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
1.经济法这一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
2.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律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5.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和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益、调节市场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一系列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法律手段保证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经济法是一门具有自身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学科,包括独立的法律原则、理论和方法。
2. 经济法是一门宏观细微兼顾的学科,既关注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也关注个体行为的微观管理。
3.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强调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法律适应经济变革和实际需求。
4. 经济法是一门国际化的学科,国际经济合作和交往使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市政法规,但经济法的体系建立始于现代,经历了以下阶段: 1.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初级阶段,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逐步形成和确立了财产权法、公司法、金融法等经济法领域的法律体系。
2. 二战后的重建时期,以国家干预主义为特点,通过国家审批制度、计划经济制度等手段实施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控制,同时加强监管和管理。
3.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渐引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经济法逐渐由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调节型”向市场经济时期的“法制调节型”过渡,法制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
4. 当代经济法发展的特点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化的趋势,通过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和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分类按法律关系的不同分类•民法经济法:主要指财产、合同、公司法等民法领域中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行政经济法:主要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制度,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刑法经济法:主要指在经济活动中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如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体系综述
综述: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体系一、经济法的概念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1、综合经济法论: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来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持该观点学者:王家福、王保树2、学科经济法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认为在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
持该观点学者:佟柔3、经济行政法论:经济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
持该观点学者:梁彗星、王利明4、纵向经济法论: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宏观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企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持该观点学者:吴卫国5、纵横经济法论: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
持该观点学者:史际春、邓峰文献出处:[1]薛克鹏.经济法的再定义——以规范对象为视角[J].经济法论坛,2013,10(01):17-27.[2]邓林.经济新常态时期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7(24):189-190.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1.国家协调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学者:杨紫烜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特征就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经济法作为调整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其调整的调整关系式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这是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
经济法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
3.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的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这里的组织体,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体,及法律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等。
4.权义结构:所谓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5.财政法: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预算:预算,或称国家预算,是指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计算,预算是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由于会计年度通常为一年,因而预算的收入和支出也称为岁入和岁出。
简答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类型?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另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基本类型,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他们同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行的财税,金融,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2.经济法宗旨中的目标(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涉及经济法的二元目标或称双重目标;即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但首先是经济目标,同时,又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
「经济法名词解释」
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部门。
2.经济责任制:在公有制主导的管理、经营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它刻意于公有财产及其主导的管理经营中的角色塑造及相应的权义设置和权益制衡,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制度及其实现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
3.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及其实现一般地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于法律未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当事人和公共管理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其由普遍性规范加以确认4.经济合同:合同一方是政府,或者由政府或法律授权的机构,或者一方或双方就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条件及其实现对政府负有义务,直接体现以政府意志表达出来的公共政策要求或其他公共利益要求,具有经济目的或经济内容的合同。
经济法主体5.企业法人财产权:1)、法人财产权是基于投资经营而形成的一种他物权2)、股东对企业法人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依其所有者地位通过选择经营者、为重大决策等方式对企业法人施加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利划分,即两权分离),并享受财产收益权。
3)、根据所有权或私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这在法人财产上也不例外。
6.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具有市场壁垒/消极性和门槛性的特点。
市场准入制度是对企业经济自由权利的限制,它能够使得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公共安全和健康,维护生态可持续发展。
7.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管理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工商管理法律制度。
公共经济管理法8.公共经济管理法的一般原理:对经济的管理既包括企事业、家庭、个人等对其财产和经济事务的管理,也包括国家对财产和经济事务的公共管理。
在公共经济管理中,国家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之间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从整体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调节经济关系。
经济法基础知识
❖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 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 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
❖ 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 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表见代理”。
❖ 有关内容见下表: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可撤销民事行为 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 时无效。
❖ 【考点二】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 1. 实质有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 事行为;
❖
情形
效力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
❖ 一般情况下的无权代理 视同无效行为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
否定 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法律行为失效
❖ (4)无效的民事行为 ①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
事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民事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③指定代理。
❖
指定代理适用:
❖
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
❖
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 (4)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 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
❖ 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经济法复习资料1
经济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经济法的概念: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社会本位: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以社会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
个人本位:当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互冲突时,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优先考虑个人的利益。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
主要体现有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公共物品的短缺,社会的分配不公,宏观经济的波动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
二、简答:经济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持续,共同,公平)经济法的本位观:经济法本位指的是经济法在制定、实施过程中所必须考量的出发点,是贯穿着经济法产生、发展以及完善过程中的重要的经济法概念和内涵。
在经济法本位上存在着社会本位和发展本位之争,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经济法产生的里程,还是从经济法的指导思想,亦或从经济法的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都把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稳定和发展作为出发点进行考量,即把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本位。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且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特定性体现在公私混合性,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理念:所谓经济法理念,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经济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宏观上和整体上的一种理性把握和构建,是经济法理性的最高表现形态,也是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最高原则。
经济法概论—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一)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上)
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 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两个方面。 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物质再生产领域的物质关系,其中的 国家意志属于具体社会经济关系当事人意志范畴,而非上层建筑 关系。 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行政组织及其权限进行监控,而不过问 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不矛盾。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横向”流通协作领域里仍然存在“意志”经 济关系。表现为: 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 经济关系,或者当事人直接受制于国家政策或政府意志订立合同而 形成的合同关系。 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政府行政不必顾及经济要求和经济后果,只需单纯服从行政规律, 将经济合同视为行政合同有违市场经济规律,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节 与经济法相邻的若干概念 一、经济法、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经济法理解为“与经济有关的法”。 在欧陆语境中很多国家对作为特定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和泛指的 与经济有关的法用词不同。 经济立法:广义的经济立法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名词)或有关经济法的立法活动(动词)。狭义的经济立法指作为 部门法的经济法及其创制活动或其存在和表现形式。 经济法规:也有广义、狭义之分。
二、民事、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首先是指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法学意义上的经济关系 则是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 习惯难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法学中所谓经济关系与民事关系,是分别从不同角度描述作为法 律调整对象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这种意义上的经济关系和民 事关系只是一种语境化的存在,不应作绝对化理解。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绪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 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 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 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概念问题主要有以下观点: ▪ 1)国家干预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
洛阳李慧娟种子案
▪ 法院领导反思观点:
▪
“法官在遇到法律冲突时,一是可以直接适用上位
法,对法律冲突予以适当回避;二是可以逐级请示,提请
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予以确认和指示。问题并不难解决。
只是采取后一种方式时间较长,不利于案件审判。”
“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布地方法规无效,我们也认为是 不妥的。对于地方法规的合法性问题,依法应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进行审查”,
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 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新经济行政法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整 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 质而言,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 3)经济协调关系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 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4)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促进其协 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
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
主体
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的人
内容 权利和义务
客体
权利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
经济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概念: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通过对经济法的完善以及推广,可以有效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对象:(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监管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5)涉外经济关系(1)经济管理关系(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3)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我国经济法律法规体系: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2、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3、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4、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5、社会保障法律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任责2.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活动。
(2)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
(3)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负责代理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诉讼时效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中止:在时效届满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中断:(1)权利人向法院起诉;(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时效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企业的概念: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和国家在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设立条件概念:是指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经济法概念
第一编1.大经济法观点:经济法是调整整个国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在干预市场和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经济法法律关系4.主体: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企业、企业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社会中间层主体,个体户与承包户自然人。
5.主体特征:(1)必须是所有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参加者(2)必须为经济法所确认(3)法律关系及其主体都是具体的6.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人身、行为和智力成果。
第二编1.垄断: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地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与其他经营者合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
2.垄断协议: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特定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的行为3.四类垄断的概念、界定、惩罚P(126~135)4.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5.反垄断法适用性除外的情形:1.为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同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4.为实现节约原料能源环保等公益5.因生产不景气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正当利益6.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7.6.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7.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的通称。
8.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表现P(157~165)①市场混淆行为:只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行为②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为了维护国民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集权原则下的一种法律形式,其基本内容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规范国家经济利益、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和经济关系等。
在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监管原则。
这些原则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法治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和经济关系。
国家经济组织是国家管理和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等;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国际金融组织等;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关系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各种关联和联系。
3. 经济法的实施和监督经济法的实施需要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手段。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等手段来实施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保障经济法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理解中,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国民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基础,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
总结回顾: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和经济关系;经济法的实施需要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手段。
根据以上对经济法的深入探讨,我们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实施和监督有了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经济法的概念
案例四:税法的实施与监管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法律依据
某公司偷逃税款,被税务机关查处。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 ,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追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给予了相 应的行政处罚。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 纳税义务,如实申报纳税事项,不得 偷逃税款。
案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管
案例描述
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受到了欺诈,商家虚假宣传并销售 了劣质商品。
案例分析
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对商家进行 了查处,并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 易权等权益,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消 费者。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
02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享有经济管理职权,包括经济决策权、
经济计划权、经济协调权、经济监督权等。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03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之一,其职权行为对经
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
1 2 3
企业事业单位的概念
企业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 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具有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综合性、公法性、政策性以及强制性等特点。它主要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 经济关系,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监管,同时 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概论一、(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调控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内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有形财物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2.经济义务: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价值、原则和法律体系;(2)经济法区别于与它关系最密切的其他部门。
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注意: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3、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二、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报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有效要件:(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
(2)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3)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约束的意思表示;(4)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3、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4、要约的效力;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6、要约的失效。
(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经济法概念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管理过程中以及经济运行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4.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6.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7.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股东一起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企业法人组织。
8.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
其注册资产由等额股份构成,通过发行股票等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法律。
11.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
12.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
13.抵押: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让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加宽的优先受偿。
14.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出质的财产转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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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
垄
市场失灵
断
资
凯恩斯主义
本
主
国家(政府)干预经济
义
时 期
再革命
国家(政府)干预失灵
新经济自由主义
市场障碍 市场机制的唯利性 市场调节的滞后、被 动性
政府干美国:1890《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 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德国:1916年《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 济法》、1957《反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的由来
语源于法国: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 德萨米1843年《公有法典》
产生于德国:1906《世界经济年鉴》 最早法律形式: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
二、经济法产生历史
(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市场调节经济
亚当·斯密理论
(三)经济法定义(重点)
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 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参考文献: 1、庄奕琦:《经济学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 2、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人民大学出
版社
3、李昌麟:《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顾功耘、罗培新: 《经济法前沿问题》北
3、都认为经济法不是调整全部的经济关系,而 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二)中国学说
综合经济法说(受苏联)
1、非独立部门法
学科经济法说
2、独立部门法
1、国家协调论(杨紫煊 ) 2、需要干预论(李昌麒 ) 3、国家调节论(漆多俊 ) 4、纵横统一论(刘文华) 5、经济行政法论(王家福) 6、社会公共性论(王保树) 7、宏观调控论
京大学出版社
三、经济法概念 国内外学说 (一)国外学说
1、经济法协调法(日:金泽良雄) 2、经济法是企业法(德:库拉乌捷) 3、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日:江上勋) 4、经济法是国家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日:高田植一) 5、经济法是竞争法(日:丹宗昭信)
共识: 1、都遵从国家——市场主体模式;
2、都认为在市场调节基础上,需要国家适度 干预、 协调、调节、管理等。
(二)中国经济法的历史
计划经济时期
1993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行政经济
市场失灵 政
民商法无法弥补 府
推
国家干预
进
(三)中西方经济法产生之比较
中国——政府推进型
西方——自然演进型
我国代表性经济法:
1、1993年《公司法》(1999年第一次修正,2005第二次修正)。 2、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订,2001.3第
二次修正)。
3、1986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修订) 4、1986年《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修订) 5、1997年《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6、1999年《个人独资企业法》
7、《破产法》(2007.6.1) 8、《反不正当竞争法》 9、《反垄断法》(2008.8.1)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产品质量保护法》 12、《证券法》 13、《保险法》 14、税法等:新个税法(2005.10.27)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