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
详解私募投资八大策略
详解私募投资八大策略根据业内人士对阳光私募行业的跟踪以及对投顾投资策略的研究,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投资策略可大致分为股票策略、事件驱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管理期货策略、宏观策略、债券策略、组合基金策略、复合策略八种,也就是报道中常见的“八大策略”,下面就给大家详细梳理一下这八大策略:一、股票策略股票策略以股票为主要的投资标的,是目前国内阳光私募行业中最主流的投资策略。
股票策略对股市涨跌及市场热度最为敏感,该类基金平均表现基本与大盘同涨跌。
目前我国,约有近七成的私募基金采用该策略,是被运用最多的策略。
股票策略通常细分为股票多头、股票多空以及行业基金三种:1)股票多头纯股票多头策略是指基金经理基于看好某些股票,在低价买进股票,待股票上涨至某一价位时卖出以获取差额收益的投资方式。
该策略的投资盈利主要是通过持有股票来实现,所持有股票组合的涨跌幅决定了基金的业绩。
2)股票多空2010年以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与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推出,国内阳光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在投资组合中加入对冲工具成为越来越多基金经理的选择。
具体而言,基金经理寻找市场上被低估或具有成长空间的股票,通过买入这些股票形成多头组合;同时,通过融券卖空股票或者直接卖空股指期货等方法来建立相应的空头头寸,从而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
目前,第二种做空方式被多数股票多空策略的基金采取。
此外,除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对冲风险外,部分私募基金也通过做多股指期货以谋取更高收益。
3)行业基金顾名思义,是指基金组合的持仓股票集中在某一行业,如从容医疗系列基金,主要投向医疗器械行业。
代表机构:北京地区:淡水泉投资、拾贝投资上海地区:景林资产、重阳投资深广地区:展博投资、宏流投资其他地区:中瑞合银投资、敦和投资二、事件驱动事件驱动型的投资策略就是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前后对投资标的影响不同而进行的套利。
基金经理一般需要估算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对标的资产价格的影响,并提前介入等待事件的发生,然后择机退出。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给上海市律师办理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中尽职调查提供基本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根据委托人委托事项和预期目的,按照行业认可的专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对委托项目、目标资产、标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类型的经济体等调查对象开展审慎、全面、及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及惯例,进行法律问题分析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勤勉、尽责、充分的尽职调查不仅是律师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基础,更是确定律师尽职免责的合理抗辩依据。
第三条根据委托事项和调查内容的不同,律师开展尽职调查,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境内外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银行贷款、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及其他股权和债权类融资工具等各类经济活动。
上述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和目的虽各有不同,但其实质均为律师通过多种手段、形式,了解调查对象相关信息、事实的过程。
以此为基础,律师将进一步依据委托事项目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示针对调查对象的相关法律问题或潜在法律风险、提供合规性意见和建议。
台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台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市五届一次、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契机,积极推动企业股改上市和并购重组,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平台功能,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大力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不断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为谱写“两个高水平”台州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经过3年(2018—2020年)努力,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在资本市场上的先进地位,做大做强资本市场“台州板块”,全力打造民营经济“证券强市”。
1. 资本市场主体数量倍增。
至2020年末,争取全市上市公司和重点拟上市企业达到10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100 家;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达到800家;股份公司达到1200家。
2. 直接融资比重不断提高。
至2020年末,全市从资本市场融资累计达到1500亿元以上;股权与债权融资均衡发展,融资结构不断优化,全市直接融资占比35% 以上;获得资本市场服务的企业占全市规上企业数的12%以上。
3. 并购重组主导企业裂变。
至2020年末,全市上市公司总市值与GDP的比率超过120%;力争培育3家市值500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活跃度持续提升,70%以上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年均并购重组金额达到80 亿元以上。
并购金融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并购基金和并购贷款等融资保障年均达到40 亿元。
4. 产业发展引领作用显著。
至2020年末,上市公司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集聚发展方面发挥龙头示范;全市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比例达到70%以上;各县(市、区)至少打造一个以上市公司为龙头的现代产业集群(小镇、园区),三区和三市力争产值规模超300亿元,北三县力争产值规模超150亿元。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市场主导。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和强化企业主体意识,让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判断、自主决策、自主经营。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化,加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企业。
第三条定义1. 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中小企业范围。
2. 私募债券:指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券。
3. 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指在试点范围内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活动。
第二章试点内容第四条试点对象中小企业符合试点条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批准的,可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
第五条试点条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中小企业的市值小于500亿元人民币;2. 中小企业具备一定规模、较好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信用评级;3. 私募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及相关条款符合监管要求。
第六条试点程序1. 试点企业应申请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并提供相关资料;2. 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专业机构对试点企业进行评估和审核;3. 核准通过的试点企业可开展相关私募债券业务活动。
第三章监管要求第七条风险管理试点企业应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债券发行和偿还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报告监测试点企业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和报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测。
第九条法律合规试点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损害债券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扶持政策第十条相关政策支持试点企业获得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随时终止试点如发现试点企业有违规操作或存在严重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随时终止该企业的试点参与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2024最全私募基金的投资模式和策略总结
2024最全私募基金的投资模式和策略总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私人邀约的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相对较为灵活的投资操作的一种投资工具。
在2024年,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可度和关注度也不断提高。
下面总结了2024年最全的私募基金投资模式和策略。
一、定向增发策略: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行为,而定向增发策略是指私募基金通过买入定向增发股票取得投资回报。
通过研究公司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和增发股票价格等信息,选择优质的定向增发项目进行投资。
二、并购重组策略:并购重组策略是私募基金通过参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来获取投资收益。
私募基金可以通过参与重要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公司合并等活动,实现市场性价值的提升,并赚取差价收益。
三、证券期货策略:证券期货策略是指私募基金通过投资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来获取收益。
在2024年,由于市场波动较为频繁,许多私募基金采取了股票、债券、期货的多空策略,以获取市场的高收益。
四、股权投资策略:股权投资策略是指通过私募基金购买上市公司的股权,以获取投资回报。
在2024年,随着国内政策环境的改善和尽职调查能力的提高,许多私募基金选择了投资于中小型科技创新型企业,以获取高增长的回报。
五、债券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是指私募基金通过投资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获取固定的利息收益。
在2024年,国内债券市场政策环境的改善,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关注债券市场,以稳定的收益为投资者带来保险。
六、基础设施投资策略:基础设施投资策略是指私募基金通过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例如公路、铁路、水库等,以获得投资收益。
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具有较稳定的现金流和长期的回报周期,许多私募基金选择了基础设施投资策略。
七、海外投资策略:海外投资策略是指私募基金通过境外投资来获取回报。
许多私募基金在2024年选择了海外市场投资,以分散风险和获取更高的收益。
特别是在中国资本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海外投资策略成为了许多私募基金的选择。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完善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进一步强化并购重组资源配置功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适应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和特点,支持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升投资价值,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增强“硬科技”“三创四新”属性。
支持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开展符合商业逻辑的跨行业并购,加快向新质生产力转型步伐。
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产业发展需要,在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的基础上,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
对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期限与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实施“反向挂钩”,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二、加大产业整合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头部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
完善股份锁定期等政策规定,支持非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的同行业、上下游吸收合并,以及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支持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并购同行业或上下游资产,加大资源整合,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
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促进产业整合为目的依法收购上市公司。
支持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开展多层面合作,助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三、提升监管包容度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发现和竞争磋商中的作用,支持交易双方以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等多元化的评估方法为基础协商确定交易作价。
私募机构操作方法有几种
私募机构操作方法有几种私募机构是指通过募集私人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其操作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投资领域多样化:私募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方向和策略,在不同领域进行投资,如股票、债券、期货、外汇、房地产、私募股权等等。
这样可以降低风险并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
2. 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投资:私募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公司的定向增发股票或参与公司的配股计划来进行股权投资。
这样可以获得公司股份,并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3. 债券投资:私募机构可以购买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债券资产来获取固定收益。
债券投资相对风险较低,适合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
4. 私募股权投资:私募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来进行投资,参与公司的成长和发展,以期获得高额回报。
这种方式需要对企业的背景、行业前景、管理层等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5. 特殊投资:私募机构还可以通过参与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特殊投资方式来获取投资回报。
这种方式需要对交易对象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判断交易的风险与机遇。
6. 对冲基金投资:私募机构还可以通过投资对冲基金来实现风险的分散和收益的提高。
对冲基金可以通过做多、做空等操作策略在不同市场条件下获取超额收益。
7. 私募基金投资:私募机构可以成立私募基金,吸引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经理进行投资运作。
私募基金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和策略。
8. 资产配置:私募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实现资产的有效配置。
这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黄金、期货等各种资产类别的配置和调整。
9. 风险管理:私募机构需要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和控制,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投资模型,规避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这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报告等方面的工作。
10. 出售退出:私募机构在投资完成后,可以通过出售股权、债券等方式退出投资,实现投资的回报和退出。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正文:----------------------------------------------------------------------------------------------------------------------------------------------------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加快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步伐,发挥政府规范举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目标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地方按照本地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着力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加快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打造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风险,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
二、主要内容(一)依法安排专项债券规模。
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
各地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ssb@。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证券发行申请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5.29•【文号】上证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5〕5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办法》第2.2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按照原规定进行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应当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债字〔2012〕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证债字〔2012〕177号)、《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转让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210号)、《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发〔2014〕63号)、《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6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其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到期兑付情形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转让。
三、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在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上〔2012〕1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2012年8月23日修订)、《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59号)、《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3〕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会〔2014〕1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4〕1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5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维护债券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并购业务收费方式及并购方式选择
并购业务盈利模式近几年,我国的购并市场风起云涌。
在这个快速成长的并购市场中,活跃着一批并购财务顾问,他们深度介入并购交易,为客户兼并与收购、资产重组及债务重组等活动提供整体策划、目标搜寻、尽职调查、方案设计、谈判辅导、材料制作报批等专业化服务。
这些财务顾问有外资机构、券商、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一些中介机构,其中券商是这个市场的主要服务提供者。
券商介入并购业务由来已久,从90年代中期就有一批券商开始设立并购部,2001年以来由于通道制限制了券商的承销业务,并购业务所受的重视度大为上升。
虽然各家券商纷纷都设立了专门的并购业务部门,但是多数券商对并购业务的盈利模式还比较模糊,只有少数证券公司建立了自己的盈利模式,在市场上确立了自己的地位。
财务顾问费是利润主要来源目前并购财务顾问的收费没有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并购操作复杂程度、并购标的额大小、操作周期长短、谈判双方的谈判实力不同而高低不一,但是总体的区间基本上都落在150万到500万之间,有少数标的额较大,操作较复杂的并购案,财务顾问金额在600万元以上。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并购顾问费高于非上市公司并购,涉及国有股权的上市公司并购顾问费高于法人股的上市公司并购,要约收购的并购顾问费高于普通的协议收购。
财务顾问费的收费一般都是在财务顾问和客户双方谈判后采用一口价的方式达成。
这点和西方并购财务顾问收费有很大的区别。
西方投行并购顾问费一般包括固定费用和基于交易价格的变动费用两部分,具体项目还细分为聘用订金、起始费、销售代表费、顾问费、交易管理费、公正意见费、中止费、成功酬金等多项,一般成功佣金占30-60%左右。
海外投行的收费模式较为合理地将并购财务顾问服务进行分解,分别支付费用,一方面各种项目的固定费用保证了财务顾问的利益,反映了对财务顾问服务价值的承认和肯定,另一方面基于交易价格的变动费用又对财务顾问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随着中国并购市场成熟程度提高,财务顾问费用也将向更为细致的分项定价发展。
产业并购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并购基金的运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并购基金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并购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支持我国产业并购活动为目的,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并购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并购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二)突出重点产业、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三)强化专业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并购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设立,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丰富的产业并购经验;(三)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四)拥有稳定的投资团队。
第五条产业并购基金设立程序:(一)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二)基金管理人组织召开基金设立会议,审议通过基金设立方案;(三)基金管理人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基金设立申请;(四)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正式设立产业并购基金。
第六条产业并购基金运作方式:(一)股权投资: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二)债权投资:通过债权融资、夹层融资等方式,为并购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三)组合投资:结合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实现投资多元化。
第七条产业并购基金投资方向:(一)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二)支持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三)支持具有市场潜力、成长性强的企业;(四)支持企业并购重组,优化产业结构。
第八条产业并购基金投资限制:(一)不得投资于房地产、金融、证券等非实体经济领域;(二)不得投资于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和企业;(三)不得投资于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10.20•【文号】中证协发[2014]184号•【施行日期】2014.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84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规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详见附件),已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0月20日附件: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规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短期债”)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发行与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债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约定在一年(含)以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在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证券公司短期债实行余额管理。
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时间、期限和规模。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证券公司短期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饮料行业资本运作路径探索
饮料行业资本运作路径探索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饮料行业作为消费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备受关注。
资本运作在饮料企业的成长和扩张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通过合理的资本运作,企业能够获得资金支持、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战略布局,并提升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深入探索饮料行业资本运作的常见路径。
一、上市融资上市是饮料企业获取大规模资本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企业能够募集到大量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研发创新、市场推广等方面。
例如,一些知名的饮料企业在上市后,凭借募集到的资金迅速拓展市场份额,提升品牌知名度。
然而,上市并非一帆风顺。
企业需要满足严格的财务和合规要求,经历复杂的审批程序,并承担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的责任。
此外,股票市场的波动也会对企业的市值和融资能力产生影响。
二、并购重组并购重组是饮料行业常见的资本运作手段。
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其他饮料品牌或相关企业,实现快速扩张和多元化发展。
例如,一家主营碳酸饮料的企业通过收购一家果汁企业,丰富了产品线,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从而扩大了市场覆盖面。
在并购过程中,企业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评估其资产、负债、市场前景等因素,以确保并购决策的合理性。
同时,并购后的整合也是关键环节,包括企业文化融合、管理团队整合、供应链优化等,只有实现有效的整合,才能真正发挥并购的协同效应。
三、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融资对于一些新兴的饮料品牌或具有创新理念的企业,吸引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融资是常见的选择。
这些资本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愿意为有潜力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提供战略指导和资源对接。
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融资不仅为企业带来资金,还能带来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但企业在引入这些资本时,需要注意股权稀释和对企业控制权的影响。
四、债券发行发行债券是企业融资的另一种方式。
饮料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借款,并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和本金。
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选择
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选择资本市场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卖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进行融资和投融资活动的市场。
在资本市场上,企业和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融资渠道来筹集资金,以满足其发展和经营的需要。
本文将探讨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选择,以便企业和政府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股票发行股票发行是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的一种常见融资方式。
当企业需要大额资金来进行扩张或投资时,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发行股票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融资来源,并且股票的价格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业绩的变化进行调整。
二、债券发行债券是一种固定收益的金融工具,企业和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
债券发行可以为发行人提供固定的利息和本金偿还计划,相对于股票发行具有更稳定的回报。
此外,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更为成熟和规范,因此对于一些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来说,债券投资更具吸引力。
三、并购和重组并购和重组是一种通过并购、合并或重组等方式来融资的途径。
当企业需要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或进行资源整合时,可以选择并购或重组其他企业。
通过并购和重组,企业可以快速获得更多的资产和资源,并且借此提升自身实力和竞争能力。
四、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是指企业向特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权来筹集资金。
与公开市场不同,私募股权融资更加灵活和隐私性更高。
这种融资方式通常适用于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可以帮助他们快速筹集资金和获得专业的投资和管理经验。
五、证券化证券化是将一些非流动性资产(如贷款、债权、不动产等)通过发行债券、股票或其他证券化产品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证券化可以将这些非流动性资产转换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并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
这种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将资产转化为现金,并且扩大投资者基础。
六、银行贷款除了资本市场融资渠道之外,企业和政府还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贷款来筹集资金。
银行贷款通常适用于中小企业和个人,相对于发行股票或债券来说,流程更为简单和快速。
私募基金八大策略介绍
精心整理私募基金八大策略介绍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十分快速,并已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几乎所有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鳄。
而国内私募基金也驶入快车道,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4月,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6045家;已备案私募基金31347只。
国内的私募江湖也人才辈出,在这个战场里,我们见识过王亚伟、徐翔、刘世强、葛卫东、杨海等江山豪杰。
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其资金运作和收益状况,都不是公开进行的,投资者往往误认为私募基金运作风险大于收益。
其实,私募基金成立时,都会选择稳定可靠、信誉好的合伙人,这点就迫使私募基金运作较为谨慎,自律加上内压式的管理模式,有利于规避风险,同时减少监管带来的巨大成本;而且,私募基金操作的高度灵活性和持仓品种的多样化,往往能抢得市场先机,赢得主动,使创造高额收益成为可能。
私募阳光化一直在曲折中艰难推进,直到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把私募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畴;2014年1月1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行业的实质性监管政策才得以落地。
随着私募基金蓬勃发展,投资策略也逐渐多样化,基金投资策略可谓是百花齐放。
为方便投资者更清晰的理解,经过精细梳理对目前私募行业所有的投资策略进行了细化,按投资策略分类主要分为:股票策略、事件驱动、管理期货、相对价值、宏观策略、债券基金、组合基金、复合策略等主要策略分类。
以下将对各类型策略进行详细阐述。
股票策略股票策略以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是目前国内阳光私募行业最主流的投资策略,约有8成以上的私募基金采用该策略,内含股票多头、股票多空、股票市场中性三种子策略。
目前国内的私募基金运作最多的投资策略即为股票策略。
1、股票多头股票多头是指基金经理基于对某些股票看好从而在低价买进股票,待股票上涨至某一价位时卖出以获取差额收益。
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方案
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上市公司为了增加资金流动性、提高市场地位和实现持续发展,通常需要进行资本运作。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方案进行论述,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发行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等几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
一、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可以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获取资本,提升企业价值。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向特定的目标投资方出售股权获得资金。
一般情况下,公司将面向专业投资机构、基金或高净值个人等特定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融资。
在该方案中,公司需要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此外,公司还要提供完善的财务信息及商业计划书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二、发行债券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
债券是上市公司向公众发行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利率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债权凭证。
公司发行债券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发行公告等方式进行,以吸引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在这种方案中,公司需要制定债券发行计划,并与投资者签署债券认购协议,明确债券的发行条件、期限、利率等关键内容。
三、并购重组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通过购买或兼并其他企业来融资或实现业务扩张的方式。
并购重组可以通过现金支付、股权交换等方式进行。
在并购重组方案中,首先需要制定详细的并购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确定交易价格和条件。
随后,公司与目标公司签订并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并购重组涉及到公司资产、股权变动等重要问题,因此要注重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资本运作中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
私募股权投资、发行债券和并购重组是常见的资本运作方案。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公司都需要充分评估市场状况、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制定合适的资本运作方案,并与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通过科学合理的资本运作方案,上市公司能够有效提升企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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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规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发行与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或转让后,持有同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或转让的,作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计算。
第四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发行人可以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报价系统参照相关规则提供登记结算服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的发行、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发行与备案第六条在报价系统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二)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三)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试点初期,证券业协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行业公司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第八条发行前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向市场监测中心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一)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并购重组项目的相关协议或并购重组贷款合同;(五)主管部门对本次并购重组的批准文件(并购重组需主管部门批准的);(六)承销协议及尽职调查报告;(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持有人会议规则;(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关于本次并购重组的法律意见书(募集资金用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的);(十)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十一)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承销机构提交的备案文件中,涉及到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并购重组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以申请豁免提交,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市场监测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
材料完备的,市场监测中心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市场监测中心备案后,承销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向债券持有人定向披露发行信息。
第九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发行人财务状况;(三)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五)并购标的、募集资金使用说明;(六)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九)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十)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揭示及免责提示;(十一)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发行人在报价系统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第十一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与认购人签署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应当包含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在备案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发行。
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三章转让第十四条经市场监测中心备案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可以在报价系统转让。
申请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转让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应当按照报价系统的规则办理,并提交转让服务申请表及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转让或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机构及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等非参与人可以委托报价系统参与人转让或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第十六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以协商成交、点击成交、做市等报价系统认可的方式转让。
第十七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转让信息在报价系统向参与人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十八条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前项所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在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符合本条第(五)、(六)款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六)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七)经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当根据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风险等级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认购人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确认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承销机构应当要求认购人在首次认购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代理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参与人应当确认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认购、受让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或承销机构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承销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信息同时在报价系统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场所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在不同场所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向认购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参与人进行定向信息披露。
代理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参与人应当定向按照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向被代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当在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初始登记情况以及备案情况等。
在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报价系统的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其在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二)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并购事项确定无法完成的;(三)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对发行人或被并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四)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五)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八)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二十七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否聘请受托管理人及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
未聘请受托管理人的,应当由承销机构履行一般由受托管理人承担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事项。
募集说明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当与受托管理人制定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集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变更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六)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七)并购交易终止;(八)发生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未聘请受托管理人的,应当由承销机构或发行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受托管理人或发行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付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在本金到期日的30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余额的20%。
第三十条在募集说明书约定期限内,并购重组终止或发生认购协议约定的其他提前偿还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本息进行偿还。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可以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风险。
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三)商业保险。
第七章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或者其所作承诺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采取约谈、要求改正、暂不受理业务申请、暂停或终止债券转让服务等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承销机构违反本办法、报价系统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约谈、要求改正、报价系统范围内谴责、暂停或终止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等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