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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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首先,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的调查研究、政策制定以及宣传工作。

政府部门需要对征收项目的必要性、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详细规定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和标准。

同时,还需要向受影响的居民或企事业单位宣传政策,解释征收的原因和目的,增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其次,征收程序分为征收决策、征收公告、勘察评估、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等几个阶段。

征收决策是指政府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市政府批准文件,决定对其中一区域的房屋进行征收。

征收公告是指政府部门将征收决定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受影响的居民或企事业单位公告。

勘察评估是指政府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确定征收的具体范围和补偿的标准。

补偿方案是指政府根据勘察评估的结果和相关政策,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并向受影响的居民或企事业单位进行公示。

征收决定是指政府根据补偿方案和相关政策,依法决定对房屋进行征收,并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发出征收通知书。

再次,补偿工作主要包括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

经济补偿是指政府根据征收的房屋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以货币形式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进行补偿。

安置安居是指政府根据征收的房屋的性质和居民的需求,安排居民搬迁到相应的住房或安居点。

最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是保障工作公平合理进行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监督部门,加强对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和合法性。

同时,政府还应及时进行补偿工作的评估,总结经验,推动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总结起来,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

只有确保工作的公平和合法,才能保证居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全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是指以出让和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交换、赠与、下同)、出租、抵押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房产、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七条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土地使用者为公、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第八条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收入有增值额的,应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转让合同等材料,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权证书。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各地土地征收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征收补偿费成为了热点话题之一。

本文将以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为例,探讨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相关问题。

一、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并经过公示、听证等程序确定。

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制定也是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的。

具体来说,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制定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建立征收补偿费计算模型。

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计算模型包括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多个方面,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最主要的部分。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需要考虑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土地交易价格、土地评估报告等数据进行科学计算。

2. 进行公示和听证。

制定好征收补偿费计算模型后,哈尔滨市政府对外公示征收补偿费标准,并开展听证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3. 经过审议和批准。

在听证活动结束后,哈尔滨市政府对听证结果进行审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最终,经过市政府的批准,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正式出台。

二、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主要内容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最主要的部分,也是各类补偿费用中最为复杂的一项。

具体来说,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1. 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征收单位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实际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以及周边土地交易价格、土地评估报告等数据为基础,计算出的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

在哈尔滨市,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为:土地补偿费=土地面积×土地单价+被征收人的合法费用。

2. 拆迁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是指征收单位为了补偿被征收人因拆迁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费用。

哈政发法字[2011]3号

哈政发法字[2011]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11]3号2011-02-28 16:19:02 哈尔滨国土资源局根据《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10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黑政函[2010]140号)规定,现将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公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二、2010年12月31日前报批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执行: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一)已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二)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

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三)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6%补偿标准执行。

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四、市辖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区域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安置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

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呼兰区、阿城区和县(市)区域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所在地区、县(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4年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或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持有合法使用证照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拆迁房屋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拟建地段进行拆迁调查摸底,应当经拟建地段所在区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报市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拆迁房屋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八条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建设计划、投资指标、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二)经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安置用房平面图。

(三)拆除房屋产权注销登记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1•【字号】哈政办综[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一日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坚决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诈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违法行为。

对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不具备生产功能的棚室、鱼池和不能灌溉的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范征地行为,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

多渠道拓宽安置途径,采取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元化补偿的措施和手段安置被征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保稳定”的原则。

属地区政府是征地维稳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对未落实好征地安置补偿的不能强行征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
年租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3]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1.27
【实施日期】2003.01.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解决个别地方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和管理意识淡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随意降低基准地价标准,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以下简称“两金”),致使“两金”征缴不到位、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
“两金”收缴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金”收缴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两金”收缴工作当作地方财源建设的根本大事来抓。

“两金”是国有土地资产的货币化,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加强“两金”的收缴管理,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要提高对“两金”收缴工作的认识,。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通知-哈房发[2004]14号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通知-哈房发[2004]14号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通知(哈房发[2004]14号)各县(市)拆迁办,各拆迁承办、拆迁评估、房屋拆除、开发建设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二00四年四月八日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补偿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证标明的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所有权档案或承租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

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

第四条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拆迁补偿评估的主要估价人员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助理房地产估价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哈政发[2011]5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哈政发〔20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征收条例》,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总体要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公共利益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也是保证城市建设、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行政、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有序快速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切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要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统筹兼顾、合理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各区政府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调动一切可用力量,利用一切积极条件,克服一切不利因素,保证房屋征收进度、质量及社会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工作衔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确定征收责任,强化工作落实根据《征收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实行“全市统筹、分区实施”的房屋征收工作体制。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为依法推进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利益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总体规定(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体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四)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规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执行既有的棚改政策规定,即在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遵照“征一补一、结算差价,就进上靠标准户型、优惠购买差额面积”的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结差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屋建安成本结算结构差价。

(二)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规划建筑设计要求,标准户型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70平方米设计;保障户型按照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设计。

(三)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标准户型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征收人要求超过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的,超过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被征收人要求低于原房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四)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易地产权调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日期:2009-11-25 阅览次数:705次字号:【大中小】哈政发〔2009〕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服务经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07〕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报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我市现行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域范围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地域范围为哈尔滨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及部分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市区其它区域的国有土地参照邻近区域土地级别确定其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内涵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净地价格),其内涵是指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即土地使用权在现状或规划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市场价格。

其价格构成包括土地取得费(农村征地补偿费或城市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政府对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历史投入)和政府纯收益,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在市区城镇规划建设区及重点开发建设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国有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办公、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以2008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期、住宅用地70年期、办公用地50年期、工业用地50年期,平均容积率为2.0,各级别基础设施平均开发程度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各用地类型及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对应的区域基础设施平均开发程度为:商业用地:一级至六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七级至十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7•【字号】•【施行日期】2000.07.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所有人和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有房屋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承办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承办资格,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拆迁范围内文件,方可申请市拆迁办发布拆迁通告。

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拟拆迁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翻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准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准进行房产交易、析产、赠与、租赁、典当、抵押等活动。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8•【字号】哈发[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发[2001]8号2001年4月2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根据市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部署,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特作如下规定:一、国有资产处置与重组第一条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原则上应实行“收益法”和“市价法”,使评估结果接近资产的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施行,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企业产权界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整体出售、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凡能够实行竞争招标的,均应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基础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竞拍形成价格和确定权属。

经批准以协议价出让的,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实际价格,向下浮动一般不超过10%。

第三条以承担全部债务、整体接收(安置)职工为前提购并国有企业,资大于债的,按净资产作价;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作价;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价以下负债剥离后的零资产作价,剥离出的负债可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抵补,或由企业所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抵补。

被购并企业在债务没有清偿前,受让方无权自行处置资产。

般不能超过10%。

第四条企业改制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的潜亏挂帐和逾期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经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等4部门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等4部门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等4部门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4•【字号】哈政综[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等4部门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哈政综〔2012〕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全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的通知》(黑财农村〔2008〕8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实现房地产业税收各税统征,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取消委托代征契税,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

为做好相关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征收范围(一)契税。

转移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权属应征收的契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应征收的契税。

(二)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应征收的耕地占用税。

(三)个人存量房(二手房)转让税收。

个人存量房(包括住房和非住房)交易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石忠信2001年12月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对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下列24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哈尔滨市招用进城劳务人员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5日哈政发[1987]100号);(二)《哈尔滨市国营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规定》(1989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四)《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89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五)《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199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六)《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0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七)《哈尔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八)《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199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九)《哈尔滨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十)《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1993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十一)《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1993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十二)《哈尔滨市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规定》(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十三)《哈尔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3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8年1月4日修订);(十四)《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十五)《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十六)《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十七)《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细则》(1995年5月5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物价局名义发布);(十八)《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爆炸物品管理的通告》(1995年9月20日市政府批准,1995年9月20日市公安局发布);(十九)《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1995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二十)《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二十一)《哈尔滨市旅游业管理规定》(1997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二十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日照间距规定》(199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二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销售管理的规定》(1998年5月6日哈政发法字19984号);(二十四)《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规定》(2000年4月14日哈政发法字[2000]6号)。

哈尔滨征地补偿标准

哈尔滨征地补偿标准

哈尔滨征地补偿标准
哈尔滨市是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征地补偿成
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针对哈尔滨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首先,我们要明确哈尔滨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由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具体内容和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用途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在哈尔滨市,土地补偿费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土地使用权、土地评估价值和相关
补偿标准来确定的。

而安置补助费则是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生活补助而设立的,其标准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则是为了帮助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的过渡期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所设立的。

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哈尔滨市政府会充分考虑到土地的类型、位置、用途
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力求做到公平合理。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

除此之外,哈尔滨市政府还会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
保补偿款项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征地后土地的规划和利用,确保征地补偿款项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最大限度地惠及被征地农民。

总的来说,哈尔滨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政府、专
家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促进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29【实施日期】2014.02.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五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2013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并给予补偿(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公安、审计、监察、信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公证、电业、通讯、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单位应当对有关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林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租金交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一)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产生收益的;(二)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暂时不具备出让条件),因临时需要改变用途产生收益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除呼兰区、阿城区以外应当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执行。

呼兰区、阿城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区片基准地价等因素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年租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五条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自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后20日内,到所辖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租登记手续。

租金交纳义务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的国有土地出租登记表;(二)登记人有效证件;(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土地权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出租房屋及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书。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15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某廉二○○七年四月九日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劳动、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

在拆迁通告发布的拆迁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办理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变更手续。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征收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而对于土地征收,征收补偿费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作为中国东北地区最大的城市之一,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展开讨论。

一、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概述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即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计算和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算。

其中,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计算的补偿费标准为:商业用地为市场价的2.5倍,住宅用地为市场价的2倍,工业用地为市场价的1.5倍;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算的补偿费标准为:商业用地为评估价的2.5倍,住宅用地为评估价的2倍,工业用地为评估价的1.5倍。

此外,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和地理位置,征收补偿费还会有所浮动。

二、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问题1.标准不够公正在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中,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计算的补偿费标准明显高于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算的补偿费标准。

这就意味着,如果征收方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补偿费,那么补偿费的数额就会明显高于按照评估价格计算的补偿费数额。

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就有可能被征收方强制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补偿费,导致其利益受损。

因此,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需要更加公正合理,以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标准不够透明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虽然明确了计算方式,但并没有公开具体的计算细节。

这就意味着,土地所有者很难了解征收方是如何计算补偿费的,也无法对补偿费的数额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维权。

因此,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需要更加透明,为土地所有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和保障。

3.标准不够合理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虽然考虑了土地用途和地理位置等因素,但并没有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情况。

例如,一些土地所有者可能已经在土地上建造了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但在征收补偿费的计算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

因此,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需要更加合理,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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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解读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中国哈尔滨 日期:2010.11.19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1.为什么要出台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
答:从1993年起,我市开始征收国有土地年租金。

主要依据的是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年租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原市土地规划局印发的具体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而原有的依据法律效力较低,其具体规定与操作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形势和工作实际,使得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总量逐年下降,造成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同时,也对营造我市公平的经济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

为扭转被动局面,强化国有土地年租金的征收力度,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部规范我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的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的。

2.该办法的研究制定经过了一个什么过程?
答:《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于2009年列入了《2010年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正式项目。

由市国土资源局起草初稿并在市国土资源系统进行了全面讨论后,市政府法制办与国土局共同组织召开了部分企业、院校、社会团体等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专题咨询论证。

同时,还专程到国土资源部进行了汇报和咨询。

根据各方面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讨论稿。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协调,取得了一致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3.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答: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用于非营利性的下列建设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划拨用地应如何使用?
答: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是否可以以无偿划拨形式供地,国土资源部专门发布了《划拨用地目录》,进行
了明确界定。

土地使用者应该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若改变了批准的用途,用于赢利,应有偿使用土地:达到出让条件的,缴纳出让金,办理出让用地手续;没有达到出让条件的,按《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的要求缴纳年租金。

5.出租经适房、房改房等,要缴纳土地年租金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具体怎么收,收多少,《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6.问:我们工厂现在用的土地是划拨用地,靠道的一栋楼租给别人开商店了,要交土地年租金吗?
答:你单位已经改变了土地的用途,用于营利,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

7.我们呼兰区也执行《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吗?
答:《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也适用于呼兰区、阿城区。

但由于两区情况特殊,不执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

各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当地区片基准地价等因素另行制定收缴标准。

8.《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可以公开吗?
答:《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也已经市政府批准,国土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将依据该标准确定征收金额。

具体工作人员在征收时也会出示该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分局将在门户网站、办件大厅及相关地点予以公布或免费提供。

有需要的市民可以索取。

9.《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答:《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是与《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配套使用的地方性文件。

该文件经国土资源局委托专业土地评估机构,通过对1000多份调查表的测试、踏查、计算、核实,分南岗、道外、道里、香坊、平房、松北六行政区,编制出了相关的年租金标准,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呼兰、阿城)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体系。

10.《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的测算采取了什么具体的方法和步骤,会不会加重土地使用者的负担?
答:《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的测算采取了以下方法和步骤:
(1)根据2009年10月1日发布实施的哈市新基准地价成果,针对各土地级别商业、住宅、办公、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应用马克思主义地租地价理论,计算上述用途各土地级别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区片价格水平,以其作为重要参照标准,为求取土地市场年租金区片价格标准打下基础。

(2)对市各区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房地出租市场价格进行样点抽样调查,选择不同楼层、不同临街状况、不同土地用途的房地出租样点,通过房地产市场租金的调查,从中扣除房屋租金,得到土地租金。

通过对各样点地租的统计分析,可以得到各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宗地的租金价格水平,以补充各级别土地租赁区片价格水平的不足。

(3)分别以土地级别和各主要街道为单位,调查收集目前哈市各区国土管理部门实际收缴土地市场年租金的样点实例,经过统计分析后得到各土地级别和各主要街道土地市场年租金实际收缴价格水平,将该水平值与测算的相应范围土地租赁价格水平相对照,得到两者间的价格比例关系。

(4)对测算得出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水平进行分析,充分考虑原土地使用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确定收取土地年租金合理的比例关系。

将通过分析、测算得到的两个比例关系进行对比分析,同时考虑土地使用者的承受能力及年租金收缴的可操作性,最终确定土地市场年租金价格占土地租赁价格的适当比例。

最终确定的土地年租金区片价格水平做到高低适度,不加重土地使用者的负担。

11.《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有哪些内容?
答:《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1.年租金价格标准。

根据哈尔滨市新基准地价中各用途土地级别划分结果,将年租金按商服金融娱乐、办公、住宅和工业等四种土地用途共划分为32个价格标准;
2.各类用地年租金标准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对年租金标准对应的四种土地用途进行细分,以利于标准实施后的实际操作;
3.年租金楼层修正系数。

针对商服金融娱乐及办公用途房屋的利用特点,编制年租金楼层修正系数表,便于标准实施后的实际操作;
4.年租金计算方法。

区分房屋出租(自营)和土地出租(自营)两种情况,分别列出了年租金计算公式,便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土地年租金征收额进行计算;
5.年租金级别范围文字描述。

本部分根据《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区片价格图》,以行政区为单位,按不同的土地用途区分不同的土地级别、范围分别进行了具体文字描述,同时明确了各用途各级别的年租金标准。

附: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联系方式
市国土局:84500291 新阳路296号
道外分局:88368862 南康街54号
道里分局:84557596(93)工程街126号4楼
南岗分局:86226191 海城街140号
香坊分局:55660203 进乡街108号
平房分局:86503024 友协大街88号
松北分局:88105621 松北一路53号
呼兰分局:57322632 北京路CBD大厦一楼阿城分局:53797057 体育路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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