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例原则在我国警察法中的构建——由警察职务行为不当引发的思考
论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公正的规范
论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公正的规范作者:王玉宝殷明凯来源:《行政与法》2015年第09期摘要:警察行政行为是我国当今社会执法实务中备受关注的热点,也是理论研究中的焦点。
随着诸多不当行政行为的出现,警察行政引起了较为广泛的社会舆论,公平正义的缺失无疑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从警察的本身含义以及比例原则的理论内涵出发,探讨比例原则的功能,揭示比例原则对于实现警察行政公平正义的意义,可以为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实现公平正义提供理论性指导。
关键词:警察行政;比例原则;公正;规范中图分类号:D922.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9-0075-07收稿日期:2015-05-30作者简介:王玉宝(1963—),男,山东潍坊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警察行政;殷明凯(1989—),男,山东潍坊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警察行政。
比例原则被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和“帝王条款”,从这一点我们就能窥见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比例原则均被用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
但在我国行政法上至今还没有关于比例原则的明确概念,其重要性在我国尚未被人们所充分认识。
[1]一、比例原则简述(一)比例原则的基本要义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更小的行政行为,并使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也称为禁止过度原则或者最小损害原则。
[2]比例原则起源于大陆法,到现在为止已经扩展到了整个行政法领域,甚至在某些国家还上升到了宪政的层面。
具体而言,比例原则最早肇始于德国学者贝格在1802年出版的《德国警察法手册》一书,他明确提出:“警察之权力惟在必要时可以实行之。
”[3]德国行政法鼻祖奥托·麦耶(Qtto Mayer)在其《德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分章讨论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明确主张比例原则应作为警察权的界限,提到“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这一原则沿用至今。
浅谈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学
浅谈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学导言比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广泛应用于各个法律领域,尤其在行政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比例原则的含义、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获得对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有一个更全面深刻的认识。
比例原则的含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适当原则,是指在正当的目的和理由下,行政措施必须按照适当的比例进行限制,以避免对行政对象权利的过度限制。
比例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表述为“行政措施必须符合正义、公正和平衡的原则,不能无端制造不比事情更坏的后果。
”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灵活性,使其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应用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控制和执行等方面,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探讨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运用:1. 行政权力的行使比例原则作为一种权利制约原则,主要的作用是通过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也要注意权力滥用、行政决策失当等现象的防范。
如果行政机关过度行使权力,将会损害公民的权益,导致社会不稳定,违反比例原则的要求。
2. 行政控制行政控制是指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措施对被控制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干预的一种行政行为。
在行使行政控制权力时,行政机关应该谨慎思考各类因素之间的关系,保持相对的平衡,合理运用行政手段,以达到目的和效果的最佳匹配。
比例原则也要求在行政控制的实施过程中,不能过度侵犯被监督和被干预方的自主权和利益,使其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3. 行政执行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合同等义务的过程中,实现行政行为目的的一系列行为。
在行政执行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对自身权利和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要注意行政执行对被执行方利益的影响。
比例原则也要求在行政执行中,不能过度侵犯被执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超越法律和实际情况所允许的限度进行行政执行。
浅析比例原则在我国警察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总第503期Vol.503大学(社会科学)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21年3月Mar.2021基金项目:本文为2020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总体要求下行政处罚法律体系的建构”(项目编号:2020KY2400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潘霓(1980—),女,硕士,广西警察学院警察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武汉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浅析比例原则在我国警察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潘霓(广西警察学院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23)摘要: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的警察法,并逐渐传播到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适用于行政法领域,其涉及的是控权思想,包含了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三个方面的内容,对警察行政权的运作具有较强的规范作用。
针对当前警察行政处罚权力的扩张和民众控权意识的提高,必须在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防止警察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对公民造成侵害。
因此有必要在警察行政处罚中确立比例原则,通过限制警察行政处罚权来保障人权,以达到两者的有效平衡。
关键词:比例原则;行政处罚;警察中图分类号:D63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7164(2021)09-0055-03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警察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呈现的各种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关注。
因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这就给了警察在执行处罚过程中一定的自由裁量限度。
同时,由于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最大的警察行政行为,如何保证其合理性,是警察职权行使过程中必须思考的问题。
但是如何掌握好运用好这个限度,和警察的法律素养、个人修为、工作能力等有关,这也导致了实践中,人民群众对警察某些行政处罚颇有微词。
而比例原则的控权思想,可以用于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增强执法的合理性,避免因警察在行政处罚中产生不合理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
谈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引进
、
比例原则 的内涵
比例原则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德 国的警察法 。 德国行政 法学 者奥托 ・ 麦耶 在 19 年 出版 的《 国行政 法》 主 张 85 德 中, “ 警察权力不可违反 比例原则 。” 随着 民主法制 的发展 , 比例
原则后来超越 了警察法领域 ,被德 国联邦法 院赋予宪 法地
比例 原则 的三个 子原则 所关注 的角度分别 从 “ 目的取 向” “ 、法律后果 ” 价 值取 向” 规范行政权力 与其行使之 和“ 上
最小的范 围内, 与所互联系 、 不可或缺 , 了比例原则完 构成
整而丰富 的内涵 。
就是对 比例原则的直接表述 。 虽然没有 明确使 用 比例原则的 字 眼。【 I 】
一
地说 , 就是要求行 为主体所 采取 的手段能够达到其所追求的
目的。 因此 , 就立法者来说 , 如果立法者所立之法根本不能达
到其立法 目的 , 即属于 手段的不妥 当, 也就类似 于我国的成 语“ 欲治反乱 ” 。
则在我 国行政 法 中的现状 , 求 了我 国行政 法 中引进比例原 则的方式和途径 , 完善我 国的行 探 对 政 法制 建设 具有 重要 意义。
关键词 : 政 法; 行 比例 原 则 ; 引进
中图分类号 : F 1 D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3 5 ( 0 9)4 0 7 — 3 1 0— 9 82 0 0— 0 7 0
甚少。 理论研究 的薄弱 , 导致我国 目前 的行政法律规范中 , 未
能全面体 现比例原则 的内容 。即使像 《 警察法》 《 、行政处罚
法》 这样 的极 易损害行政相对 人合法权益 的法律 , 也没有规 定 比例原则。 但是虽然在我 国的法律 中尚没有 明确含 有 比例原则 的
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行政比例原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行适度原则,维护好法律实施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确保国家法律得以正确执行。
在我国的行政执法中,行政比例原则被广泛运用,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公正与公正。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和公正的原则,确保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行政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权利和义务的衡量和权衡,使行政执法活动既能保证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根据事实、证据的比例关系来决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避免因执法过度而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
只有在行政执法中遵守行政比例原则,才能保证执法活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外,行政比例原则的运用还可以减少滥用权力和任性执法的可能性。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应当接受法律和比例的限制。
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决策时,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保持对违法行为进行合理和适度的处罚,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恶意执法的情况发生。
行政比例原则的运用可以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首先,有些地方政府在行政执法中存在过度执法和恶意执法的情况,违背了行政比例原则的要求。
其次,一些行政机关对执法标准的把握不准确,导致执法决策的不合理和不合法。
最后,行政执法中的程序保障有待加强,一些权益被侵害的公民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途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避免执法过错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行政比例原则是我国行政执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以及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一、行政比例原则的概念和作用行政比例原则是指在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必须保持权力的均衡、合理和适度。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目的合理地选择和使用手段,避免滥用职权或过度限制公民的自由权益。
行政比例原则的核心是权力的平衡和合理运用,它是行政行为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之一。
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正义: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避免滥用权力或以不当手段限制公民的自由权益,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 保障公民权益: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尽量减少对公民权益的侵犯,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对公民权益给予必要保护。
3. 促进行政效能: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合理选择和使用手段,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实现行政执法的科学、公正、高效。
二、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1. 合理选择执法手段: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案件的性质,选择合理、适当的执法手段。
例如,在处理轻微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警告或教育引导等措施,而不是立即采取处罚措施。
2. 适度限制权力: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适度限制权力的行使范围。
例如,对于某些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限制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条件。
3. 尊重公民权益: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尊重公民权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收集证据或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应尽量减少对公民的干扰,并尊重其合法权益。
4. 保障程序公正: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保障程序的公正性。
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健全比例原则是规范警察执法的必由之路
健全比例原则是规范警察执法的必由之路作者:赵旭辉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6年第11期自古以来,如何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就是政治与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解决市场失灵,国家需要行使公权力。
为了维护人性尊严、尊重个体自由,国家需要保障私权利。
但是,如果国家滥用公权,势必借解放权利之名,行放纵权欲之实,结侵犯私权之果。
如果个人滥用私利,也势必妨碍公权,诱发无政府主义或暴民政治,最终反噬自己。
因此,如何依法规范权力、保障权利,使公权力和私权利都在法律的约束下,既得充分保障、不受妨碍,又得必要限制、不被滥用,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必解之题。
纵览各国法治史,规范权力、保障权利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追求程序公正,强调手段与过程正当;二是追求实体公正,强调目的与结果正当。
前者以英美法系为代表,后者以大陆法系为代表。
二者虽有不同,但殊途同归,都是对强大的公权力加以必要的约束,以保障私权利。
在此过程中,发端于德国的比例原则,以其逻辑严密、适用广泛、包容性强的特点,不仅在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得以广泛应用,被誉为公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和融通。
实践表明,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影响和带动下,在两大法系不同国家适用比例原则的案例已越来越多。
从比例原则的内涵发展看,可以分为一阶论、三阶论、四阶论。
所谓一阶论,即必要性原则,始见于1794年6月1日颁布的普鲁士邦法通则。
该通则规定:“警察任务限于危害防御,所谓福利促进不属于警察任务范围。
警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安宁、安全与秩序,必须为必要之处置。
”这种必要处置所包含的必要性原则,正是构成对警察权的限制。
1882 年6月4日,普鲁士高等行政法院在“十字架山”案中,就援引该条规定,判决当地警察机关为促进福祉而限制某地段内建筑物许可高度的命令无效。
所谓三阶论,即比例原则应当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分析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比例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权衡利益和权益的方式,采用最优方案。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对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探讨。
一、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比例原则作为一项行政法原则,其最初是由欧洲法系中的法学家提出来的,它根据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即以合法、公正、透明和适切为准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限制。
具体而言,比例原则主张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以合理、必要与适度的方式进行,对公民及其权益进行保护,以避免行政行为超越其所应承担的公共职能,进而侵害个人和社会利益。
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合理性原则。
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目的的合理、明确和具体。
2. 必要性原则。
指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3. 适度原则。
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方面采取适度的措施。
比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实践1. 比例原则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越来越注重比例原则的应用。
比如,在某些工业园区或公共建筑物建设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及附近群众的健康,行政部门经常比较各种投资方案,选择投资规模合理、不污染环境、同时能够增加经济效益的项目。
此举既能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也能促进经济发展。
2. 比例原则在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我国对于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等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规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部门在规划制定时也要注重权衡利益与权益之间的关系。
在某些城市规划建设项目中,为了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行政部门常常会修改建设方案,采取更加环保、经济、人性化的措施。
论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
论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摘要:我国在适用比例原则规范警察行政执法行为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仍存在许多不足。
通过分析在适用比例原则规范执法行为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研究,发现适用比例原则规范警察行政执法的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比例原则警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1.比例原则在我国警察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一)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1.比例原则的概念“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行政行为的时候,应该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权衡,采取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行为,并使造成的损害与追求的行政目的保持均衡性。
”[1]它最早是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警察法学,用以限制警察权力,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展到整个行政法领域,颇受学界欢迎。
2.比例原则的“三阶理论”笔者通过阅读文献和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在比例原则的多重理论中还是“三阶理论”最适合表现比例原则应有的含义。
“三阶理论”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方面:第一便是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须,结果和措施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第二是必要性原则,也称损害最小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在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得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第三便是通说的狭义比例原则,又称均衡性原则“均衡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采取的手段给当事人利益造成的损失应与手段所追究目的合乎比例。
“均衡性”属于利益衡量的范畴,其对手段所追求的目的与手段所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考量,在手段已满足前两项基准的条件下,后果还必须与目的保持均衡。
”[2](二)比例原则在我国警察行政执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比例原则最早是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警察法学,用以规制警察权力。
随后由于其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被逐步引入了行政法领域,并且不断发展完善。
我国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仍然对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警察行政执法方面,首先是正义性,警察行政执法运用比例原则可以保证执法的正义,因为“比例原则侧重强调手段与目的的合比例关系,强调针对个案的特殊情况,警察应根据比例原则进行权衡、判断,以达限制对个案裁量权滥用的目的,从而保护不同个案中相对人的权益,以谋求个案正义的实现。
浅谈比例原则在警察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浅谈比例原则在警察行政执法中的适用作者:周厚盟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3期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进入大众的视野,尤其是因行政执法而引起争议的案件。
在这样的事件中,往往会清楚的看到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的冲突事件,比如说警察使用枪支这样的案件。
在本文中,重点阐述比例原则在警察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关键词比例原则警察行政执法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ki.1009-0592.2020.01.349国家的法学理论水平有所提升,日益扩张的警察权和控制警察权之间的矛盾受到了关注,比例原则以一种新的角色进入大众视线,其适用的范围备受关注。
在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对邢某某以及孔某等五名涉案的警务人员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备受舆论关注的“雷洋案”至此尘埃落定。
在这起案件中,社会公众并未将关注的焦点放置于雷洋是否嫖娼上,而是将关注点放置于警察执法的手段和后果,这起案件给警务人员造成了不该出现的恐惧。
诞生于19世纪的比例原则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在警察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可以将其全面的适用。
(一)内涵主要是指的行政执法在开展行政执法行动的时候,需要做出适当的权衡,全面的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采取的行为应该控制其对公民权益造成的损害,保证损害的程度可以适当的控制到最低的状态,促使损害以及相关目标的实现,能够始终维持着既定的均衡性。
从不同的角度对比例原则进行分析,能够清楚的了解到它的广义及狭义的区别,从“三阶理论”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比例原则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具备着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法益相称性原则。
(二)法律定位关于比例原则的法律定位,可以从三种不同的观点上加以分析,其一是对其进行定义,定义成宪法性的原则,此类观点成为了众多学者认可的对象,是德国公法上的通说,其重点明确了不同领域对比例原则得以适用的事实。
其次就是将其定位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对于行政法的相关范畴加以规制。
论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公正的规范
行 政行 为 时 . 应 当全 面权 衡 有关 的公共 利 益 和个
人利益 . 采 取对 公 民权 益 造成 限制 或损 害 更 小 的 行政行为. 并使 行 政行 为 造成 的损 害 与所 追 求 的 行 政 目的相 适 应 . 也 称 为禁 止过 度 原 则或 者 最小
损 害 原则 。 [ 2 ] 比例 原 则起 源 于 大 陆法 . 到 现 在 为止 已经扩
察 权 的界 限 .提 到 “ 警 察 权 力 不 可 违 反 比例 原
பைடு நூலகம்
国家 。 比例原则 均被 用来 规范 行政 权 的行 使 。 但在
我 国行政 法上 至今 还没 有关 于 比例 原则 的 明确概
念。 其 重 要性在 我 国 尚未 被人们所 充 分认识 。 …
一
则” ,这 一原 则沿 用 至今 。 [ 1 1 9 5 8 年德 国联邦 宪 法
内达 到行 政 目的时 尽 量 减 少 对相 对 人合 法权 益 的损害。 “ 对 所追 求 的 目的和 所 采 取 的手 段 之 间
行 使 就 属 于违 反 了 比例原 则 。 因为权 力 的行 使 是
要 达 到法 律 所 预期 的 目的 .在 警 察 行 政 行 为 当 中 ,警 察 权 的具 体 实 施 是 由警 察 手 段 反 映 出来 的。 在警 察 实 践 当 中所 出现 的手 段 和 目的 之 间 的 不妥当 。 通 常分 为五 种 情 况 : 第 一种 情 况 是 手 段 对 目的而 言是 不 足 的 。例如 警察 在 执法 过 程 中 。
政 ;殷 明 凯 ( J 9 8 9 . - ) , 男 ,山 东潍坊 人 , 西 南政 法 大学 刑事 侦 查 学 院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为 警 察 行政 。
我国警察法比例原则的适用探寻
我国警察法比例原则的适用探寻作者:王玥琪来源:《速读·下旬》2021年第10期◆摘要:比例原则可以真正对警察所做出的行政执法方式进行严格的约束,能够变成警察法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在警察立法、执法甚至是行政复议等等诸多流程当中都可以进行应用,不止可以有效约束人民警察所作出的每一种行政执法方式,还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帮助我国警察法的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完善。
基于此,笔者将结合自己的理念,就我国警察法比例原则的适用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關键词:我国警察法;比例原则;适用比例原则可以被称之为行政法当中的“黄金原则”,对比例原则作出细致的探讨与分析长时间以来都是更加集中在整个行政法学领域。
然而,近些年以来,随着警察法的持续发展与进步,相关产业和人员也开始把比例原则融入到警察法当中,想要以此来严格约束每一位警察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以,比例原则也慢慢在警察领域当中获得了广泛的关注。
为此,文章首先对我国警察法中比例原则的重要性作出分析,然后给出相应的适用策略,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我国警察法中引入比例原则的重要性(一)可以约束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没有被严格监督的权力必定会出现滥用的情况。
比例原则确实为警察行政权力的落实设立了一个稳固的框架,这就导致他们在对自己的行政权力进行行驶的时候,一定要秉持着适当性、必要性甚至是相称性的基本原则,能够真正避免他们出现自由裁量权无限制滥用的情况。
并且,此种原则还能够为广大民众提供一个监督警察在行驶权力时是否出现的滥用、得当、合理等等的标准,确实从另外一个角度彻底限制了他们出现自由裁量权的无底线滥用情况。
(二)可以节约警务资源,增加警务效益比例原则更为提倡的是用最为低的成本获得最为高昂的行政效益,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当中的关键组成内容,自然也应该遵循着此种基本原则,以此来不断追求最高的行政效益。
这就必定可以真正阻止我国的警务资源出现浪费情况,增强警务事业的效益。
论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公正的规范
论比例原则对警察行政公正的规范摘要:警察行政行为是我国当今社会执法实务中备受关注的热点,也是理论研究中的焦点。
随着诸多不当行政行为的出现,警察行政引起了较为广泛的社会舆论,公平正义的缺失无疑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从警察的本身含义以及比例原则的理论内涵出发,探讨比例原则的功能,揭示比例原则对于实现警察行政公平正义的意义,可以为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实现公平正义提供理论性指导。
关键词:警察行政;比例原则;公正;规范比例原则被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和“帝王条款”,从这一点我们就能窥见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比例原则均被用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
但在我国行政法上至今还没有关于比例原则的明确概念,其重要性在我国尚未被人们所充分认识。
[1]一、比例原则简述(一)比例原则的基本要义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更小的行政行为,并使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也称为禁止过度原则或者最小损害原则。
[2]比例原则起源于大陆法,到现在为止已经扩展到了整个行政法领域,甚至在某些国家还上升到了宪政的层面。
具体而言,比例原则最早肇始于德国学者贝格在1802年出版的《德国警察法手册》一书,他明确提出:“警察之权力惟在必要时可以实行之。
”[3]德国行政法鼻祖奥托·麦耶(QttoMayer)在其《德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分章讨论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明确主张比例原则应作为警察权的界限,提到“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这一原则沿用至今。
[4]1958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决的“药房案”,①确立了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三阶段理论”,即要求行政行为的手段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及均衡性原则。
“药房案”正式确立了比例原则的宪法位阶,将其上升到了宪法层面,比例原则在德国已被确立为宪法性原则。
(二)比例原则的“三阶段理论”内涵近年来,我国也对比例原则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但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对此还没有直接的回应。
“比例原则”在警察现场处置工作中的适用探讨
“比例原则”在警察现场处置工作中的适用探讨近日,广东汕头交警使用自行车拦截逃避检查的摩托车,而后摩托车驾驶人员和乘员(一人)受伤之事又成了网络热点。
目前,官方通报的受伤情况及逃避检查的原因为:“摩托车驾驶员佘某某(男,19岁、户籍地为龙湖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其驾驶的悬挂粤DZH992号牌二轮摩托车无车辆入户注册记录,乘坐人李某某(女20岁、户籍地为揭阳普宁市),目前两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而根据后续通报,二人受伤原因为“陈某(交警金平大队交通辅警)在协助交警查缉酒驾过程中,发现摩托车驾驶员佘某某为逃避检查掉头逃跑,遂将停放在路边的共享自行车推出阻止该摩托车逃跑,造成摩托车冲撞自行车后倒地,致驾乘人员佘某某、李某某受伤”。
此事一出,照例有网媒站出来代表“全国公众”:“光明网评论员:昨天(9月16日),全国公众都被网络上流传的汕头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致两名骑车人倒地不起的视频震怒了。
”然而在一个摩托车运动方面的微信公众号关于此事件的评论文章之后,多有留言支持警方执法行为者。
例如,有人说“首先,交警也是警察,有抓捕权!其次,强行冲卡本身就是具有极高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以视做危害公共安全!然后,公民对警察执法必须无条件服从,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最后,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警察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者不能拦截,网上流传甚广的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内,规定的不得追捕并不是针对违法者,而是为了保护警察。
原文如下‘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然后下面细分小条款才是不许追车等,说白了就是让交警执法时如何保障自身安全,并不强制约束性条款”;也有人称:“有多少亲戚朋友或身边的人被无牌无证驾驶不合格的摩托撞伤了,残疾了或撞死了对方逃逸不了了之的或者赔钱了(又特么如何?)来评论一下吧,这些人都是骑摩托车的,他们心里只有摩托车政治正确,就是摩托车都是对的”;还有人说“为什么要逼停你心里没数?既然人们骑着摩托不服管,那就都不要骑了,禁了吧……”;更有人说“等以后有摩托车冲关撞死人了,你们又要骂交警为什么不想办法拦截了”;还有关心时事者表示“我是明白香港为啥这么乱了”。
健全比例原则是规范警察执法的必由之路
健全比例原则是规范警察执法的必由之路自古以来,如何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就是政治与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解决市场失灵,国家需要行使公权力。
为了维护人性尊严、尊重个体自由,国家需要保障私权利。
但是,如果国家滥用公权,势必借解放权利之名,行放纵权欲之实,结侵犯私权之果。
如果个人滥用私利,也势必妨碍公权,诱发无政府主义或暴民政治,最终反噬自己。
因此,如何依法规范权力、保障权利,使公权力和私权利都在法律的约束下,既得充分保障、不受妨碍,又得必要限制、不被滥用,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必解之题。
纵览各国法治史,规范权力、保障权利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追求程序公正,强调手段与过程正当;二是追求实体公正,强调目的与结果正当。
前者以英美法系为代表,后者以大陆法系为代表。
二者虽有不同,但殊途同归,都是对强大的公权力加以必要的约束,以保障私权利。
在此过程中,发端于德国的比例原则,以其逻辑严密、适用广泛、包容性强的特点,不仅在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得以广泛应用,被誉为公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和融通。
实践表明,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影响和带动下,在两大法系不同国家适用比例原则的案例已越来越多。
从比例原则的内涵发展看,可以分为一阶论、三阶论、四阶论。
所谓一阶论,即必要性原则,始见于1794年6月1日颁布的普鲁士邦法通则。
该通则规定:“警察任务限于危害防御,所谓福利促进不属于警察任务范围。
警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安宁、安全与秩序,必须为必要之处置。
”这种必要处置所包含的必要性原则,正是构成对警察权的限制。
1882 年6月4日,普鲁士高等行政法院在“十字架山”案中,就援引该条规定,判决当地警察机关为促进福祉而限制某地段内建筑物许可高度的命令无效。
所谓三阶论,即比例原则应当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这三个子原则分别从目的适当、手段必要、结果适度等三个方面,对公权力加以规范,丰富了比例原则的内涵。
浅谈比例原则在警察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浅谈比例原则在警察行政执法中的适用作者:周厚盟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3期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进入大众的视野,尤其是因行政执法而引起争议的案件。
在这样的事件中,往往会清楚的看到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的冲突事件,比如说警察使用枪支这样的案件。
在本文中,重点阐述比例原则在警察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关键词比例原则警察行政执法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ki.1009-0592.2020.01.349国家的法学理论水平有所提升,日益扩张的警察权和控制警察权之间的矛盾受到了关注,比例原则以一种新的角色进入大众视线,其适用的范围备受关注。
在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对邢某某以及孔某等五名涉案的警务人员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备受舆论关注的“雷洋案”至此尘埃落定。
在这起案件中,社会公众并未将关注的焦点放置于雷洋是否嫖娼上,而是将关注点放置于警察执法的手段和后果,这起案件给警务人员造成了不该出现的恐惧。
诞生于19世纪的比例原则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在警察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可以将其全面的适用。
(一)内涵主要是指的行政执法在开展行政执法行动的时候,需要做出适当的权衡,全面的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采取的行为应该控制其对公民权益造成的损害,保证损害的程度可以适当的控制到最低的状态,促使损害以及相关目标的实现,能够始终维持着既定的均衡性。
从不同的角度对比例原则进行分析,能够清楚的了解到它的广义及狭义的区别,从“三阶理论”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比例原则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具备着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法益相称性原则。
(二)法律定位关于比例原则的法律定位,可以从三种不同的观点上加以分析,其一是对其进行定义,定义成宪法性的原则,此类观点成为了众多学者认可的对象,是德国公法上的通说,其重点明确了不同领域对比例原则得以适用的事实。
其次就是将其定位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对于行政法的相关范畴加以规制。
探讨警察法中的比例原则
探讨警察法中的比例原则【摘要】比例原则能够有效地对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制,应该成为警察法中的基本原则,在警察立法、执法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都加以适用,不仅能够有效地规范人民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完善。
笔者将在警察法的范围内对比例原则进行分析,阐释比例原则对于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比例原则;警察权;自由裁量一、引言比例原则被称为行政法的“黄金原则”,对于比例原则的探讨和研究一直以来都集中于行政法学领域,但随着近年来对警察法研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开始寻求将比例原则引入警察法以规范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因而比例原则开始在警察法领域逐渐引起关注。
二、比例原则的内涵现阶段,学界对于比例原则的内涵已经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观点,即包括以下三个子原则:首先,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指警察实施的行政行为能够实现执法目的或者至少对于实现警察执法目的、目标是有利的。
也就是要求警察在个案中选取行政执法手段时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在目的和手段之间做一个适度的考量。
其次,必要性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警察选取行政执法手段在符合了适当性原则的基础上,应该选择对当事人权益侵害最小但又不影响追求行政执法目的效果的手段。
最后,相称性原则。
指的是警察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的侵害不得大于行政目的实现带来的利益,也就是说,人民警察的实现行政目的所带来的利益应该大于或者等于由于行政行为给公民带来的损失,否则将违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这三个子原则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并形成一个依次递进的关系,对于规制警察的行政行为有根本的作用。
三、我国警察法中比例原则的引入(一)警察法中引入比例原则的必要性1.能够有效地规制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发生滥用。
比例原则为警察行政权的行使设定了一个无形的框架,使他们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适当、必要、相称的原则,可以有效地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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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止 于 最 低 限度 . 以兼 顾 警 察 目标 的 达 成 与 人 权 之 保 障 . 二 使 者 处 于 适 度 的 比例 。包 括 以下 三 个 方 面 : 首 先 . 当性 原 则 。即警 察 执 法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必须 能够 实现 妥 执 法 目的 或者 至少 有 助 于此 目的 的实 现 .并 且 属 于 正 确 的手 段 . 亦 即在 目的— — 手 段 上 的关 系 上是 适 当 的 警 察在 选 择 执法 手段 的 过 程 中 , 须结 合 当时 所处 的环 境 , 用 经 验 或 学说 . 手 段 运 必 运 对 用 的 效 果 . 至 是 否 与 相 关 法 律 目的相 冲 突等 因素 进 行 判 断 甚 其 次 , 要 性 原 则 。 即警 察 执 法 手 段 在 满 足 妥 当性 原 则 后 . 必 且 多 种 手 段 均 可 达 到执 法 目的 时 .在 不 违 背 或 者 减 弱 所 追 求 目 的的 效 果 的前 提 下 .应 尽 可 能 选 择 对 当事 人 权 利 侵 害 最 轻 或 者 权 益 侵 害 最 小 的手 段 . 不 能 超 过必 要 的 限度 而 最 后 , 义 比例 原 则 。 即警 察 职 务 行 为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可 能对 侠 公 民权 益 所 造 成 的 侵 害 不 能 超 过 实 现 执 法 目的 所 追 求 的 公 益 笔 者 认 为 , 侠 义 的 比例 原 则 应 做 如下 限 制 : 察 职 务 行 为 所 欲 对 警
摘 要 : 年 来 , 国 不 断 发 生报 复 公 安 机 关 、 击 警 察 的 事 件 , 近 我 袭 而这 在 一 定程 度 是 由警 察职 务 行 为不 当引起 的 。 了保 障人 权 、 为 限 制 警 察 自由裁 量 , 国应 在 立 法 层 面确 立 比 例 原 则 的 基 本 原 则 地位 , 定 统 一 、 我 制 可行 的适 用标 准 , 完善 相 关 的 制 约体 制 . 通 并 过提 高 法 官 和 警 察 素 质 . 高公 民法 治觉 悟 等 来 保 障 比 例 原 则 的 有 效 适 用 提
二 、 察职 务 行 为 不 当 的 成 因 分 析 警
要 解 决 上 述 警 察 职 务 行 为 不 当问 题 .应 充 分 发 挥 比例 原 则
的作 用 。 三、 比例 原 则 在 警 察 法 的 基本 内 涵
警 察 比例 原 则 .是 指 警 察 行 政 对 相 对 人 权 益 造 成 的 不 利 影
论 比 例 原 则 在 我 国 警 察 法 中 的 构 建
— —
由警 察 职 务 行 为 不 当引 发 的思 考
杨 二 慧
(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刑 事 司法 学 院 湖 北 中
武汉
407 3 0 4)Leabharlann 中 图分 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9 5 (0 1 — 2 6 0 1 0 — 2 X 2 1 O6 0 0 — 2 1
( ) 着社 会 管 理 活 动 的 多 元 化 , 察 自 由裁 量 权 扩 张 , 一 随 警 警 察 素 质 较 低 当今 社 会 事 务 日趋 复 杂 . 政 管 理 领 域 逐 步 拓 宽 . 政 管 理 行 行 手 段 丰 富 多 样 . 察 的 职 责 范 围也 越 来 越 大 . 乎 涉 及 到 了公 民 警 几 生 活 的 各个 领 域 。为 了适 应 社 会 各 式 各 样 的管 理 、 务 需 求 . 服 警
益 。因 为警 察 执 法 权 力 来 源 于 公 民 权 利 的 让 渡 . 民私 权利 无法 公 保 障 的情 况 下 公共 权 益 便 无 从 谈 起
性 也 决 定 了 警 察 自 由裁 量 权 力 不 能 无 限扩 张 .警 察 自由 裁 量 权 使 用 不 当会 直 接 损 害公 民 的个 人 权 利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 察 权 和 警
察 自由裁 量 权 的 扩 张 是 必 然 的 趋 势 .也 是 更 好 的 发 挥 警 察 主 观 能 动性 、 护 公 共 权 益 、 护公 民 利 益 所 必 须 的 而 权 利 的 有 限 达 到 的 目标 应 等 于 或 者 小 于 达 到 此 目 的所 损 害 的 当 事 人 的利 维 保
缩 小 .而 警 察 职 务 行 为 不 当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正 是 由 自 由裁 量 权 的
行 使 不 当 引 起 的 . 当 的 裁 量 挤 压 了 公 民 的 自由 空 间 . 而 导 致 缺 , 规 制行 政 裁 量权 的有 效 手段 , 形 成 了i 个递 进 的 阶层 。 不 从 是 并 公 民个 人 权 利 的 损 害 。而 另一 方 面 , 国 警 察 比例 较 低 , 察 素 我 警 四、 笔者 对 我 国 比例 原 则 适 用 的 思 考 意见 质 偏 低 导致 自由裁 量 权 使 用 不 当 。 民 权 利 受侵 犯 现象 严 重 。 公
公 民权 利 是 此 消 彼 长 的关 系 .警 察 权 扩 大 相 应 的造 成 公 民 权 的
这 三 项 子 原 则 分 别 从 “ 的取 向 ” “ 律 后 果 ” “ 目 、法 、 价值 取 向 ” 上 规 范行 政 权 力 与其 行 使 之 间的 比例 关 系 。 者相 互 联 系 . 可 或 三 不
定 中 已经 体 现 了 比 例 原 则 的 思 想 。但 这并 不 代 表 警 察 比例 原 则
在 我 国 已有 法 律 根 据 . 些 条 文 至 多 只是 对 警 察 权 在 某 些 领 域 这
开 放 , 体 现 在 公 民权 利 的开 放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为 罪 ” “ 不 运 作 的规 范 立法 的 缺 位 使 得 比例 原 则无 法 真 正 成 为 警 察 执 法 也 “ 、法 的法 律依 据。 很 难 成 为 法 院 审 查 警 察 权 的依 据 。 由此 。 察 比 也 警 已有 的 比例 原 则 思 想 标 志 我 民 对 个 人 权 利 的 认 识 : 三 , 络 、 体 的 发 达 。 公 民 表 达 诉 例 原 则 的规 制 功 能 大 为 褪 色 。 同时 , 第 网 媒 给 求 、 护 权 利 提 供 了便 捷 途 径 。 维 国警 察 比例 原 则 的 思 想 已 比较 成 熟 .应 抓 住 时 机 浆 比例 原 则 纳
( ) 民法 律 意识 增 强 , 来 越 注 重 私 权 利 的维 护 二 公 越
一
f ) 立 法 层 面 确立 比例 原 则 的基 本 原 则 地 位 一 从
我 国《 民 警 察 使 用 警 械 和 武 器 条 例 》 4条 规 定 :人 民 警 人 第 “
,
公 民法 律 意 识 的 增 强 主 要 得 益 于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原 因 : 第 察 使 用 警 械 和 武器 . 当 以制 止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量 减 少 人 员 伤 应 尽 当 今 中 国 , 律 体 制 越 来 越 健 全 , 治 思 想 涉 及 到 了公 民 生 亡 、 产 损 失 为 原 则 ” 上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我 国 警 察 法 的一 些 规 法 法 财 以
活 的 各 个 领 域 . 公 民从 思 想 上 加 深 了对 法 律 的 理 解 和 重 视 : 使 第 二. 当今 社 会 是个 越 来 越 开 放 的社 会 . 仅 仅 体 现 在 公 民 思 想 的 不 禁 止 即 自 由” 公 民 权 利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得 到 延 伸 . 而 增 强 了 公 . 从
关 键词 : 务 行 为 职
一
自由裁 量 权
比例 原 则 制度 构 建 实 践 中形 同虚 设 的尴 尬 境 地
、
引 言
20 0 7年 1 0月 5 日 . 佳 骑 一 辆 无 牌 照 的 自行 车 . 受 到 了 杨 因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闸 北 分 局 民警 的 盘查 .杨 佳 不 服 要 求 警 方 拿 出 法 律 依 据 . 方 发 生 语 言 纠纷 。 后 杨 佳 被 带 到 芷 江 西 路 派 出 所 . 双 经 过几个小时的询问 . 至次 日天 亮 时分 杨 佳 才 被 释 放 2 0 0 8年 7月 1I .杨 佳 闯入 上 海 闸 北 公 安 分 局 行 凶 . I ; 9名 民 警 和 一 名 保 安 被 刺 。 终 5人 死 亡 . 成 了轰 动 全 国 的 惨 案 。 最 造 类 似 上 述 行 政 相 对 人 因违 法 行 为 对 公 安 机 关 处 罚 不 当而 报 复 警 察 的事 件 近 年 来 接 连 发 生 这 些 案 件 都 是 由 警 察 执 法 行 为 不 当引 起 的 警 察 职 务行 为 不 当 . 指 警 察 在 执 法 的 过 程 中为 了 是 达 到 执 法 目的 . 在 其 自由 裁 量 的范 围 内 所 选 择 的行 为 手 段 、 而 行 为 方 式 与 案 件 本 身 的 性 质 、 害程 度 等不 相 称 危
f ) 察执 法依 据 的 相关 法 律 体 制 不 够 完 善 三 警 入 法 律 的规 制 范 围 因此 . 住 时 机 以立 法 的形 式 确 定 比例 原 则 抓 方 面 . 完 善 的 自由裁 量 权 的 监 督 机 制 。 实 践 中 , 为 警 在 警 察 法 中的 基 本 原 则 地 位 是 当务 之 急 无 因 ( ) 定 统 一 、 行 的 比例 原 则 适 用 标 准 二 制 可 察 在 执 法 过 程 中 自由 裁 量 权 使 用 不 当 而 受 处 罚 的 情 况 微 乎 其 由 于 比例 原则 本 身 比较 抽 象 .再 加 之 不 同地 位 的 人 对 比例 微 另 一 方 面 . 察 职 务 行 为 所 遵 循 的 原则 之操 作 性 不 能 满 足 实 警 对 所 仅 践 中具 体 案 件 的 要 求 . 能 达 到 限 制 自 由裁 量 权 的 目的 。公 安 机 原 则 的 理 解 不 同 . 不 同 事 物 的 价 值 取 向 亦 存 在 差 别 , 以 , 不 关 是 我 国典 型 的 执法 机 关 . 行 政 主 体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以警 仅 确 立 比例 原 则 的 法 律 地 位 尚无 法保 证 比例 原 则 在 实 践 中 的 适 是 所 保 察 行 为 要 严 格 遵 循行 政 活 动 相 关 原 则 . : 法 性 原 则 和 合 理 性 用 鉴 于 比例 原 则 在 控 制裁 量 权 、 障 基 本人 权 方 面发 挥 着 举 足 即 合 是 我 原 则 合 法 性 原 则 太 空 泛 。 理 性 原 则 伦 理 色 彩 较 强 律 色 彩 轻 重 的 作 用 . 衡 量 公 益 与 私 益 的 较 为 精 致 的 工 具 , 们 应 该 充 合 法 制 可 较 弱 .特 别 是 由 于 其 内 容 的 不 确 定 性 ,造 成 其 主 观 和 抽 象 性 较 分 的 重 视 比 例 原 则 的 确 立 与 适 用 . 定 统 一 、 行 的 使 用 标 准 。 一 它 尺 , 多 、 观 和 具 体 性 较 少 、 乏 具 体 的操 作 性 标 准 , 此 导 致 审 判 比例 原 则 具 有 双 重 性 质 : 方 面 , 是 一 种 规 范 ( 度)违 反 此 规 客 缺 由 另 它 下 9 事 务 中鲜 有 运 用 该 原 则 作 出判 决 的 案 件 ,从 而 使 合 理 性 原 则 在 范 将 遭 受 制 裁 : 一 方 面 , 也 是 一 种 审 查 工 ( 转 第 1 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