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0209合约上市交易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大商所发〔2019〕318号2019年8月1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前款所称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到期月份。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2022年12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2022年12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2.16•【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99号•【施行日期】2022.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99号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会员的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实物交割。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分别通过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实物交割。
第四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标准仓单以外的交割方式。
第五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提货单交割、滚动交割、每日选择交割、一次性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流程。
第六条以下持仓不得交割:(一)个人客户持仓;(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三)不具备苯乙烯或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的相应品种持仓;(四)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的棕榈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品种持仓。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苯乙烯、液化石油气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办法第九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苯乙烯、液化石油气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2007年7月1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2000手。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2007年7月1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二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
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第五条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十六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滚动交割。
第四章一次性交割第三十四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三十五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
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六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三十七条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
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八条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
大连商品交易所就鸡蛋、玉米淀粉和生猪期货期权合约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就鸡蛋、玉米淀粉和生猪期货期权合
约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
〔2024〕51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就鸡蛋、玉米淀粉和生猪期货期权合约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业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反馈至大连商品交易所,联系方式如下:
电子信箱:*******************.cn
联系电话:*************(王经理)、*************(时经理)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衍生品部,邮政编码:116023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
附件4: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5: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
附件6: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6月24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49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14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进行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19 修订)(大商所发〔2019〕318号2019年8月1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成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五条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六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七条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纪委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八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大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Dalian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DCE第九条交易所住所为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
第十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十一条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二条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00 万元。
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十四条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四)组织并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六)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七)发布市场信息;(八)组织开展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服务;(九)根据本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期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会员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十一)查处违规行为;(十二)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期货违法违规线索,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十三)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2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附件3: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5月1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增加远程交易席位。
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取得远程交易席位。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并与交易所签订协议。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使用交易席位,应当按年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及收取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交易通道,交易所对其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4年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3年4月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大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DCE。
第七条交易所住所为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8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00万元。
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七)发布市场信息;(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九)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期转现平台上线使用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期转现平台上线使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08.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期转现平台上线使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期转现交易业务开展,我所期转现平台自9月4日日盘起正式投入使用,期转现交易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
电子仓单系统中期转现相关功能同步下线。
会员和客户可通过我所官网首页或链接地址
(https:///trade/#/login?saFlag=ptm)访问期转现平台。
期货公司会员需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需在平台注册后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
期货公司会员数字证书开通期转现平台权限流程详见附件2,期转现平台使用指南详见附件3、4。
咨询电话:*************,84808462。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转现交易管理规定
附件2:期货公司会员数字证书开通期转现平台权限流程
附件3:期转现平台使用指南(会员端)
附件4:期转现平台使用指南(客户端)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3年8月24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日期】2000【实施日期】2000.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03修订)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大豆、豆粕、啤酒大麦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和十三时三十分至十五时(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内容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该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该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4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4修订)【法规类别】期货交易【发布部门】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日期】2003.04.07【实施日期】2004.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3年4月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大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DCE。
第七条交易所住所为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8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00万元。
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七)发布市场信息;(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九)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的通告-
近期我所对5起违规案件的调查审理终结,决定对违规的10名客户实施纪律处分。
请各会员单位和投资者提高合规和风险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各项规则,自觉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特此通告。
附件:违规案件理情况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1年04月07日
——结束——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的通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4.07
施行日期
2021.04.07
文号
主题类别
市场规范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公布2021年1月份做市合约和重点合约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公布2021年1月份做市合约和重
点合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2020〕24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公布2021年1月份做市合约和重点合约
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期货合约连续活跃,现将2021年1月份各期货品种做市商做市合约和重点合约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2021年1月份各期货品种做市合约和重点合约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0年12月30日附件
2021年1月份各期货品种做市合约和重点合约
注:做市合约指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的指定合约;重点合约指促进期货品种连续活
跃的重点合约。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相关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11]96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相关规则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相关规则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1〕96号)
为加强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现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和强行平仓规则通知如下:
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规则
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套期保值持仓不合并计算。
2.全部由客户构成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的投机持仓量,不得超过单个客户的投机持仓限额;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的投机持仓量,不得超过单个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投机持仓限额。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规则
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的投机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交易所将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2.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的投机持仓超仓,交易所按上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中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强行平仓。
3.若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投机持仓超仓,同时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的投机持仓超仓,交易所先对超仓的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投机持仓强行平仓,再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强行平仓。
三、上述规则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结束——。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棕榈油和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棕榈油和液化石油气期货合
约交易限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04.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棕榈油和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交易
限额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主体:
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4月11日交易时(即4月10日夜盘交易小节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棕榈油期货P2304、P2305、P2306、P2307、
P2308、P2309、P2310、P2311、P2312、P2401、P2402、P2403合约和液化石油气期货PG2304、PG2305、PG2306、PG2307、PG2308、PG2309、PG2310、PG2311、
PG2312、PG2401、PG2402、PG2403合约上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10,000手。
该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套期保值和做市交易的单日开仓数量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3年4月10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公布场外行情发布渠道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公布场外行情发布渠道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大商所发〔2020〕606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公布场外行情发布渠道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响应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经多方努力,我所场外行情已实现多渠道、多终端发布。
现将各发布渠道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行情发布渠道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0年12月28日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行情发布渠道。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中秋节期间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中秋节期间交易时间安排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9.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中秋节期间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大商所发〔2023〕491号)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中秋节期间交易时间安排通知如下:9月15日(星期日)至9月17日(星期二)休市,9月18日(星期三)起照常开市。
9月14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9月13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9月18日(星期三)所有合约集合竞价时间为上午08:55-09:00。
9月18日(星期三)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客户交易时间安排的提示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9月6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国庆节假期调整相关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国庆节假期调整相关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国庆节假期调整相关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的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24年国庆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做如下调整:自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结算时起,铁矿石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3%,投机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17%,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13%;焦炭、焦煤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1%,交易保证金水平维持不变;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鸡蛋、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9%;棕榈油、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9%,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10%;玉米淀粉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8%;生猪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10%;其他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维持不变。
2024年10月8日(星期二)恢复交易后,在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合约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做如下调整:铁矿石、焦炭、焦煤、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玉米淀粉、鸡蛋、生猪、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乙二醇、苯乙烯和液化石油气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恢复至节前标准;其他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维持不变。
表:国庆节调整前后各品种期货合约风控参数对比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劳动节假期调整相关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劳动节假期调整相关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大商所发〔2024〕190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2024年劳动节假期调整相关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的通知大商所发〔2024〕190号各会员单位: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24年劳动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做如下调整:自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9%;棕榈油、乙二醇、苯乙烯和液化石油气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9%,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10%;玉米淀粉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6%,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7%;鸡蛋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8%;生猪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9%;其他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维持不变。
2024年5月6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在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合约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将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玉米淀粉、鸡蛋、生猪、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乙二醇、苯乙烯和液化石油气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恢复至节前标准;其他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维持不变。
表:我所劳动节调整前后各品种期货合约风控参数对比品种现行标准长假期间标准长假后标准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投机保值投机保值投机 保值铁矿石 11% 15% 11% 11% 15% 11% 11% 15% 11%焦炭 8% 20% 15% 8% 20% 15% 8% 20% 15%焦煤 8% 20% 15% 8% 20% 15% 8% 20% 15%黄大豆1号 6% 7% 7% 8% 9% 9% 6% 7% 7%黄大豆2号 6% 7% 7% 8% 9% 9% 6% 7% 7%豆粕 6% 7% 7% 8% 9% 9% 6% 7% 7%豆油 6% 7% 7% 8% 9% 9% 6% 7% 7%棕榈油7%8%8%9%10%10%7%8%8%玉米6%7%7%8%9%9%6%7%7%玉米淀粉5%6%6%6%7%7%5%6%6%粳米5% 6% 6% 5% 6% 6% 5% 6% 6% 鸡蛋6%7%7%7%8%8%6%7%7%生猪6%8%8%7%9%9%6%8%8%聚乙烯6%7%7%8%9%9%6%7%7%聚丙烯6%7%7%8%9%9%6%7%7%聚氯乙烯6%7%7%8%9%9%6%7%7%乙二醇7%8%8%9%10%10%7%8%8%苯乙烯7%8%8%9%10%10%7%8%8%液化石油气7%8%8%9%10%10%7%8%8%纤维板5% 10% 10% 5% 10% 10% 5% 10% 10%40% 胶合板5% 40% 40% 5% 40% 40% 5% 40%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