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术语变异的语言机制
语言变异的概念整合阐释
语言变异的概念整合阐释语言变异是一种语言变体现象,包括声音、语法和词汇的变化。
变异是一种健康的语言发展,它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现在都充满活力,在过去的历史过程中,语言变异发生在不同社会群体中,变异也是多样化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由于社会经济变革,20世纪中国的南方地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语言变异。
语言变异的概念有着悠久的历史,主要指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由于多种因素(如家庭、经济、教育水平等)而产生的对标准语言的变异。
语言变异是由人们从其他语言中借鉴并创造出新的变异形式所构成的,从而使得语言变异拥有更多的功能特征。
典型的语言变异包括方言、口头语、俚语等,这些变体形式本质上来自标准语。
根据语言变异理论,语言变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基于规范或标准的语言变化;另一种是基于个体语言习得的语言变化;最后一种是基于话语行为的语言变化。
规范化变体中的变异主要与标准语法、语音、词汇和语义有关,所以它也称为任务变体。
语言变体基于个体发音和使用习惯,它在某些社群中受欢迎,但在个体表达上可能造成困惑和不确定性。
最后,行为变体是一种由参与者主动语言习得而产生的变异,它是一种在语言社会中受欢迎的变异,而且可以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参与者的语言习得进程。
研究发现,语言变异的类型有助于改善说话者的说话能力,并且可以改善说话者的语言习得过程。
例如,在多元语言社会,母语使用者和非母语使用者均可以从标准语言中构建出变体语言形式,而这些变体语言形式有助于他们更有效地表达共同意义。
此外,基于任务变体的语言变异也可以促进说话者说话能力的发展,同时也有助于说话者与他人沟通和交流。
最后,语言变异的整合存在着深刻的意义。
语言变异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活跃而丰富的语言环境,是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它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交流方式,为人们之间的话语行为提供了一种可以遵守的规则。
最后,语言变异给我们提供了一种不同的视角,以更全面的方式理解语言。
总之,语言变异是一种语言发展的重要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语言变异的规律
语言变异的规律1.语言变异与语言变化在时间维度上有差别,语言变化是渐变性,语言变异是突变性。
语言的基本要素——语音、语法、词汇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已被社会认可的结构,这受限制于语言作为社会交际工具的属性,也限制于语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受到该社会全体成员的认可的社会属性制约,这一点决定了语言变化的渐变性。
语言的变异是语言的结构体系在其用法上的差异现象,是因为语言使用或者是语域和语言使用者或方言的不同而发生的。
语言变异的具体体现是变体。
语言体式的变异也叫语码转换。
语码转换随着语言环境的变化而变更,突发性很强。
2. 语言变异具有活跃性。
语言变化具有相对稳定性,语言变化一旦形成约定俗成的模式,就会较长久的存在于该语言中,有得即使随着时间推移也很难改变。
这就是它的相对稳定性。
(比如说,汉语中的白话文被汉语社会主流接受后,就行成了一个较长时期内汉语的主要形态。
语言变异则不是这样的,在局部变异完成之后,还有可能恢复标准的表达方式。
因为变异只是一定语境内语言使用者在使用上的差异,离开了一定的语言环境,变异就弱化了,甚至消失。
语言的变化,具有客观性,而语言变异往往带有主观色彩,给人一种更贴近,亲切的感觉。
3.语言变话与语言变异在相关维度上的差异相关维度,指的是,事物在与之相关的范围内发展变化的区间。
具体地说,在语言变体中,这种相关维度涉及到语言在变化按或变异过程中与其赖以发展或生存的社会以及人际的种种关系。
首先,语言变化结构具有稳定性,语言变异具有破坏性。
语言变异的破坏性,特别是语言的艺术变异,比如作家的写作语言,为了达到不同的写作效果,常常会改变常规的表达方式,其次,语言变化对社会依赖性,语言变异对社会有应变性。
语言变异反应出人和语境的关系,表现在讲话内容、讲话方式以及讲话人与听话人的地位关系三个方面,体现在不同的变体中。
语境决定了变体的选择,变体因语境而变。
语言变化可以创新,但语言结构难以改变,变异不一定用新的词汇,但可能超长组合破坏常规的系统结构。
试论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
试论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余敏曹慧芳摘要:法律语言由于其特殊的使用场合,对精确性的要求也很高,然而,法律语言中广泛存在的模糊性却似乎与法律英语严谨、精确的要求背道而驰。
本文将从简单介绍模糊性、法律英语的模糊性的概念着手,进一步分析法律语言模糊性存在的原因及其在法律英语中起着的重要作用,从而得出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原因价值1. 引言语言的不精确性往往通过各种形式体现出来,如歧义(ambiguity)、模糊(fuzzy)、含混(vagueness)等等。
本文将着重讨论模糊性在法律英语中的体现及其价值。
“模糊表现为语义的界限不清,主要是一个词,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属于同质的相关而又有细微区别的意义”(王逢鑫,2000)。
模糊性又分两种情况,即中间区域(internediate area)和开放区域(open area),前者指的是一个词的语义上限下限都是确定的,而后者指的是一个词的语义上限是确定的,而其语义下限确实不确定的。
而对于法律语言,一般认为,其特殊性质及使用环境决定了其高度的精确性,而事实是,法律语言中却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用语。
根据札德的模糊集合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意思与概念界限不明确,一个概念与其对立的概念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是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如“罪”与“无罪”之间是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
这类模糊语言看似应该在法律语言中杜绝,而这些模糊性用语却大量存在,并且没有降低法律英语的准确性,反而从某种程度上使得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及其可适用性得以加强与提高。
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到底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笔者将会通过对法律语言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证明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并且进一步探讨模糊性对提高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和可适用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 法律英语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探讨模糊性存在于法律英语中有其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语言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模糊性存在的不可避免。
浅议语言变异现象原因及表现
浅议语言变异现象原因及表现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大势开阔了人们的视野,活跃了人们的思想。
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在语言的交际过程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现代汉语的语言发生了很多有趣的变异现象。
比如“妹妹”变成了“美眉”,而“美眉”的含义远比“妹妹”丰富得多。
语言的这些变异现象,从宏观上说,可以看成是一个语言社区的变化,因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语言社区中的语言状况也发生了变化。
从微观上说,也可以看成是由于语言使用者的不同,场合、语境、话题的不同,语言表达目的的不同,或对语码选择的不同及语言风格的不同等,而引起的语言变体。
其实,语言变异说的就是脱离语言常规的语言形式。
引起语言变异的因素很多,主要是社会及社会心理因素,其中社会因素无疑是最重要的。
大致可分为以下几方面,,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变革和发展,使语言发生了较大的变异。
也可以说,语言的某些变异,受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变革、发展的影响。
这种语言的变异,首先反映在词语的变化方面,就是新词的不断产生和旧词的逐渐消亡。
,二,社会交际的需要,使得语言经常处于变异的状态。
1,三,阶级的对立,阶层、集团、社团等的存在,必然使语言发生变异。
行话、隐语、黑话等的产生和使用,就是典型的例子。
,四,观念形态和风俗习惯的改变,也会影响语言变异。
例如骂人,过去习惯上认为骂人不好,即使忍不住要骂人,也是比较克制的,而如今,吵起架来,总是挑最脏、最难听的话来骂。
这些,都在无形中使得我们的语言发生了变异。
人的社会心理因素也是相当复杂的。
各种群体都有不同的心理,同一群体中也会有不同的心理,就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和不同的场合,其心理也会有所不同。
这些心理现象及其对语言使用的影响是属于表面的,但把它放到社会里去观察,又可以看出一些共同的社会心理及其对语言变异影响的属于深一层的东西。
大致又可分为以下几类,,一,迎合、靠拢心理及语言变异。
例如,称已婚妇女为“小姐”。
语言变异的社会语言学分析
语言变异的社会语言学分析语言变异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由于不同区域、部族、群体、阶层、性别、年龄、职业等的使用者在各自的语言使用中,如发音、语音、语法、词汇、意义等方面产生差异所形成的语言变种。
这种变异现象通常被称为方言。
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中,方言的地位和形式也不尽相同。
方言可分为官话、非官话和少数民族语言三大类。
官话是标准汉语,是作为整个汉族大部分人使用的共同语言,是国家和政府机关以及各种宣传媒介的正式语言。
非官话包括北方方言、南方方言、西南方言、闽南方言等。
少数民族语言则是诸如藏语、蒙古语、朝鲜语等。
由于方言所处的不同社会语境中的差异,方言会出现许多不同的特征。
方言的变异特点通常反映了一个特定的语言使用者群体的文化、社会和经济环境。
例如,广东话的变异特点,更多的是受到粤籍移民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所影响;而四川方言中,“儿化音”则是一种普遍的语音变异特征,且较明显地反映了一个民族语境中的特点。
同样的例子还有:闽南方言中的“跑马灯”、“打虎炮”等都是它所处的文化背景和经济环境所产生的方言特征。
除此之外,方言的变异特点还有一些较为普遍的特征。
例如,有一些地方的方言经常会用口音、俚语等语言习惯来表达情感,就像湖南话中的“不爽”、“倔犟”等,这些是通过方言来体现了该区域的民俗文化和社会习惯;而一些方言则更注重“码头趣味”,比如广东话常用的“唔系咯”、“令人唔舒服”等,这些则更多的是反映了该方言所处的背景和环境。
方言之间的变异差异也由于人们在不同的语境中使用它们所引起的。
相互作用和协调是方言变异的重要因素。
广东话、潮汕话、客家话所在的语言区是固定的,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情况。
由于方言之间的交流,产生了方言的混杂现象。
混杂的方言不仅不同于原来的方言,还吸收了其他语言的特点,具有更强的表现力。
例如:香港话和广东话常受英语和广东话之间的混合影响;而台湾话则受到了客家话、福建话、广东话、日语、西班牙语和英语的影响。
语言文字变异机制
语言文字变异机制引言语言文字变异机制是指语言和文字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变化和演化的过程。
这一机制涉及词汇、语法、语音、语义等多个方面,是语言和文字在社会和文化背景下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
语言文字变异的原因语言文字变异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的变化和发展会导致语言文字的变异。
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新的概念和词汇不断涌现,旧有的词汇和语法规则逐渐失去使用和影响力。
2. 语言接触与交流:语言接触和交流是语言文字变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不同语言之间的交流和接触,会导致语言的相互影响和借用,从而产生新的词汇和语法结构。
3. 个体语言惯:每个个体在语言使用过程中都有自己的惯和语。
这些个体惯会在语言交流中产生影响,从而导致语言文字的变异和演化。
语言文字变异的表现形式语言文字变异可以表现为词汇的变化、语法结构的演变、语音的改变以及语义的迁移等。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词汇变化:在语言使用过程中,新的词汇不断产生,旧有的词汇逐渐淘汰。
词汇的变化包括新词的创造、词义的演化和借词等。
2. 语法结构演变:语法结构是语言文字变异的重要表现形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语法结构会发生变化,例如形容词和动词的变位、名词的复数形式和语序等。
3. 语音变化:语音是语言文字变异中重要的方面。
语音变化包括音素的变化、语音规则的改变以及发音惯的演变等。
4. 语义迁移:语义的变化是语言文字变异的一种表现形式。
词义的扩展、借用以及词义的缩减等都是语义迁移的具体表现。
语言文字变异的影响语言文字变异对社会和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1. 文化多样性:语言文字的变异导致了不同地区和文化背景的语言差异。
这种多样性反映了不同社群和族群的特点和文化传统。
2. 交流障碍:语言文字的变异有时会导致不同语言之间的交流障碍。
不同的语言特点和变异使得跨文化和跨地区的交流困难重重。
3. 文化传承:语言文字的变异同时也反映了文化的传承和演化。
论术语的变异性质
Ab t c : e ms n e o be s a da dz d.Ho v r t e s a d r ie e ms i a t a s r o l y sr t T r e d t t n r ie a we e , h t n a d z d t r n c u l e a e n t wa s u a f l wig t o e f r n h a ig h th v e n pr vd o l n h s o ms a d t e me nn s t a a e b e o ied,a d s me v r t n lo c r hs i t e o n o a i i s wi c u .T i s h ao l ie i bl t n f e m e elp n vt e r d o r d v o me t n ti as n l e wi h ws o n u g e e o me t a e t n ,a d i s lo i i t t e l fl g a e d v l p n h a a n. Ke wo d y r s:t m ,f n t n,v r t n e必要 的 , 是符合 语 言发 展规律 的现 象 。
从 认知 的角 度分 析术 语 是 当 前术 语 学 研 究 的
一
素 概念 和科学概 念是 有 区别 的 。从 对 “ 界 图景 ” 世
的认识 、 理解 到将 其确 定 下来 , 在这 一 过程 中 日常
个新趋 向。作为 一种新 的科学 知识 范式 , 知科 认
念 范 畴 的确 定 应 考 虑 到 它 的 本 质 特 性—— 多 功 能 性和语 义 开放性 。可 以说 , 些认 识 奠定 了当代 术 这
语 学研 究 的思 想和理 论基 础 。 这 里还 要提 到语 言学 以及 术 语 学 与 语 言 学 的 亲密关 系 。虽 然术语 是 指称概 念 的手 段 , 不管 怎 但
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变异性研究
形成此种变异 的原 因、现象与影 响,拟通过对 比英汉两种法律语言在
语 言不 是静 止不变 的,而是会 随着 时间的变化 , 受社会 因素影 响 产生变异的特殊符号系统 ,由美国语言学家拉波夫开创的语 言变异研 究 ( 1 a n g u a g e v a r i a t i o n ) 是社会语言学领域的重要理论之一。法律语 言 是一种具备特殊语言交际功能的应用性语言。然而 ,一些语 言学者 曾 质疑 “ 法律语言”这种说法的合理性 ,他们认 为 “ 法律语 言”是 民族 大众语的一部分 ,不能称作一门独立的语言而存在。确实 ,法律并没 有使用完全区别于民族大众语的独立语言 , 但是, 廖 美珍教授指 出, “ 法律语言具有不同于民族大众语的其 自身的显著特 点。正是这些显 著的特点足以将从事法律活动的语言称之为 ‘ 法律语 言 … 。为 了法 律交际和发展的需要 ,法律语 言作为民族大众语言的一种语 言变体 , 在发展的过程中 ,形成了与民族大众语 言不 同的发音 、语法或词汇 。 无 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 ,这种发生在法 律语 言上 的变化都是一个 漫长的过程且值得关注的。本 文主要研究 的是 在英汉 两种法律语言 中
参 考 文献
这样 ,南京 国民政府 的文官 考试制 度染上 了浓厚 的 “ 党治 ”和 “ 人 治”色彩 , 从 而破坏 了公务 员平等竞争 的原则 ,在这种 以尊尊亲 亲 、血缘 和私人感情为基础 的人治体制下 ,文官考试不可能成为公务 员 的主要来 源,通过私人关系进人仕途仍是最重要 的途径 。蒋介石作 为 国民党政府 的核心人物 ,尤如封建王朝 的君主 ,站在国 民党政府的 顶端 。在他之下支撑 门面 的是 国民党各派系 ,主要有蒋介石派 、汪精 卫派 、胡汉 民派 、孙科派等 ; 蒋介石派 中又分政学系 、C C 系 、黄埔系 等 。每一派 系的头子如无任意提拔用人 的特殊权力 ,就根本无法取得
语言变异的原因及其在社会语言学中的作用分析
语言变异的原因及其在社会语言学中的作用分析引言:语言是人类沟通交流的重要工具,它随着时间和地域的变化而发生着变异。
语言变异是指同一语言在不同地区、社会群体或个体之间出现差异的现象。
这种差异可以涉及发音、词汇、语法、语用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语言变异的原因及其在社会语言学中的作用。
一、地理因素导致的语言变异地理因素是语言变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地理隔离和交流受限,不同地区的人们在语言使用上会有所差异。
例如,英语在英国和美国的使用就存在一些差异,如发音、拼写和词汇的不同。
这是因为两个地区的语言环境和文化背景不同,导致语言发生了变异。
二、社会因素导致的语言变异社会因素也是语言变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社会群体的不同身份、地位和文化背景会影响他们的语言使用。
例如,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语言差异就很明显。
医生、律师和教师等专业人士使用的术语和表达方式与普通人有所不同。
这种语言变异反映了社会群体的身份认同和专业特色。
三、个体因素导致的语言变异个体因素也可以导致语言变异。
每个人的语言习惯和口音都有所不同,这反映了个体在语言学习和使用上的差异。
例如,同一地区的人们在发音上可能存在差异,有的人发音清晰准确,而有的人发音模糊不清。
这种个体差异可以归因于个体的语言习得经验和语音器官的特点。
四、语言变异在社会语言学中的作用语言变异在社会语言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语言变异可以反映社会群体之间的差异和联系。
通过研究不同地区、社会群体或个体之间的语言变异,可以了解他们的文化、身份认同和交流方式。
其次,语言变异可以帮助研究者揭示语言变化的规律和趋势。
通过观察和分析语言变异的现象,可以了解语言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最后,语言变异还可以为语言教学和语言规范提供参考。
通过研究和了解语言变异的特点和原因,可以更好地指导语言教学和规范语言使用。
结论:语言变异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它受到地理、社会和个体因素的影响。
语言变异在社会语言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异和联系,揭示语言变化的规律和趋势,以及指导语言教学和规范语言使用。
法律语言风格演变的规律及制约因素
明确的解释 , 也就 是 明知故 犯 , 即故 意 , 以后就 沿用 此 也 唐 意, 清末《 大清新刑律》 就采用 “ 故意” 过失 ” 和“ 。
简 明是法律文化发展 的必 然要求 , 法律语 言 只有简约 、
格就兼具“ 庄重 、 典雅 、 约” 简 的特点 ; 法 国民法典 》 通俗 《 就
易懂 , 简洁 明快 。 法律语言作为普通语言 的一种功能变体 , 其主要任 务是 作为法律语言 的符号体现法律语言的特征 , 不仅具有普通 语
“ ” 秦律称“ 眚 ; 故意 ” 端 ” “ 失 ”成 为“ 端 ” 汉 代称 为“ , 过 非 ;
法律语言的风格 是法律 工作者在立 法 、 司法领 域 内, 运 用全民语料恰 当地表述法律 的内容时 , 针对特定 的交 际 目的 和交际对 象 , 所形成的语言表达的格 调和气 派。由于其 适用 范围和对象 的特定性 以及法律本身的强制性 、 权威性和严 肃 性, 法律语言在文本结 构 、 词择句等 方面体 现出 了 自身 的 选 特色 , 在 长期 的使 用 过 程 中逐 渐形 成 了相 对 独 立 的风 并 格 。 唐律疏议》 ¨ 如《 作为 中国古代法律 的集 大成 , 其语 言风
第7 卷
第3 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a fHe a u iilP lc cto a lee o r lo n nJ dca oieVo ain Colg n l
20 09年 9月
S p. . 】7 No 3
法 律 语 言 风 格 演 变 的 规 律 及 制 约 因素
张青荣
深入理解法学研究中的法律语言与术语
术语统一性
法律语言中的术语具有统 一性,有助于在不同法律 文本中保持概念的一致性 ,便于理解和适用。
语境依赖性
法律语言中的词汇和表达 往往依赖于特定的语境, 通过上下文的理解来准确 解释其含义。
规范法律文本表述
文本规范性
法律语言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使 得法律文本在表述上具有规范性、严 谨性和逻辑性。
跨文化法律人才的培养
国际化背景下,培养具备跨文化交流能力的法律人才至关重要。这要求法学教育不仅要教授专业知识,还要注重培养 学生的跨文化意识和交流能力。
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
国际化背景为各国法律界提供了更多的交流与合作机会。通过分享经验、共同探讨法律问题,可以促进 各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提升跨文化交流能力途径
学习不同法学流派观点
了解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和术语使用,拓宽视野,增强分析问题的 能力。
掌握法律论证方法
学习法律论证方法,提高法律语言表达的逻辑性和说服力。
THANKS
学习外语和法律专业外语
掌握外语和法律专业外语是提升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基础。 通过学习外语,可以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语言表达习惯 和法律术语含义。
参与国际法律实践活动
参与国际法律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国际商事仲裁等, 可以帮助学生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和程序,提高跨文化交流 能力。
加强跨文化培训和教育
在法学教育中加强跨文化培训和教育,可以帮助学生了解 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提高跨 文化意识和交流能力。
பைடு நூலகம்
准确性原则
使用法律术语时应确保其准确性,避免 使用模糊或不确定的词汇。
一致性原则
在同一法律文本或语境中,应使用相同 的法律术语,确保表达的一致性和准确 性。
论法律术语的特征及翻译原则
论法律术语的特征及翻译原则一、前言我国对外交往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活动也日益频繁,而一切法律活动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监管,因此,对国内外的法律法规的翻译需求空前旺盛。
但是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水平和翻译态度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
有些法律法规的翻译,在词汇层面并没有尽最大的可能体现出法律文体同其他文体的差异,不符合法律词汇特征的翻译随处可见。
此外,将原文本中的同一法律概念在目标文本中用多个不同的法律术语表述的情况也不鲜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英文译本将对著作权的“侵犯”时而译成“prejudice”(如第12条)时而译成“infringe”(如第48条)。
鉴此,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术语的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翻译的出路。
二、法律术语的特征法律词汇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由法律术语和日常用语构成。
法律术语是指“具有专门法学涵义的语词”[1](p42)。
法律术语为法学专业领域内的交流提供方便。
法律术语的来源也有多种途径,有的从常用词汇转化而来,有的从古代的法律沿用至今,也有的是从外国法律文件中移植而来,还有的是在法律事物实践中创造出来的。
总体来说法律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1.词义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法律文本中有一部分词汇被成为法律专业术语,也有学者如杜金镑将这类词汇称为法律核心词汇[2](P79),它们虽然数量不多,但是使用频繁,地位稳定,最具有法律语言的特征,如“法人”、“无行为能力人”、“defendant(被告)”、“estoppel(禁止翻供)”等。
它们仅仅出现在法律语体中,并使法律语体与其他语体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和新闻报道等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2.词义具有排他性每一个法律术语只能表达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
法律术语的词义必须单一而固定。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对其有同一的解释。
不仅法律专门术语要求词义单一,由民族共同语转化而来的法律词汇也必须表达单一的法律概念。
有些民族共同语属于多义词,但是其中一个义项在法律语境中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这种法律词汇也被称为人工法律术语[3]。
专业的语法变异
专业的语法变异语法是语言的基本规则,它决定了我们如何构建句子以及如何表达意思。
然而,在不同的语境中,语法规则可能会发生变异,即语法的改变和适应。
专业的语法变异是指在特定领域或专业中出现的语法变化。
本文将探讨专业的语法变异的原因、特点以及对语言使用的影响。
一、专业的语法变异的原因1. 表达专业概念:不同专业领域需要传达特定的概念和思想,为了更准确地传达信息,专业语法变异会出现。
例如,在科学领域,被动语态的使用较为普遍,以强调实验的客观性和结果。
2. 形成专业术语:专业术语通常由特定领域内的专家和从业人员创建和使用。
这些术语可能使用非常规的语法结构或特定的词汇,以满足特定领域的需要。
3. 约定俗成的规则:在某些领域中,为了迅速有效地进行交流和沟通,专业语法规则会得到简化和约定。
这些规则可能缺乏标准语法的严谨性,但在该专业领域内得到广泛接受和理解。
二、专业的语法变异的特点1. 术语使用:专业的语法变异中,术语的使用是非常显著的特点之一。
特定领域的术语需要按照规定的语法规则和约定来使用,以确保传达准确的含义。
2. 关键词位置变化:在不同的专业领域,关键词的位置可能发生变化。
例如,在法律文件中,法律条款通常会出现在句子的开始,以强调其重要性。
3. 词汇选择:专业语境中,词汇的选择可能具有特定的偏好和倾向。
某些领域可能更偏好使用正式和学术化的词汇,而其他领域可能更倾向于使用简洁和实用的词汇。
三、专业的语法变异对语言使用的影响1. 交流效果:专业的语法变异使得专业人士能够在特定领域内进行有效的交流。
这种变异提供了一种共同的语言框架,促进了信息的准确传递。
2. 接受范围限制:专业的语法变异可能会限制特定领域外的人对该领域语言的理解。
这种语法变异可能会导致跨学科或跨领域交流时的困惑和误解。
3. 语言变化:专业的语法变异也会对语言的演变产生影响。
当专业领域的语法规则在其他领域得到接受并使用时,语言整体的语法规则也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
浅析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的成因
浅析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的成因[摘要]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发展而来的,具有普通语言的共性,即模糊性、概括性和歧义性。
语言本身具有的模糊性、概括性和歧义性决定了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
法律现象的复杂多变使法律语言在规范这些现象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运用模糊性法律语言、概括性法律语言和歧义性法律语言。
但是,这些意义不确定的法律语言的存在都是为了实现法律规范的准确性服务的。
因此,法律适用者应当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使不确定性的法律语言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概括性;歧义性一、引言Deborah说:“语言本身就是不确定的。
”[1]语言作为人类交际活动的重要工具,目的是为人类精确地传达丰富的交流信息与情感。
然而,由于语言本身固有的因素,在语言的各个层面上,均存在着不确定性。
在语音层面存在着诸如同音异义的现象;句法层面存在着诸如词类的混杂、结构上歧义组合关系以及省略现象;句子及话语层面存在着诸如多项言语行为混合及言语模糊的段落。
[2]法律若要规范人们行为的普遍行为准则,必须要用语言表达出来,才能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
正如英国哲学家大卫·修漠所指出的:“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达法律的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
”[3]在语言形成法律的过程中,其不确定性也随之而来。
二、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的成因法律与语言就像一对孪生姐妹,同生共存,密不可分。
麦考密克提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4]Peter M. Tiersma在Legal Language 开头就写道,“Our law is a law of words.”[5]具体来说,广义上的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包括模糊性、概括性和歧义性。
(一)语言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奥格登(C. K. Ogden)和理查兹(I. A Richards)的“语义三角”(semantic triangle)理论,“词”(word)必然是有所指的,也就是说,一定要有“词”——“概念”( concept)——“所指物”(referent)这样一个“三结合”或“三角关系”,才能产生意义。
浅谈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基础论文
浅谈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基础论文浅谈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基础论文一、法律语言学及其研究对象法律语言学是法律的载体,必须运用恰当的语言形式来表达。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倘若向语言学方面倾斜,其研究的侧重点就是法律专业领域专业化语言的系统、规律以及运用技巧等问题。
受法律工作这一职业影响而形成的语言变体就是法律语言,在法律语言的符号系统中有一整套数目可观的法律专业术语,而这些专业术语严格而又规范地应用于公、检、法、司、劳教、公证等具有不同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执法机关和单位,从而形成了法律语言系统的整体变异和个别变异。
因而,从理论上来说,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受法律工作影响和制约而形成的一种民族语言的社会分支以及这一分支中的种种语言变异现象。
二、法律语言学的体系法律语言学的体系包括法律语言学的逻辑体系和目标体系。
法律语言学的逻辑体系是指法律语言内部的结构系统及自身价值规律;法律语言学的目标体系是指法律语言学逻辑体系所应有的价值追求,涉及到法学、社会学、逻辑学、哲学等多种学科。
三、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理论基础1.语言学基础知识。
语言是一套符号系统。
作为一套符号系统,语言包含着三个构成要素,即语音、词汇、语法。
语音是语言的物质外壳,词汇是语言的建筑材料,语法是语言的语言的组织规则。
法律语言的研究必须紧紧围绕这三个要素进行系统研究。
民族共同语是一个民族的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使用的语言。
当一个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高度统一的时候,就会在其内部形成民族共同语。
民族共同语是一种高度规范化的语言,在语音、词汇和语法方面都有严格的规范化要求。
法律语言没有自己独立的词汇系统,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语法规则,它使用的是民族共同语的基本词汇和语法规则,所不同的仅仅是在民族共同语的词汇系统和语法规则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有所改变,并且选用独特表达,从而形成了一套专业化的词语体系和独具的法律专业的风格特色。
法律语言不能脱离民族共同语,而是要将那些法律专业的词汇融入民族共同语的其他成员中一起使用。
刑事诉讼法 语言不规范问题探析
语言不规范问题探析《刑事诉讼法》【摘要】本文结合若干具体条文从语法、逻辑、词汇三个方面详细探讨了现语言不规范刑事诉讼法行中存在的语言不规范问题,并指出了优化立法语言的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关键词】立法语言一、语法规范问题(一)主谓宾搭配不当第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判处管制、1.该句属于动宾搭配不当。
谓语的对象是介词提示的搭配不当,“执行”“对于”“罪犯”,显然“执行”“罪犯”应该在后面加上三个字。
“罪犯”“的刑罚”第47条规定: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2.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该句在语法上存在诸多问题。
按照该法条的”(1)动宾搭配不当。
规定,质证”的对象是“讯问、“证人证言”。
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讯问与质证的概念。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采用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他方法证明证据效力的活动;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审讯的过程。
因此对证人证言尚说“质证”得通,对之却存在明显的语病。
讯问的对象不应该是证人证言,而应该是犯罪嫌疑人。
即使此处“讯问”不考虑语法搭配,也应该将一词改为第二章第三节“讯问”“询问”,这才能与《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相配套。
当然,的对象应为而非“询问”“证人”“证人证言”。
(2)主谓搭配不当。
“证人证言……,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句中,的主语成了”“听取”“证人证言”,这是十分明显的病句。
立法者本想表达的意思是“(法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与后面的“法庭查明证形成前后呼应。
但语法上的混乱使得该句在理解上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容易发生歧义。
笔者认为,该条应作如下修改: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人双方询问、质证。
论刑法语言的特点及困境
论刑法语言的特点及困境摘要:刑法作为国家机器的支柱,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有着其自己的语言风格和特点,对刑法用语的要求也不同于其他学科,刑法在满足法律所具备的要求的同时,它有着自己的语言风格。
为了在刑法事实与刑法规范之闻建立起张力,正确地运用刑法规范解决事实问题,就必须了解和解决刑法语言模式存在的问题,找出根源之所在,以期能找到解决困境的路径尝试。
关键词:刑法语言刑法刑法作为国家机器的支柱,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有着其自己的语言风格和特点,对刑法用语的要求也不同于其他学科,刑法在满足法律所具备的要求的同时,它有着自己的语言风格。
语言是法律的载体,只有借助于语言的形式,法律规范才能传达到法律工作者和普通民众中,才能解释法律的规范,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直观的执行行为,发挥法律的效力。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刑法的语言建立了特有的风格和特点,力图使用这些语言,来阐释法律的精髓和意义,用有限的法律条文来解决法律执行过程中错综复杂的情况。
一、刑法语言风格特点1.1 语言平实刑法的语言表达不追求绚烂多彩,不会采用夸张、比喻等修辞手法,也不会使用华丽的辞藻。
使用较为朴实的语言来叙述事实,力图使每一个公民都能理解法律的思想,这是刑法语言制定的出发点。
采用平实的语言,目标就是要让不同水平、不同素质的公民都能看的懂法律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
1.2 语言严谨刑法的语言追求严谨,体现在有两个方面,语言的逻辑性和表意的准确性,这不仅仅是刑法的特点,也是法律语言的普遍特点。
刑法语言的逻辑严密,表达条理清晰,囊括范围详细周密,鲜有漏洞,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而表意准确,选词恰当,不管是一般词汇还是法律专业术语的选用都充分遵守准确性原则,词语的意思清楚明白而单一,概念贴切,没有歧义。
1.3 语言庄重刑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强制力执行和实施的规范和标准,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循的法律规范,因此在语言表达这方面相对庄重、大方和体面,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简论词语变异及语境
简论词语变异及语境简论词语变异及语境对于“语境系统”,语言学家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语境包括“语言语境”和“非语言语境”。
“语言语境”就是“上下文”和“上下语”,相对于英文的“linguistic context”。
而对“非语言语境”的范围问题,学术界则分歧较大。
本文讨论的范围局限于“语言语境”。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简论词语变异及语境,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语境是词语变异的必要条件系统理论有一条基本原则:“部分”的性质并不仅仅是由它自身的构成要素所决定,同时也要由系统的“整体”来决定。
语言系统也不例外,单个的词语在连续的语流中,其意义也要由系统的整体——语境来决定。
一个词语一旦与特定的语境联系起来,其意义便不再是一个从发送者到接受者的稳定不变的实体。
在具体的言语活动中,词语意义由于受到语境的干扰,或偏离原义,或临时增添新义,或发生语义转移,总之会临时产生种种词典中所不能找到的附加意义。
(1)他穿着一身又肥又大、沾满血迹的屠户服,头发雪白纷乱,面孔上全青红皂白,他连自己都不认识啦。
(莫言《十三步》)(2)替这小丫头悄悄卸下包袱吧。
三个月了。
(池莉《不谈爱情》)“青红皂白”在“面孔上”这样的语境制约下才产生了“青一块,白一块”的字面义;“包袱”受后面“三个月了”的提示产生了“怀孕了”的具体含义。
从信息论角度说,人们在社会交际过程中相互传递信息,因而作为交际工具的语言也是传递社会信息的工具,是信息的承担者。
言语交际过程是说、听双方将信息用语言符号进行编码、传递和解码的过程。
从信息学角度来考察,语言符号的编码和解码是以话语为单位的,说听双方除掌握语言代码的规则以外,还必须掌握话语在与语境联系中所承载的实际信息,这样交际才能成功。
如果没有后面“三个月了”的提示,卸下的就是具体的“包裹”,语言代码规则的编码与解码到此结束。
但是在例(2)这个特定的语境中,“包袱”所承载的不是“包裹”的信息,而是“怀孕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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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 N G S A N G
试论法律术语律 术语作 为 法律语 言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是全 民共 同语 的变体 , 在语 音 、 语 义和 语 法等 方
面都存在变异现象, 这种情况 的产生受语言机制影响。法律术语语音变化、 语义单义、 语义对义、 词类转 变、 词性游移 、 句法结构凝缩 、 缩减构词等变异形式与语 言的排除机制、 经济机制、 对称机制和类推机制
一
些法 律术 语 以其 独 特 的构 词 方式不 同于全 民共
律术语在继承中有扬弃 , 在沿袭 中求更新 , 旧法律术语 同语 的一般 构 词方 法 , 如“ 履 行 不能 ” , 指 的是 “ 债 务 人 隐退 , 新 法律术 语增 加 , 其 语 音和语 义 和语法 结构 都会 因某 种原 因 ,事 实上 已经 不可 能履 行债 务 ” , “ 不能” 表 发生 相应 变化 。 示 的是 “ 无 法实 现性 ” , 具 有 了实在 意义 。显然 , 这 排 除
一
言现象的存在 , 通常都是一种语言机制起作用 , 有时是 些全民共同语成为法律术语后 ,其语义完全排 两 种或两 种 以上 的语言 机制 在 同时起作 用 。法律 术语 除了原词 义 内容 , 这 也 与排 除机制 有一 定关 系 。例如 : 变 异现 象与语 言机 制 密切相 关 。本 文 就法 律术语 的变 “ 瑕疵” , 日常用 语 中指 “ 微小 的缺 点 ” , 在法 律术语 中意
、
法律 术 语 变 异 与 排 除 机 制
义 只能 用 同一 个法 律术 语来 表示 ,无 论处 于静 态还 是
自然语 言本 身就具 有一 种 自动 的排 除机制 ,对某 进 入特定 语境 都呈 现 出单义 的特 征 ,必须 排 除其他 义
语 言现 象只 能有 一种理 解从 而排 除其 他领 悟 。语 言 的 项 。
排 除机 制对法 律术语 的变异起 了重要 作用 。
当然 , 一 些法律 术语 在法 学词 典 中有两 个 义项 ; 如
过失 ” : 指刑 法 中行为在 犯 罪时 的一种 心理 形 态 ; 指 民 法律术语是法学领域 中具有法学 含义的专业 用 “ 语 。可 分为 : “ 纯 法律 专 门术 语 ,用来 确定 某一 法律 概 法 中过错 的一 种形 式 , 即应 注意 、 能注 意而 不 注意 的状 念; 次法 律 专业 术语 , 是 法律 专 业惯 用 常用 语 ; 法 律专 态 。但是 , 在 实践 中 , 根 据特 定语 言环 境 的要求 只能 使 门术语 ,这 类法 律专 业术语 已经 渗透 到人们 的 日常 生 用其 中一个 义项 , 而排 除另 外一项 , 要 么是 刑法 意义 上 活中, 逐渐 和非法 律专 业词 汇融合 在一起 。 ” f 1 ] 这三 类词 的“ 过失” 。 要 么是 民法意义 上 的“ 过失 ” , 不 能 同时具 有 语 既有从 全 民共 同语 中吸收 的成分 ,也 有沿 用古代 和 两个义 项 。 旧有 的法律 术语 , 还有从 国外 引进及 新创造 的词语 。 法
“ 不能 犯 ” 中 的“ 犯” 是指 “ 犯 罪预 想 的结果 ” 均 为名 词性
二、 法律术语变异与经济机 制
结构 。 在全 民常用 语 中 , “ 任意” 作 为副 词不 能修饰 限制
共犯 , “ 不能” 作 为 否定 副词加 能愿 动词 , 经 济机 制 就是利 用 语 言 的经 济 原则 来 制约 语言 运 名词 性 结 构 ” 任意” 同理 。 用的一种语言机制。它是各 民族语言中典型的共有属 与“ 与法 律术语 简 明性 的要 求一 致 ,不少 法 律术语 是 性 。在法律术语语义 、 语法变异现象 中, 我们都可以观 对 一些 常用 的但 是 比较 复杂 的词语 或 者句 子进 行简 化 察 到经 济机制 的作 用 。 形成的, 如“ 显失 公平 ” 是“ 明显 的有失 公平 。” 的缩 减 , ( 一) 语 义 变异 与经 济机制 适格” 是“ 符合 条件 和资 格 。 ” 的缩减 。 缩减 在 全民共 由于客 观事 物 的丰 富性 ,全 民共 同语 中存在 着大 而“ 同语 中本来是临时使用 , 在正式场合往往不用 , 如果缩 量 的多 义词 ,让 一个 词兼 表 有联 系 的几个 意 义而 不必
1 3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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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2 0 1 3 ・ 6
CANGSANG
了“ 不能 ” 在 共 同语 中为情 态 动 词 , 无 法 独立 , 不 能 放 人 ; 后者是指犯罪虽已开始进行 , 但不可能达到犯罪预 在动 词之 后 的用法 。 想 的结果 。“ 任 意共 犯 ” 中的“ 共犯” 是指 “ 共 同犯罪 人 。
异与语 言 的排 除机 制 、 经 济机 制 、 对 称机 制 、 类 推 机制 为 “ 产 品所具 有 的对使 用者 或消 费者 或者 其财 产有 不
等之问的关系展开讨论。
一
合 理危 险 的状 态 ” 。这是 法律 术语 的单 义性 所要 求 的 ,
一
个 法律 术语 只能 表述 一个 法律 意义 ,同一个法 律 意
有 密切 的关系 。
关 键词 法律术语 语 言变异 排 除机制 经 济机制 对称机 制 类推机 制
语 言 的发展 变化 离不 开语 言变 异 ,没有 变异也 就
语 音变 异在 语 言 的发 展 中进 行 的 速度 很 缓慢 , 数
没有语 言 的发展 。语 言变 异是语 言 在运 用过 程 中受到 量极 少 。法 律术语 语音 的变异 , 完全 符合 这一 特点 , 且 语 言 内外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出现 的变化 情况 ,语 言系 局 限于个别 词语 。如 “ 告诉 ” 作 为 日常用语 , 是“ 说 出 而 统 中出现 的新质 要 素 以及 偏离 或违 反 了原语 言系 统规 让对 方知道 ” 的意思 , “ 诉” 读轻声 。法律术 语 的 “ 告诉” 则 的各 种 现象 。 人 类语 言普遍存 在变 异现象 , 法律语 言 表示 “ 被 害人及 其法 定代 理人 向法 院控 告犯 罪人及 其 就是 从全 民共 同语 言 中分 化 出来 的社 团变体 ,在 发展 罪行 , 并要求 追究 其刑事 责任 的行 为 。 ” “ 诉” 为去 声 , 这 中, 一定会 产生 语音 、 词汇 、 语 法要 素 的变异 , 也体 现在 种语音变异利用排 除机制避免 了因同音 而引起 的误 法 律语 言词 汇 的核心成 分一 法律 术语 上 。而某 种语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