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和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国税函[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你们《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9〕1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需上报的材料及审批程序问题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印制及用印问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栏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三、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码问题为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山东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
事务所应当对设立的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全体合伙人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
第三条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分所,依照设立条件和程序,由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分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应具备的条件(一)发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发起人;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3、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以上;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起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经营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3、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4、上年度涉税鉴证业务、涉税服务业务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最近连续2年行政年检合格;6、最近连续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成立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流程
English Version:Establishing a Tax Consulting Firm: A Step-by-Step GuideEstablishing a tax consulting firm can be a rewarding and lucrative business venture, but it requires meticulous planning and compliance with various legal and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Here is a step-by-step guide to setting up a tax consulting firm:Step 1: Market Research and Business PlanBefore embarking on the journey of establishing a tax consulting firm, it's crucial to conduct thorough market research. Identify the target market, understand the competition, and assess the demand for tax consulting services. Develop a comprehensive business plan that outlines the objectives, strategies, and financial projections of the firm.Step 2: Naming the FirmChoose a name that reflects the professional nature of the services offered and resonates with your target market. Ensure that the chosen name is not already in use by another tax consulting firm and does not infringe on any trademarks or copyrights.Step 3: Registering the BusinessRegister the tax consulting firm with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such as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or a similar organization. Obtain the necessary licenses and permits required to operate a tax consulting business.Step 4: Establishing a Legal EntityDetermine the legal structure of the firm, such as a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or corporation. Consult with a legal advisor to ensure that the chosen structure aligns with your business objectives and satisfies legal requirements.Step 5: Securing FundingIdentify the initial capital required to establish the tax consulting firm. Consider sources of funding such as personal savings, loans, or investors. Develop a financial plan to ensure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of the firm.Step 6: Recruiting Tax ExpertsBuild a team of qualified and experienced tax experts to provide high-qualityconsulting services. Conduct thorough interviews and assessments to identify candidates with the necessary skills and expertise.Step 7: Establishing OperationsSet up the necessary infrastructure and systems to support the operations of the tax consulting firm. This includes obtaining office space, acquiring the required software and technology, and establishing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for client intake, service delivery, and invoicing.Step 8: Marketing and PromotionDevelop a marketing strategy to attract clients and promote the tax consulting services offered. Utilize digital marketing channels such as social media, 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 (SEO), and paid advertising to reach a wide audience. Network with other professionals and businesses to generate referral leads.Step 9: Compliance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Ensure that the tax consulting firm complies with all relevant tax laws, regulations, and ethical standards. Stay updated with the latest tax policies and developments by attending professional workshops, seminars, and conferences.Step 10: Ongoing Monitoring and ImprovementRegularly monit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tax consulting firm and identify areas for improvement. Collect feedback from clients and use it to enhance the quality of services provided. Continuously invest in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team members to maintain a competitive edge.By following these steps, you can establish a successful tax consulting firm that provides valuable services to clients and generates sustainable growth. Remember to maintain a focus on compliance, quality, and client satisfaction to build a reputable and profitable business.中文版本:成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完整流程成立税务师事务所是一个既充满挑战又充满机遇的过程,需要周密的计划和对法律法规的严格遵守。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和程序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
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
二、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3名以上发起人,发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0)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11)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4、出资人协议书(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出资人的权利;
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
项。
5、出资证明;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中华人民
原件核对);
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草案)略】 ;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工商部门的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三)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
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 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2、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3、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4、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副本)原件和
理中心进行审核、网上公示,公示完成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
要求:
1、上报材料用A4规格纸打印装订成册;
2、出资证明、 协议公证书、 房屋租赁合同需提交原件;
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证明 复印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11﹞61号【发文日期】2011-04-29【实施时间】2011-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省内当前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管理,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原《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2、《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4、地区编码表 5、各市代码表 6、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
事务所应当对设立的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10.11
【实施日期】1999.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1999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跟审批暂行办法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9﹞192号【发文日期】1999-10-11【实施时间】1999-10-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 (通知略)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9﹞192号【发文日期】1999-10-11【实施时间】1999-10-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 (通知略)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九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事务所章程(草案);(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出资人协议书;(五)出资证明;(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税务师事务所章程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章程(仅供参考不具约束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事务所英文名为:事务所法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第三条事务所由下列出资人共同发起组成: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第四条事务所受国家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所有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现任。
如果因业务质量问题涉及法律诉讼,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由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承担,不足部份以事务所的全部资产承担。
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负。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第六条事务所的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专业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八条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所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一)代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理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
(四)代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事条所承办上述业务,严格遵循相关专业标准,遵守注册税务师事务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一条事务所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发起出资人名单、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额出资比例(%) 出资人签字普通出资人名单、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额出资比例(%) 出资人签字第十二条出资认缴的出资额均以现金方式(或者实物方式)投入,各方出资额应在前缴足,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税务师事务所:《天津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多方讨论和征求意见后,修定完成。
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程(试行)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程(试行)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工作的管理,明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设立依据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须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二、设立条件(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条件(见附件)(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条件(见附件)三、审批程序1、申请事务所发起人将申请设立材料报业务管理岗。
2、受理业务管理岗对申请设立材料初审。
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发回补正。
3、复核业务负责人岗对申请设立材料进行复核。
4、审核中心主任对设立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加盖中心印章。
5、上报将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审批。
6、批复管理中心在收到总局管理中心同意事务所设立的批复后,拟定批文交事务所发起人。
7、存档业务综合岗将申请设立材料输入微机,纸质材料存档。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保障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权利,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可以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以及税务咨询和其他涉税代理等普通行为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申请对经工商注册在名称中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行为。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是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负责全国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执业规范,对其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税务师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税务机关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
第二章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3名以上的税务师;(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10名以上的税务师;(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5名以上的税务师、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程序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程序的通知【标 签】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程序【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藏国税函﹝2002﹞148号【发文日期】2002-11-01【实施时间】2002-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的有关规定,完善和规范申请审批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程序,促使我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对我区申请审批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税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的,负有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必须具有3名以上税务代理发起人。
(三)有10名以上税务代理专职人员,其中5名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六)主管税务代理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经济、金融、财会等社会中介代理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属于该税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之一。
(四)不在其他单位任职、兼职并获取工资劳务报酬等。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主管税务代理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组建税务师事务所需报送的资料 (一)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简历、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简历、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和程序
税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和程序
一、成立条件
1. 申请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税务师行为资格;
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有充足的财力和设施条件;
3. 具备常年服务于税务机关和社会经济活动经济实体提供专业税务服务所需的资质和条件;
4. 申请者及股东财产状况良好,涉及税务范围内的国家有关法规无违法记录;
5. 申请者具有制订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实施内部管理制度等必要的条件;
6. 申请者应能提供真实、全面、完整的章程、资料、申请材料及表格;
7. 按照规定准备了含民主管理和内部制度规章的税务师事务所组织架构的方案,使其准备就绪。
二、成立程序
1. 申请者按照有关规定择选名字,收集有关申请材料,备案以及缴纳注册税(完成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备案手续);
2. 准备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申请材料,完善注册(实施名称备案等其他手续);
3. 办理营业执照,完成税务师事务所组织架构的方案,政府备案;
4. 再次缴纳注册税,提交申请材料及表格(提交完善的税务师事务所信息及章程备案);
5. 登记完成并进行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等形式;
6. 完成事务所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再次缴纳注册费用;
7. 收集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税务备案登记章等,完成税务师事务所成立。
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条件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条件1. 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是指在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具备相关资格和能力、有扎实的税务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管理能力的人员。
作为税务师事务所的核心力量,发起人对事务所的运营和业务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 要成为一家注册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必须具备税务师执业资格。
在中国,获得税务师执业资格需要通过税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这是对从业人员税务知识和专业水平的基本要求。
3. 作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还需要具备丰富的税务实践经验。
只有在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税务案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税务问题和挑战,为客户提供准确、高效的税务咨询和服务。
4. 发起人还应该具备出色的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事务所的运营和管理需要一个稳定、高效的团队,而作为发起人,必须能够带领团队,合理分配资源,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能及时解决团队内部的问题和冲突。
5. 发起人还应该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作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不仅要有强大的专业能力,还需要有较强的业务洞察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才能把握住市场机遇,提供具有竞争力的税务咨询和服务。
6. 更重要的是,发起人还应该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道德规范。
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对象通常是企业和个人客户,需要将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并以真诚、专业、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客户。
还需要严格遵守税务法规和专业道德规范,确保服务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总结回顾: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作为事务所的核心力量,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角色。
他们需要具备税务师执业资格,丰富的税务实践经验,出色的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市场洞察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以及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道德规范。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才能够在竞争激烈的税务服务市场中脱颖而出,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和服务。
对于我个人而言,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这个主题引起了我的兴趣。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
事务所应当对设立的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全体合伙人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
第三条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分所,依照设立条件和程序,由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分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应具备的条件(一)发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发起人;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3、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以上;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起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经营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3、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4、上年度涉税鉴证业务、涉税服务业务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5、最近连续2年行政年检合格;6、最近连续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如何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设⽴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规定办理。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备案;省局管理中⼼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职业风险基⾦,办理职业保险。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签定书⾯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
税务师事务所在⼯商⾏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备案。
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来源:考试⼤的美⼥编辑们采集者退散考试⼤论坛
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办理完相关备案⼿续后,应当在三⼗⽇内报总局管理中⼼备案。
省局管理中⼼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公告办法另⾏规定。
总局管理中⼼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资质等级评定管理。
管理办法另⾏规定。
开办税务代理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税务代理机构是指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即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中心),且在工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
税务代理是代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属性,属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
具体来说,税务代理就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一般来说,您可以在注册税务师的帮助下,减少纳税错误,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师还可以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见进行调解,也可接受您的委托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相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确认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
不允许自然人或注册税务师以个人名义承接税务代理业务。
开办税务代理机构需具备的条件1、股份制公司的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发起人条件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税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合伙制应具备的条件:(一)有两名以上符合合夥人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夥人;(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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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和程序
时间:2012-2-23访问次数:47
一、设立、审批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税务师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7]47号)。
二、申报条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规定:
(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发起人,发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2)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出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审批程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办发[2009]5号)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湘国税发[2009]41号)文件规定,由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将设所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呈报所在地(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初审(各市州国、地税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审核、考察,呈送省国、地税局主管领导签发,然后进行网上公示,最后由省税管中心批复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