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引发的思考
《被遗忘权法理学研究》范文
《被遗忘权法理学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网络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隐私问题愈加严峻,由此而引发的个人数据权益的挑战也不断加剧。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被遗忘权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分析其理论基础、法律属性、适用范围及限制,以及在实践中的价值与影响,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看法和预测。
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已深深融入人们的生活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数据泄露、数据滥用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个人数据的保护成为了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作为数据保护领域的新兴权利,引起了国内外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被遗忘权进行深入研究。
二、被遗忘权的理论基础与法律属性1. 被遗忘权的产生背景与理论基础被遗忘权最早产生于欧洲的“Google Spain案”。
此案后,人们开始认识到被遗忘权的重要性,并将其视为一项重要的数据保护权利。
其理论基础在于,个人信息具有主体性、尊严性和私密性等特性,人们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如何被处理和存储。
2. 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被遗忘权是一种新型的数据保护权利,具有明确的法律属性。
它不仅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
该权利旨在保护个人的数据隐私权,使得个人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与其相关的信息。
三、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及限制1. 适用范围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互联网搜索结果、社交媒体平台等涉及到个人信息处理和存储的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个人有权要求删除与其相关的信息。
2. 限制然而,被遗忘权并非无限制的。
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共利益、司法程序等需要保留相关信息的场合,被遗忘权不能得到完全的行使。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个人信息,如个人健康信息等,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其删除也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四、被遗忘权在实践中的价值与影响1. 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被遗忘权的出现为个人数据隐私权提供了新的保护途径。
数字化时代被遗忘权的法理探析
硕士学位论文数字化时代被遗忘权的法理探析A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theDigital Age作者姓名:阮瑞平指导教师:朱学平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摘要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改变了社会的记忆机制,公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日益重视。
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于自己的信息是否拥有“被遗忘权”成为了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难题。
我们的过去因数据信息的保存而继续存在,数据信息的主体是否有权利删除他/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数据,这是被遗忘权所关切的核心问题。
论文的第一部分从被遗忘权的实证概念入手,通过分析、梳理冈萨雷斯诉谷歌案涉及的法律焦点和论证过程,阐明被遗忘权的具体内涵和法律性质。
从该案判决可以得知,被遗忘权所规制的是不适当、不相关、过时的个人数据。
这类个人数据不同于隐私,它强调数据的可识别性,而隐私强调的是数据的私密性,两者之间存在着重叠的部分。
被遗忘权不能作为隐私权的一个分支来看待。
其次,在本部分还对比了被遗忘权和删除权的区别,反驳了将被遗忘权视同删除权的观点。
本部分最后说明了被遗忘权所具有的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
论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被遗忘权的正当性基础。
被遗忘权主要有以下理论基础:其一,被遗忘权是维护个人尊严的需要。
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存在,应该自由地掌控自己的数据信息,否则将被物化为一串串的电子代码。
当数据的处理行为对人格利益造成损害时,个人就可以行使被遗忘权,要求删去这部分数据信息。
其二,被遗忘权是个体自由的需要。
如果数据主体对自身的信息丧失控制权,个人的决策和行动自由也必然受到影响,个人自由便很难存在。
其三,被遗忘权可以保障数据主体对数据利益的占有,数据利益应当由数据主体自己享有。
其四,被遗忘权是应对科技发展的需要。
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难题,被遗忘权就是为了解决数据安全难题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评冈萨雷斯诉谷歌案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评冈萨雷斯诉谷歌案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评冈萨雷斯诉谷歌案导言:在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席卷下,人们越来越容易暴露个人信息于公众视野。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年代,保护个人信息的需求也变得刻不容缓。
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跨越国界与文化差异,成为全球倡议的核心议题。
本文将以“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为主题,评价冈萨雷斯诉谷歌案,探讨相关问题。
一、案件背景冈萨雷斯诉谷歌案是指在2010年5月14日,西班牙一位法官判决谷歌搜索引擎必须依照冈萨雷斯(Mario CostejaGonzález)的要求删除与其个人相关的旧闻链接。
冈萨雷斯在2009年搜索自己的名字时,发现与其15年前的刊登于《拉维兰》报纸上的一张拍卖通知相关的通知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并要求谷歌删除此链接。
二、被遗忘权的界定与争议随着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广泛分布,被遗忘权应运而生。
被遗忘权是指个人对其过去的个人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删除或不再过度暴露的权利。
在冈萨雷斯诉谷歌案中,判决谷歌删除指定链接,认可了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然而,与此同时,也有人质疑被遗忘权的具体边界。
例如,如何界定“合理时间”,过去信息是否具备公共利益价值?三、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利用变得日益普遍。
然而,这种信息收集行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法律的适应性尤为重要。
四、对冈萨雷斯诉谷歌案的评价冈萨雷斯诉谷歌案的判决可以视为对个人信息保护和被遗忘权的肯定。
它强调了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使得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摆脱过去不利于个人发展的旧闻。
然而,案件也引发了一系列重要的问题,如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平衡,信息收集利用的透明度等。
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出发:1. 加强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保护;2. 增加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和意识,鼓励个人主动保护自己的信息;3. 注重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升信息保护的水平;4. 强化监管机构的力度,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大数据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实践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研究
大数据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实践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大数据逐渐成为了信息时代的核心。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代表,大数据具有大量的优势,包括可以高效地处理海量的数据、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社会运行规律、提供更为精准的个性化服务等等。
然而,在大数据被广泛应用的同时,人们对于隐私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个人数据被滥用的情况下,越来越多人开始发出对于遗忘权的呼声。
本文将探讨大数据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实践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研究。
一、大数据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实践面临的问题1、数据的滥用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而人们的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多地被采集、分析、使用。
尽管大数据的应用可能会带来很多好处,但也有很多人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用途,从而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2、数据的长期保存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永久保存在数据库中,而且还能够通过各种技术手段精准地检索出相关信息,这就给个人信息的遗忘权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3、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且法规的执行力度也有待提高,这就给大数据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
二、应对大数据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实践的研究1、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要解决大数据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实践面临的问题,首先应该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实现对于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这包括明确机构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数据采集、处理和使用的流程,以及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等等。
2、开展数据清理与消除为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减少个人信息的保存时间,并不断进行数据清理和消除。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提升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3、推进技术创新与保障在大数据时代,技术的创新是保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一个重要手段。
有效的技术手段可以帮助在保障隐私的同时,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
因此必须在保障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大力推进技术创新。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孕妇妊娠水肿的原因一、孕妇水肿的原因孕妇水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妊娠子宫增大,压迫静脉,造成静脉回流受阻造成的。
造成准妈妈下肢浮肿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妊娠6周开始,血容量逐渐增加,34周时达到高峰,并且在这个水平上一直维持到产后两周才恢复到孕前水平。
妊娠期血容量比非妊娠期增加40%左右,血容量增加后,组织间液也会增加。
2、孕期,准妈妈胎盘分泌的激素及肾上腺分泌的醛固酮增多,造成体内钠和水份滞留,体内水份积存,从而导致尿量减少,于是出现了水肿现象。
3、血液增加,血浆的增加比血球等的增加要多,所以血液成分会相对稀释,血浆白蛋白的相对浓度也比非孕期时要低。
血浆白蛋白是维持血浆渗透压的主要成分,孕期血浆渗透压比妊娠期低,这样就使血流中的水分容易渗透到组织间液中,从而造成下肢水肿。
4、子宫增大后,使得骨盆内的压力增高,导致下肢静脉血流受到影响。
但这一类水肿如在休息或睡眠之后有所减轻,则多属于生理性的。
5、孕期水肿现象会随着孕周的增加而变得更加明显,水肿多发于脚掌、脚踝、小腿等部位,有时脸部也会出现轻微水肿,并且越接近预产期则越明显。
如果水肿现象伴随高血压及蛋白尿,准妈妈则要警惕是否患有妊娠高血压等疾病。
孕妇由于下腔静脉受压,血液回流受阻,在妊娠后期,足踝部常常出现体位性浮肿,经过休息后消失。
如果休息后浮肿仍不消失,或浮肿较重又无其他异常时,称为妊娠水肿。
可食用以下食品治疗。
二、孕妇水肿的日常护理1、休息孕期水肿的准妈妈要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避免过于紧张和劳累,避免长时间站立或行走,轻度肿胀最好通过白天短暂的休息进行缓解,适当抬高下肢。
休息时建议采取左侧卧位,能有效改善胎盘血液供应,减轻浮肿。
可在休息时将脚垫高,或者是坐着时在脚下放一张矮凳。
局部按摩也有助减轻肿胀。
2、运动准妈妈们平时还要坚持做一些简单的运动,比如散步。
散步能调节小腿的肌肉,改变静脉被压迫的现象。
还可以做一些孕妇保健操。
3、饮食每天要保证动物类食物及豆类食物的摄取,这些食物中含有丰富的优质蛋白质。
论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在我国的确立
论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在我国的确立作者:胡学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0期摘要被遗忘权本质上是一种要求删除的权利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它与隐私权、删除权及其它人格权有不同之处,它具有有独特的构成要素。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欧美各国相继出现了“被遗忘权”的案例,并且借这些案例相继确立了“被遗忘权”,我国法律中虽然还没有确立“被遗忘权”,但已受到了欧美“被遗忘权”的冲击,我国海淀法院审结的“被遗忘权”首案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我国法律确有必要确立“被遗忘权”制度来保护我国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且鉴于我国的国情,又应当与欧美的“被遗忘权”不完全相同。
关键词大数据被遗忘权信息主体作者简介:胡学森,安徽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4.007一、引言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在数字化记忆与互联网的帮助下,使得人们的信息资料变得透明,可以随处被访问,人们便在思考是否可以有一种权利用来删除发布在互联网上的关于其自身的不当的、不好的信息。
为了解决这一一问题,以欧盟和以美国为首的众多国家通过案例后相继提出了“被遗忘权”这一概念。
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于2016年5月4日审理结束,法院驳回了原告任某关于“被遗忘”的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不能因为该案而认为我国没有被遗忘权的必要。
原告任甲玉曾在无锡某公司从事教育工作,被告是提供搜索链接的服务的某网络公司。
后来任甲玉以自己名字搜索时出现“陶氏教育任某”等词,又以“陶氏教育”为关键词是出现“陶氏教育骗局”等链接,任某认为自己真正在名声不好的陶氏教育工作过,以自己享有被遗忘权请求法院删要求被告删除这些与自己个人信息有关的网络链接。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是一种涉及到个人隐私权和数字信息传播的概念,近年来已成为信息时代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热门话题之一。
被遗忘权的争议主要源自于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涉及到信息自由、言论自由、网络监管等多个方面的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被遗忘权的争议,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更多思考与理解。
被遗忘权的争议来源于对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平衡。
个人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保护了个人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享有自由和尊严,并且授权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在数字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传播已经变得迅速而普遍,往往不受到个人意志的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被遗忘权的提出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被遗忘权的实施可能对公众知情权构成威胁,公众有权获得真实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应对和决策。
如何平衡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成为了被遗忘权的争议核心。
被遗忘权的争议涉及到信息自由与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
信息自由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价值观之一,它保障了人们获取和传播信息的自由。
言论自由则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赋予了人们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权利。
被遗忘权的争议往往涉及到对特定信息的删除和隐藏,这可能会对信息自由和言论自由造成限制。
一方面,人们有权利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信息的删除可能会妨碍这一权利的实现。
信息的传播也需要在尊重他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将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在维护信息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实现被遗忘权的平衡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被遗忘权的争议还涉及到网络监管的问题。
网络空间是信息自由的重要场所,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信息滥用和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网络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被遗忘权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的监管制度和机构来进行管理和执行,以防止信息的滥用和侵权行为。
网络空间的跨境特性和信息的快速传播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如何平衡监管和自由的矛盾也成为了被遗忘权争议的一个方面。
论被遗忘权制度构建的立法逻辑
论我国被遗忘权制度构建的立法逻辑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长期受到世界的关注,而其中的被遗忘权制度却鲜有人知,这种制度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特定群体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强,我们对于被遗忘权制度构建的立法逻辑也需加以探究。
被遗忘权的本质是人的遗忘权,是被遗忘的信息主体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被搜索引擎公开展示的权利。
而这样的权利也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而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到的。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规定遗忘权的存在,并要求保护机构建立相应的制度,以确保公众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合理平衡。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及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被遗忘权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受法律机关调查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同时也要求保护机关对于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给予严惩。
此外,在我国的一些行业立法中也体现了对于被遗忘权的重视,比如2019年我国颁布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管理办法》就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健康服务信息公开中保护个人隐私和医疗机密,确保个人隐私不被公开传播”,更好地保护了患者的隐私权和安全感。
此外,在网络隐私和信息保护方面,我国一直在逐步加强立法逻辑和保护机制。
例如,对于向不法分子提供信息服务的“黑灰产业链”实施打击、对于违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劝返与处罚等等,都是我国意识到并在相应行为上落实被遗忘权保护的表现。
总之,被遗忘权的存在,是维护公众利益和特殊利益、确保个人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保障,在未来的立法实践中,应当继续加强制度建设,更好地落实被遗忘权的保护。
同时,我们需要更深层次认识到被遗忘权的重要性和立法逻辑,提升公众的知晓度和认识度,以进一步保障被遗忘权得到更好的实现。
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大对于相关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保证被遗忘权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最近的一些案例也表明了我国在保障被遗忘权方面的努力。
例如,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在天津、重庆、福建等地成功审理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对于被侵权人的隐私权和被遗忘权进行了有效保护,为公众和特殊群体争取了应有的利益。
被遗忘权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新思路
收稿日期:2020-06-12作者简介:耿竞(1994-),男,重庆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被遗忘权: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新思路耿 竞(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摘要: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对风险的认知,容易导致其“数字身份”失控,遭受不平等待遇和歧视。
当前社会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不高,加之立法不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峻。
欧美立法中规定的被遗忘权是一种有效的价值纠偏机制,对处在持续变动中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内容以及信息敏感性有着补救作用。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第18条是我国“被遗忘权”立法的重要一步,但内容过于简单,需要从权利义务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以及限制因素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被遗忘权。
关键词:被遗忘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数字身份;价值纠偏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21)01-0050-08DOI:10.19504/j.cnki.issn1671-5365.20201230.003 2019年3月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联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了《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当前我国未成年网民1.69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7%,56%的儿童初次上网年龄低于5岁。
未成年人对手机等数码产品的熟练程度甚至超过家长,是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原住民”。
而与未成年人熟练的上网能力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未成年人心智及风险意识的不成熟,导致其对个人信息的处分缺乏理性基础。
未成年人使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时,经常被要求提供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朋友圈、微博表达情绪时,常常不自觉公布个人的学校、年级等信息;在网络购物时,还要提供个人住址、付款方式等信息。
未成年人是否懂得这些网络行为背后的意义,是否能做到个人信息的保护?2009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维克托在其著作《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中指出“互联网让人类住进了数字圆形监狱……往事正像刺青一样在我们的数字皮肤上,遗忘已经变成了例外,而记忆却成了常态”[1],首次提出了数字时代“被遗忘权”这一概念。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法律问题研究导言:在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群体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
然而,在现实中,未成年人的权益和需求经常被忽视和遗忘。
这种现象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办法。
一、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未成年人被遗忘权指的是未成年人享有被关注、被保护和被尊重的权利。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脆弱群体,需要特殊的保护和关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经常被遗忘或忽视,他们的利益和权益受到侵害。
从法律角度来看,未成年人被遗忘权关乎人权与个人尊严的问题。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享有受到特殊保护和照顾的权利。
保障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有助于维护其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的权利。
二、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现实问题1. 司法保护不足:在家庭纠纷、离婚、继承等案件中,法院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
2. 教育资源不平等:在贫困地区,未成年人无法享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导致知识和技能的缺失。
3. 医疗保障缺失:未成年人的医疗保障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许多未成年人缺少基本的医疗保健。
4. 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对未成年人的关注不够,对特殊困境下的未成年人支持不够充分。
以上问题导致了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侵害和忽视,给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解决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法律途径1. 法律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被遗忘权,加强未成年人群体的法律保护,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持续关注和保障。
2. 司法改革: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在处理纠纷案件时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并确保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3. 教育资源均衡分配:政府应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确保未成年人平等享有良好的教育机会,并提供经济援助以便他们获得更好的教育。
4. 医疗保障加强:政府应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服务,特别是农村地区,确保未成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网络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被频繁地收集和利用,而这种信息泄漏对于个人的隐私权和自由权构成了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欧盟于2014年颁布了《被遗忘权》,该权利赋予个人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搜索引擎删除其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的权利。
通过研究“被遗忘权”,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探索保护个人信息的有效途径。
“被遗忘权”最初出现在《欧洲联盟数据保护改革方案》中,该改革方案自2012年开始讨论,并于2016年在欧盟国家实施。
该改革方案的目标是加强个人数据的保护和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
最具争议性的便是“被遗忘权”,该权利赋予了个人要求搜索引擎删除其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搜索引擎需要权衡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决定是否删除特定信息。
这一举措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对个人隐私权的重大保护,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这将对信息自由和公共知情权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加以理解和思考。
个人信息的泄漏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了直接威胁。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的各种信息被不断地记录、分析和利用,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户信息、购物记录、通讯录、社交网络活动等。
而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就可能导致个人财产、声誉、安全等方面的损失。
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对个人的生活和安全产生严重的威胁。
个人信息的泄露对社会公共利益也带来了潜在的危害。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仅是对个人的侵犯,更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金融诈骗、身份盗用等犯罪活动的增多,从而损害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
个人信息的泄露还可能导致“信息过度曝光”,即信息的不加限制的传播和利用。
这种情况下,一些敏感信息可能被传播到公众视野,从而对个人的权益和尊严造成伤害。
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被遗忘权的保护标准研究——以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为中心
对 于被 遗 忘权 的处 理 态度 ,任 案 中两 审法 官 的
意见基本一致 , 他们 的主要立场为 : 第一 , 我 国现行
收稿 日期 : 2 0 1 6 — 0 9 — 0 5
作者简介 : 张建 文( 1 9 7 7 一) , 男, 河南邓州人,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 研 究方 向为个人信息法 、 人格权法。 基金项 目: 国家人权教 育与培训基地 西南政 法大 学人权教育 与研 究中心资助项 目( 项 目编号 : H R C 2 0 1 5 一 d S 0 2 ) 的阶段性成果。
二、 被遗 忘权 的人格 利 益保 护模 式
遗忘权” 。最终 , 一审法 院依法驳 回原告全部诉讼请 求① , 二审维持原判② 。 任案中的被遗忘权侵权认定虽 未成立 , 但正如一审法官所言 , 这不代表我 国法律否 认被遗忘权【 ” 。恰恰相反 , 在此案判决书的叙明理 由 部分 , 法院提出了被遗忘权保护 的思路 , 即“ 不能涵 盖到 既有 类型 化权 利之 中的利益 + 符合 两个 标 准 ( 利
张建文, 李
倩
被遗 忘权 的保 护标准研 究
被 遗 忘 权 的 保 护 标 准 研 究
以我 国“ 被遗 忘权 第一案 " 为 中心
张建文 李 倩 ( 西 南政 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 任 甲玉案” 判决是我 国对被遗忘权保 护的首次正式回应 , 具有里程 碑意义。我国学界和域外立法逐渐开
一
、
问题 的提 出
益正当性 、保护必要性 ) = 未被类型化但应受法律保 护 的正 当法 益 ” , 颇具 创新 意 义 。 被遗忘权的基本含义为 :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 息控制者删除有关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闭 。 在对被遗 忘权进行概念理解和权利保护时 , 核心 问题在于 : 究
“被遗忘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
“被遗忘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服务的迅猛发展,对于过去发生的事情,遗忘变成了例外,而记忆却成了常态,记忆和遗忘之间的格局已经被颠覆。
在这种背景下,“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应时而生并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201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任某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判,判决书中首次出现了有关“被遗忘权”的认定问题。
尽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该案中法院首次面对“被遗忘权”的诉讼请求,基于实际案情认定了“被遗忘权”的焦点问题,即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也是开了我国司法审判的先河。
我们有必要加强探索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和本土化研究,从而更好地应对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被遗忘权的产生被遗忘权的雏形最早产生于欧洲,这与欧洲国家普遍重视信息保护密切相关,如1984年英国出台的《数据保护法》第24条就有关于公民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规定。
欧盟在1995年制定统一的《欧洲数据保护指令》,其中也有关于被遗忘权的规范,这可被视为欧洲范围内关于被遗忘权形态的较早保护规定。
被遗忘权成为欧洲司法实践中的正式法律用语,得益于欧盟法院对“冈萨雷斯诉谷歌公司案”的终审判决。
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针对该案作出最终裁决,认为被告谷歌搜索引擎运营商作为信息控制者,应当删除有关信息主体的“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搜索结果,原告冈萨雷斯的删除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该判决是欧盟法院对欧盟2012年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所规定的被遗忘权的首次法律解读与适用,它使得被遗忘权的规定具有了实践可能性,被遗忘权由此获得了突破性的发展。
被遗忘权的法律性质有学者认为,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对已经被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
据此,只有当网络上已经出现的有关信息主体“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可能会对该信息主体的名誉、荣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时,才能要求信息控制者对相关信息予以删除。
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遭法院驳回
国内“被遗忘权第⼀案”遭法院驳回因为前任东家“名声不好”,任某将某⽹络服务公司告上法庭,结果被法院驳回诉讼。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国内“被遗忘权第⼀案”遭法院驳回⽅⾯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任某将某⽹络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删除与前任东家相关的搜索关键词和链接,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经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宣判后,任某向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近⽇,该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某系⼈⼒资源管理、企事业管理等管理学领域的从业⼈员,其于2014年7⽉1⽇起在江苏⽆锡某公司从事过相关的教育⼯作。
2014年11⽉26⽇,该公司向任某发出了⾃动离职通知书,解除了双⽅劳动关系。
某⽹络服务公司系提供⽹页搜索、相关搜索等搜索链接服务的提供商。
2015年4⽉8⽇,任某进⼊某⽹络服务公司搜索页⾯,键⼊“任某”后在“相关搜索”处显⽰有“⽆锡某⽒教育任某”“国际超能教育任某”“美国潜能教育任某”“⾹港跨世纪教育任某”;另外,在搜索框内键⼊“某⽒教育”,在“相关搜索”处显⽰有“⽆锡某⽒教育”“某⽒教育骗局”“某⽒远航教育是骗局吗”。
⽤⼿机上⽹,点击搜索⽹页,键⼊“任某”,⼿机页⾯中也有同样的内容显⽰。
任某诉称,因某⽒教育在业界名声不好,且其并未在某⽒教育机构⼯作过,某⽹络服务公司在搜索页⾯中公开其与某⽒教育有关的个⼈信息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及作为⼀般⼈格权的“被遗忘权”,要求某⽹络服务公司断开涉案关键词的搜索链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某⽹络服务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相关搜索服务只是客观反映搜索关键词的信息关联状态,并未侵犯任某的民事权益,不同意任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搜索词系由过去⼀定时期内使⽤频率较⾼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条统计⽽由搜索引擎⾃动⽣成,并⾮由于某⽹络服务公司⼈为⼲预。
某⽹络服务公司在“相关搜索”中推荐涉诉词条的⾏为,明显不存在对任某进⾏侮辱、诽谤等侵权⾏为。
从“被遗忘权”的判决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从“被遗忘权”的判决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近年来,针对Google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或者隐私所提起的案件时有发生。
2022年5月13日,欧盟最高法院下称欧洲法院做出一份判决,确认了普通个人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被遗忘权。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搜索引擎经营者的数据定位和散布行为可能损害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或从广义上而言,可能损害数据主体的人格权时,权利人可请求将数据撤回,并且禁止搜索引擎经营者获取特定数据。
换言之,Google应为其服务器上的数据加工负责,有义务从搜索列表中移除可根据个人名字进入到由第三方发布、并且包含了个人信息的网页的链接。
如果Google拒绝删除,法院或数据保护机构有权要求其执行。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在网页上发布的信息合法,搜索引擎经营者还是应该根据权利人请求,将包含个人信息的搜索列表予以删除。
除非相关信息涉及某些政客等重要人物,以至于删除信息违背公共利益。
欧洲法院的该份判决在承认被遗忘权方面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权利人据此可以要求Google。
及其他搜索引擎公司删除对其名誉不利的搜索结果。
这份判决在欧盟的个人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理解被遗忘权的含义及其发展1.被遗忘权的含义早在1995年,欧共体即已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指任何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可提出删除要求。
2022年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修正案》,提出应当在隐私法中增加一项被遗忘权,即权利人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删除有关他们的个人数据,同时阻止个人数据的进一步传播。
由于个案的情况和诉求的不同,被遗忘权并不仅限于与个人名字等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间接能确定特定人的个人信息也属于可以要求遗忘的范畴。
同时,个人要求遗忘的内容除了包括该信息内容的链接外,也包括相应的新闻文章等。
简言之,被遗忘权是个人所拥有的、对自己在网络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内容及链接等,要求相关网络提供者予以删除的权利。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紧迫。
在这一背景下,欧盟法院于2014年通过了一项被称为“被遗忘权”的法案,该法案赋予个人在特定情况下要求搜索引擎删除涉及其个人信息的信息的权利。
这一法案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也引起了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深入思考。
本文将从“被遗忘权”出发,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被遗忘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以向搜索引擎提出请求,要求删除搜索结果中涉及其个人信息的信息。
实际上,这一权利的提出是出于对个人隐私权、自由表达权和信息自决权的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而“被遗忘权”为个人赋予了一定的控制权,使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这一权利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主要围绕着权利的界定、适用范围和实施方法等方面。
从“被遗忘权”可以看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给个人带来的损失十分严重,不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还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等。
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这一背景下,不仅需要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加以规范,也需要个人和企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被遗忘权”也指出了信息主体在信息处理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需要遵循信息主体的意愿和利益,而不应随意披露和使用。
不仅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也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和使用的规范,明确信息主体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信息主体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被遗忘权”也提醒我们,不仅需要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加以规范,也需要对搜索引擎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
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不仅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尊重信息主体的权利,保障信息主体的利益。
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监管制度,加强对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服务。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被遗忘权是指个人在现实生活中被其他人或社会忽视、遗忘的权利。
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哲学家让-保罗·萨特提出,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权被关注、被重视,并且这个权利具有道德和政治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被遗忘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对于被遗忘权的争议也随之而来。
被遗忘权的争议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遗忘的价值与权益。
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每个人都有社会存在的需求和社会化的愿望。
被遗忘会给个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孤独感,对人的尊严和自尊心造成伤害。
而对于被遗忘权的保护,要求社会对每个人给予关注和重视。
社会资源有限,人们的关注和注意力也有限,到底应该如何平衡个人的被遗忘权与社会资源和注意力之间的矛盾,是被遗忘权争议的一个焦点。
二是被遗忘的社会问题。
部分人群容易被遗忘,比如贫困人群、老年人、残疾人、流浪者等。
这些人面临着种种困境和问题,需要社会的关注和帮助。
保护被遗忘权,意味着要加大对这些人群的关注和援助力度,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社会资源有限,对于这些问题如何分配和解决,也是被遗忘权争议的一个问题。
三是被遗忘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被遗忘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社会责任。
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都有责任和义务为被遗忘的人群提供帮助和支持。
对于这些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和履行,常常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应该强制性地保护被遗忘权,有人则认为,应该尊重个人选择和自愿参与,鼓励社会主动行为。
对于具体的保护方式和实施措施,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被遗忘权争议的背后,涉及到个人与社会、公益与私利、责任与权利等多重关系。
如何平衡和解决这些关系,是保护被遗忘权的一个重要挑战。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法律保护、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提倡社会关爱等方式来促进被遗忘权的实现和保护。
也需要加强公众的意识和关注,让每个人都能意识到被遗忘权的存在和重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的合力。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被遗忘权是一个具有争议的概念,指的是个人在互联网上的某些信息可以随意遗忘或删除的权利。
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传播的便利性,个人的隐私权和信息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而被遗忘权的争议也逐渐浮出水面。
被遗忘权的争议在于如何平衡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
个人隐私权是由法律保护的,而公共利益包括新闻报道、历史记载等需要保留个人信息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在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是非常困难的。
被遗忘权的争议还在于如何界定被遗忘的信息。
互联网上的信息量巨大,遗忘所有相关的信息是几乎不可能的。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被遗忘权是一个需要审慎考虑的问题。
被遗忘权的争议还涉及到对信息删除的可行性问题。
一旦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它就可能被无数个人或网站复制和保存,即使删除了原始来源,仍然有可能在其他地方找到该信息。
信息的真正删除和被遗忘的权利究竟能有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仍然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被遗忘权的争议还需要解决如何平衡个人权利和网络平台的义务。
个人认为自己的信息被无视或滥用,可能会向网络平台寻求帮助,但网络平台可能有其自己的利益考虑。
需要建立适当的法律和规定,以确保网络平台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方面承担适当的责任。
被遗忘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个人隐私权、公共利益、信息删除的可行性以及平衡个人权利和网络平台义务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个争议,需要进行深入的讨论和思考,并在法律和规定的框架下,寻找能够平衡各种利益的解决方案。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护个人信息的维护公共利益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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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期被遗忘权最早起源于法国,权利主体是刑满释放的罪犯,他们可以要求不得公开自己的犯罪记录。
国内学术界被遗忘权的法律权属、保护方式、保护标准以及权利主体的确认等重要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甚至对是否引进被遗忘权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我国法院对被遗忘权的界定2016年海淀法院审理的“任某诉百度侵犯名誉权案”,可以说是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
案件的起因是百度搜索引擎为社会公众提供任某曾经的任职记录,任某(原告)认为这些过时的信息给自己的求职和社会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多次要求百度不再显示其过往的任职经历。
被遗忘权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诉讼中,法院对被遗忘权进行了分析,与人格权进行了比较,最终认可了“被遗忘”的信息存在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进行保护。
(一)被遗忘权与人格权的关系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遗忘权并不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国外的相关案例并不当然可以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当事人主张并不明确存在的民事权利,就需要在现有的法律中寻找可以作为合法依据的民事权益,从而得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从被遗忘权的发展和本质来看,主张“被遗忘的”信息,主要是为了维护主体的名誉和人格利益,该权利与人格权最为相似,是否可以主张在一般人格权下对被遗忘权进行保护。
此案中,海淀法院认为将被遗忘权纳入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存在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应满足三个条件:“非类型化权利涵盖利益”“利益正当性”“保护必要性”。
海淀法院对“被遗忘权”确立的这三项裁定规则,在符合我国现行法的基础上,为我国公民请求被遗忘权的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二)“被遗忘权”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任某诉百度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任某工作经历在内的个人资历信息正是客户或学生借以判断的重要信息依据,已公开的信息虽然对于公开主体具有不良的影响,但是基于更多公众的知情权,基于保护更多公众的合法利益,任某的“被遗忘权”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将正当性和必要性作为判断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的标准,可是我们往往很难判断一项权利的保护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如果任某要求删除的信息是时间更久远一些的任职信息,或者任某不再从事相关领域,在其他领域任职,网上的信息也对其造成了不良影响,此时能否认定任某的请求是具有正当性的和必要性?笔者认为正当性和必要性在本案中,或者在现有民事法律体系中,作为判断某些权利的标准是有利于解决问题的,但是正当性和必要性更多的时候会被理解为公共利益,有违公共利益,“被遗忘权”是否就不应该得到保护?本案中基于保护“任某的潜在客户”的利益就是基于公共利益,进而否定任某的“被遗忘权”。
公共利益是我国立法实践中常用的例外情形排除理由,在很多法律规定中都会有基于公共利益而保留主体利益的情形,被遗忘权是否也可以存在公共利益的例外呢?当需要删除的信息本身与公众利益无关时,仍以公共利益为例外理由,是得不到支持的。
信息的发布是由权利主体主动发布的,并非他人基于公众利益而获取发布的,当信息主体希望删除自己的信息时,并不会影响公众的任何权利。
该行为是信息主体对自己行为的自觉行为,只是因为网络的留痕性,需要请求他人协助完成,被遗忘权的行使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并不冲突。
二、适用欧盟法分析国内首例“被遗忘权”案(一)欧盟有关被遗忘权的规定20世纪80、90年代,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欧盟就已经开始关注信息在网络空间的隐私与自由的问题,在1995年,欧盟通过了《保护个人享有的与个人数据处理有关的权利以及个人数据自由活动的指令》(简称数据保护令),其中第6条提到删除权:收集以及随后处理的个人数据相关内容,必须是适当、相关且不过量的。
2016年欧盟通过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正式文本,虽然欧盟内部也存在不少争议,但该条例仍于两年后生效。
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甚至将个人信息权提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不得不说,被遗忘权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之一,在欧盟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和充分的认可。
(二)适用欧盟法分析此案依据欧盟对被遗忘权的规定,当数据主体已经撤回同意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引发的思考冯嫣然摘要: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储存和记忆变得简单易行,信息主体逐渐失去了应有的支配权,被遗忘成为信息主体的新呼声。
在任某诉百度案中,海淀法院并未支持原告有关其所谓的被遗忘权的诉讼请求,但是提出了以一般人格权保护相关信息的途径。
本文将从法院的判决着手,结合欧盟的相关规定,分析被遗忘权在我国设立的可能性,并思考设立被遗忘权可能引发的风险。
关键词:被遗忘权;一般人格权;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与法圆园18年第11期或者数据控制者不再享有合法基础时,主体可以要求删除数据。
从这里看,任某多次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链接,百度对其享有的信息已经不再具有合法的基础。
但是欧盟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数据控制者基于保护表达自由、维护公共卫生领域的公共利益、历史、统计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选择保存某数据。
被遗忘权的例外情形与海淀法院确立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妙,当主体提出删除的信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首先保护的应该是公众利益,充分满足公众应有的知情权。
因此,即使适用被遗忘权起源地的法律,任某的诉讼请求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被遗忘权引入我国的可能性分析在旧时代中信息的流转慢、存储差,信息主要依靠有形的物质存储和流转,正因为传播方式的传统,主体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各类信息都会受到传播方式的制约,因而大部分的信息都会在传播中逐渐遗失。
大数据时代,技术进步使得信息的采集、存储的可能性持续增长,加快了信息的流转,使信息的存储方式多样化,遗忘成为互联网网络空间新的发展模式。
(一)我国与被遗忘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有不少的科研机构甚至相关部门早已开始关注个人数据保护问题,并积极展开研究,目前已经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
在实务界,也有搜索引擎公司开始着手研究与被遗忘权相关的遗忘规则。
近几年,伴随社交平台的持续快速发展,人肉搜素、信息泄露等一系列涉及公众信息的事件,使公众对自己以往发布的信息产生焦虑,希望删除过时的信息。
公众和立法者已然意识到信息遗忘的重要性,开始关注被遗忘权的存在,在高度重视和关注下,我国引入被遗忘权的可能性得到了极大提升。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虽未明确规定被遗忘权,但是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对此项权利没有类似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并公开的信息,即使给当事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信息主体不得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诉讼。
我国目前立法为被遗忘权制度的确立还是预留了空间,与此同时,我国网络操作实务中也已经存在与被遗忘权相似的规则,而且法律也为其预留了可操作的空间。
(二)大数据环境下对被遗忘权的需求互联网模式下,以网络作为主要社交方式的个人越来越多,隐秘、个人与网络的公开、留痕矛盾重重,中国作为互联网使用率最高的国家,更需要尽快设立被遗忘权。
近几年,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极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网络社交的留痕性,不怀好意的人将他人曾经公开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无视法律的规定,再曝光出来,制造舆论的话题,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人类已经被绑架到一个毫无隐私、毫无自由的真空社会,个人的一举一动都被记录在网络空间。
四、创设被遗忘权可能引发的风险(一)公众言论自由的限制言论自由是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可以就不同的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网络作为一种传播介质,公民也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
我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权利,其核心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公开发表自己思想或观点的权利。
因此,公众对信息主体已发表的信息,享有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允许信息被遗忘,也就意味着剥夺公众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即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随着计算机的不断更新,其强大的存储能力和记忆能力,使得公众对自己言行举止不得不分外留意,这种对过去的恐惧必然导致主体“谨言慎行”,这才是言论自由的最大威胁。
(二)被遗忘权的滥用任何一项权利在得到过度的保护时,都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权利滥用的情形。
行使被遗忘权之时不仅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该信息对于收集和处理的目的来说已经“不充分、无关联和过分”这样的标准,同时也要达到与某些基本价值的平衡。
虽然欧盟规定了被遗忘权的例外情形,但是还必须要提交充分的理由,以便数据控制者对申请做出必要的评估。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权利适用的无限制,数据主体可以自由裁量自己需要删除的信息,给数据控制者带来大量的诉讼案件。
五、总结将国外的任何一种制度引入我国,都非简简单单的制度移植,我们要加强对比分析,不止局限于“认为”“国外怎么做”“加强立法”等笼统而无实际意义的建议,引入移植应在实践中反复实验。
任某诉百度案绝非个案、孤案,在未来的中国法院判决中,肯定会有更多关于被遗忘权的审判,也会有更多的公众意识到自我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我们或许可以从这些司法实践中反复认识被遗忘权,最终设立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被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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