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相关资料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的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包车旅游使用者。
第三条客运包车业务是指客车企业根据旅客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包车服务,包括团队包车、散客包车、商务包车等形式。
第四条客运包车业务应当以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服务为目标,充分尊重旅客权益,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客运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车服务的标准、价格及投诉处理方式,并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车辆安全、干净、整洁,配备人性化设施和服务用品。
第九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驾驶员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岗前考核。
第十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车辆设备,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运营。
第十一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旅客投诉。
第十五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车辆达到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7 7 座以上(不含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第四条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的其他包车客运。
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五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第六条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九条(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1()的要求;GB18565((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 )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道路旅客运输知识题库
道路旅客运输知识题库:判断题1、道路旅客运输根据其运输方式不同划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等。
√2、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3、国家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允许挂靠经营。
×4、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属于一类客运班线。
√5、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道路旅客运输包车的线路两端均应在车籍所在地。
×6、驾驶员应当提醒乘客注意行车中的安全,不要将手和头部伸出窗外。
√7、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8、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行经险桥、危险地段时,应当让乘客下车步行,车辆低速通过。
√9、驾驶客车通过漫水桥时,驾驶员应让乘客抓紧车内固定物,车辆低速缓慢过桥。
×10、驾驶客车遇道路上有凹凸沟槽时,驾驶员应及时减速,低速缓慢通过。
√11、旅客运输车辆行经渡口前,驾驶员应告知旅客坐稳,车辆按照渡口的要求驶入指定位置等待过渡。
×12、旅客运输车辆在加注燃油前,驾驶员应选择远离加油站的安全地方让旅客下车等侯。
√13、驾驶客车途中停车休息或就餐后必须核实乘客人数后方可开车。
√14、当车辆无法避免碰撞时,驾驶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轻对乘客造成的伤害。
√15、车辆发生火灾而车门无法打开时,应当打开安全门或着打破玻璃窗组织旅客尽快离开车辆。
√16、车辆发生火灾组织旅客疏散时,旅客应当顺着风向躲避。
×17、车辆发生侧滑时,如果是转向或擦碰引起的,驾驶员可踏制动踏板减速。
×18、车辆发生侧滑时,驾驶员应当迅速向侧滑相反方向转动转向盘,并及时回转转向盘。
×19、行车中发生爆胎时,驾驶员应当迅速采取应急措施,但不要告知乘客,以免造成混乱。
×20、车辆行驶途中突然出现制动失灵、失效后,驾驶员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力确保车辆不发生倾翻。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道路旅客运输方式释义(征求意见稿)一、道路旅客运输方式的划分按照道路运输市场的发展需求及发展趋势,我省道路旅客运输按照运行方式划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等5种方式。
二、道路旅客运输方式的含义及界定(一)班车客运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班车客运按运行区域可以分为五类:1、县内班车客运是指运行区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班车客运;2、县际班车客运是指运行区域在设区的市辖县与县之间的班车客运;3、市际班车客运是指运行区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之间的班车客运;4、省际班车客运是指运行区域在我国省与省之间的班车客运;5、出入境班车客运是指在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班车客运。
班车客运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四种类型。
(二)包车客运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的特点:一是包车客运的需求不确定,业务发生随机性强;二是包车客运与班车客运在接洽方式、开行线路、开车停车地点、开车停车时间、乘车对象、运费结算方式不同,包车客运不定时间、不定线路;三是包车客运与出租汽车客运在使用车型、要车发生、使用时间、行驶距离等方面不同。
经营主体: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
取得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同时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资格的企业班线客运车辆,可凭车辆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标志牌,并持有包车票或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
省际、市际包车客运由市级道路运输企业经营;县际、县内客运包车由县级道路运输企业经营。
(三)旅游客运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旅游客运的特点:一是运送的旅客是旅游者;二是开行线路的起讫地一方必须是旅游区;三是以观光为主,中途停靠点和时间服从旅游计划的安排;四是大多数情况是往返包车;五是车辆舒适性能较高,适宜旅游休闲。
客运经营知识考核复习提纲
客运经营管理业务知识考核复习资料1、客运班线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2、客运班线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3、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4、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5、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6、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7、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共四种类型。
8、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共三种类型。
9、临时客运标志牌分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际临时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10、企业不得使用同一客运车辆同时申请包车客运和班车客运,也不得同时申请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
一车一牌,定车号运行。
11、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发放数量按照不超过客运班线经营者拥有省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总数6%的比例计算,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核发。
1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本省范围内按许可线路、停靠站点运行:①原有正班车出站实载率超过90%且不能满足需要的;②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③在办理客运班线许可变更期间需要使用的。
13、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
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知识
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知识一.旅客运输的分类分类:道路旅客运输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客运。
1.班车客运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2.包车客运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点、目的地和途径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3.旅客客运旅客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一种客运方式。
4.出租车客运出租车客运是以小型客车为主,根据用户要求的时间和地区行驶、上下与等候,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
二.客运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要求1.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与客运管理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辆清洁和车内空气清新,保证车上消防等各项设施齐全有效。
2.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3.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服从站内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保证正点运行;行驶中遇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检查时应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4.协助乘务员组织旅客上车,装运行李,维护好乘车秩序,检查行李装捆情况,禁止乘客在门道或过道上放置行李;提醒乘客注意行车中的安全,不要将手和头部伸出窗外。
5.按客车上车规范进入驾驶室后,系好安全带,调整好座椅和后视镜位置,并提醒旅客系好安全带。
6.旅客上车坐稳后,查看仪表和车内设施的工作情况,确认车门关好;观察外后视镜,注意车身两侧的障碍物,同时从室内后视镜观察旅客情况;起步或停车时要平稳,以免乘客受伤。
7.行车中时刻将乘客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以乘客的生命安全为最高原则;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平稳驾驶、提前处理情况,避免紧急制动、急转转向盘、曲线行驶、频繁变道。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0/10/14
5/36
2、受理申请机构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 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 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⑥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 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 新许可办理。
2020/10/14
13/36
4、被许可人
⑦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 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 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 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⑧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 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 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 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2020/10/14
4/36
二、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有符合从事客运经营条件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证的驾驶人员;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 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 路和站点方案。
第三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站管理规定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 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交通部依据《道路运 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2005年8月1日实施。(并经过 两次修改)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水平,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的,应遵守本办法。
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站场经营。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市之间、城镇之间、乡镇之间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调配客车按原线路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途经线路行驶,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旅游观光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四)客运站场经营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道路客运管理应遵循便民、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市场供求情况,并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情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对道路客运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一节道路客运线路分类第六条根据道路客运经营区域和线路长度的不同,道路客运线路可分为以下四类,适用于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类客运线路: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客运经营管理办法
客运经营管理办法一、客运市场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
(一)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客运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班车客运管理(一)客运线路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班线客运经营者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禁止其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转让班线经营权。
2.客运班线实施经营期限制。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满,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线路经营权自然终止。
(二)班线客运的运营管理1.监督客运班车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督促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按正班车有关要求运营。
2.监督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
3.监督客车驾驶人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等有关证件,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4.监督道路客运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客运班车上配备灭火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疲劳驾驶。
5.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客运班线许可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班线许可档案。
客运班线许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客运班线可行性报告;3.进站方案以及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5.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以及投入该班线的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复印件;7.征询意见表或征询意见函;8.《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决定书》;9.班线变化情况、班次调整和班线的基本情况记录表;10.其他需保存的原始凭证和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二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1. 公路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具备开展公路客运站业务的经营资质,必须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 公路客运站应提供安全、舒适、秩序良好的候车环境,包括宽敞整洁的候车厅、洗手间、饮水设施等。
4. 公路客运站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站务管理、车辆调度、票务管理、安全防范等。
5. 公路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经过规范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6. 公路客运站应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在线售票、公告信息发布等服务。
7. 公路客运站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营。
8. 公路客运站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工作。
9. 公路客运站应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做好噪音、污染物排放等环境管理工作。
10. 公路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和纠纷。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省、市际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事项资料提交清单
省、市际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事项资料提交清单一、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一)适用范围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原有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设立子公司,申请变更经营主体。
(二)申办材料1、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原有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③企业章程文本(属个体的则不需提供);④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⑥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并已办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对签章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维修管理部门审核签字签章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实车核定表”及其复印件;⑦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⑧可行性分析报告;⑨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含自有资金购车、自有员工经营,一律不得承包或挂靠等内容);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属公司分立成立新公司的,还应提供:原公司同意分立的报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11 公司需提供安全员、车辆技术管理员及GPS监控员相关证件及养老保险和劳动合同;○12申请包车或旅游客运经营的需提供与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
○13经营场所,停车场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2、申请设立子公司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②企业章程文本;③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⑤拟投入车辆(从母公司调剂)汇总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对签章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⑥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⑦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⑧可行性分析报告;⑨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含自有资金购车、自有员工经营,一律不得承包或挂靠经营等内容);⑩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2母公司出具的同意该子公司按照其已取得的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书面材料;○13 公司需提供安全员、车辆技术管理员及GPS监控员相关证件及养老保险和劳动合同;○14申请包车或旅游客运经营的需提供与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15经营场所、停车场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三)申请变更经营主体1、企业申请变更经营主体的报告;2、企业章程和章程修订案;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变更情况证明”;4、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5、班线、车辆转户报告和承诺(由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意见);6、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3.2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3.2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客运企业申请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四、受理机构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五、决定机构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六、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请登录各地级市运管网站查询有关包车投放计划。
七、申请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汽车旅客运输公司 张三
经办人姓名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姓名
张三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
××市××路××号
电话 电子邮箱 请在 内划√
邮编 手机
200000 13*****0000
0***-12345678 zhangsan@
申请许可内容
拟申请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 县内 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 县际
首次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或申请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请选择 市际 √ 省际
如申请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请选择现有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 县内 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 注: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县际 √ 市际 省际
申请表第1页 申请表第Hale Waihona Puke 页 共4页 页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 表 (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
说明 1、本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旅客 运输经营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 (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 ()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