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以及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以及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以及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6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蒋惠琴向媒体记者通报了“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全省各级法院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情况,2018年以来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及全省法院主要禁毒工作举措,同时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我省首例因制造毒品被判处死刑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驾车冲撞抗拒抓捕的毒品犯罪案件,大宗贩卖、运输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案件,非法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毒的网络平台案件等,其中杨有昌、赵有增贩卖、运输毒品案和梁力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入选了最高法院发布的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一、全省法院“6·26国际禁毒日”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在省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全省各级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之际,相继开展了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
今年“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全省共有43家法院集中对82件毒品犯罪案件中的163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省法院为本次集中宣判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安排,妥善组织了辖区内法院的集中宣判活动。
我相信,此次集中宣判活动,既展示了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果,也彰显了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信心和决心,还将有效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
“6·26国际禁毒日”期间,我省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也积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庭审直播等方式开展禁毒法制宣传,营造了浓厚的禁毒氛围。
二、2018年以来全省毒品犯罪主要态势当前,我省毒品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和态势: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所回落。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14•【文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2010年4月14日)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南。
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
一、在三类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在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落实《意见》第1条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落实这个总体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对象。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的发案率高,社会危害大,是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以来,长时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法院刑事审判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
因此,对这三类犯罪总体上应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
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也要分别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把握宽严的范围。
在确定从宽与从严的对象时,还应当注意审时度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作出准确判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服务。
2.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三类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能为追求打击效果,突破法律界限。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遏制预防减少犯罪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遏制预防减少犯罪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亦即预防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再犯罪和警告、教育社会上的人不去犯罪。
这里所说对犯罪人处罚的目的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依据之一,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
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因此,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一)刑事政策基本原理1、刑事政策的概念。
关于刑事政策的研究起源于19世纪初的德国,费尔巴哈首先提出刑事政策的概念:“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
一般认为刑事政策分为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由于狭义说抓住了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故被普遍采用。
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预防及压制犯罪为目的,以刑事法或者刑事司法为手段,而提出的犯罪防止对策。
其内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刑事实体法的批判与调整;二是刑事程序和刑事追诉制度措施的批判与调整;三是监狱以及刑罚执行制度的确立与改革。
因此,狭义刑事的政策的调整对象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这三个同属规范性质的刑事领域,这也与我们所提“宽严相济”的范围理解一致。
2、刑事政策的功能。
刑事政策具有如下功能:第一,导向功能,刑事政策指导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活动,为犯罪预防、控制指明大致的方向、路线、途径。
第二,规制功能,刑事政策为国家机关预防、控制犯罪确定了具体的行动规则,并进而影响一般公民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的行为,即刑事政策具有规制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的双重功能。
第三,中介功能,一方面,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司法之间的中间环节,在立法与司法之间起到一种中介作用,刑事政策既指导刑事立法又指导刑事司法。
另一方面,刑事政策还是理论与实践——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中间环节,刑事政策表明国家在预防、控制犯罪领域决定和实际采取的行动,而不再停留在抽象的理性形态。
浅谈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
浅谈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毒品是人人憎恶的东西,对于吸毒者我们会逮捕、让他们禁毒,但是我们更要惩治贩毒者,杜绝根源,你有哪些措施?下面小编带来的是浅谈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
摘要: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仍很严峻,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刑事司法工作中要继续坚持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预防、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也要从毒品危害社会的规律出发,理性看待刑罚作用的有限性,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以宽济严、罚当其罪;在死刑适用方面,既要考虑惩治毒品犯罪的现实需要,也要继续完善适用规则,更加严格地限制适用范围。
就下一步禁毒司法工作而言,要继续加强刑事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助力禁毒,并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推动禁毒司法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关键词:毒品犯罪;惩治对策;政策分析;综合治理。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
刑事司法是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环节,能够以案件数、判刑人数、重刑率等指标直观反映打击毒品犯罪的效能,故而在禁毒工作作用突出、责任重大。
司法机关参与禁毒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执行刑事政策,依法运用刑罚惩处犯罪分子。
但司法机关参与禁毒工作的方式又不限于办理案件、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利用司法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也十分重要。
在“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之际,笔者首先从审判工作角度研判毒品犯罪的形势、特点,在此基础上,着力分析司法实践中禁毒刑事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而结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特点提出加强禁毒司法工作的几项措施。
一、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与特点受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仍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从审判工作情况看,当前的毒品犯罪呈现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浅析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个新 的高 度 。这 与 当 今我 国构 筑 社 会
矛 盾 还 会进 一步 加 深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也 有 可 能 陷入 恶 性 循 环 的 困 境 。“ 重 打 从 击” 的单 向 运行 , 会 导 致 刑 法 的 过分 张 只
征 .体 现 了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和 罪刑 相 适 应
罪 总 量 持续 上 升 .重 大 犯 罪 尤 其 是 黑社
会 性 质 组织 犯 罪 、恶 势 力 犯 罪 、毒 品犯 罪 、暴 力 犯 罪 突 出 ,严 重 威 胁 了 社 会秩
原 则 的精 神 ,对 于 有 效 地 打击 和 预 防 犯
刑 事 政 策 , 犯 罪 人 “ 少 的残 忍 , 少 给 更 更 的 痛 苦 , 多 的 仁 爱 , 多 的尊 重 , 多 更 更 更 的人 道 ” 可 以 使他 们 充 分 体 验 社 会 的宽 .
容 和 温 暖 . 利 于 改 过 自新 、 归社 会 和 有 回 自身 发 展 。 二 是有 利 于 保 持 犯 罪人 家庭
扬 ; 一 味 地轻 缓 又 会 造 成 刑 罚 的 乏 力 。 而
主义 和谐 社 会 的 要 求是 密不 可 分 的 。 充 分发 挥 侦 查 监督 职 能 。为 经 济 社 会 的 快
速 发 展 创 造 稳 定 和 谐 的 社 会 环 境 和 公
出现 家庭 破 裂 或 其 他 负 面 效应 。三 是 有 利于化解犯罪 嫌疑人和被 害人的冲突 。 在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适 用 宽 严 相 济 的 政 策
彻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必 须 坚 决 摒 弃 以 往 的 够 罪 即 捕 或 者 宁 漏 捕 不 错 捕 等 严 重 不 负 责任 的 心 理 ,在 决 定 之 时 要 综 合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发展与贯彻——宽严相济与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方 面也 由于法律 与规章制 度 的数 量之 多 , 常 出现 司法适用 疑难
的现 象 。
( 二) 司 法实践
据统 计 , 2 0 1 1 年全 国法 院接收 各类毒 品犯 罪案件 6 9 7 5 4起 , 占全 部一 审刑 事案件 的 8 . 2 5 %, 其 中走私 、 贩卖、 运输、 制造毒 品 最为 5 9 1 I 1 件, 占全 部刑事 犯罪 案件 的 6 . 9 9 %, 在各 类刑事犯 罪 中居 第四位 ( 前三位 是盗窃 罪、 故意 伤害罪 、 交通肇 事罪。 ) 与此 同
据最 高人 民法 院研究 室统 计发表 的数据 , 2 0 1 1 年, 毒 品犯 罪 对 于毒 品犯 罪 , 我 国普遍 认 为其指 违 反禁毒 法规 , 破坏 禁毒 时 , 管制 活动 , 应 受刑 罚处 罚 的行 为。 。此概 括式 的方 式定 义毒 品犯 适用 五年 以上有 期徒 刑至死 刑 的重刑 率为 2 5 . 4 0 %, 其中, 走私、 罪, 具 有稳 定性 , 不会 因为 新型 毒 品或新 型毒 品使 用方 式而 失去 贩卖 、 运输 、 制造 毒品罪 的重 刑率 为 2 7 . 7 2 %, 分 别 比刑事 案件 平 意义 , 同时也 在依赖 现 行法 规 的基础 上严 格 了毒 品犯罪 的意 义 。 二、 我国 现行 刑事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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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通 过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治安 管理 处罚法》 第7 2 条第 三 毒 品犯 罪历 来 是 国际社 会 防范 和打击 的重 点问题 。各 国通 犯罪 , 对吸毒 者进 行行政 处罚 。 过立 法 、 制 定 规章 制度 明确 毒 品犯罪 的定 义并 设置 法定 刑 , 国际 项规 定 , 问通 过制 定 国际条款 加强 各 国间合作 , 以增 强打击毒 品犯 罪 的力 其次, 对于毒 品犯 罪 , 我 国出 台了一 系列法 律法 规对其进 行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7全国检察长会议就检察机关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水平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我院积极协调公安、法院,建立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长效机制,推动建立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司法各环节,形成了工作的合力,提高了诉讼质量效率,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效果。
2007年,不予批捕4件5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5件5人,建议法院轻刑处理10件10人。
一、以依法、打击、威慑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严重暴力犯罪。
目前,两抢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暴力犯罪如绑架、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案件,加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长期进行的敲诈勒索案件,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原因。
对于此类案件,我院要求干警办理过程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好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
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区别对待。
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三是注重效果。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事侦查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侦查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摘要:宽严相济不仅是有关刑事实体处理的政策,也是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政策。
我国刑事侦查程序的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但也存在与该政策不相符的地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司法秉承保障人权、和谐公正的理念,为了在刑事侦查中全面贯彻这一基本理念,应当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在侦查终结的处理上引入和解制度,重视人权保障,在法律的轨道内贯彻严打方针。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侦查;和谐司法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宽严相济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从严打击,又包括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既有实体方面的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
在刑事侦查中如何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完善强制措施,落实区别对待我国有关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要求在审查批捕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具体因素:一是特殊主体,如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等;二是法定刑;三是法定处罚情节;四是主观方面是否有过失等;五是悔罪表现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等。
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这一规定使刑事侦查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在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更加明确而具体。
但实际上,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与立法规定的预期目标有很大距离。
司法实践中的强制措施是围绕着“如何更有效地追诉犯罪”这一目的运作的,这种运作模式以单纯实现追诉效益为目的,往往对犯罪嫌疑人不加区分地一律适用较为严厉的羁押措施,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重庆海关缉私局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实现执法工作“四个满意”[日期:2011-01-19]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2010年,重庆海关缉私局在办案工作中,在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牢牢把握“四个界限”,努力实现执法工作“四个满意”,确保执法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主要做法是:一、注重讲政治,正确把握执法尺度。
始终坚持把防范执法和廉政“两大风险”作为目标,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
一是不“过宽”。
始终坚持打击走私“不动摇、不松懈、不麻痹”,保持打私高压态势。
二是不“过严”。
结合重庆关区的实际,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好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无意、是法人行为还是经办人行为、是屡犯还是初犯、是实质性违法还是程序性违规这“四个界限”,切实关注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区分企业违法的动机、成因,妥善处理每一起案件。
二、注重讲规范,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针对缉私行政执法工作,从明晰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控制执法风险、进行责任追究等角度出发,先后制订了涉及岗位职责、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审理工作程序以及审批管理、集体议案、一案双查等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在执法工作中严格落实。
积极推行主办警官责任制,坚持开展随案督察,坚决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制,从源头上遏制执法的随意性。
强调依法办案、办铁案,要经得起审计、执法检查、司法审查以及历史的检验,坚决防范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不廉等现象。
三、注重讲质效,着力提高执法水平。
始终强调办案质量是缉私工作的生命线,对于出现“复议更改、诉讼败诉”情事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查办的每起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罚得当;所做的每一个决定,无论是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都要有事实和证据来支撑,确保最终经得起审计、执法检查、司法审查以及历史的检验。
对案件做到快查、快结,既节约了办案成本,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更有利于得到企业的配合和理解。
监狱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策略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盛豳瞳鍪竺竺!型生f叁墨!圭塾盒监狱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策略思考陶新胜摘要监狱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忠于法律,遵循程序,体现人性和保持社会公平正义标准。
因而监狱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在确保监管安全和改造质量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在监管、行刑、改造等诸多环节中如何正确适用实施“宽严相济”形势政策。
关键词监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26.03刑事政策是基于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科学分析,依据犯罪态势制定的,依靠国家权威推行的,通过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策略和措施的总称。
刑事政策一直是国家治理的首选工具。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代监狱行刑的主导性政策支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中国法律文化上源远流长。
在奴隶制治国理念中,《周礼秋官大司寇》论述掌建邦国三典“一日刑新国用新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表明刑罚的轻重可以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适时变通。
其内容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
在封建社会,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也会运用“德主刑辅”的刑事政策。
《明史刑法志》在评述朱元璋的刑事政策时说:“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
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既用猛烈法制,又下宽仁诏书,相互辅助而行,未曾有所偏废”。
这里所谓宽猛“相辅而行”,也就是宽猛相济之意。
新中国监狱行刑一直奉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也包含了宽严相济的含义,只是在过去的若干历史阶段,我们更加注重“严”的一面,“宽”度不足。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犯罪总量持续上升,重大犯罪不断突出,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上涨,监狱的拥挤程度持续加剧,重新犯罪率不断上升的难堪局面。
在此背景下,作为刑事司法最后一个操作程序的监狱,贯彻落实好“宽j哐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意义更加重要。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 年9 月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座谈会总结了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研究讨论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尤其是毒品死刑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统一了认识。
会议形成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 年12 月8 日以法【2008 】324 号文件印发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纪要》,现对《纪要》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对毒品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先后作出多个司法解释,并于2000 年4 月出台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
2004 年12 月姜兴长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2007 年4 月张军副院长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又对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阐述。
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特别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和禁毒法的实施,毒品案件的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为了统一毒品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毒品案件特别是毒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审理毒品案件的经验和做法,经讨论研究后形成《纪要》草稿。
2008 年5 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对《纪要》进行了讨论。
2008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又对《纪要》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根据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纪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纪要》的起草,主要依据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有关禁毒法律和法规、有关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同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有关会议纪要、院领导讲话和调研报告的内容,还参照了各地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经验和做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3.检察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4.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
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反思严惩毒品犯罪的传统刑事政策
面 前着 手交 易 的 ) ,不论 是否 完 成交 易行 为 ,均 应 以贩卖 毒 品罪 的 既遂论 处 。如果 有证 据证
明行 为人 以贩 卖 为 目的而 购 买 了毒 品或 正在 向贩 毒 者购 进 毒 品的 ,亦应 认 定 为贩卖 毒 品罪
・71‘
实践 探 索
《 罪 研 究 》2 1 年 第 2 犯 01 期
的既遂 。这 一切均 已突破刑 法对 既遂犯 罪停 止形态 的一 般要求 ,与其他犯 罪相较 ,不 可谓
不 严厉 。 2 诱惑 侦查 的准入 .
诱惑 侦查 是刑 事 司法 中的一个 敏感 问题 。特别 是对 于犯意 引诱 型的诱 惑侦 查 ,从一 出 现 就备 受争议 ,在 刑事侦 查 中一般 不 允许使 用 ,也正基 于此 ,我 国宪法和 刑诉法 中均未 对
诱 惑侦查 作 出规 定 。 然而 ,由于毒 品犯 罪没 有直接 的被 害人 ,毒 品交易 都是在 犯罪人 之 间秘 密进 行 ,其 作 案手 段 、方式 较其 他犯 罪具 有更 强的 隐蔽性 和狡诈 性 ,因此无 论是犯 罪行 为的发 现还是 证 据 的收集 都极 为 困难 ,给侦 查破 获案件 带来很 大 的阻力 。 为此 ,最高人 民法 院在 《 国部 全 分法 院审 理毒 品犯 罪案件 工作 座谈 会纪要 》 中确定 了诱惑 侦查 的准入 :对 己持有 毒品待 售 或者有 证据 证 明 己准 备实 施大 宗毒 品犯罪 者 ,采 取特 情贴靠 、接 洽而破 获 的案件 ,不存在
( )严 惩毒 品犯 罪 的 司法制 度 二
1 构 成犯 罪 既遂 的特 殊标 准 .
根 据上 海 市 高级人 民法 院 《 于审 理毒 品犯罪 案件 具 体应 用法 律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第 关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方针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辩析
打击行 动 的实施 方案 和具体 部署 。8 月2 5 日, 中共 中 央发 出《 关 于严 厉 打 击刑 事 犯罪 活 动 的决 定 》 提出 : 这次严 厉 打击刑 事犯 罪活 动 ,要 采取 过去 行 之有效 的办法 , 这 就是要 全党 动员 , 首长 动手 , 层层 负 责 , 广 泛发 动群 众 , 统一 组 织行 动 , 一 网一 网地 撒 , 一 个 战 役一 个战 役地 打 , 务 必做 到有威 力 , 有震 动 。从 现在 起, 在 三年 内组织 三个 战役 , 依法 将 刑事犯 罪分 子 逮 捕一 大批 , 判 刑一 大 批 , 劳 教一 大 批 , 注 销城 市 户 口 大批 , 并且杀 掉一 批有严 重 罪行 、 不杀 不足 以平 民 愤 的犯罪 分子 。 嗣后 , 全 国人 大常委会 为适 应严 打 斗争 的需要 , 专 门对刑 法有 关条 款 ,从 程序 到实 体 内容都 进行 了 修改 。 1 9 8 3 年9 月2日, 第六届 全 国人大 常委会 第二 次 会议 通过 了对 基本 法进行 修 改的三 个重 要决 定 : 《 关 于严惩严 重危 害社 会治 安 的犯 罪分 子 的决定 》对 刑 法 做 了重 大修 改 , 规 定 对 流氓 罪 、 故 意 伤害 罪 、 拐 卖 人 口罪 等十几 种犯 罪 “ 可 以在刑法 规定 的最 高刑 以 上处刑 , 直 至 判 处 死刑 ” , 并增设 了“ 传 授 犯 罪 方 法 罪 ”等 ; 《 关 于迅速 审判 严重 危害社 会治 安 的犯 罪分 子 的程 序 的决 定》 对刑 事诉讼 法做 了重 要修 改 , 主要 涉及 办案 时 限 : “ 对杀人 、 强奸 、 抢劫 、 爆炸 和 其他 严 重 危害公 共 安全应 当判 处死 刑 的犯 罪 分子 ,主要 犯 罪 事 实清 楚 , 证 据 确凿 , 民愤 极 大 的 , 应 当迅 速及 时 审判 , 可 以不受刑 事诉讼 法 第 1 1 0 条规 定 的关于 起诉 书副本送 达 被告人 期 限 以及 各项传 票 、通 知书送 达 期 限 的限制 。 ” 同时规定 : “ 前 条所列 犯罪 分子 的上诉 期 限和人 民检察 院 的抗 诉期 限 , 由刑 事诉讼 法第 1 3 1 条 规定 的 1 0日改 为3 日” ; 《 关 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人 民法 院组织 法 ) 的决定 》 “ 杀人 、 强奸、 抢劫 、 爆炸 以及其 他严 重危 害公 共安全 和社 会治 安判 处死 刑 的 案件 的核准 权 ,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必 要 的时候 , 得 授权 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的高级人 民法 院行使 。” 这一 系列法 律修 改总 的精神 是增 加死 罪 、多判
论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论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策略。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当前,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
但是,在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执法中往往被忽略,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一、宽严相济政策及其外在表现(一)宽严相济政策源于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处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尤其应当注意严格与严厉。
宽严相济的济,是指救济、协调、结合。
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二)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外在表现行政违法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此,在行政执法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较之在刑事司法中也有所区别。
1.宽的主要表现不以违法处理,本来作为违法处理的行为,根据规定,将其从违法范围中去除;不予处罚,行为已经违法,且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但是根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监禁,行为已经违法,并被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或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根据规定,不需要到劳教所或拘留所执行,事实上,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降低处罚,行为已经违法,根据规定,基于某种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严的主要表现对拒宽违法人员追罚,本来宽缓处理了,但是违法人员拒绝履行义务,将被重新追究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情节加码,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罚时充分考虑情节的轻与重,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对突出违法行为重处,根据社会现状,对一些社会反响强烈、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适时修改规定,加大打击力度,这是动态的,在劳教适用范围和标准上表现极为明显。
二、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曾经发生过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实践中的经验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四、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2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34、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2.08•【文号】法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检察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究
行 刑法 原 则 和 相关 司法 解 释 、政
、
检 察 工作 落 实 宽严 相 济
刑 事政 策 的内涵
( 一)正 确理 解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对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实 现 , 就 是 实 现 理 论 和 实 践 的 统
,
保 护 犯罪 嫌 疑人 、被告 人 的
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 益的有机统一 ,特殊预防与一般
我们 对 待不 同的犯 罪行 为 区别 对
因素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提供有力 的 司法 保障③ 。
2 、检 察 机 关 贯 彻 宽 严 相 济
( 4 )注重效果 。贯彻宽严相 济 的刑事 司法政策 ,应 当做到惩 治 犯 罪 与保 障人 权 的 有 机 统 一 , 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的 有 机 统
为 ,刑 事 司法 只有 刚性 、没有 柔 性 。 但 是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 ”在辞典 中有 三层意义 ①过 济 河 ;②救 ;救济 ;③ ( 对事情)有 益 ;成 。这 里 的 “ ”可 以理 解 济 成 宽 和严 相 融 相 济 ,二 者 相 互 协 调、相互依附又互为联系。
青 海检察
学法论 法
2 0年 l月 , 中共 中央 十六 06 0
应 当 分 别 采 取 宽 严 不 同 的刑 罚 :
届六 中全会通过 的 《 中共 中央关 于 构建 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会 若 干 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中提 出 了 “ 施 实 宽严 相 济 的刑 事 司法 政策 ,改 革 未 成年 人 司法 制度 ,积极 推 进 社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作用 。 逮捕措施使用得 当, 可以成 为保护大多数人 人身 、 财产
安 全 的 有力 手 段 , 用 之 不 当 也 可 能 损 害 被 强 制 者 的人 权 。 但 因此 , 察 机 关 在 实 施 逮 捕 措施 时 , 须 在 惩 罚 犯 罪 与 保 障 检 必
人权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 而能够提供这种平衡 的就是宽
的“ ” 必要的。 严 是
( 依 法慎用逮捕措施体现“ 二) 宽” 逮 捕 作 为 一 种 程 序 性 的威 慑 手 段 , 对其 适 用 应 当始 终 保 持谨慎 的态度 , 格把它纳入法 律规范之 中 , 严 并应 当坚持刑 事谦抑性原 则。 即对不需 要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采用 取保候 审、 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不 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和妨 害刑事诉讼进行 的犯罪嫌 疑人 , 当坚持不捕 , 应 以体 现刑事
、
宽严相 济刑 事司 法政策 的历史 沿革
二 、 捕 强 制 措施 中宽 严 相 济刑 事 司 法政 策 的 逮 体 现
逮捕作 为对 犯罪嫌 疑人一种最严厉 的强制措施 , 目的 其 是 为了打击犯罪 , 障刑事诉讼 的顺利 进行 , 保 从而保障 大多
数 人 的人 身 财 产 安 全 。 由 于逮 捕 是 以剥 夺 犯 罪 嫌 疑 人 的人 但 身 自由 为 手 段 , 此 其 兼 具 了 惩 罚 犯 罪 、 障 人 权 的 价 值 与 因 保
摘
要 : 审查逮捕工作 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 司法政策 , 在 能有 效发挥逮捕 强制措施 的法定功能 , 实现法律 效果和
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查逮捕 工作 中, 要理 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 策对案件 实体和程序上 的要 求, 完善适 用逮捕 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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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这5起案例,分别是杨武、宋帮林等贩卖毒品案,姚连生等贩卖、制造毒品案,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练锡雄等贩卖毒品案和黎锦华等贩卖毒品案。
其中,贩卖毒品罪犯杨武、宋帮林、练锡雄、黎锦华,贩卖、制造毒品罪犯姚连生,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王大庆,均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这5起案例,包括合成毒品犯罪、制造毒品犯罪、团伙毒品犯罪等类型,犯罪分子多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多次、大量向多人贩毒等从严惩处情节,从不同角度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1杨武、宋帮林等贩卖毒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武,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帮林,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夏永发,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蔡碧刚,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史勇,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蒙角发,男,布依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凯,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世伟,男,汉族,1959年8月25日出生,农民。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先后与被告人蔡碧刚、史勇等人共同出资,由宋帮林联系上家,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购买毒品“麻古”(主要成分系甲基苯丙胺),由蔡碧刚、史勇、蒙角发等人运输至浙江省余姚市,交给杨武、夏永发进行贩卖。
其中,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出资贩卖“麻古”4次,共计约18360克;蔡碧刚贩卖、运输“麻古”3次(1次受雇运输、2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6200克;史勇贩卖、运输“麻古”2次(1次受雇运输、1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2420克;蒙角发受雇运输“麻古”1次,约3780克。
2010年2月22日,公安人员根据夏永发的指认从余姚市蔡碧刚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370.5克。
2010年1、2月间,被告人宋凯在余姚市先后2次从被告人杨武、夏永发处购得“麻古”共计约675.8克后进行贩卖。
同年3月1日,公安人员在余姚市宋凯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51.8克、海洛因25.588克。
2010年1月,被告人陈世伟明知被告人宋凯从事贩毒活动,仍介绍宋凯向他人贩卖“麻古”约4.5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宋凯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陈世伟为他人贩卖毒品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碧刚、史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蒙角发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杨武、宋帮林、夏永发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夏永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案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蔡碧刚、史勇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蒙角发运输毒品、宋凯贩卖毒品数量大,陈世伟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均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夏永发、蔡碧刚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史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蒙角发、宋凯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陈世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姚连生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姚连生,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根,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高建,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无业。
2007年底,被告人姚连生为牟取暴利,去外地学习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
2008年7月,姚连生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在江苏省灌云县其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初,姚连生与被告人林根在网上商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事宜。
同月5日,姚连生在其家中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林根及被告人高建出售其制成的甲基苯丙胺270余克。
次日2时许,林根、高建在驾车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江苏省南京市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76.54克。
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姚连生家中将姚抓获,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43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颗粒2.91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姚连生制造毒品后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林根、高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姚连生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根、高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姚连生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林根、高建均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3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大庆,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成,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升,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伟,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梁美妙,女,壮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农民。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大庆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牟利。
2009年4月,王大庆提议并与被告人张成共谋制造氯胺酮,后选定张成在四川省安岳县的住处为制毒场所。
王大庆筹集资金并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纠集被告人王升、张伟参与,伙同张成共同制出大量氯胺酮。
王大庆决定将制成的氯胺酮运至广东省贩卖牟利,遂安排王升、张伟与张成分两批将氯胺酮运至广东省珠海市。
同年5月8日3时许,王大庆与王升、张伟乘出租车到达珠海市香洲区王大庆租住的小区门口时被抓获。
公安人员从该出租车后备箱内查获氯胺酮96078.4克,从张伟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氯胺酮33.64克;在王大庆的租住房内抓获张成的女友被告人梁美妙,从梁的卧室内查获其为张成保管的氯胺酮1197.93克,并从王大庆的卧室内查获氯胺酮12.66克。
当日,张成携带氯胺酮到达珠海市后被抓获,并带领公安人员查获了其藏匿的氯胺酮56696.16克。
随后,公安人员在珠海市香洲区王大庆女友李春霞的住处查获王大庆存放的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4514.71克。
同月11日,公安人员在安岳县王大庆等人的制毒处查获含氯胺酮成分的黑色液体、黑色粉末、白色结晶粉末共计231.5克及一批制毒工具。
综上,被告人王大庆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共计约160千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大庆以贩卖为目的制造毒品并指使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成、张伟、王升制造毒品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成、梁美妙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王大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运输、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张成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且非法持有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张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小于王大庆,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王升、张伟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梁美妙在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大庆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王升、张伟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梁美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4练锡雄等贩卖毒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练锡雄,男,汉族,1955年11月8日出生,无业。
199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农植干,男,壮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
2010年5月下旬,被告人练锡雄向被告人农植干打电话求购海洛因准备用于贩卖牟利,农应允。
同月27日13时许,农植干驾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硕龙镇中越边境地区向他人购得2块海洛因后运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当日18时许,当农植干在南宁市兴宁区某楼房内将海洛因交给练锡雄时,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697.64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练锡雄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农植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练锡雄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农植干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练锡雄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农植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5黎锦华等贩卖毒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黎锦华,男,壮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无业。
1983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俭耳,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无业。
2007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15日被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邓德华,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无业。
1981年9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熊建设,男,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无业。
1986年8月因犯盗窃武器装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刑满释放;199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刘华,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无业。
2009年6月1日,被告人刘华、赵俭耳、邓德华、熊建设租乘汽车从湖北省石首市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准备向被告人黎锦华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牟利。
次日中午,刘华、赵俭耳先后2次以每块10万元的价格向黎锦华购得海洛因共4块,刘华等四人每人分购1块。
赵俭耳另以3万元的价格向黎锦华购得散装海洛因l00克。
同月3日凌晨,刘华等四人携带所购海洛因乘汽车返回湖北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四人处查获海洛因共计l487.4克。
当日,公安人员在刘华的协助下将黎锦华抓获。
2008年7月至l0月,被告人刘华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计283克。
2008年间,被告人熊建设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
2006年6月4日及8月10日,被告人邓德华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抢劫2次,共劫得5200元现金和价值1.5万余元的财物。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黎锦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刘华、赵俭耳、邓德华、熊建设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刘华、熊建设还曾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邓德华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
黎锦华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