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宁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公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学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1〕69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21号)精神,结合宁夏保险业实际,现制定《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国保监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宁夏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切实增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风险事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
近年来,我区保险业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利用机制优势分散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实践表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是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需要,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创新政府管理、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抓手。
目前,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仍然存在深度不足、覆盖面不广、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等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公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人民人寿宁夏分公司(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分支机构设立、整改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
各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不按照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但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二)各省级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宁夏保监局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及《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导入电子文档:1、设立申请书;2、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4、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5、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7、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人经宁夏保监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始筹建,并应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宁保监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保监发〔2013〕25号)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宁夏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宁夏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2013年6月25日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宁夏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应严格遵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属保险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四条宁夏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制定辖区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以下统称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统筹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五条宁夏保监局选择并委托具备资格考试承办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试承办单位)具体负责资格考试报名、考试组织、成绩公布、证书打印发放等相关工作,管理和维护资格考试电子数据及纸质档案。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从业资格:(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三)宁夏保监局少数民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政策照顾;(四)宁夏保监局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健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控制度,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防范化解保险中介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宁夏保监局根据《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宁夏保监局。
附件: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经营行为,引导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控制度,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宁夏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第三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业务经营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人收到经营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签订保险中介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开展业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五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应与保险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权责关系,加强对委托合同和客户关系的科学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营销员证件信息查询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营销员证件信息查询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营销员证件信息查询宣传工作的通知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为切实落实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发了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上线运行。
借助该系统,业内用户可实现对营销员的精细化全生命周期管理,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手机短信三种形式查询营销员相关信息。
为了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营销员证件查询方式及流程,营造有力的社会监督环境,现就做好营销员管理及证件信息查询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要继续贯彻落实好持证上岗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对于社会公众反映的持证管理不力、委托无证人员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司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各保险公司和宁夏保险行业协会要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及时记录、更新营销员管理信息,满足行业用户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
三、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将保险营销员证件信息查询服务方式及流程(见附件)向投保人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进行适度宣传;(二)在各营业场所门口悬挂宣传横幅,营业场所内部显著位置制作宣传展板。
四、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宁夏保险》刊物中安排专版对保险营销员证件信息查询服务方式及流程进行宣传。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宁夏保监局反映。
联系人:白鹤,电话:************,传真:************。
附件:保险营销员证件信息查询服务方式及流程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保险营销员证件信息查询服务方式及流程一、保险营销员证件信息查询方式(一)互联网(网址http://)(二)声讯电话(电话号码************)(三)手机短信(手机号码139****5949)图片(略)二、保险营销员证件信息查询流程(一)网站查询公众或者从业人员可以登录保险中介监管系统网站(),使用网站首页右侧中部的“查询平台”栏目,对资格证书持有人或保险营销员进行查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12月印发执行,为了使分类监管更符合我区实际,宁夏保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我局将依据《实施细则》对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采取扶优限劣、重点监管等措施,各公司应对照《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细则》的各项指标,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共同促进宁夏保险专业中介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附件: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附件: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机构防范风险能力,根据《保险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宁夏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分类监管对象是指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8日)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促进我区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宁夏保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提高认识,抓好贯彻落实。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填补了保险营销员监管法律的空白,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行为、提高保险营销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奠定了法律基础。
《暂行办法》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的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后续教育与违规管理等具体操作程序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将作为我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制度依据。
为此,各公司要将《暂行办法》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并组织所属保险营销员认真学习,保证《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建设。
各公司要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营销员入司离司、培训教育、考核奖惩、流动管理的相关流程规定;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保险营销员考试记录及资格查询制度、保险营销员注册登记制度、违规营销员行业禁入制度、优秀营销员年度评比制度,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各公司反馈。
三、加强保险营销员档案管理。
各公司应建立保险营销员个人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和奖惩情况等内容;要做好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和集中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的管理,《资格证书》必须由保险营销员本人持有,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何军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军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3【案件字号】(2019)宁01行终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凤梅刘煜姗宁丽【审理法官】高凤梅刘煜姗宁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何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当事人-个人】何军【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军【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本院观点】上诉人何军以平安人寿宁夏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工资和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为由向被上诉人宁夏银保监局投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军以平安人寿宁夏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工资和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为由向被上诉人宁夏银保监局投诉。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何军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宁01行终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军。
委托代理人王砚敏,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黄世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该局人身保险监管处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林雪媛,该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夏保监局、宁夏银监局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宁夏保监局、宁夏银监局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宁夏保监局、宁夏银监局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宁夏(银川)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灵武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永宁、贺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兰回商、宁东本富、掌政石银村镇银行,宁夏邮政公司,南京证券宁夏分公司、长江证券北京中路营业部:为了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一、规范代理保险业务行为(一)将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人。
各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前,应当先让客户填写《保险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基础测评表》(附件1),并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推荐保险产品。
其中:“风险承受能力分析”的1至4项中任意一项答案为“是”的投保人,不得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核保后出单。
保险公司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
“风险承受能力分析”的5至9项中任意一项答案为“是”的投保人,向其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时,银行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出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换发宁夏安福信保险代理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换发宁夏安福信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兴庆区营业部《经营保险代理业
务许可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公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1.07
【实施日期】2011.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换发宁夏安福信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兴庆区营业部《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宁夏安福信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夏安福信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兴庆区营业部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申请》(宁安险代〔2010〕1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你公司银川市兴庆区营业部自2005年3月25日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来,能够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业务持续发展,同意换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换发许可证记载事项如下:
一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加强营销员从业资格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加强营销员从业资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加强营销员从业资格管理的通知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为了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持证上岗的要求,宁夏保监局、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采取了多种有效举措。
2006年四季度,我区营销员持证率达到100%,2007年2月起在辖内推行了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保险营销员管理逐步完善。
随着我区新的保险主体不断加入、销售网络不断延伸,一些公司对持证上岗、挂牌展业的意识逐渐淡漠,甚至采取瞒报营销员数量等手段,营销员持证率从2007年三季度起出现了下滑,2008年一季度,持证率下降至96.62%。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营销员从业资格管理,提高持证率,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高度重视营销员持证上岗工作。
持证上岗是《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硬性要求,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的有效手段。
各公司要站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摒弃唯保费论英雄的思想,加强对代理制营销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和展业行为管理。
二、加强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工作,确保先持证后上岗。
公司应认真查找造成考试及格率低、营销员留存率低等问题的根源,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大考前培训力度,提高从业资格考试及格率,确保营销员先持证后上岗。
《资格证书》应由营销员本人持有,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
三、认真落实挂牌展业制度。
各公司应在宁夏保险行业协会为所属代理制营销员办理展业登记,统一打印发放展业证,要求营销员佩挂展业证方可展业。
四、宁夏保险行业协会要合理安排从业资格电子化考试,本着服务行业、服务大局的原则,加强与会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好各公司对考试安排的不同需求,为全员持证上岗提供前期服务保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寿险省级分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59号)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精神,宁夏将作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以下简称小额保险)试点省区,销售小额保险的人员可由宁夏保监局授予资格。
为了做好小额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销售小额保险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二、宁夏保监局审查同意试点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中未持证人员销售小额保险,可申请办理资格授予。
三、申请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授予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由试点省级分公司审核签章后报送宁夏保监局。
(一)试点公司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试点总体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培训内容和相关课时)、申请授予人员审核情况及名单汇总等;(二)宁夏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请表;(三)试点公司出具的培训证书;(四)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提供的工作证明及有关遵纪守法、职业德行表现等情况说明;(五)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宁夏保监局对授予资格的小额保险代理人颁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加盖“仅限于代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字样条形章。
五、授予资格的小额保险代理人展业区域为所在乡村,代理产品范围仅限农村小额保险。
试点公司应与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为其办理《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王国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王国强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12.15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王国强任职资格的
批复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王国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宁太保寿〔2009〕48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王国强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6〕4号)中的有关规定,核准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宣传工作的通知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为全面贯彻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92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宣传工作,宁夏保监局决定进一步加大对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宣传力度,鼓励更多消费者参与查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财产险公司要切实落实宣传推广计划,运用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各财产险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外网、室外广告投放点、营业场所、合作中介机构、客服电话、短信平台等途径,加大对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宣传力度,鼓励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此项制度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数据真实性、经营活动透明度和改进保险服务水平。
二、宁夏保险行业协会要集中开展一次对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此项制度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意义,更好地引导舆论,树立行业形象,扩大保险业社会影响力。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与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务必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办检查宣传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宣传工作落实情况请以书面形式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告我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公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监会于近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81号),就进一步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保监发〔2009〕111号)提出了要求。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在我区的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制度实施后的相关工作。
中国保监会已于2010年12月下旬通过召开专题新闻通报会、在线访谈的形式通报了承保理赔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相关情况;宁夏保监局也将于近日向区内有关报纸投放宣传稿,鼓励广大消费者主动查询。
此项制度势必成为我区媒体及消费者关注的重点,或将在短时间内引发客户自主查询量的激增。
对此,各公司要正确认识制度实施对提高公司基础数据真实性、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强化公司内控水平的积极作用,密切关注市场形势,从省级分公司层面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对扩大宣传后引发大量查询从而可能出现的客户投诉增加等问题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应对预案。
二、各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数据查询的顺畅和真实。
一是要按照总公司部署做好制度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对涉及需要从总公司层面解决的问题,要联系总公司尽快解决,确保通过电话、柜台和网络三种方式查询的顺畅。
二是对于自《宁夏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时效统计表》实施填报以来,仍存在理赔部分环节时效明显偏离行业正常水平的公司,要进一步查找原因,加以改进,确保查询系统赔案各环节时限符合公司承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信访投诉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信访投诉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信访投诉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信访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宁夏保险信访投诉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夏保险信访投诉工作量化考核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附件1:宁夏保险信访投诉工作量化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二、考核内容本部分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制度,各项扣分以分值为限。
(一)领导重视(20分)1.把信访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全局工作统一部署(以年度工作计划或会议记录为准);2.机构负责人作为信访投诉工作第一责任人,亲自或授权分管领导阅批重要信访投诉事项,其中阅批宁夏保监局转办信访件的比例为100%(以阅批记录为准);3.召开信访投诉工作会议,听取汇报,研究事项,部署工作,全年不少于1次(以会议记录为准)。
(二)制度健全(15分)4.制定信访投诉工作处理规程,明确各类信访投诉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和时限,保证信访投诉工作顺利开展(以文件规定或系统操作为准);5.建立信访投诉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将信访投诉工作情况纳入工作考核体系中(以文件规定为准);6.制定重大事项应急预案,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投诉事项,确保有效启动、妥善处置、及时报告(以文件规定为准);7.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对信访投诉事项和突出问题早介入、早解决(以文件规定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专项调研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专项调研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专项调研的通知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按照《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我局将于2009年11月23日至11月30日对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阶段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时间安排:大地产险宁夏分公司:2009年11月23日上午。
安邦产险宁夏分公司:2009年11月23日下午。
太平洋产险宁夏分公司:2009年11月24日上午。
平安产险宁夏分公司:2009年11月24日下午。
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2009年11月26日上午。
以上时间安排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调研组成员刘雷、余铂鹏、马芳、吴焰烽、姚兴宝、李娜三、调研内容《工作方案》要求的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公司准备阶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四、调研形式调研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模拟查询等形式进行,请公司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届时参加。
联系人:吴焰烽,电话:************。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公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人员凭借其专业知识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极大地丰富和提升了保险服务的方式和质量。
但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合作的不断深入,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在保险中介领域逐渐暴露出来,部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对业务人员管理松散,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加强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确保每名业务人员持双证上岗,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
要在业务人员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要确保每名业务人员持《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上岗。
办理《执业证书》应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专业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管理子系统登记注册(用户名和密码与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相同),经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审核通过后,系统在线打印《执业证书》,空白《执业证书》到宁夏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购买。
二、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要建立业务人员档案和管理台账。
档案包括与业务人员签订的合同、《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和业务人员基本信息表。
业务人员管理台账采取电子方式记录,登记事项包括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编号、业务人员基本信息表(学历、性别、手机号码)等。
业务人员档案和管理台账须及时更新,保证能够随时联系到业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