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兽用药物与兽医生物技术新疆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项目可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08•【文号】农科教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公布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的通知(农科教发〔2011〕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2010-2015年)》(农科教发[2010]4号)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10]5号),2010年和2011年我部分两批组织开展了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的布局和遴选工作。
经过申报、评审和公示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发布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指南、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编制建设方案、专家组论证建设方案以及总体平衡等工作环节,确定了由33个综合性重点实验室、183个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251个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组成的30个“学科群”的组成框架(见附件)。
为加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眼全局,提高认识保障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对农业科技的要求日益迫切。
以联合协作为手段,以提高农业科技资源使用效益和对农业生产的支撑能力为目标,全面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是农业科技自身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以“学科群”为组建单元,按照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三个层次建设,目标是形成布局合理、任务明确、协作紧密、运转高效的重点实验室体系,促进基地、人才、项目相配套,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程。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是凝聚和培养优秀农业科技人才,组织行业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有关单位要从农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角度,进一步增强农业科研创新基地建设的紧迫性,进一步理解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大意义。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2•【文号】农医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农医发〔201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农业、水产)局:为应对动物源细菌耐药挑战,提高兽用抗菌药物科学管理水平,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行动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农业部2017年6月22日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为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管理,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前言我国是畜禽、水产养殖大国,也是兽用抗菌药物生产和使用大国。
兽用抗菌药物在防治动物疾病、提高养殖效益、保障畜禽水产品有效供给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兽用抗菌药物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养殖环节使用不尽合理、从业人员科学用药意识不强、公众对细菌耐药性认知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加之国家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风险评估和防控体系薄弱,细菌耐药形势日趋严峻。
动物源细菌耐药率上升,导致兽用抗菌药物治疗效果降低,迫使养殖环节用药量增加,从而加剧兽用抗菌药物毒副作用和残留超标风险,严重威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给人类和动物健康带来隐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开展自治区2012年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开展自治区2012年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牧医字[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开展自治区2012年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牧医字[2012]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含石河子):为切实贯彻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牧医字[2012]14号)精神,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2年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兽医实验室技术水平和检测能力,经研究决定,自治区兽医局委托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2012年4月下旬、9月中下旬组织开展全区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内容对10个地(州、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和55个县(市、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开展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是自治区强化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推进监测工作向基层延伸的一次大规模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评价活动,各地(州、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切实做好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
(二)认真开展工作。
各相关兽医实验室要根据此次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独立完成各项实验,规范填写原始记录,出具正式的检验报告,及时提交比对检测结果,严禁拼凑实验数据,严禁实验室之间相互讨论结果或协助完成操作,确保本次比对检测工作不走过场、发挥实效,切实提高检测诊断能力和水平。
农业部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
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
其中疫(菌)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农业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减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品种。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含科研、教学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和三资企业)(下同)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验收工作,并核发《兽药GMP合格证》。
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凭《兽药GMP合格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GMP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在农业部规定期限内达到兽药GMP标准。
禁止任何未取得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七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管部),负责本企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管部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质管部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行政或生产管理职务。
农业部关于印发《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1•【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兽医系统实验室管理,提高兽医实验室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我部制定了《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附件: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提高兽医实验室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省级兽医实验室、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
第三条国家实行兽医实验室考核制度。
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兽医实验室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该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应当委托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承担。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和省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具体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
第五条兽医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能力承担本行政区域及授权范围内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技术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二)实验室建设符合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三)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80%;(四)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活动的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培训合格;(五)建立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运行正常;(六)近两年内完成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诊断、监测和检测任务;(七)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程序文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实验室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规范;(八)建立健全实验活动原始记录,实验档案管理规范,整理成卷,统一归档。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1.17•【文号】农办牧〔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备案工作制度,规范实验室备案内容与程序,现就做好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制度,督促实验室设立单位主动备案;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应备尽备、底数明晰,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统一备案内容(一)明确备案范围。
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均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统一备案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备案登记工作。
(三)严格备案标准。
备案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2010)、《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2015)等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开展的实验活动相匹配。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科教发[2005]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7日)废止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农科教发[2005]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效利用农业自然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农业科学技术创新,按照农业自然资源要素和生态环境以及不同区域特点,在农业系统科研、教学单位中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野外试验台站作为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建立起我国农业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体系,获取长期、稳定、直接、综合的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服务。
第二条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范围主要包括土壤生态环境、区域生态环境、农业生物资源、渔业资源环境和有害生物防治等五大类。
第三条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的主要任务是:1、长期、定点、系统地监测全国主要类型农区的农业土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因子、农作物种质资源等演变、变化状况。
2、对各类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现状、变化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价,找出制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关键因子,寻求自然、经济和人为压力下的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条件变化下的联系。
3、进行农业灾害(病虫、低温霜冻、旱涝等)的监测预报与损失评价;农作物产量预报与管理决策;提供卫星遥感重要地面参数;开展温室气体源排放及其影响评价。
4、对主要水域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和生产性能进行长期监测,为维护水生生物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研究平台。
第四条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业科技区域创新中心等共同构成了国家农业研究基地,是农业科学研究依赖的重要基础平台。
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印发《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期:2009-09-20 10:25文号:农医发〔2009〕15号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兽医系统实验室管理,提高兽医实验室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我部制定了《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附件: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提高兽医实验室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省级兽医实验室、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
第三条国家实行兽医实验室考核制度。
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兽医实验室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该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应当委托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承担。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和省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具体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
第五条兽医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能力承担本行政区域及授权范围内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技术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二)实验室建设符合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三)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80%;(四)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活动的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培训合格;(五)建立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运行正常;(六)近两年内完成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诊断、监测和检测任务;(七)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程序文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实验室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规范;(八)建立健全实验活动原始记录,实验档案管理规范,整理成卷,统一归档。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04•【文号】农牧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十三五”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十三五”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9•【文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十三五”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十二五”期间,农业部探索实践以“学科群”为单元建设重点实验室和科学观测实验站(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站)”),有力地推进了协同创新,提升了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为进一步巩固建设成效,我部对“十二五”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站)进行了评估,并对部分学科群、重点实验室(站)进行了调整。
同时,根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新要求,在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信息化、农业机械化等领域,新增了一批学科群和重点实验室。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42个综合性重点实验室、297个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269个科学观测实验站组成的37个学科群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现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就做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明确职责任务。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牵头组织本学科群的重点实验室(站),紧紧围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科技需求,突出强化节本增效、优质安全、绿色发展等三个领域,研究制定学科群建设方案(格式见附件2),并进行充分论证。
在此基础上,编制每个重点实验室(站)的建设任务书(格式见附件3)。
请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报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电子版发送至*****************.cn。
二是强化协同创新。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要强化牵头作用,组织好学科群年会,并对各重点实验室(站)进行年度考核;通过共同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设立开放课题等,推进联合攻关;依托各类学会(协会),利用研讨会等平台,积极开展学术交流。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农医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积极履行兽药监管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督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兽药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兽药监管任务依然艰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养殖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扎实的作风,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狠抓落实,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一)扎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兽药市场准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全面加强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兽药行政审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审批关。
建立完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得到有效执行。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农办医〔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的通知农办医〔201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以下简称国家参考实验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参考实验室管理的重要性国家参考实验室是受我部委托承担特定动物疫病最终诊断、标准品制备、疫苗毒株推荐、防治技术研究、防控政策咨询、防控效果评估、防控技术指导、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的实验室。
设立兽医参考实验室是国际通行做法,是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基础。
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提升我国参与兽医国际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参考实验室管理工作。
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家参考实验室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有关工作,依法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二、科学规划国家参考实验室布局我部将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法定报告疫病名录和我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以保障全国动物防疫工作为首要目标,兼顾对外交流合作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布局、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完善国家参考实验室布局。
优先指定《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确定的国内优先防治病种国家参考实验室,逐步增加国家计划控制和扑灭病种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其他病种国家参考实验室,推动形成以国家参考实验室为核心,以相关兽医实验室为基础的实验室网络。
三、切实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完善《国家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指定和评估程序,对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动态名单管理。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结果(第十八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结果(第十八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1.05.17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5.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结果(第十八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为规范兽药研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监督检查标准,我局组织专家对北京中科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大学、内蒙古华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家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
经监督检查,北京中科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共7个试验项目符合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现公布监督检查结果(附后),详细信息见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
GLP\GCP监督检查”专栏。
请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兽药GCP要求开展兽药研究活动。
附件:符合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单位和试验项目
附件。
农业部关于兽药残留及违禁添加物检测重点实验室等3个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农业部关于兽药残留及违禁添加物检测重点实验室等3个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13•【文号】农计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兽药残留及违禁添加物检测重点实验室等3个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计发〔2017〕12号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提请审核〈农业部兽药残留及违禁添加物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中农大基字〔2016〕6号)《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提请审核〈农业部玉米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请示》(中农大基字〔2016〕7号)和《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提请审核〈农业部动物流行病学与人畜共患病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中农大基字〔2016〕1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农业部兽药残留及违禁添加物检测(研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国农业大学。
建设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置超高效液相色谱仪、三重四极杆质谱仪、四极杆-飞行时间串联质谱仪、多功能酶标仪、冷冻干燥机、倒置荧光显微镜、蛋白质相互作用工作站、蛋白质稳定性检测仪、蛋白质模拟软件、氮气发生器、多维样品混合器各1台(套)。
总投资1288万元,其中仪器设备121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8.56万元、预备费25.44万元。
资金来源全部为中央预算内投资。
建设期为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两年。
项目建成后,将有效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群在兽药及违禁添加物的代谢及残留分析领域的研究能力,创制新兽药2—4个,良好畜禽用药规范1—2套,获得申请(授权)专利及申报国家(行业)标准5—8项。
仪器设备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共享方案,向学科群及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二、农业部玉米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国农业大学。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残留检测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残留检测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17•【文号】农办医[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残留检测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农办医[2008]43号)你厅《关于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残留检测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报告》(牧计字[2008]12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建设地点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45号。
二、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改造实验室1007平方米,实验动物观察室245平方米。
购置仪器设备41台(套)(详见附件1、2)。
三、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概算总投资为1040.84万元。
其中:建安工程249.91万元,仪器设备购置712.7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7.92万元,预备费30.31万元(详见附件1、2)。
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890万元,地方配套150.84万元。
四、有关要求(一)优化实验动物房平面功能布局,增设接样室、送检样品前处理室、送检样品保存室、资料档案室。
(二)消防控制室、保安监控室等重要部位负荷等级提高为二级,在各楼层增设疏散指示灯。
(三)除有特殊需求的实验室外,其余房间照明功率密度值选用7w/㎡或9w/㎡,防雷接地系统应确保接地电阻小于1欧姆。
请据此批复,抓紧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并严格按照我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实施工作。
施工单位的选择、主要仪器设备的采购,请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残留检测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略)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残留检测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仪器设备核定表(略)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以下简称国家参考实验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22-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3
【相关文献】
1.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汲取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J],
2.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打假工作的紧急通知 [J], ;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监管工作的通知 [J], 无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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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的通知-农质发〔2017〕11号
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的通知农质发〔201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各有关国家级、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农业检验检测体系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条件保障,是发展现代农业、强化公共服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水平,培育农业检验检测领域核心竞争力,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遴选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7〕19号)要求,经自愿申报和专家评议,我部在现有国家级和部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中,择优确定首批10家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紧扣职能任务,充分发挥作用。
各基准实验室应紧紧围绕所在检测领域的检测方法研究与技术标准评定、参考物质研制与评价、实验室比对与能力验证、仲裁检测、技术指导与培训交流等方面的职责定位和主要任务,主动谋划,积极作为,强化技术储备,充分发挥行业内技术领先作用,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技术服务等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建立健全机制,强化条件保障。
积极探索构建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工作机制,我部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标准制定、标准物质研发、能力验证技术支撑及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选择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作为能力验证的技术支持单位。
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12.28
•【文号】
•【施行日期】1994.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农牧渔业)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1992年版)》(以下简称《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程》、《标准》为兽用生物制品制造及检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规程》属机密性技术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转抄、转借他人,违者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查处。
三、《规程》限发于从事兽用生物药品生产、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持
有者如离退休、调离(包括出国)原工作单位时,必须将《规程》退回原所在单位保存。
四、本《规程》、《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1985年第六版《兽医生物制品制造及检查规程(第五次修订本)》中同品种的制造及检验规程及历年来农业部、农业部畜牧兽医司颁布的同品种的制造及检验规程(试行规程、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五、《规程》、《标准》颁布执行中的其他有关具体事宜,由中国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另行文通知。
1994年12月28日。
农业部关于公布增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增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农业科学观测实验
站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农科教发[2011]9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10.17
【实施日期】2011.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公布增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1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2010-2015年)》(农科教发[2010]4号)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10]5号),我部组织开展了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工作。
经过申报、评审和公示,确定了茶树生物学与资源利用等12个实验室和15个科学观测实验站,现将增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的依托单位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请各依托单位为实验室和科学观测实验站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创新环境。
各实验室要认真实施“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稳步推进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增补名单。
农业部关于兽用药物与兽医生物技术天津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项目可
农业部关于兽用药物与兽医生物技术天津科学观测实验站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计发[2016]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1.21
【实施日期】2016.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农业部关于兽用药物与兽医生物技术天津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
复
(农计发〔2016〕7号)
天津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报送农业部兽用药物与兽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津农委计财〔2015〕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天津市畜牧兽医研究所承担农业部兽用药物与兽医生物技术天津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在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造动物实验及饲养用房618平方米,配套养殖设施,购置旋转蒸发仪、全自动投喂系统、低温冰箱、台式冷冻离心机、手术室系统、B超、显微镜、PCR仪、凝胶成像仪、功能饲料制粒干燥
机、制冰机、视频监控系统、高压灭菌锅、CO2培养箱各1台(套),购置畜禽运输车(皮卡车)1辆,建设物联网数据获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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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兽用药物与兽医生物技术新疆科学观测实验站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计发[2016]2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1.21
【实施日期】2016.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农业部关于兽用药物与兽医生物技术新疆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
复
(农计发[2016]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上报农业部兽用药物与兽医生物技术新疆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新牧计〔2015〕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新疆畜牧科学院兽医研究所承担农业部兽用药物与兽医生物技术新疆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在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冬融街726号。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造620平方米动物饲养用房的电气与通风系统,购置动物饲养笼具等设施。
购置紫外分光光度计、低温冰箱、台式冷冻离心机、显微镜、手术室系统、B超、PCR 仪、凝胶成像系统、全自动投喂系统、制冰机、视屏监控系统、精液冷冻仪、高压灭菌锅、CO2培养箱、自动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