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____日内结束”。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落实《工会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工会章程》的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而制定的文件。
一、委员会的组成1. 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业工会选举组成。
其中,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委员为企业工会委员。
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2. 委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可以再次选举。
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与企业工会主席同期。
二、委员会的职责 1. 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劳动争议投诉,劝和化解争议,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维护员工权益。
2.对于涉及加班、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对于不愿意接受调解并想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帮助。
4. 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配合企业内部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协调法律纠纷,保护员工权益。
三、委员会的组建程序1. 企业工会应当于每两年组建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召集召开委员会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指定担任。
2.工会主席出具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务任免文件,报告企业直接领导并备案。
四、调解程序1. 员工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后,首先应当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协商和沟通,尽量化解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在提交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情况。
3. 对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争议问题,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集体调解工作,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对待调解,遵守调解程序并保证调解效果公正、公平、合理。
4. 如果调解无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直接领导汇报,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涉及的所有当事人。
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员工,委员会应当向法律援助部门协调相关工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是以调解方式解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的机构,其工作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平稳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一、组织架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组织架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秘书、司法鉴定师等职位。
其中,主任与副主任由政府任命,其余职位通过公开招聘产生。
调解员和司法鉴定师要求具备丰富的相关经验和知识背景。
二、权责与职责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平稳经营。
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调解纠纷事件,为企业与劳动者提供全面的调解服务。
2.协助当事人撰写调解协议,协助双方达成有利于双方的协议。
3.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争议,可以提出调解建议,供上级机构或有关部门参考。
4.对于特别复杂的争议,可以安排司法鉴定师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调查,提高调解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开展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与宣传工作。
三、法律规范调解中心的工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运作。
1.调解员必须严格遵守调解规程,协助当事人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调解协议。
2.对于不守法规的企业或劳动者,要进行批评教育,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调解中心的司法鉴定师需要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4.调解协议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制定。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需要规范、完善、科学,不仅要坚守司法精神,更要关注当事人的利益,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劳动争议的调解,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程序,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劳动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工作应遵从公开、公正、公平、协商全都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章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第四条纠纷解决渠道1.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首先应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2.若协商无果,双方可申请启动内部调解程序,由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若内部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五条内部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1.企业将设立独立的内部调解委员会,成员包含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代表。
2.内部调解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组织调解活动,促成劳动纠纷的和解。
3.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案件,确保调解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六条调解程序和方式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请内部调解,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2.调解会议应由1名主持人和2名调解人构成,主持人由企业指定,调解人由企业和员工代表分别推选产生。
3.调解会议应当邀请当事人出席,并听取双方的叙述和看法。
4.调解会议应以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方式进行调解,对产生的调解协议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申请流程1.当事人如对内部调解结果不满意,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2.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料子,如劳动合同、工资支出凭证、工资条等。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依法组织调解或仲裁。
第八条调解和仲裁结果的执行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自动履行协议义务,企业应监督并及时付诸执行。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劳动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一、前言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统一解决劳动纠纷,提高企业管理效率,特编制本《劳动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三、调解与处理机构1.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处理和调解本企业内因劳动纠纷产生的争议。
2.委员会由公司依据实际情况设立,重要成员包含: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劳动关系部门负责人、法务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等。
四、纠纷调解流程1.提交申请:当发生劳动纠纷时,纠纷当事方应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含纠纷的事实、要求以及证明料子。
2.受理申请: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纠纷当事方进行受理,由相关成员构成调解小组。
同时,委员会应通知纠纷当事方供应相关证据和资料。
3.调解会议:调解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会议时间、地方应提前通知纠纷当事方。
调解会议应由主持人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
4.调解结果:调解小组应在调解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交调解结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给纠纷当事方。
调解结果报告为文书形式,包含调解看法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5.履行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结果报告中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双方当事人可再次提交给委员会,要求重新调解或提起诉讼。
五、处理机制1.员工向委员会提交劳动纠纷申请后,本企业将暂时停止涉及纠纷的相关操作,包含但不限于调岗、降薪、解聘等。
2.对于涉及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纠纷,委员会应立刻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确保员工安全无忧。
3.对于涉及员工违纪、违法行为的劳动纠纷,委员会应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据情况作出相应惩罚。
六、调解与处理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劳动纠纷,任何当事人均有权公平叙述,相关证据应在会议中充分交换。
2.志愿原则:参加劳动纠纷调解属于自己乐意行为,任何当事人均有权随时撤回调解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解决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职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化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全国、省、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组成,统一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受理情况;(三)调解准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四)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安排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成调解: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继续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4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依法公正、快捷、灵活进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调解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重维护和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双方的和解与协商。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解释,依法判断和处理案件。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人员和物质条件,依法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队伍,培养和选拔一批素质高、岗位精、业务能的调解人员。
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包括申请调解、受理、调解、裁定等环节。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合法、效率高、结果公正。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书面或者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劳动者的调解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解释,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裁定:如果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有权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调解时间和场所。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坚持调解中立性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企业内部人员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维护企业稳定的具体机制。
第三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以调解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条本规章所称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解除争议、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赔偿、劳动纪律等引起的纠纷。
第二章调解机构设置第五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关系争议调解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调解员由企业内部工会主席、员工代表、法律顾问等多方人员组成,调解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档案,认真履行记录、归档等程序,确保调解过程合法、公正。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对提交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专题培训和座谈会,提高调解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须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争议事实、诉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安排专门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并协调双方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将协议内容详细记录,让双方签字确认。
如一方拒绝签字,则调解员应当进行进一步调解。
第十四条如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四章保密原则第十五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相关人员不得将调解过程和结果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披露。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一、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
三、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四、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一)、接待来访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
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
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
工作纪律
遵守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 纪。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保守秘密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保 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不得泄 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调解效果不明显
由于上述问题,导致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效果不尽如人意,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增加了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和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 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吸纳更多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和 人士参与,提高公正性和专业性。
公正廉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公 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贿赂或 者偏袒一方当事人。
0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组织与工作制度的关 系
组织对工作制度的影响
组织架构决定了工作制度的运行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如成员组成、职责划分等,会影响其工作制度 的实施方式。
组织目标影响工作制度的制定
调解结束
调解成功或调解失败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结束调解程序。
工作原则
依法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
公平公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 方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愿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及时有效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
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工作。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出现分歧,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
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1. 人员组成调解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主任由组织指派担任,任期两年。
调解机构设若干名调解员,年满30岁,具有劳动法律专业知识,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调解员由调解机构聘任,任期三年。
2. 工作制度调解机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数量,并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合同纠纷一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向所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申请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即受理,并通知劳动争议各方。
受理调解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3. 公告调解机构在受理后,可以公告调解事项,征集相关证据和意见。
公告的内容应准确、明确,并注明参与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4. 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应在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会议召集人是调解机构主任或者指派的调解员。
会议期间,调解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调解服务和协助。
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帮助双方了解彼此立场,找到双赢解决办法。
调解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人员参加会议。
5. 协议达成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应记录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并有具体的执行日期。
6. 不达成协议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应依法提出解决建议,并说明理由。
解决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劳动争议各方。
四、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1. 协议执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调解结果的监督由调解机构负责。
调解机构应定期了解调解结果的履行情况,并协助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工会调解委工作制度
工会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工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保障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工会组织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人数须为单数,一般为5至7人,不得少于3人。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工会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劳动争议。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当事人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记录申请内容。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并指明正确的解决途径。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争议事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履行期限等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1、工作例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劳动争议情况、调解方案和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2、学习培训制度。
定期组织委员参加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技巧、艺术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3、案件调解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受理和调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职责;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预防预报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员队伍,收集整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文字材料,及时将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等文书归档。
对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6、统计分析制度。
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深入研究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提出处理建议和对策。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障雇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依法设立。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行政、司法等部门的代表组成,由政府任命。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1. 组织和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 研究劳动争议调解政策,制定相关规定;3. 协助解决复杂、疑难劳动争议案件;4. 培训调解人员,提高调解水平;5. 开展宣传教育,促进劳动争议预防。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权限是:1. 调解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协助双方达成和解;2. 调查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3. 对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作出调解决定,具有法律效力;4. 受理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5. 呼吁各方遵守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秩序。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工作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二、工作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内部建立的一个调解组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聘请一定数量的委员组成,具体的委员数量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安排,一般与企业的人数规模相适应。
三、工作职责1.负责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保证调解工作和劳动法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并依据企业内部的相关规定。
2.为双方提供公正客观的环境和平等的机会,秉承公正、公平、严谨、高效的原则,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3.确保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主张诚信、友好、协商的态度,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4.在调解完成后,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并进行整理和存档,以备将来参考,同时对调解中出现的问题给出合理化建议。
四、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1.调解前的准备工作(1)要求当事人必须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证明争议事项的证据资料。
申请书必须标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明,以及争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涉及到的金额或其他事项。
(2)收到申请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及时认真查看申请书,核实双方的情况,分析问题的性质和问题的严重程度,以便判断是否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这个问题。
(3)双方应当在调解前进行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并对争议事项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细地了解。
2.调解的程序(1)会议开始前,委员会必须核实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彼此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已经进行了意向协商。
如意向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则进入调解环节。
(2)双方在调解开始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快速阅读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并及时确认双方的主张。
(3)委员会必须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并努力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若无法达成一致,视情况进行延期处理或下发书面调解意见书。
(4)经过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委员会将签署调解协议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一)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二)在调解劳动争议中,应履行以下职责:1.按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劳动争议;2.保证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实现调解中的权利,教育当事人履行调解中的义务。
第二条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调解的权利。
(二)同意或拒绝调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第二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二)代表的产生办法为: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公司代表由本公司总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指定。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公司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四)根据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补充的办法(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单位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二)调解委员会组成及调整或补充的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条件(一)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第五条调解委员的职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在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制度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是:(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企业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企业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纠纷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企业内部及与企业相关的各类纠纷,维护企业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所涉及纠纷的调解工作。
本制度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下属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直接或者逐级投资的全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金融服务类企业的分支机构视为其下属企业。
第三条企业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公序良俗,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鼓励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业务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预先设置有关先行和解、调解的约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企业应设立纠纷调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企业内部的纠纷调解工作。
调解机构应由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调解机构的职责:(一)制定调解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并对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接受和处理企业内部及与企业相关的各类纠纷;(三)组织、协调和指导调解工作,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四)定期分析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五)建立和维护调解工作档案,对调解结果进行归档和管理。
三、调解程序与方法第七条企业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分层分类原则,根据纠纷的金额、类型和性质,采用不同的调解程序。
第八条调解工作应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充分说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九条调解工作应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如协商、斡旋、调解会议等,以提高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第十条调解机构在进行调解工作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解决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下面将介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及其工作规则。
一、组织设置1. 委员会成员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由企业内部各方共同推荐产生,以平等、公正的原则确定。
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工会代表、员工代表、业务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2. 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主任由企业领导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指定,负责组织调解工作并承担日常管理职责。
3. 分工合作委员会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企业领导应大力支持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
二、工作规则1.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向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书应包含劳动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并由双方签字。
在接到申请后,委员会应即时召开会议,安排调解工作。
2. 调解程序(1)调节员介入:委员会可以委派调解员,协助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
(2)调解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委员会可以安排调解会议,召集双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调解会议应公开、公正,并记录双方的陈述和讨论结果。
(3)证据收集: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调解员做出准确的判断。
3. 调解结果(1)调解协议:如果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委员会应记录调解协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调解结果执行。
(2)调解不成功:如果调解不成功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协议,委员会应将争议转交给企业领导或相关部门继续处理。
同时,委员会应做好争议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4. 保密原则委员会的工作应遵守保密原则,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护。
委员会成员及调解员应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的信息。
5. 宣传教育委员会应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认知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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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作制
度
调解工作程序................................. .2 调解登记制度................................. .4 调解协议督促履行制度........................ .5 业务培训制度................................. .6 工作考评制度................................. .7 调解委员会职责.......................... (8)
调解员职责.................................. .9 调解记录制度............................. ..10 档案管理制度............................... ..11 统计报告制度............................. ..12 例会制度................................... ..13 调解员聘任................................. ..14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对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要将调解的时间、地点、诉求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维权渠道。
2、调解
(1)调查核实。
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①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②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分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2)召开调解会议。
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案情复杂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10 人以上并有共同诉求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会议的议程是:①会议记录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②会
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会议纪律;③听
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④调查人员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进一步核准事实;⑤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帮助争议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双方当事人可向管辖区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置换仲裁调解书,置换后的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4)调解不成的,制作调解意见书,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调解意见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年龄、性别、职务、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辖区内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调解登记制度
申请人申请调解实行一人一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
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在调解时,应记录调解事由、调解时间、调解结果等。
一次未能完成调解的,应分次记述每一次的调解时间和结果。
调解结束后,应保持调解登记资料的完整性。
对劳动争议的申请、调解和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备案、保留资源备存查。
调解协议督促履行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实行督促履行制度,调查了解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协议,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督促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业务培训制度
建立调解员业务培训制度,通过参加县仲裁委组织的调解员培训班、行业性调解技巧交流会、典型案例研讨会等形式,逐步提升调解员队伍素质,增强调解员依法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
工作考评制度
为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动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每年度在企业内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考核。
对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突出的车间、班组和调解员予以一定精神或物质奖励。
对劳动风险防控不力、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车间、班组,在年度评先创优、评选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时予以限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1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3 、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劳动争议调解员职责
1、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2、具体实施调解,对案件提出调解意见,起草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协调置换仲裁调解书;
3、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维权渠道;
4、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5、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6、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7、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的能力和水平;
&遵守调解纪律,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9、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