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慈溪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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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修正文本)(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陆火祥、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火祥、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火祥、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16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瑞娟【审理法官】樊瑞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火祥;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陆火祥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陆火祥【当事人-公司】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翼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琼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翼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琼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翼王琼【代理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陆火祥【被告】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陆火祥在职期间妈咪宝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二是妈咪宝公司应否向陆火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及经济补偿应否返还、违约金应否支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合法性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陆火祥在职期间妈咪宝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二是妈咪宝公司应否向陆火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及经济补偿应否返还、违约金应否支付。

关于争议焦点一。

根据劳动合同及“聘用合同书附件"的约定,陆火祥每月的工资为税前41673元(21923元+19750元),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妈咪宝公司共向陆火祥实际支付673202.80元。

工伤十级案例

工伤十级案例

工伤十级案例【篇一:工伤十级案例】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1:被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月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2008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时发生工伤致左脚第4趾末节粉碎性,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

被告为此向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后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造成原告无法为其办理交保手续,责任不在原告;第二,被告工伤后到休息结束期间的工资原告按照被告2008年前8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分文未少地发给了被告;第三,被告所报医疗费为3,364元,而原告实际已支付被告3,763.20元;第四,被告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998元,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还不到二年,按照规定只能补偿二个月的工资。

综上,仲裁委员会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原告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请求判令:1、不补缴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2、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58元;3、不支付被告医疗费1,400元;4、不支付被告赔偿金9,200元。

被告郑某辩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差额、医疗费及赔偿金,同时应缴纳综合保险。

原告所述没有事实和理由。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接受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5月25日进入原告单位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张兴国、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兴国、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兴国、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2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磊孙雪贾红霞【审理法官】贺磊孙雪贾红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兴国;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张兴国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张兴国【当事人-公司】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兴国【被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张兴国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慈溪市人社局给予张兴国错、假、冤案子女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养老金,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282行初38号行政裁定,认为张兴国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张兴国的起诉不予立案。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受案范围证据不予受理重复起诉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兴国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慈溪市人社局给予张兴国错、假、冤案子女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养老金,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282行初38号行政裁定,认为张兴国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张兴国的起诉不予立案。

该裁定已生效。

后张兴国又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慈溪市人社局给予张兴国依法按政策规定之日起,执行办理退休手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养老金,该诉讼请求与张兴国在(2019)浙0282行初38号一案中的诉讼请求系属同一事项。

因此,张兴国的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张兴国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慈溪市城北石化有限公司、俞秋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慈溪市城北石化有限公司、俞秋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慈溪市城北石化有限公司、俞秋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19)浙02民终56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晖周娜樊瑞娟【审理法官】赵晖周娜樊瑞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慈溪市城北石化有限公司;俞秋娟【当事人】慈溪市城北石化有限公司俞秋娟【当事人-个人】俞秋娟【当事人-公司】慈溪市城北石化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必文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沈建胜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必文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沈建胜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必文徐剑沈建胜【代理律所】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慈溪市城北石化有限公司【被告】俞秋娟【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俞秋娟的诉请是否已超过法定时效;二是本案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俞秋娟的诉请是否已超过法定时效;二是本案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关于争议一,城北石化公司自2004年6月起每月均在俞秋娟工资中代扣养老保险费用,因此俞秋娟有理由相信城北石化公司有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虽然城北石化公司于2008年4月向俞秋娟发放了一笔款项,俞秋娟也确实在名为“月薪制员工养老金"表格上签字领取了9451.44元,但并没有证据可印证俞秋娟知道该款是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退回的款项,故不能以此认定俞秋娟当时知道城北石化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不能认定俞秋娟当时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宁波特殊工种退休劳动仲裁案例

宁波特殊工种退休劳动仲裁案例

宁波特殊工种退休劳动仲裁案例宁波特殊工种退休劳动仲裁案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殊工种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日渐重要,而与之相关的退休劳动权益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宁波市,一起特殊工种退休劳动仲裁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辩论。

本文将对这一案例进行深入解析,从不同的视角剖析其中的法律依据、劳动关系及相关权益问题,并探讨对此类案例的回顾与总结。

一、案例概述在宁波市某化工企业中,因业务特殊性,该企业招聘了一名特殊工种的员工,其从事一项需要高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员工逐渐年迈,劳动能力下降,需要退休。

但企业却以其特殊工种的特殊性为由,拒绝按照常规退休政策对其进行合理安排。

该员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寻求维护自身权益。

二、法律依据与劳动关系问题针对该案例,关键问题是特殊工种的退休芳龄和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年满六十五周岁时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然而,特殊工种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存在一定的灵活性。

宁波市某化工企业与特殊工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含有特殊工种的退休芳龄约定,以及双方对于劳动关系的公正解释等问题需要得到明确。

三、与企业利益的平衡在特殊工种退休劳动仲裁案例中,不仅仅是特殊工种员工的权益问题,还涉及到企业的利益平衡。

企业在招聘特殊工种员工时,往往会投入大量资源用于培训和专业技术的积累。

在该案例中,特殊工种员工的劳动能力下降,企业面临的是如何平衡特殊工种的退休权益与其投入的资源成本,以及如何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性。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对于特殊工种退休劳动仲裁案例,我个人认为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权益及特殊工种的特殊性。

特殊工种员工应该享有与其专业技能和贡献相称的退休待遇。

另企业的合理诉求也应得到尊重。

在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出一种灵活的退休芳龄约定制度,以平衡特殊工种员工的权益与企业的利益。

五、回顾与总结通过对宁波特殊工种退休劳动仲裁案例的深入剖析,可以看到在特殊工种领域,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和退休芳龄的约定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

慈溪市古塘街道汉象幼儿园、张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慈溪市古塘街道汉象幼儿园、张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慈溪市古塘街道汉象幼儿园、张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43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瑞娟曹炜周娜【审理法官】樊瑞娟曹炜周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慈溪市古塘街道汉象幼儿园;张坚【当事人】慈溪市古塘街道汉象幼儿园张坚【当事人-个人】张坚【当事人-公司】慈溪市古塘街道汉象幼儿园【代理律师/律所】陈波君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波君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波君张镇钢冯剑锋【代理律所】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慈溪市古塘街道汉象幼儿园【被告】张坚【本院观点】张坚与汉象幼儿园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张坚在汉象幼儿园的安排、指挥下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张坚持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写明:“张坚同志: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因12月份幼儿园聘用保安公司保安辞退你原因,依据劳动法规定,由单位提出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落款处加盖了汉象幼儿园印章。

就解聘保安事宜,张琦蕾曾与朱成通过微信进行沟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坚与汉象幼儿园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张坚在汉象幼儿园的安排、指挥下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且张坚与之前启蒙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不因用人单位的并购、更名等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李大华、宁波淡水谷金属制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大华、宁波淡水谷金属制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大华、宁波淡水谷金属制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5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瑞娟【审理法官】樊瑞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大华;宁波淡水谷金属制线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大华宁波淡水谷金属制线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大华【当事人-公司】宁波淡水谷金属制线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鹏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鹏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鹏【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大华;宁波淡水谷金属制线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述证据未在一审中提交,加盖龙山镇总工会印章的部分内容从文字表述看亦非2019年6月当时书写,且没有经办人签名,故本案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淡水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二是加班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淡水谷公司应否向李大华支付加班工资,三是2017年及之前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超出仲裁时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淡水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二是加班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淡水谷公司应否向李大华支付加班工资,三是2017年及之前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超出仲裁时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淡水谷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李大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则应就违纪事实存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公示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但从淡水谷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李大华确实存在两次违纪情形、规章制度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且已告知劳动者,程序上亦未在解除前通知工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淡水谷公司属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淡水谷公司向李大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朱土长、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土长、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土长、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晴贾红霞孙雪【审理法官】陈晴贾红霞孙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土长;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远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当事人】朱土长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远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土长【当事人-公司】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远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现昭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现昭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现昭张镇钢【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土长【被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远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朱土长系朱富春的父亲。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前提是职工突发疾病的时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该条例所称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一般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的活动,但在特殊情况下,职工未在日常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进行活动也可视为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如职工因工作整理等收尾工作而延迟下班的,或者因工作任务需要,而在其他场所进行的预备工作或其他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等情形下,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

田兴仙、慈溪市三北麦比拉果蔬农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兴仙、慈溪市三北麦比拉果蔬农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兴仙、慈溪市三北麦比拉果蔬农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6【案件字号】(2022)浙02民终81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慈溪市三北麦比拉果蔬农场;景琳;田兴仙【当事人】慈溪市三北麦比拉果蔬农场景琳田兴仙【当事人-个人】景琳田兴仙【当事人-公司】慈溪市三北麦比拉果蔬农场【代理律师/律所】张伟权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史兹中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伟权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史兹中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伟权史兹中【代理律所】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慈溪市三北麦比拉果蔬农场;景琳【被告】田兴仙【本院观点】一审认定田兴仙在为麦比拉农场提供劳务过程中罹患热射病,双方系劳务关系,田兴仙和麦比拉农场均未对此提出异议。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田兴仙在为麦比拉农场提供劳务过程中罹患热射病,双方系劳务关系,田兴仙和麦比拉农场均未对此提出异议。

麦比拉农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法应就其过错对田兴仙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麦比拉农场长期从事大棚水果种植,应知晓夏天在大棚内劳作导致热射病的风险较大,应就此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但麦比拉农场未能举证证明其采取了相应措施。

麦比拉农场的管理人员朱友弟在询问笔录中陈述麦比拉农场备有藿香正气水等防暑药物,但田兴仙有中暑症状并告知朱友弟后,朱友弟并未安排田兴仙服用藿香正气水等药物,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麦比拉农场备有相关药物并安排田兴仙服用。

在田兴仙中暑后,麦比拉农场未立即安排田兴仙到阴凉通风处平卧休息,也未采取措施给田兴仙身体降温,反而是安排他人给田兴仙刮痧后才让田兴仙到阴凉地方休息,并告知田兴仙如果休息后感觉还能干就继续干,不能干就回家休息去。

周尧德、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尧德、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尧德、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3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磊孙雪贾红霞【审理法官】贺磊孙雪贾红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尧德;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慈溪骏佳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周尧德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慈溪骏佳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尧德【当事人-公司】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慈溪骏佳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汪建明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孙泽康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竺飞雄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建明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孙泽康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竺飞雄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建明孙泽康竺飞雄【代理律所】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尧德;宁波慈溪骏佳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作出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除个别法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外,构成工伤的实质性标准应当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解决生理需求的行为本质上并非履行工作职责,但出于人道考虑,可以将部分解决生理需求的行为视为是与工作密切相关的行为,但该生理需求必须是维持生命机能所必须的基本生理需求,同时应当具有紧迫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作出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徐乐益、宁波市汇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乐益、宁波市汇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乐益、宁波市汇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19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晖【审理法官】赵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乐益;宁波市汇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徐乐益宁波市汇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乐益【当事人-公司】宁波市汇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可群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可群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可群【代理律所】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乐益【被告】宁波市汇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汇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汇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2.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针对上述争议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只有在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是因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时,劳务派遣单位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工单位是以徐乐益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退回汇丰公司单位,故审查用工单位的退回事由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是汇丰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是指用工单位具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制定的有效的规章制度,被派遣劳动者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在程度和影响上属于严重违反的情形。

完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思考

完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思考

作者: 徐荣华 徐馨
作者机构: 浙江省慈溪市劳动仲裁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劳动
页码: 20-22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9期
主题词: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仲裁 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摘要:较之于劳劝仲裁和审判,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各种方式中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在世界各国劳资纠纷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首要选择和有效手段。

在当前立法背景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发展更是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有利于维护和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与社会稳定。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我省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在充分征求省高院、省总工会、省企联、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了《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仲裁院。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处理原则1.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二、受案范围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4.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6.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劳动争议。

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状怎么写

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状怎么写

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状怎么写《民事诉讼法》第119条限定,诉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借口;(4)隶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热门城市:慈溪市律师余姚市律师双城市律师长海县律师海宁市律师尚志市律师普兰店市律师长沙县律师针对民事纠纷,如果一审法院最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话,当事人要是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上诉就需要写一份上诉状,那么这个▲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状如何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其他略)委托代理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市XX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略)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于2009年6月8日收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09)秀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判决维持原审“驳回原告XX市XX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费5101.40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1275.35元,共计6376.75元;三、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1459.23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364.80元,共计1824.03元;四、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4875元;五、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624×2×2=2496元;六、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16×3×2=3096元。

以上各项共计18667.78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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