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诉权制度研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者:王衍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法院审理后的救济制度,它与第三人参诉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司法程序中对第三人的保障制度。
本文就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讼法;制度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其中民诉法第五十六条新增第三款规定,标志着我国正是确立了实行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案例介绍案例一:2011年5月,原告周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戴某、林某签订的厂房买卖协议有效,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同年6月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于当日生效。
可是不久之后,2012年案外人李某到法院申诉称,戴某、林某早在2002年时就已和李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交由李某管业使用,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之间尚有纠纷未解决。
故李某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撤销周某与戴某、林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调解书。
案例二:2011年10月,被告陈某因民间借贷关系尚欠原告叶某90万元借款。
不久,原告叶某发现,陈某为逃避债务,采取在法院以调解的方式无偿将其享有的浙江某公司50%的股权确认为吕某所有,致使原告在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原告叶某以案外第三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陈某与叶某的调解书。
二、以案例为基础分析论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异同关于案例一,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未颁布实施前,完全可以适用民诉法中案外人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再审程序是特殊的救济程序,其目的在于纠错,如果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或者依法改判。
虽然我国原民诉法第十六章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再审程序只对生效裁判中的双方当事人发挥救济功能,而对受到错误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来说,却无法利用再审程序寻求救济。
但2008年最高院颁布的《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为第三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弥补了原民诉法的缺陷。
旅行社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研究
承保的是 由于旅行社 的过错 而对旅客所承担 的赔偿 责 偿 而陷入经 营不能的地步 。因此 ,填 补旅行社 因承担
任 。在旅 行社责任保 险法律关 系 中,旅行社及保 险公 赔偿 责任而受 到的损 失 ,是旅行社责 任保 险的惟一功 司为保 险合 同当事人 ,旅行社 和保险公 司之外 的人 为 能 ,受 到伤害 的第 三人 ,不能直接请求保 险人 ( 保险 保 险合 同之外的第三人 。本文 所探讨的旅行社责任保 公 司 )给付赔偿金 。另外 ,基于合 同相对性 原理 ,旅 险中第 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指 在旅行社与保险人订 立 行社责 任保险合 同的当事人是旅行社 和保 险公司 ,第 的责任保 险合 同之外 的受 害第 三人依法或依约定享有 三人 与保险合 同不存 在法律上 的关 系 ,保 险公司对其 的请求保 险人 给付保 险赔偿金 的权利 。
收稿 日期 :2 0 . l 5 0 9o 一 0
作者简介 :肖萌菊 ( 9 0 ) 18 ̄ ,女 ,河南邓州人 ,西南政 法大学民商法 学院硕士研 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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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萌菊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中第三人直接请 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研究
以向受害第三人直接给付保 险赔偿 金 ,而且 ,更 应该 续 ,再 由旅行社到保险公 司索赔 ,旅行社得到保险金 承认受害第j人对保险公司给付 责任保 险赔偿金 的请 后 ,再给付第三人 。这种方式 中,第 i人承受着赔付
向保险公 司支付保 险费 ,保险公 司承担旅行 社在从事 是否享有对保 险人 的直接请 求权 的认识就存在分歧 。 旅游业务经营活 动中致 使旅游者人身 、财产遭 受损害
一
而应承担 的赔偿责任 的一种责任险 。这 意味着 ,投保 的责任保 险 ,责任保险是为 了被保 险人的利益而存在 旅 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 要和保险公 司签订合 同 ,游客 的 ,是为 了弥 补被保险人 因对第 三人 承担赔偿责任所 在 遭受人身 、财产损 害应 由旅 行社承担责任 时 ,保 险 承受的损失 。具 体到旅行社责任保 险 ,其设 立的初衷 公 司进行理赔 。旅行社 责任险在性质上 为责任 保险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摘要]为遏制恶意诉讼,强化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与已被《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一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在不同条件下的三种救济途径。
文章旨在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分析以及对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理解方面的思考,以期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再审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和制度简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法国,我国学者将其译成第三人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
[1]如今,当事人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得到生效裁判文书,以此获得合法的执行根据,侵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
为了遏制上述所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即赋予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附条件并且附期限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比较分析《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作者:金宏武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24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第三人参加之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来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近几年在我国虚假诉讼频繁发生,上述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在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竟然变成缺陷,导致其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即便第三人能够利用这些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诉讼成本也逐渐增加。
首先,就第三人参加之诉而言,法律能够给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第三人必须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追加而成为当事人,否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产生效力,也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无从知道诉讼已经发生,人民法院也很难毫无遗漏地发现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尤其是在原被告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这些第三人就更是无法参加诉讼,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如果通过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样也需要一个前提,即案件必须进入执行程序,这两项制度的原理即在于通过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的判决是给付判决,且被告主动履行,第三人就无法通过上述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等到发现权益受损,则只能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由于再审立案审查严格,且周期长,无疑为第三人的维权增加难度,诉讼也会提高。
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第三人未直接占有执行标的,同样也存在第三人因无从知道执行行为从而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的情形。
此外,法院的判决如果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由于此种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也就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会造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浅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的既判力造成 冲击 ,所 以应适 用普通 程序 ,以彰显 审理 的谨 慎 性 ;其次 ,在 回避 问题 上 ,我 们应 当尽量让 原审 判人员参 与 审 理。一方面由于撤销 之诉 的审理重 点是 围绕原 审案外第 三人 因 素而不是原审原、被告 因素 ;另一 方面则 是 出于法官熟 悉案 情 利于案件 审理 的考 虑。另外 ,从我 国的审情来看 ,否定 回避 的 同时必须 予以明确 ,第 三人 在撤销 之诉 中的胜诉 并不意 味着原 案审判人 员作 出的裁判是 错误裁 判 ,否则 势必会 影响原 审判人
员 的审判倾 向性 。 第三 ,诉讼结果方 面。撤销 之诉属 于形 成之 诉 ,胜诉 的结 果是改变或者撤销 原审裁判 内容错 误 的部 分 。新 民诉 法规 定 的 范围还包括裁定和调 解书 ,由此 引发 的第一 个问题 是 以撤 销之 诉 的判决形式去否定原诉 讼 的裁定或 者调解 书 的实质合法 性在 法理上是否妥 当。笔 者 以为,两 者 的法 理还 是应从撤 销之诉 的 独立性去理解 ,后诉 的结果 并不 以前诉 的结果 为依据 ,后诉 的 目的在于纠正前诉裁判 对第 三人权 益侵害 的部分 。当前诉 的调 依据 《 民事诉讼 法》第 五 十六 条第三 款 的规 定 ,能够 提起 解书和后诉的判决 书并存 时 ,执行过程 中应当 同时予以尊重。 四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的 限 制 第 三人 撤销之诉 的适 格 主体是有 独立请 求权 的第 三人和无 独立 从第三人撤销 之诉 制 度 的立法 意 图观 察 ,就 其本 质 而言 , 请求权 的第 三人。 有 独立请 求权 的第 三人 因对 当事人 双方 的诉 讼标 的有 独立 是对判决的既判力 的突破 ,是立 法者在 追求 司法 的权 威性 以及 的请求 权 ,其 固然可提起 第三人 撤销诉 讼 以维护 自己 的合 法权 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和追求 实质正 义这两 种冲 突的价值 理念 下权 益 。具体来说 ,有 独立请 求权 的第三 人有 双重救 济权 ,既 可 以 衡抉择的产物 ,并试 图在两 者 的冲突 中寻找契合 的平 衡点但 是 通过普通程序来 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也可 以通过第 三人 撤销 仅仅从条件性的限制仍 然不足 以防止 滥用诉 权 的发生。对第 三 人提起撤销之诉 的限制从一般应该包括 以下内容 : 之诉来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 第一 ,惩 罚和制 裁滥诉 行为 。为 了遏制第 三人 滥用 撤销判 无独立请 求权 的第 三人 有 两种 类型 ,即辅 助 型 和被 告 型。 因为 只有被告 型无独 立请 求权 的第 三人 才可 能被判决 承担 民事 决之诉的行为 ,应充 分利用 诚实信 用原则 对于规 制滥 用诉权 的 责任 ,所 以只有被告 型 的无 独立请 求权 的第 三人才是 第三 人撤 效力 。如果法 院认 为第 三人 提起 的撤销判 决之诉 实属滥 用诉 权 销之诉 的适格原 告 。但是 ,被判决 承担 民事责 任 的无 独立请 求 的行为 ,那 么可以依 据诚实 信用原则 对此 种行 为判处 一定 的惩 权 的第三人享有 当事人 的诉讼权 利 和义务 ,因此其也 可 以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权利 的救济 。 三 、第 三人撤销之诉适用分析 新 《 民事诉讼法》 已于今年 1月 1日起 开始实 施 ,撤销 诉 罚和赔偿 金。 第二、限制提起第 三人 撤销之诉 案件 的类 型。第三 人撤销
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案例引入:
∙ 包头空难事件
评析:
为了保护地面、水面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 应当由法律法规明确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性质和赔偿范 围。
第一节 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概述
• 一、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责任当事人的界定 (一)地(水)面第三人的范围 (二)航空器经营人的界定
1.保险与担保的基本规则 2.保险人或保证人的保证抗辩权 3.关于保证金优先支付的规定 4.符合法定条件的免诉权
第三节 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
• 一、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诉讼管辖 (一)我国法对于管辖权法院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 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 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一)《民用航空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1952年《罗马公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三、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的索赔主体
第三节 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
• 四、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我国对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定
总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如下: 1)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2)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同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 惠关系 ; 3)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我 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4)申请人提出执行的请求。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该判决国与我国没有条 约或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2号为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1 . 应否受理对财产保全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仲裁裁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专章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法院以外机构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均不予受理。
2 . 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否受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3 . 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一审。
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4 .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虽然并不相同,但在评价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具有相同性质和功能,因此,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中所称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中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依法应当回避。
5 . 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民事权益”的范围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之一。
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之现状及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之现状及完善【摘要】我国的第三人诉讼制度呈现空泛化,而且在具体规则、诉讼理念和当事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着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
本文介绍我国相关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剖析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新型第三人问题;职权主义色彩;资格异议制度;程序选择权我国民事诉法第56条(1、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以是否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为依据,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但法律并未对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第三人诉讼行为的效力及其界限、判决效力等进行规范,法律规定的缺失不仅给实务操作带来一定的困惑,同时也使得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相对单薄和不合理一、实务问题研究(一)新型第三人问题司法实践中会遇到既不同于现行的无独立请求权,也不同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不是诉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既非原告,也非被告,但他们与案件的处理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实务操作中一般是把他们列在第三人的位置上,而事实上,他们是实质上的原告或被告。
他们是一种必须追加参与诉讼的新型第三人,如不追加该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诉讼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将在事实上剥夺他们的诉权。
(二)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原告、被告既存诉讼的依据,是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按通常理解,这种“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与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不是诉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但因为诉争法律关系的“本案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另一法律关系。
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代位权的法律思考
起 的非合 同之 债 ;2 在被保 险人 险合同约定的损害第三者的保险 请求赔 偿的权 利 。代位 求偿权 和 ()
都源于 民法债权 提出 保险索赔申请后, 被保险人享 事故发 生且被 保 险人 负有 民事赔 第三者代位权 , 有请求责任保 险赔款 的权利 , 被 偿责任 , 则 即使被保 险人还未提 出索 转移原则, 但是在诸多方面存 在 保险人为债权人, 负有保险理赔责 赔 , 保险公司已负有支付赔款的义 重大 区别 : 即负有了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任的保 险公司为债务人 , 实质上 属 务, 首先, 权利主体不同。代位
于保 险合 同之债 。因此 , 正常 的保 债务义务 的债务人 。简 而言之 , 求偿权是保险人( 责 保险公司) 的权 险事故和索赔程序发 生后 , 从法理 任保险事故 发生 , 保险人和保 险 利 , 被 向第 三者追偿 ; 而第 三者代位
上随即产生 了上述 双重 债务 债权 公 司立 即形成 了保 险合 同规 定赔 权属于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 向
形式授予责任保险的第三方受害 给债权人 的债 权带 来 的损 害 , 保险是一种以无形的经济赔偿责 以 者有 直接 的索赔请求 权 。笔 者认 保 障债权人 债权 的实现 。代 位权 任为保 险标 的的 财 产保 险 , 于 属
为 , 《 险 法 》 十 五条 确 认 了 的构成要件 是代位 制度 的核 心问 广 义财产保 险范 畴 。 新 保 六
依据保险合 系上看 ,1第三者 受害方 享有请 被保 险 人 领 取 赔 款 的权 利 。 因 应被保险人的请求 , ()
被保 险人 和 保 险 公 司 问 的权 同规定 赔 偿 被保 险 人 的损失 后 , 求 被保 险人 经 济赔 偿 的权 利 , 因 此 , 此, 第三者 为债权 人 , 被保 险人 为 利义 务关 系 , 并不是 以被保 险人索 在其赔 偿金额 限度 内依 法代位 取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遍承认的当事人制度。
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逐渐萌芽、确立、完善的。
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和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都对之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随后,日本、奥地利、旧中国、苏联等国都加以借鉴,作出了相应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即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在这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称作本诉,第三人提出的诉称作参加之诉。
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是以《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有关规定为核心,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
但是随着民事诉讼实践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理论的不断深入,目前第三人制度的有关规定已不能充分满足司法实践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有必要在理解、巩固第三人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
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第65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诉讼标的有独立权利、义务,并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以下将从三个方面理解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参加诉讼并非为了维护原告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基于其对本诉诉讼标的有独立的权利、义务而参加到诉讼中的。
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基于本诉原告、被告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侵犯了第三人的固有民事实体权利。
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从而针对本诉原告、被告提起诉讼,形成了另外一个民事法律关系。
海上保险法代位求偿权与委付之比较
海上保险法代位求偿权与委付之比较代位求偿权制度和委付制度作为保险法中的特殊制度,其设立是为了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制度产生的基础是保险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
保险人被赋予了特别的法定权利,代位求偿权制度赋予了保险人法定债权的代位权,委付制度赋予了保险人物上代位权。
在财产保险中从赔偿原则必然推出代位原则,包括保险人在赔付全损后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后对第三人的债权的代位权,即通常所称狭义上的代位求偿权。
①代位求偿权制度基于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产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基于一个赔偿性质的合同,同时获得保险人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双重赔偿。
在定值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发生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根据英国的判例,保险人仍有权主张实际损失的代位请求赔偿权。
②但是在我国立法中,《保险法》、《海商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相互矛盾的规定,按效力规则,应当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3条中的规定,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法中特有的制度,委付是典型的物上代位权,指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③委付行为一旦成立,就相当于被保险人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委弃给了保险人,包括所有权、用益及担保物权、债权等。
保险人处理保险标的的所得,无论是否超过其赔偿数额,均归保险人所有。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不能附有条件,并且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进行委付,且得到保险人同意的方可成立。
代位求偿权和委付都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为了获得赔偿,将相关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两者都是被保险人为了直接从保险人处得到保险赔偿,无需向第三人索赔。
两种制度都是源于衡平法原理,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法基本原则下,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况,另外也是保护保险人利益,避免第三方逃避承担损失的责任。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探讨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探讨一、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述1.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含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作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使第三人取得债权之契约、利他契约、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为第三人之契约等,它是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对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学者对其称谓虽然不一,但含义大都相同。
在我国,学者较为统一的称呼是“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三个参与者,其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约人或受诺人,即合同债权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人称为立约人或承诺人,即合同债务人;第三人也称作受益人。
第三人利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而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在所不问。
其中,第三人未取得直接请求权的合同称为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
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第三人依当事人的约定享有直接请求权的合同。
在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没有基于合同取得直接请求权,债务人虽需要向第三人履行而免除他对债权人的债务,然而他对第三人并未负担债务,此时向第三人给付,不过是给付方法的差异,因此,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2.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征与一般类型合同相比,第三人利益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合同的订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合同一经成立,第三人即享有独立权利,这是第三人利益合同与普通合同最重要的区别。
在普通合同中,当事人须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进而签字盖章,从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不是缔约当事人,不必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当事人也不必事先通知第三人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一经成立,其便可以直接独立享受权利。
第二,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一般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除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种类无限制外,该第三人的范围也不受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可以是订约当时现存之人,也可以是未来可产生之人(如胎儿、设立中之法人)。
第三人制度研究
( ) 国 一 德
2 . 无独立 请求 权制度 下, 无 诉之判 ” 象违 背了 民事 诉讼法 “ 现
之 基本原理
德 国 民事 诉讼 法中规 定第 三人 加入他 人 的诉讼 必须满 足一 定的前 提要件 。单 是对诉 讼 的结果 具有 某利 平 益还远 远不 够。 l0
4 独立请 求权制 度被滥 用 , . 无 变相扩大 当事 人范 围
无独立 请求权第 三人参 J 诉讼或 为了辅助其 中一方 当事 人 , J u 以免 自己因所辅 助 的一方 败诉而 导致 自己在 法律 上处 于不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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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我 国现行 民事诉讼 法第三 人制度 解析
受托人可以独立身份向第三人主张权...
受托人可以独立身份向第三人主张权...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前天【审判规则】受托人基于委托,以独立身份与第三人签订购销合同,第三人对委托关系中关于提货前,货物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款到发货原则均明知。
同时,在购销合同关系中的交易习惯为,在第三人发出提货通知、受托人开具单据并同意货权转移时,相关货权才转移给委托人,后第三人并未履行合同义务。
因依据购销合同业务形成的交易习惯可知,受托人享有独立的地位,有权独立并收货并控制货权,且以独立身份向第三人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故该购销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有权依据购销合同项第三人主张交付货物的义务,当第三人未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民事合同法学买卖合同纠纷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购销合同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独立法律地位合同约束力【基本案情】2012年5月,厦航开发公司(厦X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南X金易公司(北京南X金易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NGJY12005的《钢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厦航开发公司作为买方,向南X金易公司购买Q235B材质的H型钢共计4500吨,合计货款金额为1 984.75万元。
支付支付货款的方式为三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后90日内交货完毕。
并约定了律师费在内的违约责任费用。
合同签订后,厦航开发公司向南X金易公司支付了三张票面金额共计1984.7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南X金易公司出具相应收据。
交货期限届满前,厦航开发公司向南X金易公司发送了《催货函》。
交货期限届满后,厦航开发公司向南X金易公司发送了《关于催告交货及解除﹤钢材购销合同﹥的函》,告知南X金易公司交货时间,如未在限期内交货,将解除《钢材购销合同》。
厦航开发公司与南X金易公司签订的上述《钢材购销合同》系受东方龙金属公司(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但厦航开发公司与东方龙金属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后因东方龙金属公司未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书》项下的付款义务,厦航开发公司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方龙金属公司、东方龙集团(厦门市东方龙集团有限公司)、李建财共同偿还厦航开发公司代垫的货款以及代理费用等。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诉讼形式,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的研究,探讨其制度内涵、审查标准及实践应用,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内涵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非诉讼当事人的第三人认为原诉讼的裁判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诉讼。
该制度主要针对原诉讼中未将其列为当事人,但其权利或义务受到原裁判影响的情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原诉讼裁判结果的错误或不当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三、立案审查的标准(一)审查原则立案审查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
即所提诉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且与原诉讼结果具有直接关联。
(二)审查内容1. 主体资格审查:审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法定资格。
2. 诉讼请求审查:审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证据材料审查:审查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是否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
4. 关联性审查:审查原诉讼结果与第三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与原诉讼结果具有直接关联。
(三)审查程序1. 初步审查: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主体资格、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
2. 实质审查:对第三人的起诉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深入调查。
3. 决定受理或不受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若决定受理,则通知第三人和原诉讼当事人;若不受理,则向第三人说明理由。
四、实践应用及问题分析(一)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为保护非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权利保护探究 ——受益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权利保护探究——受益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摘要: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作为当事人以外的受益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不适当时,保障自己的利益免遭损失呢?通过分析《合同法》第 64 条,可知我国在立法上过于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并未赋予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独立的履行请求权。
随着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纠纷增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必将产生一定的混乱。
因此,解决我国目前审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明确规定受益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论及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对受益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有必要先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界定。
学界对该概念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以向第三人给付为中心”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三方关系,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另一种是“以第三人债权为中心”说,认为只有当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权,才能构成第三人利益合同,两方观点分别对应广义和狭义上两种类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本文主要是以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为基础展开探究。
一、受益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一)正当性基础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通过当事人赋予其某种权利或利益的约定,取得对合同债务人独立的请求权,当债务人迟延给付或拒绝给付时,该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的债权人往往因缺少利益驱动而怠于行使诉权,或因某种限制无法行使诉权,此时若不赋予受益第三人独立的履行请求权,第三人就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救济,其利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也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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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我们更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完善船舶油污损害 的赔偿机 制 ,目前最有效 的解救 办法 就是建立 和完 善海 上强制责任保 法定权 利说 是受 害第三 人直 接诉权 的理论 依据 ,该种 险制度 。 理论具体分 为债权 人代 位权 、给付请求权 、给付受领权三项 参 考文 献 : 内容 。当受 害第 三人请 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被拒绝 时 ,有权 三 、直接 诉权 的 内容
制度 ,其存在的目的在于受害第三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补偿。国际法中, 《 年残骸清除公约草案 》、 《 年船舶燃油污染损
害民事责任公 约 》等制度都规 定 了直接诉权 。我 国只存在船 舶 油污事故 中的第三人 直接 诉权 ,规定在 《 海事诉讼特 别程 序
法 》。但是 《 海商法 》中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因此第三人诉权在 海商法学界备 受争议。
人给付 的赔偿金 的权利。 四、责任 保 险人对 第三 人的抗 辩权
三人直接诉讼权是指 ,在保 险事故 中 ,被保 险人对第 三人 造 成 损害时 ,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保 险人赔付 的权 利。此种制 度 的设 立 ,给予受害人更加周全 的保护 ,当第三人受 害时可 以直接对 保险人 行使诉权避免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或者
人赔付 。从 国际法范围来看 , 《 油污损害 民事责任公约 》、 《 燃油公约 》等都 确立 了第 三人直接诉权 。它们在要求强制 保险 的同时都规定第 三人的直接诉讼权 ,从而使直接诉讼构
成强制保 险的 内涵的一部分 。
当发生海上责任保险事故时 ,产生 的受 害第三人对保 险 人 的直接诉权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行使此项权利 ,而并 不 是第 三人 的权 利是如何 取得的 ,因此 需要 解决 如下问题 , 第 一 ,受害第三人对 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第二 , 保 险人对 受 害第 三人 的抗辩权 ; 第三, 保 险合 同等一 系列关联 问题 。 问题一 与三的核 心在 于保 险人 能否以与被保 险人 在合 同中约 定 的事 由来抗辩受 害人要求被保 险人赔偿 的请求 。国际法 中 例如 《 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 害物质损 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中 规定 ,责任保险人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人 ,在对其提起 的索赔 诉讼 中 ,有权援 引该 公约赋予被保 险人 的免责和责任限制 , 且责任限制的权 利不因被保险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放任而丧 失 。如保 险人 能够证 明损 害是 由于被保 险人 有意的不 当行 为 所致 ,保 险人则不用 承担赔付 责任 。且保 险人有 权要求 被保 险人参加诉讼 。当被保 险人在诉讼 中援 引抗辩事 由或 者免责 条款 ,保险人与此相对应也有此项权利 ,即使被保险人丧失 抗辩权 ,保险人仍然享有。责任保 险人具有如下抗辩权 : 第一 ,责任保险人有权援 引被保 险人对受害第三人 的抗 辩权 。第二 ,责任保险人享有完全独立的责任限制权 。即使 被保险人丧失对受害第三人的抗辩权 , 保 险人仍然有权依据 法律 规定 援引。第 三 ,保 险人可以以损害是 由于被保险人的 行为导致 的而提出抗辩 。第 四 ,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除了依 据实体法对抗第 三人 的直接请求权外 ,还 可以基于诉讼 时效 对受 害人进行抗辩 。 结合我 国 目前 的航运现状和我 国对进 口石油依存度 的加
延迟赔偿 。
二 、直接 诉权 与 强制 责任保 险 的关 系
在 国际法领域 ,直接诉权制度相继被采用 。这是否意味 着 两者必然要 同时存在 。从理论上说并不必 然 ,因为强制责 任保 险与直接诉权是两种不 同的制度 ,责任保 险是存在 于保 险人 与被保 险人之间 ,而后者是第三人享有 的实体权利 。但 是 ,笔者认 为两者的结合存在着必然 。强制责任保险 内在需 求直接诉权 ,直 接诉 权是保证强制责任保险实施 的手段 ,是 助其实现预期功 能的保 障。法 律逐渐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保 险人赔偿的 权利 ,使得 责任保 险制度的存 在更倾 向于保护受 害第三人 。当保险人 与被保 险人订 立保 险合 同,第三人遭受 损害时根据法律规定 即可获得赔偿 。但是如果直 接诉权 制度 不存 在的话 ,就会加大受害第 三人 的赔付难 度。责任保 险制 度 中第 三人的直接诉权制度 的存在具有很大 的公益性 质 ,只 有法 律赋 予第 三人直接诉权才能突破合 同的相对性要求保 险
请求公权力予 以保 护。直接请 求仅仅 以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 毕业论文 ,2 0 0 7 年3 月. 险合 同约定 的给付义 务为限给付请求权在船舶造成污染损害 【 2 】 邹海林 , 《 责任保险论 》,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1 9 9 9 年, 第3 7 页. 后 ,受害第三人有请求保 险金的权利给付受领权保险人 向第 三人 为保险赔偿金给付 时 , 该第 三人有予 以接受并保有保险
关键 词 :海上责任 保险 ;第三人 ;直接诉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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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 责任 保险 第三 人诉权 理 论 内涵
海 上责 任第 三人 ,是指在 海上 保险 中受害第 三人 ,是 存在 于合 同当事人 之外的第三人 ,对被保险人享有请求权 的
人 。但是 ,根据合 同法中相对性的原则 ,第三人并不存在于 合 同关系之 中,不 能直接根据保 险单约定取得利益 ,除非有 法律规定或者在订立合 同中对第 三人的赔偿 利益有约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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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文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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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年 时 代
Y O U T H T I M E S
2 0 1 5 年 第1 2 期
海 上责任保 险第三人诉权制 度研究
பைடு நூலகம்李海军
深圳大学法学 院 广东 深圳 5 1 8 0 0 0
摘
要:与传统海上保险不同,海上责任保险是一种新型海上保险形式。其中的第三人直接诉权,是一种独特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