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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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确保评审专家的工作质量
• 建立完善的评审专家考核机制,对评审专家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应用不足,导致考核失去意义
• 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审专家调整和优化的依据
• 建立完善的考核结果应用机制,确保考核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
04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优化建议
完善评审专家选拔与聘用机制
05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未来发展
趋势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智能化发展
利用智能化手段,提高评审专家考核水平
• 利用智能化手段,对评审专家进行自动考核和评估
• 建立完善的考核结果反馈机制,提高评审专家管理水平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评审效率
•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评审专家进行智能选拔和聘用
•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评审过程进行智能监控和管理
•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评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 接受管理和监督,如有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评审专家管理与考核
评审专家管理
评审专家考核
• 建立评审专家档案,记录评审专家的信息和评审记录
• 考核评审专家的专业素养、道德品质、评审质量等方面
• 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素养和道德
• 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对聘用和解聘环节进行严格监督,防止违规行为
明确评审专家职责与义务范围

明确评审专家职责,保障评审质量
• 进一步明确评审专家的职责,确保评审专家充分履行评审职责
• 建立完善的评审专家职责监督机制,保障评审质量
明确评审专家义务,提高评审专家道德品质
• 加强对评审专家义务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评审专家的道德品质
• 建立完善的评审专家义务监督机制,防止违规行为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规范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活动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经验和良好声誉,参与各类评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解聘、管理与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要求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相关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公正性,能够独立思考,不受外界干扰;(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资格认定程序,方可获得评审资格。

资格认定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面试或笔试等环节。

第三章选聘与解聘机制第六条评审专家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推荐、竞聘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评审专家的解聘应当基于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二)在评审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误或不当行为的;(三)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评审职责的。

第四章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建立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领域专家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九条专家库应当定期更新,对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要求的专家进行清理和调整。

第五章评审活动规范第十条评审专家在参与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认真阅读评审材料,充分了解评审对象和背景;(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过程或结果;(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完成评审任务。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活动实行全程监督,确保评审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评审资格、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X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17•【文号】财库[2003]119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0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0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 为行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评审服务,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 增强行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02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评审专家选拔与聘用
01
评审专家选拔与聘用的原则
• 公平竞争,确保选拔过程的公正性
• 突出专业水平,注重评审专家的实际能力
• 兼顾道德品质,确保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
02
评审专家选拔与聘用的程序
• 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 完善奖惩机制,激发评审专家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建立科学的评审专家考核指标体系
• 设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包括评审质量、公正性、专业性等方面
• 采取多种考核方式,如自我评价、同行评价、社会监督等
• 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拔和聘用的依据
05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未来展望
• 对评审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评审专家队伍
评审专家的考核
• 设定考核指标,包括评审质量、公正性、专业性等方面
• 采取多种考核方式,如自我评价、同行评价、社会监督等
• 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拔和聘用的依据
评审专家的奖惩
• 对表现优秀的评审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违反评审管理办法的评审专家进行惩处
• 保证行业发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维护行业秩序
• 促进评审专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整体水平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的影响
• 为评审专家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导和行为规范
• 有助于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道德品质
• 为评审专家的选拔和聘用提供依据和标准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行业发展的贡献
• 促进行业内的公平竞争,提高整体水平

评审专家职责与义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专家管理办法

专家管理办法

专家管理办法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家管理工作,提高专家的参政议政、决策咨询、科技创新、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市工作、生活和具有较高知名度、丰富经验、突出成就的科技专家、文化人材、社会公益事业专业人士以及政策咨询专家、振兴发展指导专家等参预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所组织的各类专家咨询、论证、评审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专家应当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勇于面对问题和挑战,敢于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的服务和引导,建立和完善专家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专家的权益和尊严。

第二章专家评审工作第五条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科学的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认真履行专家职责,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方式干扰和影响专家的工作。

第六条专家参加评审前,应当认真阅读评审文件和评价标准,了解评审项目的背景、目的、内容、时间、费用等相关信息,对评审工作提出疑问和建议。

第七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如实评价,客观公正,严守保密,不得泄露评审内容,不得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诱惑和礼物。

第八条专家在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评审报告,明确表述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真实。

第三章专家咨询工作第九条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的专家咨询工作,应当重视与专家的沟通和交流,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合作精神,以实现双方的共赢和共同发展。

第十条专家在参加咨询工作前,应当认真了解咨询项目的背景、目的、内容、时间、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就咨询内容与组织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商议,明确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在咨询过程中,应当认真分析问题,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参预讨论、交流,提出准确、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专家在咨询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咨询报告,表述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可行性方案,为组织方做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 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能力
• 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确保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评审专家职责与义务
评审专家职责
• 遵守评审管理办法,履行评审职责
• 保持公正立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保护评审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评审专家义务
• 积极参与评审工作,按时完成评审任务
• 建立评审专家信用档案,记录评审专家的信用情况
• 对违反公正原则的评审专家进行惩戒和处罚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防止评审过程中的信息泄露
• 加强评审专家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评审专家的保密意识
•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惩戒和处罚
完善评审专家激励机制和报酬制度,提高评审专家的积极性
• 加强评审专家培训和管理,提高评审专家的工作能力
• 建立举报机制,对选拔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 定期对选拔程序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性
完善聘用协议,明确评审专家的职责和义务
•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评审专家按照协议履行职责
• 对违反聘用协议的评审专家进行惩戒和处罚
加强评审专家职责与义务监督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惩戒,确保评审专家的公正性
• 解决方案:完善评审专家奖惩制
督和惩戒,确保评审专家遵守管理
和周期,对评审专家进行定期考核
度,对表现优秀的评审专家给予表
规定
• 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专业能
彰和奖励
• 建立评审专家档案,记录评审专
力、工作绩效等方面
• 对违反评审管理办法的评审专家
家的信息和业绩
• 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
进行惩戒和处罚
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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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发挥智库资源作用,促进行政机关科学决策,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评审专家的遴选、抽选、使用、监督管理及专家库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局机关行政决策、行政监督检查等事项中,需要专家提供技术咨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按照“统一标准、集中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对专家实行分类、分项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后进入局专家库,为局机关财政资金项目和其他行政管理活动提供评审、评估和咨询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根据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本办法专家从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GB/T 4754-2017)、国家学科(GBT13745-2009)或国家职业(GB/T 6565-2015)(附件1)分类标准,分行业和专业划分专家类别。

国家对专家的行业分类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1 -第二章建立专家库第六条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财税金融、法律公证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下同),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验。

特殊行业的专家,在本专业有一定的影响力或知名度,可以放宽到中级技术职称。

(四)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等相关工作。

(六)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局组织的各项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局的监督管理。

- 2 -第七条专家遴选主要采取处室推荐、公开征集或其他方式三种。

(一)处室推荐。

机关处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由本人同意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经审核后入库。

(二)公开征集。

通过公开发布征集本机关专家库专家信息,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填写专家信息登记表,经审核后入库。

(三)其他方式。

除上述两种外的其他遴选方式。

如通过协作共建共享方式,吸纳市内外其他部门、单位专家资源充实专家库。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专家遴选范围:(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三)被取消过评审专家资格的;(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其他机构、部门列入不良信用名录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专家遴选程序。

首次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

按照第六条遴选方式产生的专家候选人,按照自愿原则,填报《局评审专家遴选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二)审查。

相关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信息和资料不完整的,应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对申报信息与提交资料不一致的,应通知申请人重新提交。

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和推荐专家的初选名单,报分管委领导审核;(三)公示。

政策法规处汇总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后专家初选名单,对拟纳入专家库的人员在委公众信息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检举其不符合评审专家遴选资格条件的,机关纪委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拟遴选专家、检举人;(四)选聘。

公示结束后,无疑议的人员将选聘进入我委专家库,录入专家信息,通知专家本人。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布专家名单公告;(五)专家库按市内、市外分类、分项列专家名单;(六)本行政机关对所掌握的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建立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委托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主要职责:承担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维护、评审项目专家抽取、处室评价录入等工作,并定期汇报专家抽取、系统使用情况;负责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需求分析,提出优化建议。

第十一条专家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受邀参加评审活动,获得相关政策法规及- 4 -情况的知情权;(二)独立发表意见的建议权、表决权;(三)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四)有正当理由经同意可自愿退出专家库;(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专家的义务。

(一)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撑;(二)按要求对评审事项提出明确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参与评审的情况外传;(四)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服从评审工作的安排,接受监督和管理;(五)专家不得泄露参与评审、咨询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取消其专家资格,同时将作移出库处理。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相关评审工作或工作变动不宜担任评审专家的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经审核同意的;(二)以专家库名义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三)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有关工作的;(四)违反《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中小微企业发- 5 -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关于专家评审相关规定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关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依据以上条件和程序,按需要使用专家的事项计算,原则上每项符合条件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0人或为所需评审专家人数的3倍。

第三章专家抽选第十五条专家抽选采取随机抽取、特别邀请和随机与邀请相结合三种方式。

第十六条专家随机抽取程序(一)提出使用需求。

由使用专家处室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拟抽取专家的专业类型和相应人数等,填写《局随机抽取专家情况表》(附件3),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政策法规处备案,由政策法规处将抽取计划交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二)组织抽取专家。

抽取评审专家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如需外地专家参与,可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

在机关纪委监督下,使用专家处室提前1天按照拟抽选的专家人数,在专家库管理系统抽选专家,形成候- 6 -选专家名单。

具体程序:1.根据《局随机抽取专家情况表》在系统中录入评审项目信息和专家抽取条件,在系统中随机生成参加评审工作候选专家名单,及时通知专家。

2.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即为抽中的专家。

回复不能参加评审工作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的,将不作为本次评审专家。

3.第一次抽取确认后出现缺额的,继续进行抽取和确认,直至全部专家抽中确认完毕。

4.抽取结束并确认参加评审专家后,打印《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

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应当对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密。

5.使用局之外的专家库专家的,依据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专家特别邀请程序。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在现有专家库中随机抽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或者若符合条件的专家人数未达到第十四条规定的最低数量要求,填写《局特邀专家审批表》(附件4),经使用专家处室分管领导批准,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专家。

原则上应选取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活跃在生产、科研、管理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 7 -第十八条特别邀请与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

对通过采取随机抽取难以满足特殊评审需要的事项,经使用专家处室分管领导批准,可采取邀请与随机相结合方式选取专家。

评审专家组负责人一般采取特别邀请,其他人员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第十九条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使用专家处室应按规定及时补抽专家,或经使用专家处室分管领导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继续组织评审。

因无法及时补足专家人数而不能达到评审要求的,使用专家处室应当立即停止工作,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应重新启动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遵循专家轮换机制,应避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多次被抽选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第四章专家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使用专家处室应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评审工作规则,按评审事项制定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经审核后在评审前公布。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三条采取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两种方式。

以会议评审为主,推行通讯评审。

第二十四条会议评审。

使用专家处室应当在会议评审前,向专家提供评审所需要的评审材料,告知专家会议评审的讨论、- 8 -打分或投票等基本评审要求。

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评审要求的基础上,认真阅读评审资料,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独立进行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或打分。

财政项目资金原则上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第二十五条通讯评审。

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等向专家发送评审材料,并对通讯评审意见的撰写提出具体要求,评审材料包括项目相关材料以及通讯评审意见撰写说明或指导文件等。

专家应当按要求认真阅读评审材料,撰写评审意见并及时通过回函、邮件等方式向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反馈,不得请他人代评或代撰写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评审结果采取专家打分制和专家表决制。

由使用专家处室提供评审结果格式。

采取专家打分制,以平均分作为评审结果;采取专家表决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专家独立进行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应当现场公布,专家应当在评审结果上签字。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会议评审应遵守以下纪律:(一)按照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根据评审材料独立、客观、- 9 -公正地评价或打分。

(二)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与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串通,为其申报项目提供便利;不得与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直接联系,如需了解项目的其他情况,应向评审组织处室进行。

(三)不得发表任何诱导性、倾向性语言,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分。

(四)不得泄露评审工作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进行有碍项目公正评审的交流讨论。

(六)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二十八条专家回避。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被评审单位有权申请专家回避,本行政机关也有权决定专家回避,评审期间发现有个别项目符合回避事项的,行政机关可要求专家回避该项目评审;(一)是评审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股东、内部工作人员的;(二)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评审事项的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提出评审意见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评审程序。

评审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核实评审专家身份,确定专家是否需要回避;2.评审主持人介绍评审事项基本情况等事项;- 10 -3.专家认为需要向申请人了解评审事项有关事宜的,应安排被评审单位代表与专家见面,现场答疑;4.按照评审标准或条件,参会专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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