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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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施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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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施配备标准第一篇:办公设施配备标准办公设施配备标准一、各系(部)办公室设备配备标准:主任办公室:电脑1台,内线电话1部,板台1个,靠背椅1个,单人沙发2个或3人沙发1个,铁文件柜1个,衣架1个。

副主任和系秘办公室:电脑2台,直拨电话1部,铁文件柜2个,副主任办公桌1个,靠背椅1个,系秘办公桌椅1套,饮水机1台,打印机1台。

书记和辅导员办公室:电脑1台,内线电话1部,书记办公桌1个,靠背椅1个,铁文件柜1个,辅导员办公桌椅各1套,饮水机1台。

教研室:每个教研室电脑1台,内线电话1部,教师办公桌椅各1套。

基础部:主任和秘书办公室:电脑1台,内线电话1部,板台1个,靠背椅1个,单人沙发2个或3人沙发1个,铁文件柜1个,衣架1个,秘书桌椅1套,打印机1台,饮水机1台。

休军部:主任办公室:电脑1台,内线电话1部,板台1个,靠背椅1个,单人沙发2个或3人沙发1个,铁文件柜1个,衣架1个,打印机1台,饮水机1台。

二、行政部门办公室设备配备标准正职:电脑1台,内线1部,板台1个,靠背椅1个,单人沙发2个或3人沙发1个,铁文件柜1个,衣架1个。

副职:电脑1台,内线1部,板台1个,靠背椅1个,铁文件柜1个,衣架1个。

普通工作人员:视工作需要配备普通电脑、桌椅各一套。

个别系、部、处、办,需特殊配置时,由部门申请,学院领导审定。

学院办公室2009.9.11第二篇:监理部办公设施配备监理部办公设施配备为保证项目监理办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特对办公设施的配备做出以下规定:1、监理办常备办公设施、文具用品:根据人员数量配置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打印机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电话(传真机)、复印机;黑(白)板及彩笔;档案盒、文件夹;计算器;2、监理办监理工作常用文件资料、表格(1)公司规章制度和监理工作流程汇编;(2)有关法规、规范、标准;(3)函头纸、信笺纸、工程联系函;(4)收、发文登记表;(5)员工考核表、现场天气记录表;(6)建筑材料取样送检授权书及见证卡;(7)监理统一用表、工程监理月报表;(8)监理日志;(9)施工安全检查表;(10)施工进度计划审查意见表;(11)资料移交登记表;(12)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表;(13)旁站监理记录表;(14)其它日常用表;监理部计划监理部计划安排:1)总监1名2)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 3)监理员3名请施工单位作一下安排:(一)办公室2间(二)办公桌6张(三)办公椅6张(四)文件柜2个(五)普通办公用品2套(六)安排6个人食宿(七)2套打扫日常卫生用品第三篇:关于配备值班室相关办公设施的请示关于配备集团值班室办公设施的请示集团领导:按照津政办发【2014】13号文件关于对值班保障的要求,还需为值班室配备下列办公设备1、设立独立的值班室,配备可供两人使用的床铺及相应的卧具。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6日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物业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集中统一、从严控制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推进办公用房大中修和物业服务集中统一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有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物业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工作.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第二章权属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 (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未变更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及其它原因等无法登记的,涉及权属备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负责本机关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账务登记.第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第八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数据库,统筹推进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优先采取调剂、置换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无法调剂、置换的办公用房可以采用租用、建设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也可以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统一租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四条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省直各单位、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 (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主管部门的机构级别,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批和备案程序.第十五条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一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豪华装修,原则上十年内不得重复装修.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不得独自占用会客室、会议室等服务用房,休息室和卫生间需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按规定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工作调动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一个月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第十九条党政机关超过使用标准的办公室,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者分隔,暂时无法调整或者分隔后没有使用功能的,应当做出调整计划,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相对集中的党政机关办公区内设置的大型会议室、活动室等应当共享共用.独立办公的单位应当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合理设置会议室、活动室等场所.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二)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三)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四)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第五章维修管理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第二十三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需进行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评估论证、造价审核,统筹编制年度维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统筹安排.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第六章处置利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五)推进集中办公区建设需处置的;(六)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政策规定需要的资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闲置的办公用房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第二十八条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七章物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后勤服务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程序,加强服务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与社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集中办公区的物业服务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向社会购买服务.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案件线索并严肃查处.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 (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发现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要求被检查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办公用房专项巡检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第三十四条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备案的;(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进行大中型维修办公用房的;(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八)闲置办公用房隐瞒不报的;(九)对办公用房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十)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党政机关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八条全省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税总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4月23日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国税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和编制审核部门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国税系统省级(含)以下行政单位。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国税系统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附表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五条国税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doc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doc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办公桌
办公椅
三人
沙发沙发
单人
沙发
大茶几茶几
小茶几
桌前椅
书柜
文件柜
更衣柜
保密柜
茶水柜
会议桌
会议椅
数量上限(套、件、组)
1套/ 人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
办公室可以配置1 个三人沙发
或2 个单人沙发,厅级办公室
可以配置 1 个三人沙发和 2 个
单人沙发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
室可以选择配置1 个大茶几或
者 1 个小茶几
1 个/ 办公室
厅级: 2 组/ 人
处级及以下: 1 组/ 人
1组/ 人
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
合理配置
1组/ 办公室
按容纳人数配置(每人)
按会议人数配置(每人)
价格上限(元)
最低使用
年限(年)
厅级: 4,500
处级: 3,000
处以下: 2,500
15
厅级: 1,500
处级: 800
处以下: 600
3,000
15
1,500
1,000
15
800
500 15
2,000 15
1,200 15
厅级: 2,000
20
处级及以下: 1,000
厅级: 2,000
15
处级及以下: 1,000
3,000 20
1,000 20
800 20
500 15
—1—。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3_2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及设备配置标准

3_2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及设备配置标准

长期使用
书柜 文件柜 保密柜 更衣柜
长期使用 长期使用 长期使用 长期使用
中、小型会议室 省级四大班子,按照使用面积 (80平方米以下,省级四大 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配置, 班子可适当放宽至150平方 其他单位,按照使用面积每平 米左右) 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 会议室家具 大型会议室 (80平方米以上) 省级四大班子,按照使用面积 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标准 配置,其他单位,按照使用面 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标 准配置。
长期使用
长期使用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 的,应当继续使用。
附件1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实物量标准 办公桌 1张/人 价格上限标准 (元/台、套、件) 省级:6000 厅级:4000 处级以下:2000 省级:2000 厅级:1500 处级以下:1000 省级:12000 厅级:5000 处级以下:2500 省级:3000 厅级:1500 处级以下:600 600 使用年限标准 长期使用办源自椅1个/人长期使用
沙发
1组/办公室
长期使用
茶几 桌前椅
随沙发按需配备 处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总 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 人数的100% 按需配备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1组/办公室
长期使用 长期使用
折叠椅
120 省级:8000 厅级:3000 处级以下:1500 1000 3000 1000

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

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

办公家具配备标准及管理制度1、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办公设备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公设备设施利用率,更好地为集团发展服务,结合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办公设备家具分类办公设备家具分为专用设备、共享设备及特批设备。

1.2.1专用设备是指按照工作岗位配备的办公设备,如:办公桌椅、计算机、文件柜等。

1.2.2共享设备是指工作需要,须按“总量控制,综合考虑”原则配备的部门内共用的设备,如:便携式电脑、一体机、投影仪、文件柜等。

1.3特批设备是指公司严格控制、需经特批购买的设备,如摄像机、照相机或其他超标设备等。

1.4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2、办公设备家具配备原则、标准2.1办公设备配备原则(1)按层级配备,保证专用设备;(2)满足需要,控制共享设备;(3)确定必需,严控特批设备。

2.2办公设备配备标准2.2.1专用设备配备标准:1、集团总裁、副总裁配备标准:以现行配置为标准。

2、各中心(1)总经理级配置标准: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台前椅、文件柜、办公沙发、茶几、茶水柜、饮水机、电话等各一套;设独立办公室,办公室面积不超过60平米。

(2)总监级配备标准:电脑、办公桌椅、台前椅、电话机各一套;不设独立办公室,与部门所属人员共同办公。

(3)各中心工作人员:电脑、办公桌椅各一套。

打印复印一体机、电话、文件柜、饮水机等设备共享。

3、项目公司:(1)项目总经理、项目副总经理、营销总监配备标准: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台前椅、文件柜、办公沙发、茶几、茶水柜、饮水机、电话等各一套;设独立办公室,办公室面积不超过60平米。

(2)其他工作人员:电脑、办公桌椅各一套。

不设独立办公室。

打印复印一体机、电话、文件柜、饮水机等设备共享。

4、操作类员工(含厨师、保洁、保安、服务员):可配简易办公用品。

办公设备配备价格表请见附件:《办公设备配置表》2.2.2共享设备配备标准:详见附件。

2.3特需设备配备标准:因工作需要,必须配备特批设备或超标设备的,由中心/项目公司报综合管理中心审核、总裁批准方可配置。

办公物资标准配置

办公物资标准配置

办公物资标准配置一、总则(一)目的规范公司办公物资的管理,明确各岗位员工办公物资配置标准,降低成本、促进资源的合理使用。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分部、店面。

(三)分类及定义二、日常管理(一)管理原则归口管理、分级控制,统一采购、定期询价,事前审批、台账管理,费用分摊、勤俭节约。

(二)严格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执行。

(三)预算管理办公物资采购的预算费用应列入公司《管理成本费用月度预算编制表》,并符合年度预算计划,超出预算部分不予申报,经公司各级负责人审批确认后初步纳入工作计划。

(四)计划申报1、办公设备的计划申报公司各部有办公设备的采购需求时,需填写《办公设备采购需求表》,经归口管理负责人、行政中心、综合部确认后统一将需求报采购物流部,由行政中心综合部、物流部共同对照资产管理查验是否有库存可调拨,再决定是否进行采购。

2、办公用品的计划申报公司各部门于每月末统计各部门次月办公用品需求,并进行估算,填制部门次月《办公用品采购清单》随附《办公用品月度盘点表》,经部门经理审核、中心总监批准后作为次月采购计划,于每月底28日前上报至公司综合部综合专员处。

当月临时需要增加采购计划外的办公文具时,需向综合部、物流部提出申请,严禁私自与供应商联系采购,一经发现不予报销。

3、办公家具的计划申报各部门有需求时,提前上报需求计划至行政中心综合部审批后,交由物流采购部进行采购。

(五)物资采购、出入库及日常管理:严格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三、办公物资的配置标准(一)配置原则:按需申请、节能减支(二)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1、电脑类设备的配置标准(附表一)2、其他办公设备、用品的配置标准(附表二)注:按需配置物资、实需超出配置标准的物资,均须另行申请,审批同意后再执行采购。

目前超出配置范围的部分将调拨回公司总部。

3、其他办公家具及工具用品的配置标准(附表三)4、办公易耗品配置(附表四)(1)基础配置:部门公用办公用品领用配置标准(部门5人为单位的配置)(2)个人办公用品消耗品的领用配置标准:3)岗位配备注:表格中如转岗或离职需移交的办公用品在表格中用“√”来标识。

国有企业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国有企业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国有企业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国有企业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般会遵循国家和企业内部的有关规定。

以下是一般性标准,可供参考:
1.计算机:台式电脑和便携式电脑的配置要求会因使用者的职位和
工作性质而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主要进行文档处理和日常办公的员工,可能会配备台式电脑,而需要经常出差或进行项目工作的员工则可能会配备便携式电脑。

2.打印机、复印机和扫描仪:这些设备通常根据部门和工作性质来
决定配置。

例如,行政部门可能需要配置高速复印机,而研发部门可能需要更高级别的扫描仪。

3.显示设备:包括显示器、投影仪等。

显示设备的配置也需考虑员
工的工作需要,例如进行视觉设计或数据分析的员工,可能会需要更高质量的显示器。

4.网络设备:包括路由器、网卡、网线等。

这些设备的配置应确保
网络连接的稳定和高效。

5.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子和书柜等。

家具的配置需考虑员工
的舒适度和工作效率。

例如,需要长时间坐着的员工,可能会需要一把符合人体工学的椅子。

6.信息安全:所有设备配置必须符合国家和企业内部的法规要求,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泄露企业机密。

请注意,具体的配置标准和要求可能会因企业规模、行业和具体
需求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制定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时,最好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工作需求进行具体分析。

山西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山西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山西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价格上限标准
实物量标准
使用年标准
台式电脑
5000元/台
1台/人(涉密电脑、外网电脑按实际需要配置)
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内网和外网的工作人员每人可配置2台台式电脑,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
6年
笔记本电脑
7000元/台
1台/厅级以上岗位;
6年
喷墨A3幅面
2500元/台
针式A3幅面
3000元/台
激光A4幅面
1500元/台
1台/厅级以上岗位;
2台/内设机构
(或1台/4人,
不足4人按4人计算)
针式A4幅面
喷墨A4幅面
票据打印机
3000元/台
按需要配备
6年
传真机
2000元/台
1台/厅级以上岗位;1台/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6年
中高速复印机
25000元/台
1台/3-5个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6年或复印35万张
速印机
30000元/台
1台/单位
仅限于5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
6年或复印35万张
扫描仪
普通平板扫描仪2000元/台;高速文档扫描仪6000元/台。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内设机构编制数
6年
碎纸机
1000元/台
1台/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内设机构编制数
6年
电话机
200元/部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长期使用
照相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附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品名级次计量单位价格上限(元)配置数量参考实物规格办公桌厅级张3000 (原标准2000)每人配置1张主台长2.1米、宽1.05米、高0.76米处级张2000(原标准1500)每人配置1张主台长1.8米、宽0.8米、高0.76米科级及以下张1000(原标准800)每人配置1张主台长1.6米、宽0.7米、高0.76米办公椅厅级张500 每人配置1张座位总高1.2-1.28米、宽0.75-0.8米处级张400 每人配置1张座位总高1-1.1米、宽0.65-0.7米科级及以下张300 每人配置1张座位总高1-1.1米、宽0.65-0.7米书柜个2000仅限处级以上领导配置,一般每人配置1个根据需要配置保密文件柜个1200 仅限处级以上单位主要领导配置,一般每人配置1个根据需要配置普通文件柜处级个800 根据需要配置根据需要配置科级及以下个750 根据需要配置根据需要配置沙发厅级套6000 每个办公室最多1套处(科)室套3500(原标准2000)一般每个处(科)室1套接待室套4000 每个接待室配置1套,另可根据需要配置单人沙发若干张,每张单价不超过500元桌前椅张400限领导办公室配置,一般配1-2张长茶几张400 每套沙发配置1张品名计量单位价格上限(元)配置数量参考实物规格方茶几张350每套沙发配置1张,接待室可根据需要配置方茶几1-3张电视柜个400 根据需要配置折叠椅张100一般每个内设科室配置2-3张会议桌小会议室张2000 每间会议室配置1张中会议室张10000每间会议室配置1张,可根据会议室面积大小自行确定会议桌规格型号主席台桌椅套5000 仅限大会议室、每间配置1套会议椅小会议室张400根据实际需要和会议室大小配置中会议室张400根据实际需要和会议室大小配置简易会议椅张300根据实际需要和会议室大小配置茶水柜小会议室个600 每间配置1个中会议室个700 每间配置1个大会个1000 每间配置1个议室接待个800 每间配置1个室Welcome To 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行政单位家具标准

行政单位家具标准

行政单位家具标准第一篇:行政单位家具标准郎溪县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一、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1、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1台配置,另可适当配置单位公用台式电脑。

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20%,单价不超过4000元,原则上6年内不予更新。

2、笔记本电脑,处级以上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置1台。

笔记本电脑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单价不超过5000元,原则上6年内不予更新。

确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3、打印机,以联网打印、共享使用为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A4打印机及票据打印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每人可配置1台A4打印机,其他工作人员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台打印机;A3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A3打印机单价不超过6500元,A4打印机单价不超过1500元,票据打印机单价不超过2500元,原则上6年内不予更新。

4、中高速复印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单价不超过15000元,原则上6年内不予更新。

5、传真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单价不超过1000元,原则上6年内不予更新。

6、投影仪,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单价不超过8000元,原则上6年内不予更新。

7、扫描仪,每个单位原则上可配置1-2台,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单价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6年内不予更新。

8、数码照相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单价不超过3000元,原则上6年内不予更新。

9、电视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单价不超过4000元,原则上6年内不予更新。

10、碎纸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单价不超过800元,原则上6年内不予更新。

11、空调,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但已配备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再配置独立空调,分体式空调单价不超过3000元,柜式空调单价不超过6000元,原则上8年内不予更新。

财资〔2016〕27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财资〔2016〕27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2021-2023年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2021-2023年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2021-2023年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一、引言在现代社会,办公环境和家具配置标准越来越受到重视。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对办公设备和家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并更新2021-2023年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以满足人们对办公环境和生活空间的新需求。

二、办公设备配置标准1. 电脑和显示器在2021-2023年,一台高性能的电脑和显示器将成为办公室必备的设备。

无论是处理办公事务、设计制图还是进行数据分析,一台配置良好的电脑都能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显示器的选购也应该考虑到舒适性和护眼性,以减少长时间使用电脑对视力的影响。

2. 通信方式和视频会议设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通信方式和视频会议已成为办公场所不可或缺的通讯工具。

2021-2023年的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中,应该明确指出一套齐全的通信方式和视频会议设备的配置要求,以便员工能够进行高效的远程办公和沟通。

3. 打印机和扫描仪尽管数字化办公已成为主流,但在某些场合下,打印机和扫描仪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办公设备。

2021-2023年的配置标准应该明确打印机和扫描仪的类型、性能和数量等参数。

4. 办公桌和椅子舒适的办公桌和椅子对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健康都至关重要。

配置标准中应明确规定办公桌和椅子的尺寸、高度可调性、椅背和扶手的设计等要求,以提供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5. 其他办公设备除了上述设备外,办公室还需要一些其他设备,如投影仪、会议桌、文件柜等。

对这些设备的配置也应有明确的标准指导。

三、家具配置标准1. 客厅家具在家具配置标准中,应该明确规定客厅家具的种类、布局和风格。

沙发、茶几、电视柜等家具的尺寸、材质和色彩搭配应该统一规范,以营造舒适和和谐的家居环境。

2. 卧室家具卧室是人们休息和睡眠的地方,因此2021-2023年的家具配置标准应该关注卧室家具的品质和舒适性。

床、衣柜、床头柜等家具的选择和摆放都应该考虑透通性和人体工程学。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一、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中办发〔〕号)的规定,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号)的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配备标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办发〔〕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陕办字〔〕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号)等有关规定按标准和编制配备车辆。

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备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办公用房的装修要遵循经济、俭朴、实用、环保的原则,自有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装修的可以适当提前。

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年但不到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以下;租赁期不到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以下。

(一)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走廊)。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

大厅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元,公共走廊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元。

(二)办公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

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元,装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三)会议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省级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省级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省级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晋政办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省级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27号)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直各单位:为推动省级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的顺利进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编制了《山西省省级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方案》(以下简称《节能改造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实施《节能改造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省级机关节能的示范和带头作用我省既有建筑约4.4亿平方米,量大面广,能耗较高,尤其是机关办公建筑能耗是普通住宅能耗的4.5倍,节能改造势在必行。

“十一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460万平方米的建筑节能改造任务,要求机关办公建筑带头实施节能改造。

启动省级机关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省级机关节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同时有利于总结经验,测算和完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对制定节能改造政策提供帮助,从而有力推动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开展好节能改造工作。

二、认真组织,切实做好实施《节能改造方案》各项工作(一)做好能耗监测与统计分析。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积极配合做好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通过安设分项计量装置等,对改造前的能耗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做好改造前后节能效果对比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编制好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

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

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办公设备家具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设施利用率,更好地为公司发展服务,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设备家具分类办公设备家具分为专用设备、共享设备及特批设备。

1、专用设备是指按照工作岗位配备的设备或家具,如:办公桌椅、计算机、更衣柜等。

2、共享设备是指工作需要,须按“总量控制,综合考虑”原则配备的部门内共用的设备或家具,如: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文件柜等。

3、特批设备是指公司严格控制、需经特批购买的设备,如摄像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子、分公司。

第二章办公设备家具配备原则、标准第四条办公设备家具配备原则1、按岗配备,保证专用设备;2、满足需要,控制共享设备;3、确定必需,严控特批设备。

第五条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一)专用设备配备标准:1、公司领导配备标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办公桌椅、台前椅、书柜、文件柜、办公沙发、茶几、电话传真机(或打印机)、更衣柜等各一套。

2、总监配备标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办公桌椅、台前椅、文件柜(更衣柜)、三人沙发、茶几、电话机等各一套。

3、中层干部配备标准:计算机、板式办公桌椅、台前椅、沙发(依据办公室大小,配备三人或单人沙发)、文件柜(更衣柜)等各一套。

4、一般人员配备标准:办公桌椅、更衣柜各一套,并按需要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5、其他人员配备标准:按岗位需要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二)共享设备配备标准:以“总量控制,综合平衡,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配备,以各部门的总人数为基础,以各部门的坐班人数为主要依据,以各部门的职能性质为辅助,综合以上几项进行共享设备的配备。

(三)特需设备配备标准:因工作需要,必须配备特批设备,由部门申请报总经理室批准方可配置。

第六条补充说明1、以上配备标准为配备上限,根据工作需要、资产状况、资金情况、现有条件及其它因素,由申请部门会同综合办公室遵循“合理调配、分期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向总经理室申请配备。

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

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

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30日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2020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运行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付给工会的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资源等进行统筹、配置、管理、监督等后勤服务保障活动。

第四条机关运行保障应当遵循资产集中管理、事权财权匹配、标准规范健全、资源集约共享的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坚持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均衡保障,提升保障效能。

第五条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满意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的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标准和集中统一管理事项指导目录,对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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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投影仪
10000元/台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不足1%的按1%计算
8年
空调
3000元/台
房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8年
4000元/台
房间面积为20-3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8年
5000元/台
房间面积为30-40平方米,
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8年
7000元/台
房间面积为40-55平方米,
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8年
8500元/台
房间面积超过55平方米,
1台/房间或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8年
注: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3.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6年
中高速复印机
25000元/台
1台/3-5个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6年或复印35万张
速印机
30000元/台
1台/单位
仅限于5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
6年或复印35万张
扫描仪
普通平板扫描仪2000元/台;高速文档扫描仪6000元/台。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内设机构编制数
2台/内设机构(或l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6年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激光A3幅面
8500元/台
1台/内设机构,
按需配备。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6年
碎纸机
1000元/台
1台/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内设机构编制数
6年
电话机
200元/部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长期使用
照相机
3000元/台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行政执法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另行配置。
8年
摄像机
7000元/台
1台/单位
100人以上单位可增配一台
6年
喷墨A3幅面
2500元/台
针式A3幅面
3000元/台
激光A4幅面
1500元/台
1台/厅级以上岗位;
2台/内设机构
(或1台/4人,
不足4人按4人计算)
针式A4幅面
喷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4幅面
票据打印机
3000元/台
按需要配备
6年
传真机
2000元/台
1台/厅级以上岗位;1台/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山西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价格上限标准
实物量标准
使用年标准
台式电脑
5000元/台
1台/人(涉密电脑、外网电脑按实际需要配置)
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内网和外网的工作人员每人可配置2台台式电脑,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
6年
笔记本电脑
7000元/台
1台/厅级以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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