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试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北京大学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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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7-10-29 14:04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

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一级学

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一级学

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一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人职发[1995]158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5.12.18
【实施日期】199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一级
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职发〔1995〕158号)
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一级学生入校后,先到军队院校进行一年军政训练,第二年再回本校按专业进行正常学习。

关于这批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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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核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组建后的评审委员会按人职发(1991)8号文件的要求,应及时向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备案,收到后一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可视为同意。不备案的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三、人职发(1991)11号文件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动,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是指按劳人薪(1987)24号文件精神,调动工作后,试用期内,可参考新岗位所属单位同类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满足不了人职发(1991)8 号文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已离退的人员,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 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说明如下: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人事部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人事部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校发[2010]115号(2010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第六章考勤及考核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人员聘用第九条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

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人事部)-(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人事部)-(1)
论文《建构主义理论下的政治课教学模式》
论文《立足学校客观实际,做好高考备考工作》,
论文《让学生的家庭充满温馨》
编写《学校管理与教学改革方略》一书。
浙江教院《政治课教学》第4期省级教育类核心期刊
浙江教院《政治课教学》第12期省级教育类核心期刊
《甘肃教育报》5月12日
浙江教院《政治课教学》第10期省级教育类核心期刊
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
日期
名称及内容提要
出版、登载获奖或在
学术会议上交流情况
合(独)
著、译
2000.04
2000.12
2000.05
2001.10
2001.05
2002.06
2002.07
2003.08
2002.12
2003.01
2005.02
2006.05
2007.07
2000.01
论文《政治论述题训练方法初探》
通过听课、评课、上示范课等形式,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通过教法研讨,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实现从传统教学方法向新课标教学方法的转变,从而提高教学效率。每周六节课量
所带成绩在每年高考中名列全区同类学校前列,学校在武都区质量考核中,多次获教学质量一等奖。
充分发挥了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团先锋模范作用,组建了二中党委,成立了支部,培养了一批党务工作者,撰写了校本教材《党务工作者必备手册》,设计了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发展了26名党员,培养了一批高中政治课教学骨干。
论文《浅谈意识两层次在解题中的运用》
论文《高考政治复习之我见》
论文《提高教学效率的几点探索和尝试》
论文《“阶级斗争”教学中的若干问题浅析》,
论文《异性效应和刻板效应》,
论文《浅谈心理效应在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03年6月16日)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2002)35号文件转发了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意见》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在2003年元月底的学校寒假工作研讨会上,校领导班子根据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和近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国家人事部的文件精神,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了深入研讨,就学校师资人事制度改革形成一致意见。

学校认为,创建一流大学的关键是人才,建设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的关键是科学合理的人事制度。

为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活力和竞争力,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制度的改革涉及多个方面,教师聘任和职务的晋升制度是其中最核心的。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精神,以《教育法》和《高教法》为基础,结合高等学校的特点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

各院(系、所、中心)和医学部本部(以下所指“院(系)”或“单位”均包括医学部本部和有独立编制的研究所、中心)应根据本方案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性规定,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1.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实行合同聘任制、分级流动制和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建立起有活力和竞争力的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2.教师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制、合约管理,。

3.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应坚持学术标准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根据岗位任务和工作性质,学校对教师进行分类管理。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优化我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重庆市教委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我院聘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一)、申报评审程序1、申报与推荐(1)在聘、在岗的学院教师符合条件者皆可申报。

(2)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信息工程专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并附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目录;(3)部门党总支(支部)对申请人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审查,对合格者予以推荐;(4)系(部)学科组应初步审查申报人的教学、科研等业务表现,将符合条件者的材料报送学院职改办; (5)职改办初审合格后发给《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通知申报高级职务的人员提供代表其科研水平的科研成果材料一式两份,由职改办分送两位专家鉴定(鉴定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得低于申请人申报的职务,其中至少有一位应是校外专家),然后将专家鉴定持肯定性评价意见者推荐给院学科组评议;(6)职改办会同教务处对申报人的教学工作进行考察,并作出结论供学院评委会参考;会同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量化评分,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2、学科组评议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审查,指导符合条件者正确填写《申报表》,按照申报职务的任职条件进行认真评议、公正表决。

评议会由学科组组长召集。

3、学院评审、推荐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就学历、资历、水平、能力、论文、成果和贡献进行全面审查、充分讨论、综合权衡、认真评议、公正表决;评审会由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召集。

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学院职改办进行审查,不再进行评议和表决。

学院职改领导小组对所有申报人情况进行审批,对合格者或予以审定通过,或予以推荐上报评审。

4、表决与复议评委会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每次评审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可进行评审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一、总则第1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决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各级评委会对本单位行政领导(或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同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业务指导,行使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力。

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3条各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归口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学历资历审查、日常定期考核及日常事务处理等项工作。

【章名】二、组织第4条评委会应按系列组建,负责各该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各单位、各部门不设置综合性的评委会,各系列评委会不得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5条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别按高、中、初级组建评委会。

铁道部组建正高级职务评委会;经部授权,各路局及总公司等局级单位组建高级职务评委会,名单报部批准。

正副高级职务评委会均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委会按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有关专业(学科)教授、副教授的评审权进行组建,由铁道部批准,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部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副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经国家教委同意后,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各中级职务评委会由部属单位批准。

初级职务评委会由有评审权的单位自行组建。

未按上述规定呈报批准或备案的评委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6条评委会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的本学科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

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学院(部)、有关处级单位: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精神(晋人社职字[2011]42号),结合我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1年度我校教师、实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者,必须是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在我校任教的教师。

申报实验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者,须符合附件二和附件三中评审范围的相关规定。

根据省人社厅晋人社职字[2011]31号文件,从今年起省教育厅不再组织评审高校图书系列职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文化厅组织的山西省图书资料评委会评审。

申报评审中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申报评审要求今年的推荐申报,我校将根据省人社厅批复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优化结构、保证重点”的原则从严掌握,严格按照我校实际空缺职数申报,没有空缺岗位或不在岗的人员不予推荐申报。

严禁非教学人员挤占教学人员岗位职数。

1、学历要求。

凡申报教师、实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国民教育学历。

教师晋升讲师职务须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证书(两证齐全)。

正常晋升教师高级职务:42岁(196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副教授、47岁(1964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教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以取得与所从事学科一致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为准)。

对于教学或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此限制。

教学业绩突出指:任现职以来,具备高于正常晋升教授、副教授应备条件规定的条件;或获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或获省教育工会和省教育厅联合举办的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记功者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人社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优秀)教师。

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

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

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1991年4月25日人职发(1991)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的顺利进行,确保评审质量,现对有关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程序事项通知如下:一、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完成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的要求,按系列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设置综合性的评审委员会,各系列评委会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并报人事部备案。

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

二、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应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审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

被评审人要由学科组推选的两名以上专家进行审查、评估业绩成果,不得自找专家审查、评估。

三、评委会委员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

其中,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

高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五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务。

中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初级评委会应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者组成。

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文号:人职发[1991]8号发文时间:1991-4-25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的顺利进行,确保评审质量,现对有关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程序事项通知如下:一、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完成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的要求,按系列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设置综合性的评审委员会,各系列评委会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并报人事部备案。

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

二、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应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审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

被评审人要由学科组推选的两名以上专家进行审查、评估业绩成果,不得自找专家审查、评估。

三、评委会委员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

其中,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

高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五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务。

中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初级评委会应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者组成。

四、各级评委会委员应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经相应职改部门批准产生。

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评委会委员会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五、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评审权下放给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

具体条件是:本单位专业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比较健全的评审制度,领导班子及专业技术队伍素质较好,有足够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办法.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暂行办法第一部分考核原则一、本考核办法适用于竞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提供考核材料及数据,以任现职以来情况为准。

二、申请聘任人员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调查属实,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3年的聘任资格。

三、从省外调入具有高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报省职改部门进行资格认证,经认证后方可参加考核。

四、新来院人员(除医院办公会研究确定属引进的人才或根据市人事局有关规定首聘不占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外),在来院前已在外单位获聘高级职务的,来院后在有职数许可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低一级职务聘任,然后按照该文标准重新申请聘任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时间合并计算.五、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缺陷、行政处分等处以专业技术职务低聘者,低聘期满后重新竞聘低聘前聘任职务。

六、具有中级资格需参加北京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者,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参加岗位竞聘考核: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每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

二、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符合申请聘用岗位要求。

四、资历:申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下一级职务聘任满4年,以下情况例外:(一)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至少受聘低一级职务满3年;(二)具有硕士学位申请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至少受聘低一级职务满3年。

五、每年继续教育学分达标。

六、工作时间:任现职近四年内累积病事假超过4个月或任一年度门诊缺诊达五次、病房值班脱岗达三次及以上者相应延迟1年聘任。

七、下列情况按相关条款执行:(一)受刑事惩处正在执行中、正在立案审查人员不能申请。

(二)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未满4年的人员不能申请。

(三)任现职期间受行政处分且处分期未满者不能申请。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延迟3年聘任。

(五)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累加计算。

基本称职每发生1次延迟1年,不称职每发生1次延迟2年。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文号:人职发〔1994〕14号发文时间:1994-10-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蔃(干部)部门:我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已经陆续颁布。

为规范评定组织、统一评定程序、保证评定质量,现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在国家确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范围内,按照颁发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积极稳妥地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科技人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实行宏观控制。

第三条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第五条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二、组织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科技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

评委会按评审条件划分的专业组建。

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由有关部委或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批准组建;副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具备组建条件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委会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决定。

北京大学医学部专业技 术职务评审聘任条例(上 网)

北京大学医学部专业技 术职务评审聘任条例(上 网)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医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条例》的通知北医(2009)部人字188号各院(部),机关有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优化队伍结构,经北京大学医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重新修订的《北京大学医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条例》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2009年11月23日目 录第 一 章 总则 (1)第 二 章 评审组织及职责 (1)第 三 章 评审聘任程序 (3)第 四 章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基本要求 (4)第 五 章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资历要求 (5)第 六 章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7)第 七 章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13)第 八 章 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18)第 九 章 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20)第 十 章 考试、考核要求 (24)第十一章 评审聘任的有关事宜 (25)第十二章 优秀学术骨干先上岗后确认的实施办法 (28)第十三章 申请复议办法 (29)第十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30)附 件 主要期刊摘录 (3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结合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本着“坚持标准、全面考核、总量控制、择优晋升、按岗聘任”的原则,保证评聘工作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提高队伍素质,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有利于加强梯队建设,为中青年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成长创造条件。

第三条 坚持学术标准,严格任职条件,保证评聘质量。

各级评审组织应注重对申报人思想政治、师德、学风、医德医风的全面考察,对申报人任职期间的业务成就进行评估,把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作为评审的首要条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依据。

北京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推荐审批表

北京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推荐审批表

北京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推荐审批表
姓名
工作证号
校内单位
现任职务
拟聘职务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者,均须填写本表(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填写一式两份)。

2.填写的内容要具体、真实。

字迹要端正、清楚。

打印或复印时请保持本表格式、A4纸双面复印,左侧装订。

若加附页,请严格依照本表格式与大小,页码标为附×a、附×b等(如第4页加附页,页码标为附4a、附4b等)。

3.本表第1页至第4页由本人填写,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

5-8页为活页,由同行专家填写。

4.第2页学历历史及工作经历请从中学开始,按自然时间顺序填写。

学历分中学、大学本科、硕士、博士等阶段;工作经历按不同工作单位任不同职务经历的顺序填写;
博士后阶段属于一个工作经历段。

在职学习者,学历时间和工作经历时间可重复。

5.第4页填写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

6.业绩及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博士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业绩与成果不能计入。

7.第11页中“校长办公会意见”一栏,请用黑体二号粗体字填写姓名、职务名称及聘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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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人事部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人事部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校发[2010]115号(2010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第六章考勤及考核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第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第六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人员聘用第九条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为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客观、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理论水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一)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学校的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按时申报,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二)资格审查1.人事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包括任职年限、学历、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计算机模块、继续教育等)。

2.教务处、研究生院、成人教育学院对申报人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审核;科技处、教务处分别对申报人的科研、教学项目及成果进行审核。

(三)论文鉴定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选择2篇有代表性的论文,由人事处统一送区内外高校进行鉴定。

论文鉴定结果分为A(优秀)、B(合格)、C(不合格)三个等级,2篇论文鉴定结果分别为B、C或C、C视为论文鉴定未通过,未通过者不得参加当年评审。

(四)论文答辩申报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学院组织论文答辩,其它系列由人事处组织论文答辩;答辩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5;论文答辩成绩分为内容得分和答辩得分,两项平均成绩均为60分及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当年评审。

(五)分级评审1.基层评审各学院成立基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组,对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组织申报人员进行述职、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评委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为5-9人,实行无记名投票,评委2/3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审结果在本部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人事处。

2.学校评审(1)学科组评审。

评委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一般为7-11人,实行无记名投票,评委2/3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推荐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2)评审委员会评审。

北京大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始末

北京大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始末

大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始末自5月中旬以来,SARS在逐渐降温,北大校园里却如同开了锅。

5月12日,许智宏校长致信全校各院、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把学校管理层内部已经研究讨论了5个月、先后九易其稿的《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交付讨论。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是5月30日。

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以后,6月16日,校方又拿出了第二份征求意见稿,再次提交全校教师讨论。

“第二稿是在第一稿的基础上修改的,更加符合院系的情况,更具操作性。

”许智宏说,“目前的第二稿会更广泛地听取意见,接下来可能还有第三轮征求意见。

”各种各样的意见都出来了。

“与其到处去挖40岁以上所谓‘有贡献’的学者,不如留一些在北大呆了10年或者7年的学生。

”一位青年学子说,“因为只有在这个园子里呆着,才知道什么是‘问学’。

”一个在北大校园网上回应非常热烈的帖子指责:“为了去掉近亲繁殖的虚名,而把自己辛苦培养出来的大量优秀学生推到外面,是一种最大的浪费,无异于对北大的犯罪。

”马上就有人出来反驳:“现在总体来说,北大文科和理科在国内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但是具体到某个学科和专业,有很多都并不是北大老大,国内一些院校在很多学科方面可以和北大并驾齐驱。

从国内引进人从总体上应该不会降低北大师资的水平。

并且过了3年5年以后,北大今年和明年毕业的一些人开始在其他学校崛起,将这些本土人士(所谓‘100%的北大人’)再引进回来,就更加不用担心没有优秀的师资了。

所谓拒绝本校毕业生留校会导致师资水平下降,实际上是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这种观点的假设是:高考优秀=本科优秀=研究生优秀=博士生优秀。

”改革方案的六大项内容,几乎每一项都受到了激烈的批评,也都得到了强有力的辩护。

反对意见最集中的,是人文社科院系。

“难道要把我们的文史哲专业改造成美国大学的东亚系吗?”一位教师质问道。

最尖锐的反对意见是:“改革北大,还是阉割北大?这是个中华文化生死存亡的问题,是中华民族共同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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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8〕241号━━━━━━━━━━━━━━━━━━━━━━━━全校各单位:《北京大学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已经2018年6月12日第93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2018年6月12日(2018年6月12日第93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北京大学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任务、特点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性,为我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支撑学校“双一流”建设为总体目标,贯彻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科学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不断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可根据学历要求、岗位性质分为工程技术岗位和实验技术岗位。

工程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包括: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实验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包括: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五条申请北京大学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具备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以及技术开发服务的精神,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严谨的学风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第二章申请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第六条申请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深厚的学术背景和高超的专业技术能力;比较全面的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工艺和实验,或者本专业实验教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具备担当本学院(系、所、中心)实验技术带头人的能力或在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大型仪器设备、软件系统的管理、维护和开发方面或者实验教学方面,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主要责任人并取得突出成绩;具备国内乃至国际同行公认的技术水平,取得国内一流的技术或实验教学成果,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条申请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应在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实际工作满5年。

同时,申请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实验师者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4条,其中第六条为必要条件。

1. 参加至少1项国家级(北京大学为牵头或第二参与单位)或者至少2项省部级(北京大学为牵头或第二参与单位)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点科研项目,作为组织者或主要完成人(前3名)解决过其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者作为组织者或主要完成人(前3名)取得的技术成果至少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2. 主编实验教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设计或改进基础课教学实验3项(含)以上,教学效果显著。

3. 在实验教学、科学实验、仪器创制、系统开发、科技开发、科学技术推广与应用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4. 负责管理至少1套大型关键科学仪器设备、设施或主持开发并管理至少1套大型软件系统,能够通过功能开发与核心零部件或关键控制系统改造等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或系统的使用效益,在学科建设中发挥关键与支撑作用,并受到业内同行的认可。

5. 作为主要完成者(前5名)获得省部级二等(含)以上奖励。

6. 作为主要作者(前3名)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含)以上实验技术或实验教学相关论文(其中至少3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上述刊物上发表3篇(含)以上实验技术相关论文(其中至少2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出版1部技术专著或实验教材。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并登记生效的发明专利可与发表1篇论文同等对待,但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并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三章申请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第八条申请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或在实验教学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或社会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做出较大贡献;实验技术能力或实验教学水平应达到国内同行的较高水平。

第九条申请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并任工程师/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士学位并任工程师/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同时,申请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者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第五条为必要条件。

1. 负责管理至少1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系统),深入了解其工作原理及技术性能,能够进行熟练操作和维修、维护,保证仪器设备(系统)处于良好状态并充分发挥效益;熟悉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能够熟练进行操作和维护。

2.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设计或改进基础课教学实验2项(含)以上,教学效果显著;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实验教材编写,并协助进行1门实验课的技术准备和指导工作,效果良好。

3. 在大型或重要仪器设备上进行功能开发、技术改造,并取得较为突出成绩;或设计、研制具有先进水平的教学实验装置3项(含)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3名),在2项(含)以上的科学研究或新产品(系统)开发任务中,承担重要工作,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4. 作为主要完成者(前5名)获得省部级三等(含)以上奖励;或者作为主要完成者(前3名)获得校级二等(含)以上奖励。

5. 作为主要作者(前3名)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含)以上实验技术或实验教学相关论文 (其中至少2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上述刊物上发表1篇(含)以上实验技术相关论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出版1部技术专著或实验教材。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并登记生效的专利或正式使用的实验教材可与发表1篇论文同等对待,但公开发表论文应不少于1篇并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四章申请工程师/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第十条申请工程师/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者,应能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具备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应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一定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的实践经验;对于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能够掌握其基本原理并进行一般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能够指导本科生的实验课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实验工作。

第十一条除以上条件外,申请工程师/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者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1. 获得博士学位;2. 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满2年;3. 本科毕业满5年,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满4年;4. 大专毕业满7年,并且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满4年;5. 中专毕业满10年,并且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满5年;6. 高中毕业满11年,并且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满5年;第五章申请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者应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熟练使用与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与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具备初步的维修技能;或承担实验教学准备工作,协助辅导实验课。

第十三条除以上条件外,申请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者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1. 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2. 本科毕业后,在实验技术岗位上见习满1年;3. 大专毕业后,任技术员/实验员满2年;4. 中专或高中毕业后,任技术员/实验员满4年;第六章申请技术员/实验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第十四条申请技术员/实验员专业技术职务者应能完成本职工作,能够熟练使用与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或承担实验教学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除以上条件外,申请技术员/实验员专业技术职务者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1. 大专或中专毕业后,在实验技术岗位上见习满1年;2. 高中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2年。

第七章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基本程序第十六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基本程序为:1.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2. 单位推荐;3. 书面申请材料在学科评议组负责单位公示;4.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验技术学科评议组审议;5.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验技术/工程分会审议;6.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议;7. 学校批准聘任。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关于申诉问题的若干意见》受理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的相关申诉。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本系列有两次申请晋升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机会。

第一次申请晋升不成功的,第二次申请须在相隔1年后提出。

第二次申请仍不成功的,原则上不再具有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特别优秀的实验技术人员可以不受任职年限和学历的限制,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破格晋升和破格聘任。

破格晋升申请计入正常晋升申请次数。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中涉及成果的时限均为任现职以来。

第二十一条在满足上述相应条件的基础上,学校将依据申请者的学术水平、能力及实际贡献,并综合考虑学科建设和岗位编制等因素,通过竞争,择优聘任。

第二十二条外单位调入人员需来校工作满一年方可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医学类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由医学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经2018年6月12日第93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主动公开)校内发送:全校各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2018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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