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住所(经营场所)集中地备案管理办法
【历史】人教八年级历史下册材料八年级历史下册分析题专项材料(含答案)
【历史】人教八年级历史下册材料八年级历史下册分析题专项材料(含答案)一、八年级下册全册材料辨析综合题1.阅读下列材料:为了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大多人的最大利益……根据过度时期总路线,从1953年起,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开始实行系统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公私合营中实行‘四马分肥’的‘赎买’政策。
……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客观形式的推下……到(1956年)1月底,全国大城市以及50个中等城市,先后全部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
请回答:(1)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从何时开始的?在改造过程中,国家对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实行什么政策?(2)除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外,国家还进行了哪两个方面的改造?(3)三大改造基本完成的意义是什么?【答案】(1)1953年;实行赎买政策(2)对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3)1956年底,国家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任务。
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从此,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解析】【详解】(1)依据“从1953年起,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开始实行系统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公私合营中实行‘四马分肥’的‘赎买’政策”可知,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从1953年开始的。
在三大改造过程中,国家对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
这种赎买政策,实现了和平过渡,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创举。
(2)根据所学可知,除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外,国家还进行了对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3)1953—1956年进行的三大改造,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任务,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从此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点睛】注意识记与掌握三大改造的相关内容。
2.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在推进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设立经济特区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方案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压缩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企业开办时间,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适应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和贸易投资便利化需求的服务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围绕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打造中部营商环境国际化引领区的核心定位,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自2018年6月起,将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打造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企业开办的“极速办”特色,全面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持续提升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企业开办便利度和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
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势,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推动实现企业开办“极简”审批、“极速”效率、“极优”服务、“极严”约束的政务服务“四极”效果,全面实现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目标。
——流程再造,推动“极简”审批。
依托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立体智慧政务服务平台,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优化重置审批服务流程,打破制约企业“快入准营”的程序性束缚。
——资源整合,推动“极速”效率。
整合系统平台,完善网上实名身份认证体系,推行电子证照应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信互认、一次采集、数据共享;整合申办渠道,全面推进企业开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整合政企服务,充分利用企业服务优势,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证照邮寄”服务,开辟多渠道政务支付服务方式,启动政务服务“快捷键”。
——服务升级,推动“极优”服务。
全面启用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智慧政务4.0”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指尖上的政务”和“e证通”服务平台功效,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透明、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2月2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3月29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郑州片区、开封片区、洛阳片区。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推广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改革试点的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将投资管理领域、贸易便利化领域、金融领域、服务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成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改革试点经验产生实效。
第五条郑州片区重点发展智能终端、高端装备及汽车制造、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现代物流、国际商贸、跨境电商、现代金融服务、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在促进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方面推进机制创新,打造多式联运国际性物流中心,发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作用。
【历史】部编版《八年级历史下册》 材料试题
本题考查学生阅读理解能力和读图能力、识记能力。掌握我国对外开放知识点的基础上解答此题。
2.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国现时社会的性质,既然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它就决定了中国革命必须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改变这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形态,使之变成一个独立的民主主义的社会。第二步,使革命向前发展,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社会。
(2)1978—1992年广东经济发展明显高于全国发展水平。广东省较早实施了对外开放政策,使广东经济快速发展。
(3)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或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
【解析】
【分析】
【详解】
(1)根据材料中“这四个经济特区毗邻香港、澳门,与台湾隔海相望,历史上有出海谋生的传统,在海外拥有众多的华侨、华裔,便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可知,其主要原因是毗比邻香港、澳门、台湾;有出海谋生的传统;拥有众多的华侨、华裔。
材料二 他和同事们找到了一条强国富民的道路。在达成这个目标的过程中,邓小平也引领了中国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型(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不论在它与世界的关系方面,还是它本身的治理结构和社会。在邓小平领导下出现的这种结构性转变,确实可以称为自两千多年前汉帝国形成以来,中国最根本的变化。
——傅高义《邓小平时代》
(2)根据材料二可知,1978-1992年广东经济发展明显高于全国发展水平;根据所学知识可知,广东省较早实施了对外开放政策,使广东经济快速发展。
(3)根据所学知识,我国对外开放从沿海的经济特区开始,逐步向内地推进,形成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内陆”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
材料二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行政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范围内,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告知承诺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行政审批机关和相关主管单位负责告知承诺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和公布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单位研究确定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程序规定第六条告知承诺书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负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在告知承诺书中明确体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第七条相关主管单位的告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可通过综合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网上办事大厅等多渠道提交申请。
综合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行政审批机关制作的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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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1%、18%
41.我市共有国家湿地公园:C
√
A、1个
B、2个
C、3个
D、4个
42.历史上的周家口是中原四大名镇之一, “万家灯火侔江浦,千帆云集似汉皋”是《过周家口》中形容周口繁华程度的两句诗,其作者熊廷弼是:A
√
A、明朝人
B、清朝人
C、民国人
D、当代人
43.十二五期间,我市有26万学子考入本科院校。全省10个文理科“状元”,我市占有:C
√
A、主观努力
B、认识自我
C、陶冶情操
D、调整心情
17.外在要素的应对策略()。A
√
A、尊重
B、嚣张
C、分割
D、无理
18.绝对化要求喜欢使用的词包括()。C
√
A、可以
B、也许
C、一定
D、可能
19.接纳情绪,是指()。A
√
A、不否定
B、排斥
C、压抑
D、急于调节
20.情绪具有()的功能。A
√
A、人际互动
√
A、汉景帝刘启
B、汉文帝刘恒
C、汉武帝刘彻
D、汉兴帝刘靖
53.“少年强则国强”是谁说的?( )C
√
A、孙中山
B、康有为
C、梁启超
D、曾国藩
54.用法律形式进行固定“举孝廉”制度的帝王是( )A
√
A、刘彻
B、刘邦
C、刘恒
D、刘景
55.《弟子规》中哪种德行排在第一位?( )D
√
A、悌
B、谨慎
C、诚信
D、孝
√
A、边际报酬递增
B、边际报酬大
C、边际报酬小
D、边际报酬递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11008119【发文字号】豫政办[2018]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1.12【实施日期】2018.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2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南自贸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和内容按照《意见》要求,在河南自贸区实施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复制推广《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经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及改革措施。
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二、改革方式结合河南自贸区实际,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经验,采取不同管理方式,把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
(一)直接取消审批。
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包括“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等5项行政许可事项。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建设中部营商环境国际化引领区,规范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加快形成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系,按照政务服务“极简审批、极速效率、极优服务、极严约束”的“四极”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服务中心由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统一建设,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其运行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综合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含各部门派驻人员),适用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受审分离原则。
审批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集中办理。
实行前台受理、材料流转、后台审批、统一出证的“受审分离”模式。
高效便民原则。
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以服务效率和满意度为评价标准,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智慧、便捷、高效的服务。
规范透明原则。
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政务公开,着力扩大服务对象知情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有效制约原则。
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全面开展效能监察,审批服务全程留痕、实时监控、限时办结、进度可查,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促进廉洁高效、勤政为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综合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指导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指导综合服务中心开展智慧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及维护管理;负责各相关行政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等方面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综合服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服务和日常事务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综合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省、市、区三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或退出综合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审查、确认工作;(三)负责省级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承接工作中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审批服务类其他职权事项的协调落实和具体办理;负责市级、区级授权划转审批服务事项的集中审批服务工作;(四)监督指导综合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全过程效能监察工作;(五)监督组织对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负责对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情况的审定;(六)受理并负责调查对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对违纪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七)负责承办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复制推广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第二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复制推广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第二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08•【字号】汴政办〔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复制推广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第二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汴政办〔2019〕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今年以来,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进一步强化营商环境的系统集成和第三方评估,切实发挥好改革开放“试验田”和“排头兵”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转型攻坚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大会精神,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引领带动效应,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将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第二批改革创新经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一)“极简”审批方面4项:“便利企业简易注销”“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整体评勘——文物勘探”“开展区域规划环评,实施差别化清单管理”。
(二)“极速”效率方面4项:“企业开办,三日办结”“联合审查,统一验收”“内部征询机制”“行政审批服务改革告知承诺制”。
(三)“极优”服务方面2项:“‘e证通’聚焦主体需求,实现事项集成办理”“一码集成服务”。
(四)“极严”约束方面1项:“企业投资项目‘1234’精准监管”。
二、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改革创新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作为落实全市转型攻坚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要敢于担当实现“极简”审批,转变作风实现“极速”效率,增强本领实现“极优”服务,以上率下实现“极严”约束,着力推动政策制度创新,推进构建与创新驱动、开放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字号】汴政[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汴政[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以下简称片区)的商事主体发展,构建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片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商事登记工作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审批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商事主体从事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商事登记机关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实行注册核准制度,由注册人员依法依职权核准商事登记。
第二章商事主体的登记及证照管理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二)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三)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四)备案;(五)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挂牌筹备推进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11008【发文字号】汴政办文[2016]88号【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26【实施日期】2016.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挂牌筹备推进工作的通知(汴政办文[2016]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11月23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筹备推进会议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文〔2016〕77号)要求,现就做好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开封片区)挂牌前各项筹备工作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通知如下:一、做好总体方案对接工作按照河南自贸区总体方案,自贸区开封片区重点发展服务外包、医疗旅游、创意设计、文化传媒、文化金融、艺术品交易、现代物流等服务业,提升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国际合作及贸易能力,构建“一带一路”文化贸易和人文旅游合作平台,打造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区、国际文化旅游融合示范区和文创产业对外开放先行区。
目前,商务部正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审核河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
11月27日-29日,商务部外资司就各省市梳理出各部委存在分歧意见的共性问题进行集中协调,进一步修改方案后,商务部、省政府签发向国务院报送总体方案的请示,并送各部委会签。
会签后,商务部将总体方案报送国务院。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梳理更多的试验任务和政策诉求,主动向上汇报,争取支持落地在自贸区开封片区。
1.开封市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送审稿)相关对接事项任务分工》和有关工作要求,于11月27-29日前,认真做好对口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对接协调,提炼出总体方案中开封片区最核心、最关键的试点任务,确保对接到位,顺利通过国家部委会签。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住所(经营场所)集中地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住所(经营场所)集中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豫政 [2014]22号),进一步优化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企业发展环境,规范住所(经营场所)集中地(以下称集中地)备案管理行为,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地是指为入驻自贸区企业,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集中地管理机构应建立工作制度,负责联系被托管的入驻企业并进行日常管理。
集中地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联络人制度,由联络人负责与入驻企业及登记机关的日常联系。
2建立入驻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对入驻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重大活动进行记录并按期归档。
3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册在住所(经营场所)集中地的企业发生群体性事件、经济性的行政或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的,住所集中地管理机构须在知晓之日起两日内上报。
4对入驻企业应承担核对查验责任,保证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
5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入驻企业的依法检查。
6对入驻企业出现的异常情况及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7对入驻企业要求解除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协议的,集中地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入驻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等相关登记手续后再解除托管。
第四条集中地管理机构承接的业务范围应包含: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企业登记、记账、年度报告的申报;入驻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文件的收递,客户接待、来电转接、会议安排及其他服务(上述业务范围中涉及许可审批项目的,需凭证经营)。
第五条集中地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一定的规模的固定住所,且同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规模相适应。
2 集中地管理机构应为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自贸区管委会指定的招商服务机构及各类园区管理机构等,要求符合存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每个机构原则上仅允许在开封自贸片区范围内设立一处集中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一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一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28
•【字号】豫政〔2017〕30号
•【施行日期】2017.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一批
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豫政〔2017〕3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开封片区、洛阳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7号)精神,经研究,确定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一批455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其中10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204项省级行政处罚事项由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集中实施,57项省级行政检查事项、行政确认事项和其他职权事项下放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实施,86项省级行政检查事项、行政确认事项和其他职权事项委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需要,事项将适时调整。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抓紧做好省级下放权限的衔接落实工作,全面梳理、公布本片区权责清单,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业务指导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附件: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实施办法》精神,创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模式,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和优良的投资环境,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企业为主,政府引导,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通过创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机制,优化服务流程,加强综合监管,建立便捷高效、责任明确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新模式。
二、实施范围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范围内按照自贸区开封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七大功能区定位已取得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工业和现代物流等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
三、实施内容(一)规范承诺内容。
以法律法规设定的标准为基准,自贸区行政审批局及相关部门制定涵盖各领域标准和要求的企业承诺书,在自贸区门户网站和综合服务中心对外公布,已承诺事项不再作为招投标及后续事项办理要件。
(二)企业信用承诺。
企业在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针对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和要求,一次性作出承诺,递交经企业法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投资项目承诺书。
承诺内容除严格依照相关行业标准组织开展项目论证、设计、施工外,同时承诺重要节点进展情况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实行“先建后验”、“评估前置”、“施工监管”、“统一验收”。
全部承诺内容向社会公示。
(三)创新服务管理。
逐步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加快完成自贸区政务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统一汇集共享审批、建设、监管等项目信息。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开封片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自贸区开封片区内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6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自贸区开封片区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是指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托“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采用“三双三联”(即“双告知”精准推送、“双随机”精准抽取、“双智能”效能监察,多部门联合监管、全链条联合惩戒、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新模式,对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服务式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自贸区开封片区内注册登记的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第五条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监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六条为推动市场主体监管的改革创新,对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的确定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和匹配,按照多部门协同监管方式进行抽查。
第二章抽查和告知的实施第七条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随机、定向随机两种抽查类型。
不定向随机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经营规模、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逐步对自贸区开封片区内市场主体所有经营行为实现全覆盖。
第九条自贸区开封片区产业发展与综合监管局对自贸区开封片区内市场主体的监管统筹管理,负责制定抽查计划,并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片区内综合监管工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6•【字号】汴政[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汴政[2014]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6日开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等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市场发展局是市区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农贸市场行业规范,拟定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和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
商务、工商、农林、城乡规划、城管、财政、监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畜牧、发展改革、环保、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11008【发文字号】汴政办[2018]30号【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3.08【实施日期】2018.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8]30号)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已经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第15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8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行政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范围内,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告知承诺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行政审批机关和相关主管单位负责告知承诺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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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
住所(经营场所)集中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豫政 [2014]22号),进一步优化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企业发展环境,规范住所(经营场所)集中地(以下称集中地)备案管理行为,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地是指为入驻自贸区企业,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集中地管理机构应建立工作制度,负责联系被托管的入驻企业并进行日常管理。
集中地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联络人制度,由联络人负责与入驻企业及登记机关的日常联系。
2建立入驻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对入驻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重大活动进行记录并按期归档。
3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册在住所(经营场所)集中地的企业发生群体性事件、经济性的行政或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的,住所集中地管理机构须在知晓之日起两日内上
报。
4对入驻企业应承担核对查验责任,保证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
5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入驻企业的依法检查。
6对入驻企业出现的异常情况及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7对入驻企业要求解除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协议的,集中地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入驻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等相关登记手续后再解除托管。
第四条集中地管理机构承接的业务范围应包含: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企业登记、记账、年度报告的申报;入驻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文件的收递,客户接待、来电转接、会议安排及其他服务(上述业务范围中涉及许可审批项目的,需凭证经营)。
第五条集中地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规模的固定住所,且同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规模相适应。
2 集中地管理机构应为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自贸区管委会指定的招商服务机构及各类园区管理机构等,要求符合存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每个机构原则上仅允许在开封自贸片区范围内设立一处集中地。
3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律、财务、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并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对集中地管理机构的审查
凡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开展集中地服务的机构,需向市场准入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由审查机构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动态管理”的工作原则审查,内容包括:资质审查、场所勘察、管理制度建设审查、专业人才的配备情况审核。
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进行住所(经营场所)集中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一年。
在备案有效期间,如通过备案的机构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直至取消备案资格;如集中地入驻企业出现经营异常,集中地管理机构未尽代管义务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直至取消备案资格。
第七条申请入驻集中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影响周边环境,且无办公实体。
涉及生产性行业,运输仓储业,餐饮娱乐服务业,银行、保险、证券、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基金管理等金融投资类企业,以及其他需要住所(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不适宜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管理的经营项目,不得入驻集中地。
2应与集中地管理机构签订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集中地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代理服务。
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录入企业登记的住所送给集中地管理机构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物品,自集中地管理机构代理签收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入驻企业。
3被托管的企业若此前已在其他地址设立登记,现要求变更地址入住的,要求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八条被托管的企业应当委托其入驻的集中地管理机构为代理人,向工商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第九条集中地管理机构对于被托管的企业要承担起核对查验责任。
在代理入住企业登记时,并收取入驻企业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核对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集中地管理机构对材料中的签名盖章等进行核实,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以托管形式登记的企业,在登记时,除需提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商登记材料外,还须提交双方签订的住所托管协议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住所证明,同时还需递交集中地管理机构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登记机关根据双方签订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协议,直接将集中地管理机构的住所登记为被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根据附1、附2、附3的方式加注予以区分。
第十一条集中地管理机构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
当及时通知被托管的入住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集中地管理机构注销前,要求所有入住企业必须清理完毕。
确实无法联系上入驻企业的,由集中地管理机构向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名单,由工商部门做好查无下落的企业警示工作。
第十二条被托管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除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应委托集中地管理机构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集中地管理机构要制定企业服务公约,建立服务企业联络人、入驻企业名册及登记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
发现被托管的入驻企业出现异常及违法情况时,集中地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审查机关应建立检查制度,对集中地管理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该机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暂停该机构作为集中地登记资格,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托管企业。
整改不合格或经整改后又发生下列管理混乱情况的,取消该机构将其办公场所登记为集中地的资格。
1、对登记的企业未审慎审查,发现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不实,申请材料虚假的;
2、对登记在其内的企业管理混乱,无法联系的企业占总托管数达7%时,对该机构提出警告;无法联系的企业占总
托管数达10%时,暂停该机构的集中登记地资格,并责令其尽快整改;无法联系的企业占总托管数达12%时,取消该机构的集中登记地资格。
3、集中地登记机构应加强对托管企业的监督,及时督促企业年报。
企业年报率低于96%时,对该机构提出警告;企业年报率低于93%时,暂停该机构的集中登记地资格,并责令其尽快整改;企业年报率低于90%时,取消该机构的集中登记地资格。
4、其他管理混乱情形,不适宜再作为住所集中地的。
第十五条对集中地管理机构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