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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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及检查要点

危大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及检查要点

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及检查要点魏高峰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站2016.07.29第一大部分、危大工程的概念、分类、工作程序及管理体系一、危大工程的概念及分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是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关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分类有几处不同的地方: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我省规定为: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我省规定为:200kN,并增加一条规定:安装高度超过60 m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我省规定为:落地架24米、悬挑架15米、提升架60米及其他用于60米及以上建筑物的各类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特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本区域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情况和数据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

第七条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监测监控制度。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省局各受监工程项目部: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省住建厅废止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近日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特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1—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特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本区域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情况和数据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

第七条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监测监控制度。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实施细则》

关于转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局各受监工程项目部: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省住建厅废止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近日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建设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院,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在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转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局各受监工程项目部: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省住建厅废止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近日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赣建安2010第16号文(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2010

赣建安2010第16号文(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2010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特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本区域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情况和数据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

第七条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监测监控制度。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要求》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要求》

的通知省局各受监工程项目部: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省住建厅废止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近日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特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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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作者:————————————————————————————————日期:关于转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局各受监工程项目部: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省住建厅废止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近日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赣建安〔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15日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目录总则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本文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安全责任制度1.1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厘清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1.2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监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二、安全文明施工2.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包括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牌、禁止吸烟标志、隐患提醒标志等。

2.2施工现场严禁临时电线乱拉乱接、乱挂乱拉、私拉乱用、私拉乱接,保证施工现场电气安全。

2.3施工现场要求工人必须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等个人防护装备。

三、施工设备管理3.1施工设备应具备合格的技术性能和安全保护装置,并经过合格的验收和登记备案。

3.2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设备存放区,保持设备整洁有序。

3.3操作施工设备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对设备进行正确操作,并及时进行设备保养与维护。

四、施工人员管理4.1施工现场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禁止任意更改施工工艺和操作程序。

4.2施工人员应经过合格的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3对新进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五、安全管理措施5.1施工现场要设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明确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责任。

5.2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分部分项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操作安全。

5.3安全设施要按照规定要求设置齐全,如安全网、防护栏杆等。

六、应急救援准备6.1施工现场要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确保施工人员在受伤或发生意外时能及时得到救援。

6.2施工现场应有合格的急救人员和急救车辆。

6.3紧急情况下,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援人员和相关力量进行救援,确保事故伤亡最小化。

[最新]《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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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中小 2010-11-3 15:53:51 来源:本站点击:997 【打印本页】关于转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局各受监工程项目部: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省住建厅废止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近日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之欧阳德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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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局各受监工程项目部: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省住建厅废止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近日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之欧阳体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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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之欧阳学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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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局各受监工程项目部: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省住建厅废止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近日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告大中小 2010-6-17 12:45:45 来源:本站点击:470 【打印本页】各受监工程项目部:为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和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5月13日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江西省建设厅于2005年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这些规定办法均突出强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要求,为帮助各项目部辩识工程是否存在危险性较大项目,便于各受监工程建设各方学习和施行,现予以通告,望认真对照检查、贯彻执行。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2010年6月17日附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建设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院,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之欧阳法创编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之欧阳法创编

关于转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局各受监工程项目部: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省住建厅废止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近日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三类继续考题

三类继续考题

课后习题1判断题1.“莲花河畔景苑”小区在建7号住宅楼整体倒覆原因主要在于施工组织不当。

∙正确∙错误单选题1.迪拜塔总高度()。

∙808米∙818米∙828米∙838米2.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的基坑深达()。

∙20米∙25米∙30米∙35米多选题1.根据《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当设防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时,对于天然地基,关于基础埋深,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8;∙ B.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0;∙ C.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2;∙ D.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 E.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2.关于基坑等级为一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较严重;∙ B.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C.基坑深度H ≥10m;∙ D.3H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 E.一级基坑的重要性系数取1.2。

课后习题2判断题1.外模板墙土钉支护技术“一墙两用”。

∙正确∙错误单选题1.对淤泥质土,水泥土格栅的面积置换率可取()。

∙≥0.7∙≥0.8∙≥0.6∙≥0.92.对于淤泥,搅拌桩围护结构的宽度为()的基坑深度。

∙≥0.6∙≥0.7∙≥0.8∙≥1.0多选题1.搅拌桩支护一般适合于()。

∙ A.适用于淤泥质土,淤泥基坑;∙ B.基坑深度≤7米;∙ C.注浆材料为水泥+水玻璃或粉煤灰;∙ D.通常情况下,下钻碎土,提钻喷浆;∙ E.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三级。

2.放坡开挖选型注意要点是()∙ A.适用于硬质、可塑性粘土和良好性砂土;∙ B.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 C.坡度合理;∙ D.斜面高度,通常限于3-6米;∙ E.适用于二、三级基坑。

课后习题3判断题1.外模板墙土钉支护技术“一墙两用”。

∙正确∙错误单选题1.对淤泥质土,水泥土格栅的面积置换率可取()。

∙≥0.7∙≥0.8∙≥0.6∙≥0.92.对于淤泥,搅拌桩围护结构的宽度为()的基坑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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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特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本区域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情况和数据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

第七条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监测监控制度。

第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施工企业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见附件二。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审核、审批。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审核、审批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

第十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特点和难点、施工平面布臵、场地工程地质水文情况、地下管线及周边建筑物情况、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地勘报告等。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源进行分析,指出危险源的部位和种类、可能出现的危害及产生的后果,风险规避与预防措施。

(四)专项方案设计:方案的选择及方案设计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构造与节点详图及各项技术参数。

(五)施工计划与施工方法: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人员组织、材料与设备计划,特别是材料的检验检测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排;工艺流程、施工方法,组织保障和技术措施等。

(六)验收和监测要求: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验收包括阶段性检查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方案实施总体检查验收;应指出验收的具体内容和技术参数,明确验收的责任人员和分工。

监测要求包括监测的目的、监测点的具体布臵、监测的内容和预警值、监测的方法技术、监测的时间和人员安排、监测记录等。

(七)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监测和目测发现有异常现象(如基坑开挖时有渗漏水甚至涌土、喷砂,基坑崩塌,坑底隆起等)时,所采取的应急技术措施,目的是防止异常现象进一步扩大导致发生工程安全质量事故。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对出现各种异常现象所采取的应急技术措施,材料和设备的储备,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应急处理工作流程等。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急响应行动做到快速、有序、高效,做好自救、互救、求救,为有效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所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工作流程、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

(八)计算书及设计简图。

第十一条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由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企业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管理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参加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的公章。

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企业审批后报本工程的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组织相关监理人员审核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人员;施工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工程所在地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涉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

第十三条专家组的组成。

专家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丰富的工程经验与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审查会的程序:首先由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介绍方案编制的要点及难点;然后由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审核人员介绍审核审批情况;最后由专家组成员进行评议,指出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十四条专家论证审查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方案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构造节点详图是否齐全;(四)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员是否符合要求,程序是否规范。

专项方案经论证审查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对论证审查的方案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认可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认可签字。

第十六条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查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论证审查报告提出的意见重新编制专项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七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围绕专项方案的关键要素,体现针对性。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审核、审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应重新按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跟踪检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验收分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方案实施的总体验收三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验收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

验收合格后,经施工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检查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验收情况,并对照实物安全状况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队伍按所批准的专项方案中有关监测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记录存档;监测人员发现有异常情况和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项目经理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值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带班跟踪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旁站;带班值班情况由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分别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批准的专项方案的内容,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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