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硕考研:民法学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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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试最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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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违反了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3、民事责任的分类: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过错)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4.财产责任(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诚实信用等)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④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①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②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④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任意性(补偿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任意性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行为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特点:1.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2.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3.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4.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同一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行为人既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条件:①责任人和权力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否则只发生侵权关系)②当事人一方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需有其他法律规范和调整调整,否则是违约责任。

人大考研民法精华笔记

人大考研民法精华笔记

民商法考研复习笔记{历年试题附加版}民法一、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1)“民法的概念”还没出过题,谁若出了,题弱智人也弱智,大而化之的概念性问题是法学家一辈子搞不明白的事情或是早已盖棺定论,绝无可能出题。

大家了解一下即可。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曾在91年和93年出过题,且分值极高,考虑到当时民法如初生婴儿,讨论如此大问题有其必要性,但现在正是具体部门如物权法、债权法红得发紫之时,故出题可能性不大。

权且作为简答题准备。

{列为一星知识点}3)“民法的特点”道尽民法基本特征,虽出此种题可能不大(十多年来也没出过题),但在答论述时,是良好的语言素材准备,可以略显你的理论功底,具一定价值。

{列为一星知识点}4)“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中最重要的当属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即民商和意义或民商分立的问题,人大固守民商合一阵营,不同于清华等院校,大家需注意,要异口同声赞成民商合一,尽管有些违心。

{列为二星知识点}5)“民法的体系”没出过题,但窃以为尚属重要知识点,因为在体系构建上,人大确实有自己新颖的东西,尽管所受非议甚多,有时自己亦不自信,但是关于人格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问题大家一定要紧紧抓住人大的思想脉搏,不要死磕,否则会“死得很惨”。

{列为一星知识点}6)“民法的渊源”大家看看标题就行了,切莫全文通读,浪费生命。

{绝对平民}7)“民法的适用范围”没什么内容,简单浏览,切莫细读。

{绝对平民}8)“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让那些搞法制史的先生们搞好了,大家考上研究生之后再看也不迟。

{绝对平民}〖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1,民法的概念◎p4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p7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1991年/20分)答:首先,是答题脉络的问题。

要确定分几步来答,哪步答什么,谁先谁后。

其次,确定每部分内部的层次关系。

考研法硕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

考研法硕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

考研法硕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简答题1.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本代理和再代理及表见代理)(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3.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4.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5. 诉讼时效与除斥之间的区别6.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7.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8.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成立条件9. 简述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及其条件10.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11按份共有13占有14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5.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16. 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17.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有效条件;18.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9.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20.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1. 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22. 格式条款的含义和特殊法律要求;23.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24. 债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5. 代为继承与转继承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区别26.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辨析题1. “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用合同成立的原理对此进行辨析)。

2. 冤有头,债有主”(合同的相对性、连带债务的承担、共同侵权)3.:“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关系4. 一手托两家,顾头不顾尾(滥用代理权、居间合同)5.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代理)6. 冤冤相报何时了。

(诉讼时效、除诉时效、侵权行为)7. 不知者不怪,无知者无畏。

(善意取得、不当得利、侵权行为)8. 拾得财产要归公。

(拾得遗失物、先占)9. 拾金不昧(拾得遗失物、先占、悬赏广告、无因管理)10.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当得利)11. 买卖不在仁义在(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12. 有言在先,不得反悔。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小编准备了法律硕士民法学的63个核心考点,以供同学们参看,希望在接下来的日子中同学们能够咬紧牙关坚持到底。

(一)绪论1.诚实信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4.民事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5.事件和行为(三)自然人6.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分类7.监护人的职责8.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9.个人合伙10.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四)法人11.法人的民事能力、成立、变更和终止12.法人的本质和分类13.法人设立的条件和法人成立条件(五)非法人组织14.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认定15.合伙企业的类型、设立、事务执行、变更和责任承担(六)民事法律行为1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成立条件17.意思表示的概念、特征18.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9.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判定20.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七)代理21.代理的适用范围、种类22.转委托的适用条件、滥用代理权的情形23.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委托代理(八)时效与时间24.诉讼时效的效力、适用范围、种类25.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26.除斥期间(九)物权的一般原理27.物权的种类、特征、概念28.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9.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30.物权的保护(十)所有权3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3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拾得遗失物和善意取得(十一)共有33.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类型(十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十三)相邻关系35.相邻观念的概念、特征36.相邻关系的内容,侵犯相邻权的判定(十四)用益物权37.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38.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十五)担保物权39.担保物权概念、特征、种类、价值、竞合40.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十六)占有41.占有的概念、类型、效力、保护(十七)债权概述42.债的种类、效力43.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的消灭--抵销、提存44.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十八)合同45.合同的概述和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6.缔约过失责任47.合同效力、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48.合同中的三种抗辩权49.合同保全的方式50.合同的解除概念和特征51.担保的方式、内容、效力52.违约责任53.合同的解释、相对性54.合同的分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技术合同(十九)人身权55.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概念、特征、种类56.侵犯人格权行为的判定和一般人格权(二十)知识产权57.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二十一)婚姻家庭与继承58.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59.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60.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二十二)侵权责任6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适用情形6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以及适用情形63.多数人的侵权以及各类侵权责任的认定。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最新人大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最新人大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的含义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第一章:民法概述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在法硕考研的征程中,民法学无疑是一座必须攀登的高峰。

掌握核心考点,就如同拥有了攀登高峰的关键绳索。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探索这 63 个必背的民法学核心考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民法学的基石,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清楚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

客体涵盖物、行为、智力成果等,而内容则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是另一个重要考点。

要明白其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区别,比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

还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代理制度也不容忽视。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以及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法律效果。

物权方面,物权的种类和效力是基础。

像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规则。

比如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要掌握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它们的实现方式和优先受偿顺序都需要牢记。

债权也是重点之一。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各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都要清晰。

特别是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存在诸多细节需要把握。

知识产权同样是常考的内容。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权利内容、保护期限以及侵权责任等,都是需要重点记忆的。

人格权也是近年来的热门考点。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内涵和法律保护措施,要理解透彻。

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则等,都是核心要点。

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都是必考的知识点。

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暨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民法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暨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民法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考试重点及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之民法学考试类型:法硕(法学、非法学)科目类别:民法学适用人群:法硕及司考等考试民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高频考点)①如果属于合同行为,则为效力待定;②如果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则为有效;③如果属于认知能力范围的小额交易行为,如购买文具等,则为有效;④如果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行为,如设立遗嘱等,则为无效。

2.监护人在何种情形下可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如为被监护人缴纳学费、医药费等)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监护人并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需要(如捐赠、赠与其他近亲属等),即便征得被监护人同意,处置行为亦为无效行为。

3.哪些亲属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高频考点)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叔侄、姑舅、外甥等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

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哪些机构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高频考点)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需要特别注意,责任部门所属区域为被监护人所在地,而非监护人住所地或者监护人工作地等其他区域。

责任部门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不包括监护人的工作单位。

5.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1)宣告失踪的前提及条件①申请主体: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等)。

②宣告失踪的条件: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B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民法学考点总结

民法学考点总结

民法学考点总结(一)民法调整对象;性质;渊;效力。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自然人居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和分支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登记;非法人组织。

(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智力成果概念、特征和类型。

(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的关系的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类及意义;意思表示解释的含义、原则与方法;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含义和要件;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形态和效果。

(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与授权行为;代理权的行使与滥用;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类型和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原理、构成、类型和效力。

(八)时效的概念、作用和类型;诉讼时效的含义、效力与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除斥期间的概念、特征、性质与作用;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期限的概念、特征、确定与计算方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考点 1 民法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一) ) 财产的概念1.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 狭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EG: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

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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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硕考研:民法学高频考点
简答题
1.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本代理和再代理及表见代理)(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3.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4.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5. 诉讼时效与除斥之间的区别
6.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7.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8.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成立条件
9. 简述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及其条件
10.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
11按份共有
13占有
14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5.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6. 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7.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有效条件;
18.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9.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20.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1. 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
22. 格式条款的含义和特殊法律要求;
23.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24. 债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5. 代为继承与转继承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区别
26.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
辨析题
1. 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用合同成立的原理对此进行辨析)。

2. 冤有头,债有主(合同的相对性、连带债务的承担、共同侵权)
3.: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关系
4. 一手托两家,顾头不顾尾(滥用代理权、居间合同)
5.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代理)
6. 冤冤相报何时了。

(诉讼时效、除诉时效、侵权行为)
7. 不知者不怪,无知者无畏。

(善意取得、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8. 拾得财产要归公。

(拾得遗失物、先占)
9. 拾金不昧(拾得遗失物、先占、悬赏广告、无因管理)
10.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当得利)
11. 买卖不在仁义在(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
12. 有言在先,不得反悔。

(赠与的撤销、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效力)
13.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诚实信用原则、债务履行、代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履行和非法之债)
14. 表兄妹通婚,亲上加亲(婚姻效力)
15. 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的原则)
16 . . . . 子不教,父之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的单独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则、教唆侵权)
17肥水不流外人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18井水不犯河水,用物权法相关知识辨析
19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0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因此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权平等原则)
法条分析题
1.民法通则第68条:转委托
2. 正当防卫
3. 紧急避险
4. 不动产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5. 共有
6. 善意取得
7. 地役权
8. 担保物权
9. 格式条款
10.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11. 无权处分
12. 同时履行抗辩权
13. 先履行抗辩权
14. 不安抗辩权
15. 法定撤销
16. 违约责任
17. 预期违约
18. 责任竞合
19.民法通则92条,不当利益,
20.合同法49条(表见代理)
21.合同法第129条
22.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23、代位继承
案例分析题
(1)共同侵权、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特殊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什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具体案例分析中有什么区别?
(2)物权的变动;物权在受到不同的妨害情况下,分别采用哪一种保护方式;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3)债权概述、合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合同履行(抗辨权)、保证、定金、口头合同的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公益赠与、撤销权的行使)。

(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继承权的丧失、遗嘱的效力、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遗产分割。

(5)不同类型的占有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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