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汇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外资企业清算问题
外资企业清算问题(一)一、外资企业终止原因及其对应的清算方式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或者经营期届满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及时公告终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外资企业终止原因如下:(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针对不同的终止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清算方式:(一)、如外资企业存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第(二)、(三)、(四)项所列原因终止的,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至七十五条规定了针对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债权人会议;(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四)制定清算方案;(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七)分配剩余财产;(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
(仅供参考,采用者须参考此内容另行编印)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总则经营范围与规模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税务、财务、会计与审计外汇管理与保险劳动管理与工会组织第十一章期限、终止与清算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订本章程。
a) 股东名称:中文:外文:在登记注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注:1、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境外股东共同申请,挨次列明,并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2、如股东为其他经济组织,应写明负责人姓名、职务、国籍;3、如股东为个人,应写明国籍、开户银行、法定住址、有效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第三条本公司名称:中文: (以下简称公司)(外文:)法定地址:中国武汉市区路号座室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注:经批准,外资企业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第五条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经营范围与规模第六条公司宗旨为: (股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注: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原则上与投资规模相适应,其内容应明确具体,用词严谨规范)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规模为:。
(注:指年销售收入或者年营业额或者年开辟量等,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填写)第九条换外币)换外币)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公司的投资总额:万美元.(注:或者其他可自由兑公司的注册资本:万美元.(注: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注: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份,应说明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径及数额;2、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为:现金万美元(注: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机器设备折万美元工业产权折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注:1、以货币出资的应以可自由兑换外币出资,若以人民币出资的则是其在国内已兴办企业的税后人民币利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资料;2、若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同时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等有关文件;3、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中国的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一次性投入. (注:不得超过180 天)或者:公司注册资本分期投入,第一期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投入;第二期签发之日起天内投入。
公司清算的一般流程
公司清算的一般流程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依法解散并清理其债务、财产,最终了结公
司的一项法律程序。
公司清算的一般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公司清算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
权力机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才能进行公司清算。
在股东大
会上,应当通过解散决议,并选举出清算组织者。
其次,清算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清算。
申
报清算的材料包括公司清算决议、清算组织者名单、清算方案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后,依法予以登记并予以公告。
接下来,清算组织者应当编制公司清算财产清单。
清单中包括
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清算组织者应当依法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编制清单报告。
然后,清算组织者应当进行债权债务清理。
在清理过程中,清
算组织者应当依法履行债务清偿程序,对公司的债务逐一进行清偿,并做好债务清偿的记录和凭证。
最后,清算组织者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包括公司清算的全部过程和结果,清算组织者应当对清算工作进行总结和说明,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完成以上步骤后,清算组织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清算报告和公司清算情况,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公司登记。
总之,公司清算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清算组织者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
只有在完成了公司清算的全部程序和手续后,公司才能最终被依法解散并注销登记。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无力偿还债务而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通过清算债务、重组资产等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破产案件的流程一般包括申请破产、破产清算、破产重组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案件的流程。
首先,破产申请。
企业或个人在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债务清单、资产情况、财务报表等。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组织债权人会议,听取债权人意见,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其次,破产清算。
如果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将组织破产清算程序。
在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将被变卖,所得款项将按照法定顺序优先偿还债务,直至清偿完毕。
接下来是破产重组。
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希望通过破产重组来解决债务问题。
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重新安排债务偿还计划,以达到债务清偿的目的。
破产重组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结束后,法院将裁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并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结算。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将获得债务豁免或者债务重组的效果,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总之,破产案件的流程包括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程序的结束。
在整个流程中,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破产程序的进行。
希望本文对破产案件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1995年7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验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是怎样的(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我国关于外资企业清算规定,如同对外资企业征收所得税一样,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也有这明确的规定。
投资企业的清算不仅有期限限制还需要成立财产清算小组,对财产进行分配,并发布通告,下面我们叙述下相关流程。
一、清算的期限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成立清算委员会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
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5、清缴所欠税款;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7、清理债权、债务;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均衡管理,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外汇局二○○九年七月十三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论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的规范化
( ) 一 外商投资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 进行普通清算 。 或者依普通程序进行清算 出现 了严
二、 外商投资企 业特别 清算 程序规 范 的
投 资 企业特 别清 算 ;2 自行 组 成 或者 委托 相 关 部 () 门组织 成立 清算 委员 会 ;3 确 认 清 算 委员 会 制定 ()
的清算方案 ; 4 确 认清算 委 员会制定 的清算 报 ()
告 ;5 监督 清算 委员 会的其 他工 作 。 ()
2 清算实施主体。所谓清算实施主体, . 是指具 体进行特别清算工作 的组织。这个组织就是清算 委员会 ( 可以称 为 “ 也 特别 清算 委 员会” 。根 据 ) 《 清算办法》 的规定 , 算委 员会 行使下 列职 权 : 清 () 1 清理企业财产 , 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 清单 , 制定清算方案 ;2 公告末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 已 () 知债权人 ;3 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 () 议, 商讨有关清算 的具体事项 ; 4 处理与清算有 ()
计另一条途径来解决这个 问题 。而这个 途径就是 特别清算。
( ) 商投 资 企 业 被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而 解 散 。 二 外
缘由
外商投资企业 特别清算是指在企业 自身不 能 进行普通清算或因违法被责令关闭之时 , 由企业审 批机关负责实施的一种清算方式…( ) 哪 。 从企业进行清算的前提原 因来讲 , 外商投资企
【 关键词 ]外商投 资企业 ; 特别清算程序 ; 范化 规 [ 中图分类号] 9 3 D 2
公司解散与清算全流程操作指引
公司解散与清算全流程操作指引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沈军炜2014年3⽉1⽇起,随着我国公司法注册资本实⾏认缴制后,激发了全民创业热潮,⼤量公司应运⽽⽣。
今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下⾏,很多公司被迫选择结束经营退出市场。
在实践中,公司终⽌有两⼤途径:解散与破产。
就公司解散⽽⾔,⼜可分为⾃⾏解散和强制解散。
本⽂主要就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操作问题作⼀简要介绍,以供参考。
此外,以下所探讨的公司⾃⾏解散与清算问题并不包括外资企业。
⼀、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和具体内容⼆、关于简易注销问题根据《⼯商总局关于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的指导意见》(⼯商企注字[2016]253号)之规定,⾃2017年3⽉1⽇起,在全国范围内全⾯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
⽬前杭州市范围内已全⾯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
前述规定对于适⽤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类型、条件,不适⽤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以及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等问题作了规定。
1. 适⽤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企业法⼈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简易注销程序。
2. 适⽤简易注销程序的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3. 不适⽤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案调查或采取⾏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法⼈分⽀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4.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5. 其他说明关于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告问题。
(1)与⼀般注销程序采⽤报纸刊登的⽅式不同,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
外商投资公司普通清算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二 、 商 投 资 公 司普 通 清 算 中清 算 组 成 员 的 组 成 以 外 及 对 清算 报 告 的 确 认
( ) 一 清算组的组成及备案 。 据《 司 登记 管理 条 根 公
定 》 五条 ,合 营各 方未 能在 第 四条 规定 的期 限 内缴 第 “
一
、
外 商投 资公 司普 通 清算 中的 法律 适 用及 审批 权 限
付 出资 的 , 同合 营 企业 自动解 散 , 营企 业 批 准 证 视 合
书 自动 失效 。 营企业 应 当 向工商 行政 管 理机关 办 理 合 注 销登 记手 续 , 缴销 营业 执 照 ” 外 资企 业 法 实施 细 。《
则 》 三十 条第 二款 规 定 ,外 国投 资者未 能 在前 款 规 第 “ 定 的期 限内缴 付第 一期 出资 的 。 资企业 批 准 证书 即 外
自动失 效 。 资企 业应 当 向工 商行 政 管理 机关 办理 注 外
作 的指导 意 见》 下称 《 见》 。 照《 见 》今后 外 商 ( 意 )依 意 ,
3 中外合 资 、 . 中外 合 作 的公 司 按 照 《 中外 合 资 经
营企业 法 实施 条例 》 九 十条第 一 款第 ( ) 、 中外 第 三 项 《 合 作 经 营企业 法 实施 细则 》 四 十八 条 第一 款 第 ( ) 第 三
项规 定 , 经 营 期 限届 满 前 单 方 提 出解 散 的 , 当经 在 应
家工 商行 政 管理 总局 、 商务 部 关于 外商 投 资企 业 解散
注销 登记 管理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外 商 投 资 的公 司进 入普 通清 算 的解散 情 形及 其 审批权 限如下 :
大型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解散流程
向工商管理局注销公司登记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外资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5)税务和海关的注销登记证明;(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7)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执行清算方案
资产变现可以采用自行转让或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费用支付:
1、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
3、欠缴税款:通过清算日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清算日前当期应交而未缴或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各项税款。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未满10年而解散,已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应退还。
基本程序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个工作日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个月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向税务局海关部门注销向工商机关注销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监统计公安等部门注销手续
基本程序
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个工作日)>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个月)>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向税务局、海关部门注销>向工商机关注销>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监、统计、公安等部门注销手续。
4、清偿对外债务。
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组在制作清算报告并经公司权力机构书面确认后,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提交材料:1、清算报告及清算审计报告;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22【实施日期】199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1992年8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有关优惠。
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章程的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付出资额,并在验资后的一个月内向海关递交验资报告。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发票、集箱单等有关单据;属于国家规定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不属于国家规定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汇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1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12.其他相关法规提交材料:(一)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登记变更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只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登记机关查询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总股本5%的,仅需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材料。
外资企业清算流程
Only those who are constantly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will seize opportunities in time. The harder they work,the luckier they will b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外资企业清算流程外资企业的清算流程一般包括以下程序第一步是对于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一个公告,并且通知债权人,然后组成一个清算委员会。
然后从清算开始的时候就要由清算组的成员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还有职工的工资税费的缴纳社会保险等等方面进行一个清算,然后清算之后就要办理注销登记。
外资企业是外国公民在我国进行投资,创业建立的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因为它性质的特殊性,在创立之初和清算的流程也与其他企业不同,这也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健康。
那么外资企业清算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呢?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
外资企业清算流程1、解散或终止外商投资企业出现《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因、情况或情形时应当依法解散或终止,其中大部分情形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具体内容见最后附件) 企业申请解散所需提交材料:⑴企业关于解散公司的申请书(原件);⑵企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设股东会的由投资各方各自做出增资决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做出决定(原件);⑶企业所持有的全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⑷营业执照(复印件);⑸合同、章程(复印件);⑹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签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外资企业还需提交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方案);⑺企业所属街道或开发园区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解散的意见(原件);⑻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解散或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三资管理制度(一)2024
三资管理制度(一)引言概述:三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外商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合作和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涉及外商投资的准入、运营、退出以及监管等方面。
三资管理制度是中国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准入条件、经营活动、资本运作、退出策略和监管措施五个大点来阐述三资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正文:一、准入条件1.市场准入-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政策规定- 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的准入审批制度2.资金准入-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外汇管理和资金转移的规定- 外资在关键行业的投资限制3.技术准入- 技术转让合同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对核心技术的保护和使用限制- 许可证和认证的要求及程序4.劳动准入- 外国员工的工作许可和签证制度- 中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规定- 对外资企业用工的区别待遇5.环境准入- 环评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对高污染和高能耗项目的限制与要求- 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环境准入标准二、经营活动1.自主经营- 投资外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企业章程和经营管理规定- 独立核算和自主税务处理2.合资合作- 合资合作的合同和协议- 管理层组织和决策机制- 合资合作的融资和利润分配机制3.全资经营- 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权限- 自主决策和承担责任- 境内外资金流动管理4.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的合同和协议- 特许经营商品和服务的要求- 特许经营的监管和维权机制5.境外合作- 对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和合作的管理- 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政策支持- 境外合作的报备和审批程序三、资本运作1.外汇管理-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与支出- 外汇结算的开放程度和限制规定- 外汇管理的跨境资本流动机制2.股权结构- 外资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与控制- 不同国别投资者的股权归属- 股权转让和股东关系管理3.分红和利润转移- 外资企业的分配规则- 利润的留存和转移政策- 外汇部门对利润转移的管理4.债务融资- 外资企业的债务融资渠道- 境内外债务的规模和比例限制- 外资企业的还款和负债管理5.资本退出- 资本退出的方式和程序- 出售、注销和清算的规定- 退出时的外汇管理和税务处理四、退出策略1.市场化退出- 二级市场交易和股权转让- 境内外投资者对企业估值的影响- 定向增发和公开发行的要求2.并购重组- 企业并购和重组的审批程序- 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及监管- 并购过程中的员工保障和合同转移3.破产清算- 外资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 清算责任和依法分配资源- 债务解决和债权人利益保护4.回购和注销- 外资企业回购和注销的程序与规定- 资本金的注销和税务处理- 注销后企业存续和业务终止5.境外投资- 将外资转移至境外的政策规定- 剥离和接属企业的程序与要求- 出境投资所需文件和审批程序五、监管措施1.行政审批- 三资企业准入和变更的审批程序- 行政审批的时限和责任追究- 各级行政机构间的协调和合作2.监督检查- 外资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 不符合规定的惩罚和整改- 年度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3.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的合同法律地位- 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纠纷处理- 企业投诉和维权机制4.信息公示- 外资企业信息的公示和查询渠道- 信用评价和诚信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控制5.处罚与奖励- 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优秀企业的奖励和政策支持- 外资企业的纳税和社会责任总结:三资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外商投资、合作和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综合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解散的缘故所谓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由于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面发生等缘故,不能连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解散为清算的起点,企业的解散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在解散之后的清算过程中仍连续存在,直到清算完结。
关于企业的解散及其缘故,国外有关法律对此有规定。
德国、法国公司法及日本商法对股份公司解散的缘故做了具体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公司经营的事业差不多成就或者不能成就;公司的股东人数或者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破产;政府主管部门下令解散等。
英国公司法将公司的解散分为自愿结业、强制结业、在法监督下的结业。
所谓自愿结业。
所谓自愿结业,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或者依公司通过的专门决议而宣告终止公司业务。
这时,公司可自行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可独立行事。
所谓强制结业,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等的情形下,法院有权依债权人或者股东的申请,下令公司终止其业务。
这时,由一名破产事务官充分临时清理人。
法院在适当时机另行指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的结业,是指在公司决定自愿结业时,在某些情形下,法院有权下令这种自愿结业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获至宝生严惩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治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以下情形下解散:⑴合营期限届满;⑵企业发生严惩亏损,无力连续经营;⑶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连续经营;⑷因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惩缺失,无法连续经营;⑸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进展前途;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在地规定的其他解散缘故差不多显现。
三资管理制度
三资管理制度三资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外商投资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关注和推崇。
为了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利益,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三资管理制度。
三资管理制度是对外资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的重要制度。
二、三资管理制度的定义三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和监管外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自身国家的利益而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法规。
它主要包括外资准入管理、外资企业经营管理和外资企业退出管理三个方面。
三、外资准入管理外资准入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外资企业进行准入的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主体资格要求:外资企业在申请设立或投资前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如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等。
2. 行业准入限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一些特定行业设置准入限制,例如金融、能源等领域。
3. 准入程序及审批:外资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准入,例如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批等。
四、外资企业经营管理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是指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制度。
涉及的内容包括:1. 企业法人治理:对外资企业的法人治理进行规范,明确法定代表人职权、董事会权力和组织结构等。
2. 经营范围管理:对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规定,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3. 监管机构和执法权力:设立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
五、外资企业退出管理外资企业退出管理是指对外资企业退出市场进行管理的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1. 清算和破产程序:当外资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或破产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清算和破产处理。
2. 资财处置和转让:外资企业退出市场时,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产处置和转让。
六、三资管理制度的意义三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1. 保护国内产业:通过外资准入管理和经营管理,防止外资企业占据主导地位,损害国内产业的发展。
韩国企业破产流程
韩国企业破产流程
一、破产申请提出
当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韩国,破产申请一般由债权人提出,但债务人也可以在得到法院的许可后提出申请。
二、法院裁定受理
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破产的条件。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将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三、债权申报与审核
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法院将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确定债权的合法性和金额。
四、破产财产处置
在破产过程中,需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处置,以清偿债务。
破产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财产。
五、破产清算终结
当破产财产处置完毕,所有债务得到清偿后,破产清算工作即告终结。
此时,法院将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六、破产撤销与终结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发现破产企业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不当处分,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法院可以撤销之前的破产程序,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此外,如果破产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法院也可以依法终结破产程序。
七、破产债权分配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已经确定的债权,将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一般来说,有担保的债权会优先得到清偿。
剩余的债权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八、破产程序终结
当所有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债权分配完毕后,破产程序即告终结。
此时,法院将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此外,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破产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法院也可以依法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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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⒈外商投资企业破产宣告所谓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法院对破产宣告条件进行审查判断,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进行清算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程序。
破产宣告是继破产申请、破产受理之后的程序阶段,以破产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受理后即产生程序开始的效力,但并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
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进入实质阶段的标志,且从破产宣告起不再产生破产程序的中止、回复情况。
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债权人提此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同时,该企业作为债务人也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董事会会议关于申请和解或宣告破产的决议、企业财产状况说明书、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债务人确属严惩亏损,不能清偿还到期债务的,而且债务人与其债权人间不能和解或和解无效,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⒉外商投资企业破产公告与申报债权破产企业在破产宣靠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在地取得的财产。
包括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在地产生的收益;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先例的其他财产权利。
所谓的“其他财产权利”是指以上所在地列财产以外的具有金钱价值的请求权,主要包括: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非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票据权利;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股东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其他请求权。
但是,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他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在地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人取回。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一段时间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政党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的,清算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⒊清算组织人民法院于宣告企业破产一定期限内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民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所谓破产清算组织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处理和分配它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⑴清算组织的特征有:1)它是在破产宣告后依法顾立的具有临时性的特别机关,它将随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而解散。
2)它是负债执行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机关;3)它是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机关,就是说清算组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人民法院的下属机构,它应当独立地先例职权、独立地开展工作。
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清理企业财产,要求和接受破产企业提供的财产善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清册,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接管理体制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是清算组被任命后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3)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4)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5)依法进行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⒋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是企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也即可用于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
还可以将破产财产表述为:它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整个期间,归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⑴破产财产的特征破产财产通常具有如下特征: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的责任财产,也就是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能够以之承担清偿责备责任的财产。
2)破产财产是能够进行破产分配的财产。
破产人的责任财产并非都是责任财产,不能进行破产分配的责任财产,诸如已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就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能进行破产分配。
3)破产财产受破产清算组织的占有和支配。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其破产即脱离破产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管理和处分,转而由有关破产清算组织来管理、支配,并依破产程序清偿破产债权。
4)破产财产具有法定性。
⑵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财产通常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诸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等。
⑹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
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列明其已经采取的确保和解协议执行的措施,或者在其和解协议达成后将采取的措施。
⑺债务人财产状况说。
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简明真实地陈述其所在地拥有的财产状况及所在地面临的问题,包括财产的总额、财产的类别、财产分布以及其他可资利用的财产等。
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⒌破产债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所谓破产债权,即指能通过破产程序而得到清偿的债权。
具体说,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靠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⑴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破产债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必须为基于破产宣靠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必须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
⑵破产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破产债权是请求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财产请求权是指具有金钱价值而可以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清偿的请求权,或者虽不直接表现于金钱价值但可用金钱价值估算的请求权,诸如价金给付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请求交付货物的请求权等等。
破产债权是以破产财产所有人为义务主体的请求权;破产债权是具备破产法规定条件的请求权。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但不是由于债权人的责任所赞成,且在破产财产分配前申报的,可不在此限。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靠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⒍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讲座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全体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
具体说是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由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讲座并决定有关破产的法定的重大事务的临时性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要使全体债权人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就他们权利的行使与处分作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内同的意思表示,以及为维护他们的共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
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不仅使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且给每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平等先例权利提供了保障。
] 债权人会议的重要功能有:⑴对内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自治组织,负责协调和处理涉及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差异;⑵对外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参与破产诉讼,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适当满足各债权人相对独立的利益;⑶债权人会议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务行使决议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债权人会议讲座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在地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讲座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按人数计算,出度会议的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在地代表的债权额(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债权人会议所确认的全部无担保债权总额为准)的半数以上,但是,在通过和解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这表明,债权人会议所在地通过的诸如和解协议草案之类重大事项的决议的条件,较通过一般决议所在地需的条件更为严格。
⒎外商投资企业和解所谓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挽救企业、预防破产、避免破产清算(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与债权人达成相互间的谅解,他们之间就债务人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整顿等事项所在地达成的协议,即以让步方式了结债务的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这种和解协议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起点,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⑵债权的性质和数额;⑶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⑷清偿债务的办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⑸清偿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时,应当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如规定清偿债务的开始期和最后期限。
如为一次性偿付、应有明确的清偿日期;如分为限期偿付,应分别规定每次清偿的日期。
我国法律一面规定和解应当规定清偿还债务的期限,同时还规定,法律没有限定债务人清偿还和解债权的最长期限的,可以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也就是不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开,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必须公开进行。
应在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首先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债权人、债务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