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的理念缺失与应对策略
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其弥补思路
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其弥补思路作者:许楠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01期摘 ;要:经济法的可性是现代社会经济冲突尖锐化的必然产物,是经济法最基本、最本质的属性之一,就目前来看我国经济法的可性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广大公民的经济权益难以有效保障。
本文分析了我国经济法可诉性存在的缺陷,并针对缺陷提出了一些弥补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经济法;可诉性;缺陷;弥补思路经济法即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立法快速发展的推动下,经济法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又重要的法律部门,为了提高其操作性应具有可性,但受讼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经济法的可性往往难以有效实现。
目前,经济法的不可现象仍广泛存在,可性缺陷与日俱增,公民的经济权益得到了严重威胁,如何弥补经济法的可性缺陷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缺陷分析(一)经济司法体系尚未健全出台经济法的初衷在于充分发挥法律作用解决经济案件及纠纷,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经济法已明确相关基本规定的义务,甚至一些较为复杂的经济职权也有作明确规定,然而却忽视了一些较小的民事纠纷。
至今为止,我国经济法在诉讼方面的规定仍较少,而且已出台的一些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处理一些实际的经济纠纷时法律操作性不强。
如果实际生活中所发生的事件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或者说案件所涉及的范围已超出了法院管辖范围,那么这个时候法院也拿它没有办法,只能通过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来解决,这样一来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一定的损害。
如此看来,我国的经济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诉论法方面还需进一步健全,只有构建健全的经济司法体系才能确保司法实践能稳定执行。
(二)经济诉讼权规定不够明确诉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一项最为基本的权利,公民利益受到侵犯或权利与义务存在冲突时,通常可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8)
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8)再次,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声称取消经济审判庭的原因是为了“和国际接轨”。
但我们既没有大陆法系国家专门法庭设置细化的务实传统,又学不来英美判例法国家“民行”不分的实用精神,搞所谓的“大民事”审判格局不过是形式上的“革新”和实质上的倒退。
(注72)这其实是一种不顾现实削足适履的不妥当做法,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足鼎立的诉讼制度,不但给对经济法实践十分重要的社会公益诉讼增添难度,使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得到行之有效的维护,还进而造成经济法的可诉性降低,呈现出经济法制在法的适用过程中不统一的混乱局面。
(注73)经济法在适用上不得不勉强依附于其他不相宜的诉讼程序,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缺位问题。
最后,在守法上,政府机构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实质是经济法责任主体的规定面对政府的缺位。
虽然我们从理论上认识到经济法应当具有规制政府缺陷的功能,(注74)但实际情况是,地方政府和地方部门的“寻租”行为十分普遍,人为地制造公共资源的稀缺性并利用政府的权力从中获取利益,却没有法律可以有效规制有关人员这种肆无忌惮的“集体行政”行为。
(注75)学者们努力构建的经济法理念、功能和原则面对现实总是显得十分苍白和无力,令人啼笑皆非。
再比如我国颁布统一合同法后,关于政府经济合同这种“公私融合”的合同形式成了法律适用的难点甚至法律调整的“空缺”,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资利用的一块“肥肉”。
(注76)所有的一切给人造成的印象是地方政府和部门披着“合法”的外衣带头破坏经济法制,却可以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使经济法制的权威进一步降低。
(注77)所以,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在实践中十分明显,问题不是出在经济法制的某一个环节上,而是全方位的,互相影响,互为因果。
(六)经济法的价值体系缺位每一个独立部门法都拥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发展历史和本质属性,从而能够逐步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核心:民法属于私法范畴,以个体权利为本位,多任意性规范,以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为其传统理念,(注78)所以其价值核心应当是自由,这是与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社会经济调控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注79)即使进入现代社会民法的理念和价值受到社会本位的修正,仍然没有因此真正改变最初确立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内涵,否则民法就丧失了独立存在的个性和意义;(注80)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以国家权力为本位,多强行性规范,以控制、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为其基本理念,其价值核心当然是秩序,表明了其一方面在现代社会应当保障国家管理社会职能的稳定实现,另一方面又应当防止行政权力的异化和变质,侵害社会权利。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一、本文概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应该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而且,经济法在对这些关系调整的过程中,遵循自己特有的原则。
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即经济法如何在保障公平、促进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其独特作用,并通过分析经济法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机制,揭示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本文首先对经济法的定义和性质进行了阐述,明确了经济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文章深入探讨了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包括公平、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分析了这些理念在经济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经济法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机制,以及如何通过这些机制和原则实现经济法的核心理念。
本文认为,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应当包括公平、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在实践中,经济法应当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效率和效益的提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还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等基本原则,确保经济法的实施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经济法理念的认识和理解,也有助于指导经济法的实践和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和实施机制,可以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的核心理念经济法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在其独特的价值追求、基本原则以及所服务的社会目标上。
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上。
公平是任何法律都应追求的基本价值,但在经济领域,公平的实现往往与效率的追求产生冲突。
《2024年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范文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篇一一、引言经济法作为现代社会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法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的反思,探讨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推动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二、经济法理论现状的反思1. 立法体系的缺陷当前,我国经济法立法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部分法律法规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导致执行难度大;部分法规之间存在重叠和冲突,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此外,随着新兴领域如互联网、大数据等的发展,现有经济法立法体系尚未能及时跟进,存在立法空白。
2. 执法与司法的困境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经济法执行力度不够、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等问题凸显。
一方面,部分执法机构在执行经济法时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导致执法效果不佳;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部分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判决不公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经济法的实施效果,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经济法理论的完善措施1. 完善立法体系首先,应加强经济法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及时将新兴领域纳入法制轨道。
其次,细化法律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降低执行难度。
此外,还应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避免法规之间的冲突和重叠。
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评估和修订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法律法规。
2. 加强执法与司法力度加强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司法方面,加强司法公正性建设,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建立健全司法问责机制,对司法不公、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推动法治教育普及加强经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推动企业加强内部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2)
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2)在实践中,我国到目前为止虽然在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方面颁布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初步形成了一个经济法律群落,却仍然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立法层级不高并且体系不完善,而且直到现在还没有出台单独的《反垄断法》、《国有资产法》,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随着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以及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宣告了合同制度对经济法体系的排斥,也发出了一个初步的信号: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出现了脱节的迹象。
(注17)而在法院进行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更是把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撤销改为民事审判庭,表明了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的一种极端不合理的狭隘的“小民事”倾向,(注18)一切似乎都在朝着不利于经济法的方向行进,令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暂时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顿境地。
我们必须承认,自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后,与在中国相对平稳发展的民商法理论和实践相比,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可以用“峰回路转”这个词来形容。
这也从某种角度上说明了其本身的不成熟和不稳定以及发展的迅速性和曲折性。
这些年形形色色经济法理论的层出不穷和大多数理论的“短命”状态,已经说明学者们在中国研究经济法现象这个新生事物是多么复杂和不易的事情。
但是,作为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者,我们要对未来充满信心,因为“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注19)我们不奢望这篇文章可以建立起一种研究经济法的新体例,但却希望能够借以抛砖引玉,将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从陈旧的传统思维和浮躁的学术风气中唤醒,则幸莫大焉。
一、经济法的缺位问题这里所说的经济法缺位,主要指自经济法于现代社会产生后在各个方面上地位(位置)的缺失,使得经济法应该具有的价值和功能在经济生活中无法得到充分实现,有些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些则在我国表现得更加突出。
浅析经济法理念缺失及其对策
浅析经济法理念缺失及其对策我国的经济法从产生到发展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锻炼,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下,经济法既要对市场中出现的一些经济现象进行有序的规范,又要对政府的一些政策性意见进行审视和更正。
因此,经济法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其必须具备有十分强大的内在方面的精神力量才能真正很好地管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理念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被大多数人所理解,公众甚至是一些参与经济法其中的人员都不能将经济法的理念进行透彻的理解,导致经济法理念存在一定的缺失问题。
笔者主要针对经济法理念缺失及其对策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指的是一种具有具体的事物的理念。
理念一词属于外来移入的词语,一般在西方国家指的是一种既十分重要又很古老的一个范畴。
理念起源于古希腊文里面,表示的意思是看到的东西,即指形象一词。
法律理念指的是一种作为法的本质以及它的发展规律的一种较为理性的问世,一般在不一样的法律和实践的过程中,都会表现出不一样和具体的形态。
经济法理念却和法律理念不一样,经济法指的是一种在特定的社会中的人们,他们对于经济法的本质以及其发展规律能够在宏观的程度上进行一种理性的理解和构建。
同时经济法理念也是经济法理性的一种最高形态的表现,是进行经济法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最高性准则。
经济法理念在理性认识的范畴内是处于一种最高的形态,其已经不再是对现实法律的一种自发性的心理上的体验,它在心理认识和理解方面都不具有局限性。
经济法理念对于经济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具有一定的预测性功能和作用,它能使得经济法的制定能够和现实的经济发展相符合,还有立法的一种超前性。
经济法理念不仅能够对正在实行的经济法律进行适当的评价,直到最后使得经济法得到充实和完善。
二、经济法理念的缺失国的经济法在二十世纪的八十年代盛兴,在九十年代被经济行政法承认,但是却是将其归纳在了行政法之下。
然而经济法是一种将经济、法律和管理都集中在内的一种很具有实践性和操作性的法律,一旦经济发生任何的波动,经济法的反应是最为明显的。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依据法律对违法行为者追究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
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障市场秩序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经济法责任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影响了其有效运转。
我们需要对经济法责任制度进行完善,以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
1.责任不清晰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活动中的责任往往不够清晰。
一方面是因为法规和法律的制定不够明确,导致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另一方面是因为相关部门在执法执行过程中存在主观主义、不作为等问题,导致责任认定不够明确,无法有效地追究责任。
2.责任不对等3.责任不明确由于违法行为的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导致责任的认定往往不够明确。
有时候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责任认定都会存在差异,导致责任不明确的情况,给执法和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完善1.加强立法,明确责任在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方面,首先需要加强立法,明确责任。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标准,为执法和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依据,避免责任认定的模糊不清。
应该加大对于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明确各方责任,切实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
2.强化执法,平等对待需要强化执法,平等对待。
执法机关应该加强自身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确保对各类市场主体都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执法。
要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者严厉惩处,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威慑效应,从根本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3.建立多元化解机制,促进责任明晰需要建立多元化解机制,促进责任明晰。
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监管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推动市场主体之间的自律和监督,使得责任的认定更加客观、公正。
可以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促进责任的明晰。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摘要:现阶段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较以往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相关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地完善。
虽然当前法律体系一直在持续进步和完善,但是还有部分的法律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比如本文探讨的经济法,其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问题会对经济法中的相关规定造成阻碍,对部分受害者自身权益维护也有一定影响。
鉴于此,文章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经验,对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提出了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完善策略引言经济法责任制度还处在不断发展阶段,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在社会环境发展过程中,经济法责任制度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对国家的整体情况进行把握,基于国家的经济制度,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经济法责任制度发展与社会的经济发展相适应,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1、经济法责任概述(1)每一个国家制定法律的原因是为了让人们的生活安全,让人们生活的快乐,但是每一个国家都有人不去遵守法律,这些不遵守法律的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当有的人不遵守经济法的时候,就会受到惩罚,这些人要承担经济法责任,但经济法责任有不同的方面,一个是遵守经济法,一个是自己受到的经济奖励。
(2)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目的。
每一个国家制定法律是为让人们自己的权利受到保护,制定经济法是让人们在经济方面的权利受到保护,经济法法律责任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经济利益,它可以让人们在经济方面的问题有好的解决方法,让人们的金钱得到保护,这对于人们安全的生活是十分重要的,这是经济责任法的目的。
(3)经济法责任的功能。
国家建立经济法一定有其目的,经济法是让国家的经济让人们的经济得到好的保护,经济法责任是当有人不遵守经济法是应该承担的责任,法律是这个社会必须要遵守的,每一个人都不能不遵守,如果有人不遵守那这个人一定会受到惩罚,只有不遵守经济法的人受到惩罚,经济法才能更好的保证每一人的利益,当有人在经济上有损失,经济法会对经济上有损失的人进行补偿,这对于人们的经济是十分有利的,经济法还可以对人做出宣传,让人们知道经济法,让人们遵守经济法,做一个守法的人,只有这样人们对于经济法才会有好的认识。
经济法理念缺失问题及对策浅析
经济法理念缺失问题及对策浅析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经济法在市场发展环境中迎来了挑战。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经济法不仅要规范市场经济现象,还要结合政府的政策性意见进行更正,需要具备强大的精神力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下文中,将主要针对经济法理念缺失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此来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缺失问题;对策浅析前言: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重视对经济法的研究。
当前,有很多地区对经济法理念的理解还停留在表层,未能理解透彻其内在精神,需要专业人员真正掌握经济法的运作方法及规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基金项目:2022年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2A0651)阶段性成果。
一、经济法理念经济法是指具体事物的理念,理念是移入词语,在西方国家表示重要的范畴,最早源自于古希腊文,代表可见的东西。
法律理念是依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问世,在法律实践中有着不一样的形态,经济法理念与其不同,是指在特定社会人们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基于发展规律的构建。
经济法理念属于高形态,是经济法实施的最高准则,在理性范畴是最高形态,不再是对法律的自发性体验,在认识理解上有突破以往的局限性。
此外,经济法理念对于法律制定有预测性功能与作用,能够使经济法与经济发展相符,具有超前性。
既能对现行法律评价,又可以对经济法补充完善。
二、经济法理念的特征经济法理念在形成中具有主观性、客观性等特征,主观性主要体现在实现理想社会生活目标前只是一种观念,在法的意识范畴,有认同成分也有主体的实践体验,是主体把握经济法现象反思人类经济生活的心理活动,在形成理性整合后满足自身需求,参与并运用法律法规,贯彻经济法理念。
客观性是经济法理建立在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上,是对经济法现象的概括和归纳,这种规定必须服从经济条件,表明经济关系,包含的客观性成本会影响到经济法理念的真理性,决定了适应客观经济条件的要求[1]。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完善是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而目前存在的一些缺陷也制约着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从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现实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入手,深入分析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能促进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经济法责任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市场经济理论、法治理论和责任理论。
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而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其中责任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理论则是强调了国家法律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制约,而责任制度正是法治理论的具体体现;责任理论则是从道义层面强调了市场主体应当对自己行为负责任,承担相应的后果。
经济法责任制度是基于市场经济理论和法治理论的基础上,强调了市场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现实运行情况目前,我国的经济法责任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运行中,经济法责任制度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司法救济不及时。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交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很多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往往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但是由于我国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导致很多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司法救济不及时,这就使得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存在不少的市场主体图谋不轨,故意规避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监管。
而这种情况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很难得到有效的制约和惩罚,这就使得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效力大大降低了。
对于损害赔偿的界定不清。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往往还无法进行清晰的界定,尤其是在网络经济中,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层出不穷,而这些行为所带来的损害赔偿问题确实出现了一定的难度。
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
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正如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一样,经济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话”,而是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注1)作为法律家族的一个新成员,经济法诞生于现代社会,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必然性,对此不少学者己做过各具特色的论证,本文不再赘述。
(注2)而关于此一点我们的表述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竞争时期进入垄断阶段,生产力不断提高,令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深层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市场机制难以调和的矛盾,要求国家机器结合价值规律作出职能调整,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参与和协调。
正是这种市场“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互动,推动了传统法律体系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出现内部的分化和重组;同时法哲学和经济学理论等相关思想文化的发展,也为经济法律观念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准备,最终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导致经济法作为一个崭新部门法的产生。
(注3)(一)西方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世界,正式肇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
(注4)当时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实力在资本主义工业国家中名列前茅,一贯奉行自由放任经济的美国虽然属于英美法系,没有划分部门法的传统,却在之前制定了反垄断性质的《谢尔曼法》,并在德国经济法产生的同期对此类法律进行增补,促使它们得以真正施行,开创了从总体上由国家对经济进行消极干预的先河;(注5)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一开始走的则是经济统制法的路子,且在相关的法律中正式使用了“经济法”这个词,并由以思维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学家对这种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形式进行研究,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创立了经济法学。
(注6)虽然初期的经济立法在不同国家形态内容各异,因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有着各自鲜明的特色,各国对经济法的认知程度和范围界定也有差别,但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共通的问题,亟需政府放弃“守夜人”的角色,通过更多强有力的手段(特别是社会化的法律调控手段)干预经济活动,同时也引起了(大陆法系国家)职业法学家的关注和重视,则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成为了比较一致的现象。
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二
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二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乐观地认为,中国已经形成了独立的第三部门,经济法等以社会为本位的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此具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因为“与西方第三部门的生存与发展空间相比,中国第三部门生存发展空间具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从中国的传统观念来看,占统治地位的是家族本位和伦理本位观,缺乏西方社会自基督教兴起以来所具有的教会集团生活特质和公益思想。
家族本位和伦理本位都与血缘关系密切,造就了中国人重人情,讲关系的“熟人社会”传统,一切养老恤幼等公共福利主要来自于家族内部,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很少。
而本来具有较强公益性质,可以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宗教则一直处于政权的重压之下难以翻身,也没有西方宗教曾经有过的与王权平起平坐的辉煌经历,无法促成人们公益思想的形成。
至于曾存在于中国古代和近代的民间团体同样活动范围狭小、比较封闭,公益性不足,而且由于当权者视它们为异己力量,经常将这些团体置于非法状态,它们也难以蓬勃发展。
其次,我国改革开放以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集权管理,国家的权力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基本控制了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人生历程。
由于个体都不独立,缺乏自主意识,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也被国家利益所替代,社团根本就缺乏独立生存的空间。
而随后我国的“政府主导型”改革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从某种意义上延续着这种管制民间团体的惯性,使社会领域的变革相对于经济的改革严重滞后,新兴的社会团体也一直在国家的缓慢放权和严格监控过程中艰难成长。
再次,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尚在稳步进行中,必须由政府推动“小政府,大社会”的理想格局最终形成。
只有彻底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实现从以官为本向以民为本、从以政府为中心向以社会为中心的转变,由统治社会变为管理社会,由权威行政转为民主行政,这些社会团体的生存环境才能得到真正的改善,发展空间才有较大的提升。
最后,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现行法律反映出政府对第三部门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法律规定不完善,内容模糊,相互矛盾,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这些社会团体的发展和监督缺乏制度保障。
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5)
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5)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下来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就是如何理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的改革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进而确立经济法在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是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还是原来社会主义国家所遗留“经济法”思维的一种延续?或者干脆为这种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结合另辟蹊径?经过我们刚才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实前两种经济法模式都存在缺位问题,这是造成我国经济法缺位的历史根源。
(注43)由于真正的经济法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时间不长,我们要明确它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所面临的就是这样一种“骑虎难下”的困境。
相比较而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功能在80年代后更具有完整性,从经验和技术上值得我们借鉴,但又不能盲目迷信、排斥创新,忽视我国市场经济不同于西方的制度传统和发展过程,以及政府在其中无以替代的导向作用。
(注44)以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种性质的市场经济以及分别在各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法将长期存在,互相取长补短,从形式上存在一种趋同的方向。
(注45)但完整意义上的更能发挥其应有功能的经济法,应当出现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中国,这绝对不是口号,而是一种必胜的信念和理性的预期。
(三)经济法的社会本源缺位学者们一般认为,经济法为社会本位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注46)对此少有异议。
但一个新的问题也产生了,那就是任何利益都应该有明确的承载主体,社会(公共)利益来自于全体社会成员,那么其承载主体或者说代表主体是谁呢?(注47)随着国家和社会向现代化的演进,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在实现个体利益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实现也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得益彰。
但由于个体利益的偏狭性和经济个体的逐利性,它们不可能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真正维护者,(注48)于是国家藉着其超越社会的形象代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干预人们的生活。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第34卷第4期2019年12月邢台学院学报JOURNAL OF XINGTAI UNIVERSITY Vol. 34, No.4Dec. 2019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沈永敏(福建省江夏学院,福建福州350000)摘 要:根据经济法责任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特点,重点探讨了当前我国经济法责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针对经济法 责任形式尚未独立、经营主体的责任无法追究、诉讼主体目前有所缺失、缺少独立的司法与执法部门等问题,分别从立 法、司法以及执法三个维度,提出了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完善策略。
旨在能够为有效解决经济法责任方面的问题提供参考,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繁荣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制度;责任形式;经营主体;诉讼主体中图分类号:D922. 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4658( 2019) 04-0111-04经济法责任制度是经济法体系中极其重要的构成部分。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构建,通常也带有显著的社会性特征,其主要是以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一种法律,确保社会的公正与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目标。
经济法是国家机关协调和管理经济发展秩序的法律,其基本价值目标关键在于 防止市场与政府的失灵,而引发的各种无序情况。
因此,进一步分析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探索完善有效的路径对我国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具有 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责任制度界定和特点(一) 经济法责任界定从法律义务角度上分析,经济法责任通常指 的是经济行为主体所履行的法律义务,和法律权 利是彼此对应的,或是说其属于一种事后责任,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者因触犯经济法律的规定应承 担的事后责任,追究他们的经济法律责任的重要前提便是出现了他人法定权利遭受到严重侵犯或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客观事实。
而从法律后果的角度上分析,经济法责任主 要指的是经济行为主体违反了经济法的有关规定而应负担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从法律体制维度上分析,在经济法当中应重 点将法律责任当成法律主体自身承担的权利义务 的具体形式,注重义务的应当性以及违背义务应 受到的谴责性特点,并且和触犯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惩罚紧密联系在一起。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涉及到国家经济管理、市场经济秩序、企业经营行为、资源利用等方方面面,是国家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调节和保障。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经济法体系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在此,我将结合自己的观点,对经济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经济法体系的体系结构和内容不够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体系应该更加贴合市场经济的需求,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规律。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中仍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
一些新兴的经济领域和业态尚未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法律真空,影响了经济发展的秩序和稳定。
一些旧有的经济法律条文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我认为,经济法体系需要进行全面的审时度势的完善和提升,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发展。
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既有上位法,也有下位法,既有一般性法律,也有专门性法律。
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主体不尽相同,导致了整个经济法体系中存在不完善、不协调的问题。
一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重叠导致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困扰,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管理成本。
我认为,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应该加强统一协调,避免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重叠,以提高整个经济法体系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实施和执行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
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法律规定的贯彻和执行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法体系的效力和权威。
在实际中,由于一些机制和条件的不足,导致了经济法实施和执行中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一些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有限,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得不到及时处理,侵蚀了经济法体系的权威性;一些地方政府的执法力度不一,导致了一些地方市场经济秩序的松懈和混乱。
我认为,经济法体系中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和执行的力度,建立健全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监管机制和联动机制,提高法律的执行效率和权威性。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首先,经济法责任制度的一个缺陷是法律责任的明确性不够。
在一些情况下,经济法中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导致执法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难以进行准确而公正的判断。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对经济法的解释和解释规则的制定,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其次,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
由于一些法律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裁,从而令一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为此,应加强执法机构的实力和专业性水平,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确保经济法责任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再次,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惩罚力度不足。
目前,一些经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轻重不当,导致一些违法行为的受到的制裁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因此,应适时修订经济法相关条文,加大对经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增强法律的实施力度。
此外,经济法责任制度在适用上缺乏灵活性。
由于一些经济法的适用标准过于固定、不够灵活,导致一些实际情况无法得到合理的适用。
为此,应定期修订和完善经济法,确保经济法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最后,经济法责任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执法机构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裁;另一方面,一些执法人员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的问题,导致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不公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执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
通过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性、提高执行力度、加大惩罚力度、增强灵活性和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中的作用。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是指依法对违反经济法规者进行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经济法责任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监管制度之一,它可以帮助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经济法责任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缺陷1.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经济法制度还不够成熟,涉及到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和条例不够完善,有的法规还不够明确,有的法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修改。
这使得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操作难度较大,处理案件更显得棘手。
2.责任界定模糊责任界定是罚款、罚款数额、惩罚措施等的确定及执行程序。
当前我国经济法责任制度中,责任界定仍然存在很大的模糊性。
责任不明确,一方面会导致监管机构和执法人员执行出现困难,不能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会对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3.执法部门不足以及执法不力我国的执法部门相对不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加上各种原因,执法尺度不一,经济法责任制度中有不少涉案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难题,处理结果会有较大的偏差。
此外,执法过程中出现人为的干预和贿赂等行为,也给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完善为了解决经济法责任制度中的缺陷,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加强法律意识可以通过提升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公民遵守法律,提升违法成本阈值。
同时,要加强执法部门的法制化建设,明确职责和法律权力。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豁免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规范完善审判程序,加强司法透明度,增加有效资源。
通过明确责任界定,为执法部门打击违法者提供了有力支持。
可以通过完善责任科学设置,加强责任界定,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培训,以提高执法素质。
4.加强执法部门建设执法部门素质的提高是经济法责任制度能否实施的关键。
应该构建良好的执法机构建设,推进执法人员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培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经济法责任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述经济法的理念缺失与应对策略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简述经济法的理念缺失与应对策略,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当前的市场经济风云变幻,经济法需要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分别是有效控制政府滥用权力和维护市场的相对稳定,而我国当前的经济法尚不能完全满足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此背景下,许多人提出了经济法的理念该怎样去理解的问题。
古语道:法为国之本,经济法的精髓就在于独立与灵活两个方面,否则不足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笔者在自身工作经验的基础之上,就经济法理念缺失的几点问题加以分析,促进经济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经济法理念的含义经济法是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它是人们对经济运行的本质与发展规律等方面所作的法律上理性的认识,经济法的表现形态具有整体性。
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抽象概括和归纳,是一种非常直观的心理体验,是对经济理性认识的最高形态,与现实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经济法领域的概念是相对特殊的,具体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1.经济法概念与经济法理念是相对独立而存在的,经济法概念是明确经济法是什么,而经济法理念则重在阐述经济法应该是什么,前者具有形象化的特征,而后者则具有法律学的抽象化色彩,重在理性的分析。
2.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观念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对于经济法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人们对于经济法现象的感觉,其中的经验状态是可变的,也是具有理性认识特点的。
鉴于经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这种理性的认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当中并不常见,更多的是作为法律之外的道德约束力。
经济法理念可理解为理性之原理,通过探索经济法的表象而得出更深层次的认识,以追求经济法的最高形态,即是法律的本质为最终目的。
3.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理想不同,经济法理想是对经济法内蕴的展望与逐步完善,属于动态的过程,最高形态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经济法的实际使用而逐渐完善,客观真理的追求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而经济法理念偏重于概念的考察方面,具有高度的现实性。
二、经济法理念的功能从辩证主义的角度出发,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分析,其中的过程存在着规律性,整体呈现出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回归到实践的趋势,两者之间相互作用。
经济法理念的认识源自法律的实践,而又回归于法律的最终审视,以促进经济法的不断完善,起到指导经济法实施的具体作用。
整体而言,经济法理念的功能可具体分为如下几个方面:(一)预测功能经济法理念的预测功能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律的制定方面,具有高度的超前性。
法律的诞生过程就是社会实践经验不断总结的动态发展过程,与经济的进步紧紧相依。
同时,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都难以离开经济法理念,一方面,现有的经济法需要根据经济法理念加以补充,做出合理的评价,或改、或废都需要在经济法理念的指导下进行,整个评价的过程比较科学而合理。
另一方面,社会实践经验是相对抽象的,经济法的立法者需要在经济法理念的指导下,在抽象的社会实践经验当中剥离得出具有价值的东西,提高经济法的实用性与灵活性。
(二)指称功能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需要法律加以控制与调节,尤其是经济市场,对于法律的需求性更为突出。
然而,社会实践只是法律的基础而非法律的本质,经济法的产生需要经济法理念的指称功能加以实现,根据社会经济的客观规律与实际情况,在经济法理念的指称功能之下,将法律概念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形成高度的理性认识,并最终转化为可视的经济法律。
(三)推动功能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民众的法制观念有待加强,尤其是在经济法的观念方面,法律意识更低,这与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经济法理念具有高度的真理性与科学性,在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尤其是经济法的观念方面具有理想的作用,可帮助消除陈旧的法律文化,升华民众的法律素质,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一言以蔽之,经济法理念的推动力大小是社会文明程度、法制程度高低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三、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取向立足于经济学的角度对价值二字进行释义,可理解为物对人的需要的有用性。
物即是价值,人为主体,前者满足后者需求的过程,即是价值实现的过程。
法律价值是一个接近哲学范畴的命题,可将其分为目的价值、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三个方面,是人文精神的外在体现,因此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取向应当更加全面,一般认为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取向集中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主导价值主导价值即是社会价值,也可称其为公共利益,约十九世纪中叶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经济学理念的含义,第一,社会利益应当是基于公平原则与共同富裕的指导思想之上的,在经济法的指导之下,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以按劳分配取代按需分配,体现社会利益的核心内容。
在经济法的领域之中,平等与公平是两大基本主旋律,任何经营者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赢取应得的利益,严禁垄断行为与不良的市场竞争,以维护社会全体人员的权益。
第二。
国民经济均衡发展是我国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所谓国民经济,是物质生产部门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统称,国民经济均衡发展是指生产环节保持相对的稳定与平衡,这就是无形的手,是经济法理念的最高价值的基本体现。
(二)基本价值基本价值即是社会效益,较之经济效益与社会利益,其内涵更加丰富。
鉴于经济法理念的正义性,社会效益最大化不同于经济效益最大化,还包括着人文情怀、自然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基本价值隶属于主导价值,而其本质内容又相对独立。
经济法理念承认个体效益,同时也注重社会效益,邓小平言: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然而经济主体在追求个体效益的同时,不允许损害社会效益,这就是经济法的法律效力。
效益与公平无本质上的差异,国家承认,法律允许经济主体将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然而整体的物质基础需要保持一定的秩序与平衡,主导价值与基本价值互为表里,相互补充。
四、经济法理念缺失的表现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将经济法纳入行政法的范围之内,认为经济法尚不具备独立存在的条件,故归属于行政管理。
由此可见,我国的经济法理念缺失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便存在,经济法本身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敏感度较高,思维的偏差直接导致经济法理念缺失,具体表现如下:(一)忽视经济法的作用早在2002年,我国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当中,存在几乎否定经济法的弊端,这是司法改革局限性的一大体现。
我国的封建社会历史悠长,再加上受建国初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民众的经济法观念明显不足,在市场经济处于转型期的今天,经济法理性认识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
同时,我国的经济模式长期存在着国有企业垄断的弊端,这种垄断会导致经济法与行政法难以相互独立而存在,不利于经济法理念的提升,经济法的作用被严重忽视,更多的时候只是以行政法代替。
(二)经济法学科的没落上世纪八十年代,经济法学科发展速度非常快,涌现出了一大批经济法人才,然而如今经济法学科已经不受重视,导致经济法人才匮乏。
经济法具有明显的社会实践性质,然而许多人并未认识到这一点,当前普遍的观念是:传统法律部门可以解决一切的法律问题。
这样的观念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当前社会早已不是工、农、兵的单一局面,多种经济形态并存,仅仅依赖传统的法律部门解决一切的法律问题是不切实际的,以纯粹的法律观点来衡量经济关系也是不可取的,经济法理念的缺失与经济法学科的没落是相伴相生的。
(三)行政垄断问题严重行政垄断的含义是:地方政府通过手中的职权,不顾市场规律,擅自支配市场,导致市场竞争行为恶化。
行政垄断问题严重的根源在于体制方面的欠缺,政府过多的自目介入经济生活当中,在经济法理念缺失的情况下,行政垄断行为层出不穷。
虽然目前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反垄断方面的工作,然而却屡禁不止,关键在于经济法理念的缺失,政府部门与公共团体之间的界限划分不明确,经济法的执行存在很大的漏洞。
五、提升经济法理念的对策(一)深化经济法原理的研究经济法本质的掌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法理念的深入研究,面对于经济法本质的掌握,必须要以实践为起点,经历一个动态的学习过程,以寻求心理的直观体验。
鉴于当前我国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尚显不足,为改善这一情况,提升经济法理念,需要在全国范围之内掀起学习经济法原理的良好风气,明确经济法理论当中模糊的问题,深化经济法原理的研究,促使经济法真正成为一部独立存在的法律。
同时,在我国的各大高校当中增设经济法的相关专业,加强经济法理念的教育,培养更多高水平的经济法人才。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核心概念,只有在明确经济法理念的前提下,经济法精神才能真正得到贯彻。
(二)开发本上资源中国实行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成分多种多样,与西方国家存在很明显的区别,同时也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趋势的客观反映,意味着中国法律的发展。
部分人士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当中不具备发展现代经济法的条件,需要全盘借鉴西方国家的经济法观念体系。
这样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既有出礼人刑儒家文化,也有赏罚分明的法家文化,发展提升中国经济法理念,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充分开发本上资源。
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念而言,最大的本上资源就是中国政府的权威性,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民众的金钱欲望快速膨胀,此种情况本属正常,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影响,导致钱权交易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只有开发本上资源,利用中国政府强大的控制力与权威性,约束经济行为,升华经济法理念。
(三)规范经济法程序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坞曾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这句话即便是放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依旧合适。
当前,由于市场失灵,我国与西方国家都注重国家干预经济,政府对于市场经济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这是经济法理念得以提升的重要前提,然而如果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产出合理的范围,市场经济形态会更加混乱,容易出现经济危机。
秉持维护市场公平与稳定的原则,政府干预经济的标尺必须要把握好,需要以经济法为依据,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行为,起到良好的平衡作用。
法律是国家的最高形态,即便是政府也无权逾越,通过规范经济法程序,可有效匡正政府失败的现象。
六、结语综上所述,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促进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平衡、制约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鉴于当前我国的经济法的理念有所缺失,必须要从深化经济法原理的研究、开发本上资源、规范经济法程序等方面加以提升,推动我国向法治社会的方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