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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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附: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原刑法第201条第1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新刑法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纳税人识别号:编号:共页第页年月日附表9:管理建议书局(分局):经对等户的纳税评估,发现目前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2、3、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管理建议:1、2、3、评估部门(章)联系人: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奖励【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个人】孙某某【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不作为确认行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18""005""005002""005002013"]" Gid":"1970324939303454""Category":["005""00501""0050101""005010118""005""00502""0 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5.12""CaseFlag":"(2020)沪03行终87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奖励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1""10""10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4""0 405"]"Do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2""005002013"]"Gid":"19703 24942445165""Category":["005""00502""0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 2019.12.27""CaseFlag":"(2019)沪7101行初579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33""3302""330201"]"Do cumentAttr":["001"]}]【更新时间】2022-02-25 16:39:14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行政税务奖励程序中的合法性审查关键词:行政税务;行政奖励;确认违法[裁判要旨]公民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得到奖励,税务机关在发放行政税务奖励时,可以基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便民及效率原则选择奖励交付方式。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渝文审[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文审〔2007〕13号2007年4月11日)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办法》第九条以外其它发票的检举奖金标准和批准权限。

(一)对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其他发票行为1.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2.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5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3.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5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4.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5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5.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500份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金;(二)关于检举奖金的审批权限,经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长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向检举人发放奖金。

二、检举奖励资金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三、各单位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15日前报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财务处、稽查局)。

四、重庆市国家税务局1999年4月21日印发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略)。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赣国税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09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举奖励资金从省局向各级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并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系统》中直接登录实际发放数。

二、《暂行办法》第九条“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初级农产品销售发票、粮食收购统一发票(6联)、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及代开统一发票等,奖励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发放。

三、《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包括:商业销售发票、产品销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发票、粮食收购统一发票(5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出口商品销售发票、税控收银机专用卷筒式统一发票等。

对检举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2500元以下的奖金;上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章税务稽查工作流程(案源管理)习题库

第三章税务稽查工作流程(案源管理)习题库

第三章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案源管理)习题集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的税务稽查案源一般采用筛选确定。

A.日常稽查B.转办案源C.交办案源D.协查案源2、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稽查管辖划分原则的是()。

A.属地管辖原则B.分税制管理原则C.统筹协调原则D.效率优先原则3、涉税案件的查处一般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它符合税务稽查管辖的()原则。

A.属地管辖原则B.分税制管理原则C.统筹协调原则D.简便易行原则4、按照涉税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对于(),应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组织查处。

A.重大偷税、骗税案件B.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C.涉及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D.发票违法案件5、在涉税案件管辖中规定,对重大偷税、骗税案件,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及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应由()组织查处。

A.涉案地区的上级税务机关B.案发地税务机关C.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D.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6、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主要有()种。

A.2 B.3C.4 D.57、()是指不同的税务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职权,对实施稽查所作的分工,是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能确定的对稽查事项的管辖权利。

A.职能管辖B.级别管辖C.地域管辖D.指定管辖8、()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在实施稽查上的分工和权限。

A.职能管辖B.级别管辖C.地域管辖D.指定管辖9、()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税务机关之间,实施税务稽查的职权划分。

A.级别管辖B.地域管辖C.职能管辖D.移送管辖10、税务稽查的B类案源有()。

A.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较大有违法行为的案源B.发生临时经营涉税案件C.协查系统产生的协查涉税案件D.举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源11、对同级国税机关(征管分局)评估复核岗位、注销税务登记调查等岗位等转来的税务违法行为线索不清、无事实证据的案源,应作()处理。

A.暂存待查B.及时归档C.要求其提供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关线索、资料D.转本级检查12、税务稽查A类案源分配机制上,采取()分配方式。

税务稽查试题(二)

税务稽查试题(二)

2011年运城市地税局业务能手考试试题(二)(税务稽查)一、单项选择题(10分共20题,每题0.5分)1.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权来源于()。

A.上级行政机关B.国务院C.行政机关固有的D.法律2、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每案计发的奖金最高不超过()。

A.1万元B.5万元C.10万元D.15万元3.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的税务机关负责。

A.级别最高B.最先查处C.级别最低D.共同的上一级4.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A《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B《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C《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和《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D发票5.下列属税收保全措施的是()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相当于税款的存款B变卖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D拍卖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6.稽查人员对手头的案件在未下户前,利用手头收集的资料,使用分析工具分析,初步判断企业纳税申报的合理性所采用的稽查方法是( )。

A.案头审计B.询问C.调账稽查D.账外调查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清单B.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C.纳税担保清单应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D.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为有效8.税务机关对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A.1000 B.3000 C.5000 D.100009.税务稽查审理期限为()A、5天B、7天C、10天D、15天10.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主持。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01.偷税漏税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2.税务机关调取企业账簿进行检查的,应当什么时候归还?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03.被执行人不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税局税收宣传知识竞答题

国税局税收宣传知识竞答题

国税局税收宣传知识竞答题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10B.20C.30D.602.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5B.7C.10D.15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A.百分之三B.千分之三C.千分之五D.万分之五4.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可以使用的措施是()。

A. 讯问B. 录音C. 复制D.记录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的罚款。

A.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B.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C. 伍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6.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A.偷税B.逃税C.抗税D.骗税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措施。

A. 强制执行B. 税收保全C. 刑事拘留D. 没收财产8.对()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A. 欠税在200万元以上的B. 骗税在500万元以上的C. 暴力抗税D.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9.下列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方法》适用的对象为()A. 个人独资企业B. 定期定额户C. 一人XX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10以下关于发票管理的表达正确的选项是()A.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B. 国家税务总局只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财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发票管理工作D. 发票由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11.《税收征管法》没有给予纳税人()权利。

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

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偷税漏税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出现,要是发现别人有偷税漏税行为,你可以去举报,举报查实后就可以得到税务机关的奖励,它也有一套具体的奖励政策。

那么,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赢了网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佚名【期刊名称】《税收征纳》【年(卷),期】2007(000)003【摘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I0002-I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J],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2.15•【文号】国税发[1998]211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15日国税发〔1998〕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拔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拔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拔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现将《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一月四日附件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4.现场笔录5.勘验笔录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税稽举奖…‟号关于×××领取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通知:你(单位)于年月日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颁发检举奖金(大写)(¥)元。

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我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

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若为单位检举,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领奖地址: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通知检举人领取检举奖金时使用。

3.本通知书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制发。

4.本通知书标题中“×××”填写检举人姓名或者名称。

5.“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姓名或者名称。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秘密文件存档。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5年6月26日国税发[1995]118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一)贪污税公(款);(二)行贿、受贿、索贿;(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五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六条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七条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9﹞205号【发文日期】2009-12-17【实施时间】2009-12-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指导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管理工作,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公布)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发布)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辖区内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由其提供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三日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浙地税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77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工作,鼓励检举人积极检举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希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工作,现制定操作办法如下:一、检举奖励资金的设立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依法设立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检举奖励资金),以保证支付检举人的检举奖励。

二、检举奖励资金的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市、县(市、区)财政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经费中据实列支。

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预算安排税务稽查经费时,应充分考虑安排检举奖励资金的比例,确保各级地方税务局能够足额使用。

三、检举奖励资金的管理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

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对稽查办案专项经费设二级核算的,稽查局可以在核拨的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并接受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不设二级核算的,由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支付和监督。

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

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

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国家税务局是我国财政部门的重要一员,负责征收、管理税收。

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纪律问题,将对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举报制度,有效打击违法违纪行为,保障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主要是指市民和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国家税务局举报违法违纪事件的一项制度。

通过这种制度,市民和纳税人可以举报某些税务人员的不当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公正对待等。

这一制度能够对纳税人权益进行有效保障,对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也具有重要影响。

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实施对纳税人非常有好处,首先,它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人可以通过举报被不当关税和税率的情况,通过追究责任人的法律问题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它可以化解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

如果税务人员非常草率地审批某一项有争议的税收申请,纳税人可以立即向税务部门举报这种行为,从而化解双方的矛盾。

此外,举报制度可以促进税收征收和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维护国家税制的稳定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但是,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仍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制度进行恶意举报,损害税务部门工作正常执行。

其次,国家税务局部分工作人员和税务系统员工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往往会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给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举报机制,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培养和管理。

总之,国家税务局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制度的实施对维护纳税人权益、促进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一定的重要作用。

希望有关部门在实施该制度的同时,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推动税务系统监察力度的不断提升,为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高效和有序运行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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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谢旭人
部长:金人庆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三日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地方税务局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同时通报同级财政厅(局)。

第六条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七条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的条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全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八条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九条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 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份以上不足1 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十一条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

款数额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同一案件具有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

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前两款规定的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

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金。

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身份、名称。

第十六条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第十七条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八条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九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税务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支付检举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 998年12月1 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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