法律性质。

货代提单的合同性质分析在我国,常说货代提单(HOUSE B/L)是由运输代理人(FORWARDER, 通常是指无船的承运人NVOCC)向托运人(CONSIGNOR)签发的提单,货代公司以托运人的名义出现,船东作为承运人向货代公司出具海运提单,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东凭海运提单发货,而货代提单持有人只能凭货代提单向货代公司或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换取船东开具的海运提单,再凭海运提单向船东提货;或先由货代公司(或其代理)凭海运提单从船东处提取货物,货代提单持有人再凭货代提单向货代公司或其代理人提货。

在我国,货代提单可以认为是一种运输合同。

货代提单可以证明在运输代理公司与托运人之间就货物的特定运输事项达成了一项委托协议的事实,货代提单不一定全面而具体的体现当货物在运达目的后出现了物权归属纠纷时的货物归属,但可以证明在运输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这一委托运输的关系是存在的,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该货物从托运人转移到货代公司以后,不管船运公司是谁,货代公司有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货物从货代提单中载明的启运地运到货代提单载明的目的地,但实际承运货物的船公司与托运人都不产生直接的合同关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 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论提单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论提单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论提单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论提单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龚婕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张单据。

它在远洋运输和国际贸易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海商法学术界中争议最多的一个法律概念。

围绕提单可能发生的纠纷主要涉及提单的债权关系、提单的物权关系以及提单法律行为的效力等。

我们通常所说的提单的准据法多指的是提单的债权关系的准据法,这是由于现实中关于提单的纠纷多集中在提单的债权关系方面,此外,关于提单的公约以及不少国家关于提单的立法多集中在提单的债权制度方面。

同一般债权合同准据法的效力范围一样,提单债权关系的准据法的效力范围应该包括:债权的成立、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债权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时效等等。

至于提单的其他方面是否也适用同样的准据法是值得探讨的。

关于提单物权关系的准据法,在国际私法上向来也有两种不同见解。

一种为“分离说”,即认为提单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应适用不同的准据法,提单的物权关系应依“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另一种为“统一说”,即认为若将提单法律关系分割为二,各有不同的准据法,适用上非常不便。

提单的物权关系依从于债权关系而存在,因此其准据法应和债权法律的准据法相同。

就实务而言,采用“统一说”比“分离说”方便;但从理论上而言,提单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是分别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认为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并无依据。

如果采用“分离说”,国际私法上最常用的原则是“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但运输途中的物是移动的,在发生某种物权法律关系时,很难确定货物正通过哪个国家,即使能确定,这种关联完全是偶然发生的,是有关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因此也是不尽合理的。

所以有学者认为由于运输途中的货物终极目的地是送达地,对在途货物进行处分行为,一般也要等到运输终了,才会发生实际后果,以交货地法确定运输途中货物物权关系的准据法较为合理。

笔者基本上同意“分离说”的理论,但运输终了未必是交货地。

所以仍应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原则,在物权行为发生地无法确认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以“交货地”、“货物扣押地”等为连接点确定货物物权关系的准据法。

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案

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案

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案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案邢海宝副教授上传时间:2010-4-17浏览次数:94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字]:违约之诉;侵权之诉;转让诉权[正文]:[案情]原告: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被告:海南通连船务公司1995年11月20日,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与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通商)签订了一份1,500吨的低磷硅锰合金购销合同。

事后,买卖双方约定,实际履行货量为1,200吨。

五矿公司的出口代理海南省国际贸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南国贸)为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于1995年12月11日代五矿公司与广东省湛江海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海通公司又与中国外运广东省湛江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外运)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

湛江外运则与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丰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这几个连环合同的条款内容基本相同,均协议租用"万盛"轮运输本案所涉1,200吨货物。

"万盛"轮的注册船东为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以下简称通连公司),该轮实际交由大连港万通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经营管理,船员由万通公司配备。

万通公司又将该轮以期租形式出租给五丰公司使用。

1995年12月25日,五矿公司的1,200吨货物装上"万盛"轮,万通公司签发了HX-95B号提单,目的港为日本名古屋。

"万盛"轮同航次还装载了另一票目的港为日本川崎的1,2oo吨高磷硅锰合金,该两票货物外表状况相同。

1996年1月8日,"万盛"轮抵达日本名古屋,在卸货时将两票货物错卸。

同年1月26日,丰田通商以货物不符合同要求为由,向五矿公司索赔,五矿公司作了通融赔付。

受该合同履行情况影响,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间的后一硅锰合金购销合同未能顺利履行,五矿公司受到了损失。

2012浅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2012浅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2012浅论提单的法律性质摘要: 长期以来,根据英美法系下提单是“documentalof title”的经典表述,提单的法律性质一直被误译为物权凭证。

然而,提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使命是转让和流通,提单的流转性正是源于财产交易高速流转的要求,形成于农耕时代以对财产的所有和利用为目的的物权、债权、占有等法律概念无法容纳提单的法律性质,只有形成于近代的以其“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技术性设计满足了现代财产交易无极限的需求的大陆法系法律概念有价证券,才能吻合提单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运作机制,其发展机理与提单“documentof title”性质认定如出一辙。

因此,“documentof title”和“有价证券”的内涵基本相通,将提单法律性质归结为有价证券,与英美法系国家将提单视为“documentof title”的性质不仅不相冲突,反而是殊途同归,并行不悖。

关键词: 提单/法律性质/有价证券为突破海上运输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使收货人获取对承运人的独立诉权,保障收货人的利益,以利提单的转让流通,英国判例于十八世纪将提单描述为“documental of title”。

其后,英国1889年代理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均在“documentof title”外延中列举了提单,于是提单为“documental of title”遂被视为是提单法律性质的经典表述,这一表述在八十年代初期被翻译为中文“物权凭证”。

[1]一段时期以来,在中国,提单的法律性质即被约定俗成指称为“物权凭证”。

然而这种名不副实、指鹿为马式的翻译,混淆了提单的法律实质,不仅使提单法律性质成为海商法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最富纠结的理论问题,也困扰着提单海事、海商司法审判实践。

本文认为,因提单争议所生的诸多纠纷,其提单相关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明确界定、法律责任的定性,均无法绕开提单法律性质这一基本问题。

提单法律性质更是构建与完善提单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点。

而大陆法系的法律概念有价证券与“documental of title”内涵一致,有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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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买卖等基础法律关系取得托运人 权 ,而另一方享有索赔权 。 对 承运 人所 超出部分的货物权利 ,然后依据承运人侵权行为 向承 运人提 出赔 偿要求。侵权诉求成立的前提是 : 持有提单 的人能够 证 明其对 提单项 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持有提单 的人如果不能证明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我国 《 海商法 》第 6 6条规定 ) 。
4 . 提单债权效力的特点

提单债权效力的内容及特点
1 . 什么是提单债权效力
( 1 )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
提单债权效力是提 单当事人之间根据提单而产生 的直接权利 意 ,而提单债权关系却不是基于合意。为了保护承运人和提单持有 义务关 系。作 为法 定合 同凭证 ,提单体现 了一种交货请求权 , 是 人的权利避免不必要 的纠纷 ,保障货物的正常交易流通 ,法律赋予 提单持有人在 目的港要 求承运人履行交付货物 的书 面凭证。承运 合法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享有交货请求权 ,如 出现货损货差或其他 人如果不能在 目的港 正常交付货物 , 提单持有人就可 向承运人提起 不正常货物交付情形 ,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 同时享有诉权。
二、提单债权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相互 问的关系
1 . 提单签发的前提条件是原始运输合 同的存在
( 1 )提单是原始运输合 同的证 明。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的
或充分证明 , 就不可能取得对 承运人的赔偿要求。 为解决这个矛盾 , 收取 ,保管 ,运送 和交付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明确 了承运人 ,
侵权之诉 。 .
( 2 )提单持有人按 照提单记 载事项承担相应义务 ,享有相对
2 . 提单债权效力 和提单持有人交货请求权之间有何关系 独立 的提单权利 。提单签发后 , 不论提单记载与承运人 ,托运人所 提单产生伊始是承运人 出具 的关 于货 物已经装上运输船舶的 签运输合同有何出入 ,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 的权利义务以提单记
英国 1 8 5 5 年《 提单法 》规定 : 持有提单 的人如果在受让提单之时 托运人双方债 权债 务关 系。货物装船后提单是根据该货 物运输合 同时取得提单项下 的货物所有 权 ,则提单所 证明的诉 权也一并 转 同而签发的,此时提单证明了运输合同的存在 。 让给提单持有人 。 《 提单法 》的出台 , 使提单持有人 和承运人产生 ( 2 ) 提单在 流通过程 中又体现 了一种 独立的法律关 系 一 物 了直接 的权利义务关 系,在某种程度上解 决了这个矛盾 ,但 由于 权凭证 。尽管提单是对原始货物运输合 同的证明 ,但提单作 为物 该法规所规定的诉权 的取得 以货物所有权与 提单 同时转让 为先 决 权凭证 ,在流通过程 中又独立于原始运输合同。物权凭证可 以代
( 3)提单债权是单一性的权利。提单 债权 的单 一性有两个方 出部分就在提单记载效力之外 ,提单持有人不得 以提单是运输合 面的内容 : 一是一张或一套正本提单只能有一个持有人 ; 二是 同 同的证明 向承运人主张交付货物 。提单持有人如要就超 出部分享 提单上 的权利不可分割 ,不可能一方享有提单项 下货物 的所有
( 1 )承运人 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运送物 的收取,保管 ,运输 , 往是提单签发后 ,在船舶抵达 目的港之 前 ,作 为物权 凭证 的提单 交付 的债权债 务关 系,应依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而定。提单 是基 于 已被多次背书转让 。虽然提单 的流通性极 大地促 进了商业 活动的 该合 同而签发 的,成为合 同的证 明。例如在 C F R贸易条款下 ,运 飞速发展 ,但由于船在运输途 中,提单 的背书人或被背 书人不可 输合 同是在卖方与船东之 间订立 的,货物装船后 船东 或其授权 的 能 绝对 掌握 了解货物 的真实情况 ,而货物买卖 只能通过提单 的背 代理人签发提单给卖方 。此时提单上所记载的事项仅 能证 明船东 书转让 才能进行 ,所以充分信赖承运人 的提单记载成 了提单背 书 和卖方一个 已经缔结 的合 同和货物 已按提单记载装上船 的初步证 交 易的前提条件 。这个问题 的解决 ,只有通过立 法,规定提单 当 据 ,而不 能构成运输合 同本身。但是作为 物权凭证 的有价 证券 . 事人 之间要按照提单 的书面文字记载来划分判断 当事人 的义务权 提单在流通过程 中独立调整着 当事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原
书面记载凭证。1 9 世纪 中期 ,提单上有大量免责条款 ,英国法院 载为准,不受原始运输合 同约束 。承运人不得以与提单持有人前 认 为提单虽是权利凭证 ,但唯有记载其上 的货物数量或 重量 才具 手之间的抗辩对抗善意提单持有人。 ・
有法律效力。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数量或重量超 出提单记载 ,那超
条件 ,其实 际可操作性 收到了很 大的限制。一百多年后 ,1 9 9 2 年 表货物 ,一般授予或者证明 占有货物的权 利,从而 占有提单 的人
的《 海上货 物运输法 》摈弃 了提单转让时 同时取得货物所有权 的 可 以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他或依其指示进行交 易。提单 的占 要求 ,规定 只要是合 法提单持有人就享有对承运人 的直接交货请 有或转让 与货物本身的占有或转让效力一致 。只要不是记名提单 ,
求权 。 3 . 提单债权效力和提单流通需要 的关系
随着商业活动 的不断发展 ,多样性 ,灵 活性 和复杂性 使得运 输途 中的货物不可能一成 不变地限制在某两个买卖双方之间 ,往
提单就可 以转让 ,善意受让 提单 的持有人就可 以凭提单 向承运人 要求交付货物。
2 . 提单效力与运输合 同效力 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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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债权关系与运输合 同关系探析
王小 平
上 海舜佳 实 业有 限公 司
提单债权关 系和原始运输合 同关 系密切 ,在探讨提单债权效 利 。我国 《 海商法 》第 7 8 条就 明确规定 , 承运人同收货人 ,提单 力 时 。不可将 它孤立研 究 ,而应通过 提单在 流通过程 中的变化 , 持有人之 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依照提单的记载确定。承运人可 因 分 析和 比较这两种法律关系 ,找到提单债权 的正确定位 。理解提 托运人不履行义务而 向托运人求偿 ,但这并不影响承运人 和提单 单债权关系的本质是理清提单债权关系和运输合 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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