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纠纷管辖问题研究
网络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销售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销售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
为规范网络销售合同纠纷的解决,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以下司法解释:一、网络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1. 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 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网络销售合同的成立1.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网络销售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网络销售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网络销售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网络销售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1.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2. 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说明书等。
四、违约责任1. 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网络销售合同纠纷。
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问题研究
”一 我 国 《 费者权 益 保 护 法》 《 同法 》 未对 网络 消费 合 法 院 起诉 企 业 。 般管 辖 权规 则 允许 被 告住 所 地法 院行 使管 消 和 合 并 辖权; 例外规 则, 许 消费 者在 一定 条件 下选 择 在其 住所 地 或者 允 同的 管辖 问题 做 出 明确规 定 。 顺应 网络 的飞速 发 展 ,0 5 为 2 0 年
定 等 , 文 就管 辖 权 问题 进 行 了探析 。 本
一
二、 国外 相 关立 法 实践
( )欧盟 网络 管辖 权— — 被 告 所在 地 和 消 费 者所 在地 一
、
我 国网购纠纷管辖 权的现状
管辖权 。 ( ) 一 网购 纠纷 案 件 对传 统 管辖 权 的挑 战 。 欧 洲各 国法 院从 维 护 社会 公 共 秩 序和 保 护 电子 商 务消 费 我 国传 统 司法 管辖 权 大 体来 说 以地域 、 当事人 的 国籍 和 以 在 当事 人 的意志 三类 方 式 为其管 辖基 础 , 主要包 括 属地 管辖 、 属人 者 利益 的角度 强化 了对 因特 网的 民事 司 法管 辖 , 欧洲 范 围 内
用 书面 协议 选 择 与争 议有 实 际联 系 的地 点 的 法院 管辖 。 针 对 网络侵 权纠 纷 ,00年 l 20 2月 l 9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颁 布 了《 于 审理涉 及 计算 机 网络 著 作权 纠纷 案件 适 用法 律 若干 问 关 题 的 解释 》 其 中第 l , 条就 规 定 : 网络 著 作权 侵 权纠 纷 案件 由 “ 侵 权 行 为地 或 被 告住 所 地人 民法 院 管 辖 。侵 权 行 为地 包 括 实 施 被诉 侵权 行 为 的 网络 服务 器 、 计算 机 终端 等 设备所 在地 。 对 难 以确 定侵 权行 为 地和 被 告住 所地 的 , 告发 现 侵权 内容 的计 原 算 机终 端等 设备所 在地 可 以视 为 侵权 行 为地 。2 0 年 7月 l ”01 7 日, 高 人 民法 院又 发布 了 《 于审 理涉 及 计 算机 网络域 名 民 最 关 事纠 纷 案件 适用 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 》 其 中 第 2条 规定 : 涉 , “
网络证券交易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
浅析网络证券交易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网络证券交易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概念、新形式的权益纠纷,比如当发生跨境纠纷时都会面临管辖权纠纷的问题。
而这样的纠纷在传统证券法律规范中找不到恰当的反映,亦不能找到适用的法律。
但任何法律适用机关,如法院、仲裁机关等不能以法律有无规定而回避对权益纠纷的处理。
【关键词】网络证券交易;管辖权;冲突;解决一、网络证券交易对传统管辖权确立原则的冲击及国际间的立法讨论(一)、网络证券交易对传统管辖权确立原则的冲击网络证券交易本身无边界可言,因为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
这为传统的地域管辖权规则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惑,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外,各国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如住所、居所、财产所在地、诉讼原因发生地等,都有很强的地域性。
以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为例,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一般对合同争议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的法院一般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
但在网络交易中,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及侵权行为地是不容易的。
近几年来,己有不少网络纠纷案件已打破国家的界限,引起国际当事人的纷争,成为各国瞩目的焦点。
如美国乔治亚科技大学为其在法国的loraine分校,在网络上建立网站(http://www.gtl.georgiatech-metz.fr)介绍该分校课程等英文信息。
两个保护法文团体控告其违反法国1994年的一项法律(toulon law )。
根据该法律,凡在法国境内提供商品或服务者,所有广告必须以法文制成。
而该校在法国建立的网站却只有英文,因此违反该法的规定①。
此案引起国际间的关注,法国巴黎法院(the tribunal de policed paris)以程序上的理由,即驳回了本案起诉。
这是有关美国的网站在法国引起诉讼的一例,虽然法国法院未做出实体判决,但也反映出网络纠纷会引起国际管辖权的纷争。
由此可见,传统证券交易以地域管辖为基础的管辖权观念己出现无法有效应付网络证券带来的挑战。
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的探讨与思考
2014—1网络监管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的探讨与思考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工商局课题组摘要:在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实践中,工商部门面临着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困境,严重影响了工商部门网络市场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
在当前立法不能及时跟进、技术提高有待时日的情形下,要寻找到一个适用于基层工商部门的网络案件管辖权确定规则.必须立足于已被大家广泛接受的传统规则,将传统规则与虚拟网络的确定性因素相结合.使其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需要。
关键词:网络市场监管管辖权当前电子商务大规模高速发展,淘宝网、当当网、拍拍网等一批网络交易平台兴起。
产生难以计数的虚拟经济户口——网店,对这些非实体经济主体,非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基层实践中产生了争议。
本文试以网店违法行为管辖权的确定为基点。
探讨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一、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确定的争议当前.除了个别企业通过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外.绝大部分网店借助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网络交易平台只为网店提供交易空间,具体交易活动由网店自行开展,如同实体经济中在大型商场中租用场地开设专卖店一样。
关于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问题,《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对照此条文,有观点认为网店违法交易行为应由网络交易平台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交易平台上的网店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对这类案件具有管辖权。
这两种观点的对立与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效力。
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原因分析(一)对网站概念认知的不一致性关于管辖权的争议,症结在于《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站的经营者”的“网站”界定不够明晰。
这里的“网站”究竟是指“网络交易平台”还是平台上的“网店”.依附于网络交易平台的“网店”是否可认定为“网站”。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问题探析——兼议《民法典》第491条、第496条、第497条
赵邱晨: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问题探析数字经济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问题探析—兼议《民法典》第491条、第496条、第497条赵邱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浙江杭州310016)[摘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渗透融合,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持续增长,各种网络 购物 在给用户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文章以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中买卖双方订立的格式管辖条款为研究对象,探究其类型、效力,以及+ 典》相关条文的修改对此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格式条款;管辖;典[DOI]10. 13939/ki.zg s c.2021. 14. 191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并特定的第三人 受,在订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1]。
管辖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内了消费管辖的权利,易于造成消费者诉讼不便,消费者也难以通过协商 管辖协。
在物类中,通常存在三个主体两种关系,即方与卖方发生的买卖关系,买方、卖方分别与 物平台产生的服务关系。
当物平台同时出售自营商品时,卖方与物平台也可能产生重合。
在种服务关系中,买方 物平台商品,卖方物平台销售商品,双方 在平台上会员,与平台签订用户服务协议,此类服务协议中以对用户与平台之间因使用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平台服务有关的争方行了,但 协议仅适用于平台用户与平台之间的 服务纠纷,并及于平台方用户与卖方用户之间的 物纠纷。
本文讨络物同中,卖方订 的管辖的。
1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的类型#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管辖在买方物平台自营商品的情况下,买方与网物平台之间成立了 物合同关系。
买家在为平台用户时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 中对方间利务以及使用平台服务、购物产生争议的 方行了约定,或诉讼 。
,服务协议约定以仲裁方纷。
®国内大部分网购平台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纷,一般直接约 物平台即卖方所在 管辖。
,《京东用户协议》"与(会服务约协议签订 管辖。
实务中有关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七大争议焦点总结及分析
实务中有关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七⼤争议焦点总结及分析因⽹络购物与卖家发⽣纠纷诉讼,是否必须到被告所在地起诉呢?这就涉及到案件地域管辖的问题。
诉讼的前提是管辖问题,管辖对诉讼权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1、直接影响诉讼成本。
如被告在北京,那么你从安徽到北京参加诉讼,需要花费⼤量的时间、⼈⼒、财⼒,增加了当事⼈的诉讼负担。
2、管辖直接影响诉讼结果。
⽐如地⽅保护,⼈情因素等。
因此管辖之争可谓是诉讼第⼀步,是常⽤诉讼策略。
实践中,由于不同情况的出现导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不能穷尽规定管辖问题,本⽂就针对实践中争议较⼤的⼀些合同管辖问题进⾏解析(仅针对合同纠纷)。
⼀、⽹络购物中,消费者与淘宝⽹络购物平台及卖家发⽣纠纷,可以由购物者即原告住所法院管辖。
案例:王某通过淘宝⽹购买了⼀个⼿表,通过邮寄到其住所。
后发现该⼿表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先是与商家协商处理,后协商未果,遂起诉天猫商城和卖家要求赔偿。
王某住所地在安徽,⽽淘宝商家远在北京,阿⾥巴巴注册地在杭州,⽆论是去北京还是杭州,王某的诉讼成本都会提⾼,那么可否由王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呢?第⼆⼗条规定:以信息⽹络⽅式订⽴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住所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地为合同履⾏地;通过其他⽅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条规定的内容将合同履⾏地分为两种情形,即⼀种是“通过信息⽹络交付标的的”的情形,这是针对作品、录⾳录像、表演等⽆形的数字化产品⽽⾔的,此时的合同履⾏地是买受⼈住所地,即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另⼀种则是针对要经过邮递、货运等⽅式交付的有形商品⽽⾔的,此时的合同履⾏地是收货地。
本案中,交易⽅式是“邮寄“,因此除买卖双⽅另有约定外,⽆论货物是否“包邮”,⽹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即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注册淘宝会员的时候,往往需要同意其“注册协议“,在注册协议⽂件中的《淘宝服服务协议》最后⼀条系关于争议解决的管辖问题,该条内容为:“您因使⽤淘宝平台服务所产⽣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案件也逐渐增多,而且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和隐蔽性使得传统司法手段很难有效打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设立了互联网法院,但是互联网法院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案件管辖问题。
本文将就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进行探究,以期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互联网法院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诉讼活动的法院,其受理的案件主要为互联网相关的纠纷案件。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旨在提高网络犯罪案件的打击效率,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不同之处在于其案件的管辖范围更为复杂。
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地区或国家,这就需要克服地域限制,进行跨地域的司法合作。
互联网法院需要考虑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即案件的地域属性可能并不清晰,这就给案件的管辖带来了困难。
在实践中,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主要表现为跨地域管辖和网络空间管辖两个方面。
对于跨地域管辖,通常是因为互联网案件中的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与互联网法院所在地不一致,导致管辖权的争议。
而网络空间管辖则涉及到互联网法院如何对虚拟空间中的案件进行管辖,如何确定案件的地域属性等问题。
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互联网法院认真思考和解决。
针对这些问题,互联网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对案件的管辖。
互联网法院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建立合作机制,实现跨地域的司法合作。
这样可以便利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并最大程度地保障互联网用户的权益。
互联网法院可以依据国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空间中的案件进行管辖,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体系。
互联网法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判断案件的地域属性和受理权归属,从而便利案件的管辖工作。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还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各国政府可以通过签订相关的司法合作协议,加强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协商和解决。
国际组织则可以促进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为制定国际性的互联网司法合作框架提供支持和帮助。
网购纠纷管辖权
网购纠纷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支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而合同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在现实生活中就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陈某家住重庆市垫江县,其于2015年8月16日在小米公司设立在天猫网站的网店订购了红米note2手机一部,价款799元,小米公司开具了发票。
陈某收到小米公司邮寄的手机后,认为与小米公司商品介绍页面的宣传不符,遂以小米公司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为由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米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责任。
小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某作为原告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选择了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受案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小米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据此,本案为网络购物,标的物交付系通过邮寄给买受人,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收货地为垫江,故垫江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总结起来,关于网购纠纷的管辖问题如下图所示:另外,我们消费者也可以选择走互联网法庭这一新式解决途径。
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就集中管辖北京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1)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2)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3)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4)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6)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7)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9)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10)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网络交易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网络交易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2014-01-22 10:42一、缺乏关于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专门立法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立法解决网络交易合同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关于规范网络交易合同的法律条文只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网络交易活动的诸多特点,亟须在法律层面就网络交易合同主体身份认定、合同撤销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二、缺乏网络交易主体认证制度在网络交易环境下,因网络交易合同采用电子数据形式订立,缔约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联系,不直接面对面,以至于合同相对人掌握的主体信息有限,甚至只是虚拟身份信息。
一旦产生合同纠纷,可能因责任主体难以确认而无法通过协商或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网络交易合同纠纷管辖权难以确定由于网络交易行为的无界性,使得网络交易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等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重要“联接点”失去了其在物理空间中的重要意义,从而使管辖权的分配变得模糊。
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管辖区域界限模糊。
传统的司法管辖以地理界限为基础,而网络空间是全球化、无边界的。
二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存在实践困难。
合同主体身份虚拟,导致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易确定;通过网络订立合同的双方主体可能相距较远,甚至属于不同国家,实际起诉和参加诉讼十分困难。
三是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
网络商品交易经常出现经营者所在地、商品储存地、商品发货地分离的情况,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
四、网络交易合同信息容易被篡改传统的合同订立会形成书面合同文本。
在网络交易合同中,合同的各个环节基本不产生纸质凭证,其要约、承诺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详细记录只记录在提供网络交易的服务器中,具有高度的技术依赖性。
同时,这些数据本身易被系统后台操作者复制、修改甚至删除。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举证难度尤其明显,而消费者如果没有注意保存相关交易页面或文件,在纠纷发生时可能无法举证,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五、格式条款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用户对电子合同的审查权利被动丧失。
网购纠纷的管辖
网购纠纷多:管辖地与投诉地之争成焦点时间: 2012-04-12 17:03:08 来源:中国经济网杨娜发表评论>>关键词:网络交易网购合同成立第三方支付司法保护内容摘要: 目前网络购物纠纷与维权事件频发,已成社会关注的热点。
目前网络交易的管辖地涉及商家和消费者如何能及时合理处理诉讼纠纷的问题,需要衡量双方的利益需求设置相关规则。
网络交易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朝阳法院召开曹璐/摄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记者杨娜)目前网络购物纠纷与维权事件频发,已成社会关注的热点。
针对网络交易中经常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4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邀请行业相关工作人员、法律专家,召开了一个专门的研讨会。
据央视3?15晚会的最新消息,消费者投诉的前十名中与网络购物有关的排在第一,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显示,2011年共接到电子商务的投诉总共十万件,其中网络购物占52%。
与会专家针对网络交易管辖地、网络交易合同、消协纠纷调解、第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消费者维权等网络交易中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并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第三方支付缺乏统一监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清算组织监管科科长谌春秋谈到,目前的网络交易支付属第三方支付。
人民银行总行2010年6月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2011年北京市全面启动了相关的申请受理工作,目前已有24家机构获得了许可证,15家机构涉及网络支付。
目前,北京的网络交易支付主要有网关支付和虚拟账户支付两种模式,基本不涉及担保支付。
但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目前仍在探索过程中,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银行总行在1月5日向社会公告了互联网支付的管理办法,现在还在征询意见的过程中。
清华大学教授韩世远表示,网络交易涉及到至少两方当事人,并借助网络得以实现,其中涉及买卖合同、服务合同、运输合同等法律问题,应该以合同为基础展开进一步分析。
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购物。
网上购物不仅方便快捷,而且价格也相对便宜。
但是,网络购物也因为其缺乏线下实体店的监督和保护,易发生购物纠纷。
在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权是一个很麻烦的问题,本文就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进行探讨。
一、网络购物纠纷的法律依据在网络购物纠纷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其中,《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等问题,《电子商务法》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等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的判断方法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的判断方法主要是根据四个方面进行分析:1、合同的签订方式网络购物的合同当然是通过网上进行签订的,而且,在网上签订的合同,多数情况下都是不大注意的直接点击“同意”按钮进行的,而没有进行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因此,在确认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权时,要考虑是否是点击“同意”按钮需要确定的。
如果是,应该按照线上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管辖权的确定。
2、合同条款的约定在网络购物的合同条款中,往往会有一些与行为地、管辖法院等相关的约定。
如果合同中存在行为地、管辖法院约定,应该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权。
因此,在网上购物时,消费者要注意留意合同中的约定内容。
3、被告方的住所地被告方住所地指的是被诉方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地点。
在限制被告行为的领域中,被告方的住所地是重要的管辖权基础原则。
所以,如果被告方的住所地在一个明确的中国省市,则法院可以按照被告方的住所地所在的地区来确定管辖权。
4、损害发生的地点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如果损害发生地点与被告方的住所地所在地不相同,应该按照损害发生的地点来确定管辖权。
因此,在面对损害发生地点不明确或者跨域地点的情况时,可以考虑采用这种判断方法。
三、补救措施当发生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争议时,需要考虑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
【案例】从一起案例看网络交易案件的管辖权
【案例】从一起案例看网络交易案件的管辖权展开全文【案情介绍】近期,我局执法人员在互联网上对辖区市场主体进行检索时,发现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比较可疑。
该公司在多家著名网站上注册并制作了主页,以“××省××机械加工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了企业简介、产品展示、供求信息、联系方式等。
从网页宣传的图片和文字内容看,该公司规模较大,实力雄厚,拥有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及许多大型机械设备和众多高级技术人员,且公司效益很好,产品远销各地。
在执法人员印象中,辖区并没有一家如此大规模的企业。
按照网页中留下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执法人员找到了这家所谓公司——其实仅是一家只有简单加工设备、类似手工作坊的机械加工部,其现场出示的营业执照是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管辖分歧】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对其名称、规模、产品、主体性质(组成形式)等进行了虚假宣传,发布了产品简介和联系方式,目的是推销产品。
执法人员最初的处理意见是定性为涉嫌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但是在进一步处理时因为管辖权而产生分歧。
意见一:没有管辖权。
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因为本案的涉案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或者经营者所在地都在外地,所以没有管辖权。
意见二:拥有管辖权。
理由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本案当事人所在地作为违法行为的着手地或实施地,属于《行政处罚法》所指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因此当事人所在地工商机关可以管辖。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跨境案件管辖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化的发展,互联网法院往往需要处理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跨境案件。
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和司法认定标准差异较大,给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2. 虚拟空间案件管辖问题。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很多涉及网络交易、互联网侵权、虚拟货币等案件都发生在这个虚拟空间中。
而传统的法院在处理这些虚拟空间案件时常常面临管辖困难,造成司法效率低下和司法资源浪费。
3. 证据收集困难。
在互联网环境下,案件涉及的证据往往是数字化的信息,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等。
而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认定,而互联网法院在进行证据收集和审查时面临着技术手段不足、司法认证不足等困难。
在面临以上问题的互联网法院也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以应对新形势下的案件管辖困难和挑战。
1. 加强跨境司法合作。
互联网法院可以通过建立跨境司法协作机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案件协助和司法协作,提高处理跨境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2. 完善虚拟空间司法管辖制度。
针对虚拟空间案件的管辖问题,互联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建立虚拟空间司法管辖制度,制定相应的司法管辖原则和标准,明确虚拟空间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法律适用,为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审理提供依据。
3. 推动数字证据认证标准。
互联网法院可以加强与科技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合作,积极推动数字证据认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建立统一的数字证据认证体系,提高互联网法院对数字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能力。
互联网法院在处理案件管辖问题上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但也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
通过加强跨境司法合作、完善虚拟空间司法管辖制度和推动数字证据认证标准,可以更好地解决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到此结束。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互联网法院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在线审判和解纷的法院。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互联网领域,传统的法院已经难以满足审判的需求。
互联网法院的出现填补了这个空白,为互联网领域的纠纷提供了一个更加高效、便捷的解决方式。
在互联网法院中,案件管辖问题是一个关键的议题。
案件管辖,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对案件所具有的审判权。
在传统的法院中,案件管辖往往由案件的地域来决定,即案发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互联网的特点是超越地域限制,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多个地域,如何确定互联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就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
互联网案件可能涉及多个地域,其中有些地域可能没有建立相应的互联网法院。
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最近联系原则”,即以与案件最有关联的地域法院为管辖法院。
如果一个互联网交易发生在A地,但是交易双方都是B地的居民,那么B地的互联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互联网案件中的主体往往是个人或企业。
个人或企业的所在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根据“被告所住地原则”,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应当具有案件的管辖权。
如果一个互联网交易中,买方在A地,卖方在B地,那么买方所在地或卖方所在地的互联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互联网案件可能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第三方。
根据“地理联系原则”,如果一个案件与某个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有关,那么该服务提供商所在地的互联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如果某个用户在使用某个互联网平台时遭受侵权,那么该平台所在地的互联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互联网案件特点是高度互动和实时性。
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交互和交易,这就要求互联网法院具有快速响应的能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互联网法院系统,统一处理互联网纠纷案件,并设立专门的互联网法官来主持审理。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相关地域、主体所在地以及第三方的地理联系等因素。
通过合理运用不同的管辖原则,可以有效解决互联网案件的管辖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高效的互联网司法环境。
网络交易监管的管辖权配置研究
东 方法 学
2018年 第 1期
论 ,但 仍 然很 不 充分 。… 学界 和 实务界 关 注 比较 多 的 问题 ,集 中于平 台责任 方 面 。但不 难发 现 ,对 电子 商 务 的行政 监 管 和执法 ,其实 是 电子 商务 发展 语 境 中一个 重 大而 基 础性 的 问题 。笔 者试 图在分 析 传 统 市场 监 管方 式及 网络平 台交 易 之特 点 的基础 上 ,提 出网络 交 易行 政监 管 和执法 管 辖权 配 置 的一 般 原则 与初 步 制度设 想 。
事实上 ,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 ,对 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和执法管辖权配置 ,已有一些讨
t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 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jB京大学宪法 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 究人员 。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 士后研 究人员俞祺博士 、北京大学法学 院博 士研究 生叶逸 群 、何于彬 ,阿里巴巴法务部 申兴旺对本研究提供 了 大 量 帮 助 ,特 此致 谢 。 · 143 ·
传 统 上 ,对 行 政监 管 和执 法 的管辖 权 配置 ,我 国法 律采 用 的通 行原 则是 属 地管辖 原 则 ,即将 监 管 和执法 的管 辖权 分 配给行 为所 在地 的 、具 有相 应 管理职 权 的行政 机关 。属地管 辖 的合理性 ,很 大程度 上依赖于行为的“物理空间属性”。但基于网络平 台而进行 的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在虚拟的网络平 台上进 行 交 易 ,其 对应 的现实 物 理空 间具 有 明显 的跨 区域 性 和空 间不 确定 性 。传 统上按 照 行政 区域 和行 为发 生 地来 确 定 管辖 权 的规 则 ,面对 网络 交 易 的跨 区域 性 和 虚拟 空 间 特点 ,已难 以保证 监 管 和 执法的有效性及效率。如何根据互联网交易模式的特点对传统 的监管与执法管辖权分配进行优化调 整,已成为行政监管和执法体制创新 的一个重要命题。
论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论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因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对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传统合同纠纷相比显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本文提出在我国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新的联结点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标签:电子商务合同管辖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
如果将商务圈定在交易范畴内,那么电子商务只包括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务活动,所有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交易,都需要订立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
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称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
在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
从实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都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
简单地说,也就是记载合同内容的方式或手段被电子化了。
一、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挑战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在传统的物理世界中,某一特定法院根据与合同联结点有关的地域范围来确定其管辖权。
而在因特网中,网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
人们在网络上可以在瞬间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数国,而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变化。
因此人们无法将网络空间象物理空间那样人为地分割为若干领域。
那么法院对于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理论困境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传统民事诉讼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管辖理论。
但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被告在很多情况下都不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等个人资料。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互联网法院是指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通过网络审判和执行案件的一种新型审判机构。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交易、网络侵权等涉网案件量不断增加,传统的司法机构已经难以胜任。
因此,互联网法院的出现解决了涉网案件管辖、审判和执行等诸多难题,成为有效推进司法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是互联网法院建设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传统的司法机构主要通过地域管辖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而互联网法院面对虚拟的网络空间,地域没有明显的界限,传统的地域管辖制度难以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审判需要。
因此,互联网法院的管辖原则和范围需要进行重新定义。
首先,互联网法院需要确定涉网案件的管辖范围。
一般来说,涉网案件包括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网络购物、网络金融等各类网络交易纠纷,以及网络辱骂、网络色情等侵犯公民个人权益的案件。
针对这些案件,互联网法院应该有专门的管辖权。
同时,互联网法院还应该适当扩大管辖范围,涵盖与互联网相关的各种非法行为,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其次,互联网法院应该根据网络特性制定管辖原则。
互联网具有全球性、无国界性、跨域性等特点,因此,互联网法院应该遵循全域管辖、分案制度、合并审理等原则,以确保对涉网案件的有效管辖。
具体来说,全域管辖意味着互联网法院可以对任何地点发生的涉网案件进行管辖;分案制度可以有效解决涉网案件多地管辖的问题,让互联网法院可以在跨境诉讼中发挥作用;合并审理可以避免多次诉讼,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审判效率。
最后,互联网法院需要与传统司法机构进行衔接。
传统司法机构对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权应该给予充分尊重和支持,同时双方还需要加强协调,建立稳定的工作机制。
互联网法院和传统司法机构应该相互衔接、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司法领域的现代化建设。
总之,在建设互联网法院的过程中,解决涉网案件管辖问题是其中一个必要的步骤。
为了保障涉网案件的快速和有效解决,互联网法院应该制定合适的管辖原则和范围,并与传统司法机构进行良好的衔接,共同推动司法领域现代化建设。
网络合同纠纷管辖
网络合同纠纷管辖
一、管辖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因网络交易引起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服务交易、网
络广告等。
二、管辖法院。
在网络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管辖法院:
1. 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2.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
3. 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仲裁机构。
三、管辖原则。
1. 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首次管辖权;
2.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3. 在网络合同纠纷中,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四、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向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视为放弃异议权。
五、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特此约定,以便双方遵守。
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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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纠纷管辖问题研究作者:杨濛李荣鑫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6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网购的兴起和网络侵权事件的增多,网络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学界和司法实践均有不同的意见和做法。
本文以一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异议为例,将网络纠纷定性为纠纷案件事实的发生或者标的物涉及到网络的纠纷案件并将其分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和网络交易侵权纠纷两种类型;阐述我国网络纠纷诉讼管辖的理论包括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地管辖原则并对当前我国网络纠纷诉讼管辖的立法现状加以说明,由此得出我国网络纠纷诉讼管辖的立法局限;最后从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以及协议管辖原则的适用这三个方面对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的网络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和无网络交易平台为依托的普通网络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网络交易纠纷;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一、案例“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周吉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①是近年来发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比较典型的网络纠纷管辖权争议的案件。
在该案中,上诉人欧瑞公司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以及加工厂均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为了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该案的管辖法院应是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地应是收货地即被上诉人周吉兵的住所地。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亦即被上诉人周吉兵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该案例是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后采用最新法律规定标准执行的典范,即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然而,另外一些法院却对管辖权异议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有的法院承认淘宝网服务协议中的格式条款,确认其协议管辖的效力,承认淘宝公司所在地为管辖法院,这样一来,虽然协议管辖优先适用,却并不利于受害人主张权利。
除此之外,还会存在货物发错地点,则与买家和卖家没有任何联系因素的其他地点成为管辖地。
或者买方给身在异地的第三方代买发生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地与当事人。
再或者发生网络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既有网店,又有实体店,如何确定管辖地,所以,关于网络纠纷管辖的规定及其适用,仍旧存在诸多矛盾以及适用的模糊地带,需要结合具体的网络纠纷类型加以考量和选择。
二、网络纠纷的界定及类型网络纠纷广义说认为,只要事件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就属于网络纠纷。
而网络纠纷狭义说则是指引起纠纷的行为发生在网络上就是网络纠纷。
关于网络纠纷广义说,笔者认为该说法过于宽泛。
因现今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事件的发生多少会涉及到网络。
但实际上,该民事关系的发生和网络并没有连结点,传统的管辖规定就会失去存在价值。
但采用网络纠纷狭义论,如果引起纠纷的行为发生在网络上才视为网络纠纷,那么当消费者从网络上购买商品,但最终没有收到货物,无法收到货物的行为并非发生在网络上,依照狭义的网络纠纷论,此种情况不属于网络纠纷,就只能参照传统的合同管辖规定加以适用,这将不利于受害人主张权利。
另外,如果单纯的把网络纠纷的案件定性为连结点涉及到网络的案件,那么被告人住所地则是实在的存在于现实中的,如果没有被告人住所地作为连结点,那么网络纠纷案件中就会少了一个实在而密切的连结点。
因而,笔者认为,应当把网络纠纷定性为纠纷案件事实的发生或者标的物涉及到网络的纠纷案件。
网络纠纷的类型可以分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和网络交易侵权纠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是指消费者与出卖人通过在网络上签订合同的行为,由消费者支付货币,出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
其中,网络交易又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
线上是指交易的行为所发生的事实和标的物均存在与网络上,比如QQ币、爱奇艺会员或者游戏点卡。
线下则是指交易行为的相关事实发生于网络上但标的物的交付是在线下的网络交易,比如上述案例提到的购买食品和手机等需要线下交付的实物。
基于此,发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般由以下两点原因引起:一是基于网络购物的产品质量和数量发生的网络纠纷。
比如网上购物的时候,消费者依照出卖人的说法购买食品和手机,但消费者收到货物时,发现该货物是假冒伪劣产品;二是基于买卖商品中出现的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
比如产品的售后是一年,但在一年之内,消费者要求出卖人无偿修复产品并承担全部运费时商家反悔,不予理睬或者淘宝授予代购的卖家金牌,但代购商品实为假货,消费者基于对淘宝的信任购买假货的求偿。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网络交易侵犯他人权利所产生的纠纷。
比如出卖人出卖盗版书籍,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或者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买卖在电影院线仍在上映的电影等。
总之,就是买卖的商家侵犯到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纠纷诉讼管辖的现状网络纠纷诉讼管辖的理论依据包括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以及最密切联系地管辖原则。
首先,针对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某些学者认为,针对网络交易合同和侵权的纠纷,应当根据其特殊性适用于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首先,网络的便捷性在于无论在世界各地的商品,只要消费者想要买的商品均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得到,试想如果一味坚持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假使被告所在地为外国,或者是离原告十分遥远的地方,原告会因为路上的成本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实际上不利于消费者行使权利,也不利于网络服务和商品提供者更好的完善自身的业务。
另外,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也就是消费者的住所地,消费者的住所地是与案件有着更为实在和密切的连结点。
“有约定的从约定”足以说明协议管辖的效力,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互利双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一切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协议管辖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和矛盾,厘清原因,实现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所以,无论是在一般的纠纷还是网络交易纠纷,协议管辖原则都是首当其冲的重要原则。
同时也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最密切联系地包括被告人的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等连接因素。
但是在网络交易纠纷案件中,被告人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显然不具有传统的案件所具有的密切联系。
以侵权行为地为例,在网络交易纠纷中,卖家的交货地处于不稳定状态中,买家可能利用不同的电脑设备完成交易。
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管辖原则,可以有效地缓解传统的管辖规定的模式所造成的僵化和不足,同时统一规定,建立一个稳定而合理的管辖适用机制。
我国关于网络纠纷诉讼管辖的立法规定有了新的突破。
首先,我国2015年最新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②明确了网络纠纷管辖规则。
这里首先确定了协议管辖的优先效力,该点规定保证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当事人对管辖的选择权,节约双方的诉讼成本,同时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至于服务提供第三方或者对方当事人所出具的格式条款的效力,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也有所规定,如果商家提请消费者注意,则表示消费者通过默示的方式承认了格式条款的效力,反之则尊重消费者的意愿,格式条款一律无效。
之后,解释第20条对线上履行和线下履行分别规定了买受人住所地以及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收货地作为管辖地。
关于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地的确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在第25条做出规定,即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这对于网络侵权纠纷管辖地的确定具有实践意义。
当然,由于立法规定涵盖范围的有限性,我国网络纠纷管辖制度也存在诸多局限。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了线上履行以买受人住所地为管辖地,但是当消费者离开住所地达半年以上,在新的居住地又不满一年的情况,买受人的住所地与案件就没有实际的连结点;另外,关于线下履行,也会存在多种情况,比如在一个案件中,因卖家的失误,货物发错地点,如果适用收货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则可能与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联系的第三个地点(收货点)就成为了管辖地;此外,帮别人买商品的收货地的确定是否与原被告双方存在连结因素也是需要考察的因素。
比如北京的张三在网上给在西安的李四在淘宝上买东西,适用收货地管辖规则管辖法院为西安,但是合同的相对方是张三和商家,由张三到西安提起诉讼多有不便,但如果由李四提起诉讼又要考虑原告的适格问题,在处理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何确定当事人又是一大难题。
上述提到的发生网络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既有网店,又有实体店时应如何确定管辖地的问题,可能就需要在具体情况中具体分析了,既然网络纠纷具有特殊性,收货地法院的管辖优先于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似乎更为合理。
第20条还规定了适用协议管辖的条款,但在网络合同的实践中,协议管辖往往很难确定。
因为消费者和商家因为网络的从简性一般不会想到要提前订立带有管辖条款的合同,而且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1条排除了没有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格式条款的协议管辖效力,这就给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确定协议管辖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四、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制度之完善网络交易纠纷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依托的网络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和无网络交易平台为依托的普通网络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对于有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案件可以将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和协议管辖作为连接点。
首先,对合同履行地区分线上和线下。
关于合同的线上履行,可以线上产品发送地和线上产品接收地或买家住所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线上产品的发送地的确定,可参考卖家登记在网络平台上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
线上产品的接受地则以买家所填写的收货地址为准。
但如果卖家与收货地址并无密切联系或者卖家举证证明买家利用管辖法院便利故意编写利于自己的法院的地区作为收货地址,则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以线上产品的发送地或者卖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没有住所地的,可以买家的惯常居住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关于合同的线下履行,我们认为应当以买方的住所地或者买方所确定的收货地址作为管辖地。
因发货地具有不确定性,既可以理解为卖家将产品带出自己的经营区域,也可以理解为货交第一承运人即与快递公司交接处。
所以以买方的住所地或者买方所确定的收货地址作为管辖地更为妥当。
至于其他情况诸如代买或者发错地址的情况,需分情况讨论。
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若仍旧以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实为不妥,可以以买方住所地或者实际填写的收货地址为准确定管辖地。
而对于代买的情况,则应当以货物接受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因为是实际收货人在使用该产品,以收货地为履行地与产品使用人的联系更为密切,更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
同时应当赋予收货的一方享有原告资格。
侵权行为地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将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确定了侵权行为实施地,笔者认为,该做法存在不妥之处,因计算机终端存在变化性和不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设备所在地时存在技术障碍,买方当事人也无法确定计算机设备到底处于何处,因而,可以卖家登记在网络平台上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或者以卖家的经常发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这两个地点都与卖家存在密切联系,且通过网络平台也容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