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成人高考考试纪律: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成人高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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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2023年模板范本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2023年模板范本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最新高考违规处理办法

最新高考违规处理办法

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加大对考试安全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对原《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以教育部第33号令的形式下发。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公布,供我省及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学习。

以下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5.19•【文号】教育部第18号令•【施行日期】2004.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修正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于2004年5月10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周济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规则及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考试规则及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考试规则及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一、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本次考试将启用考前身份验证、考中人工远程监考以及考后监控记录核查等方式对考试过程进行全面监控。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如有违反考试纪律,将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录取资格等处理。

二、开考前60分钟,考生即可登录考试系统。

三、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进入考试系统,将视为弃考,不能登录系统参加笔试。

不允许强制关机,开考后不允许离开座位,不允许上厕所。

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显示时间为准。

考生完成作答后必须确保系统显示“交卷成功”后才能离开,因中途弃考、离线等个人原因导致数据上传不成功,考生自行负责。

四、须提前准备好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准考证,二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生可自行准备一张A4空白复印纸作为草稿纸,经监考人员核查后方可使用。

六、考试期间如发生考试设备或网络故障,故障解决后,考生可重新进入考试继续作答,但不会进行补时;考试期间如移动监控设备掉线,PC端将有提醒,考生需重新登录调试,如因未登陆造成相关后果,考生自行承担。

由于考试设备或网络故障导致考试时间减少、或无法完成考试的,将不会补时或补考。

七、考试过程中,考试系统后台全程对考生进行试试监控、录屏、录像。

请关注监考系统发出的考试提醒信息(如镜头没有画面等)并及时进行调整。

请确保本人在监控视频范围内,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八、考生在考试期间凡违反考场纪律,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将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录取资格等处理。

1.伪造资料、身份信息,替代他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2.摄像头监控实时图像中,出现无人考试状态。

3.截屏或切屏。

(如违规截屏或切屏,经系统识别及监考人员人工判定后将自动交卷,并做出违纪处理)。

4.考试环境内出现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或通过他人协助进行作答的情况。

5.考试过程中需注意仪容干净整洁,不得佩戴口罩、墨镜、帽子,夸张的首饰等饰品。

成人高考专升本作弊处罚措施

成人高考专升本作弊处罚措施

成人高考专升本作弊处罚措施成人高考是一种通过考试选拔成人学生的教育形式,对于那些希望提升自己学历和进一步发展的人来说,是一种重要的途径。

然而,作弊行为却是成人高考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各地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作弊处罚措施。

一、违纪行为的分类作弊行为在成人高考中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根据性质和严重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器材类作弊:指使用非法的考试辅助器材,如通讯设备、纸条、书本等,违规获得答案或传递信息的行为。

2. 纸张类作弊:指在答题卷或草稿纸上预先标记、抄写答案,或者将未经允许的资料纸带入考场进行作答的行为。

3. 交头接耳类作弊:指考试中与他人交谈、传递答案或接受他人答案的行为。

4. 抄袭类作弊:指在考试过程中抄袭他人答案、剽窃他人作品或使用未经允许的参考资料的行为。

5. 考试违规类作弊:指违反考场纪律、监考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如早交卷、迟交卷、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等。

二、作弊处罚措施针对成人高考中的作弊行为,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都有一定的处罚措施,以确保考试的公正和权益的维护。

具体的处罚措施如下:1. 现场处理:对于一些轻微的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可以当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要求违规考生停止行为。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针对未满分的小作弊行为,旨在给考生警示并教育。

2. 成绩无效:对于经证实存在作弊行为的考生,其所参加科目的成绩将被判定为无效。

被判定成绩无效的考生将需要重新参加相关科目的考试,以便重新评估该科目的学习水平。

3. 取消考试资格:对于严重作弊行为的考生,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有权取消其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成人高考资格。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后方可再次报考。

4. 记录违纪:对于所有作弊行为的考生,不论轻重,都将被记录在个人考试档案中,并作为以后申请学校或就业单位的参考依据。

这一记录可能对考生日后的学习和职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5. 法律制裁:对于故意进行作弊、严重破坏考试秩序、涉嫌犯罪的考生,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高考考场违规行为查处操作规范

高考考场违规行为查处操作规范

考场违规行为查处操作规范在考试开考前,监考员应宣读或考点统一播放考场纪律,告知考试违规的后果:按照《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所列违纪作弊行为处理有关条款,违纪考生将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作弊考生各科目成绩无效,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如有触犯《刑法》有关条文,实施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监考员确定考生有违规行为,立即查处,其中:对违纪行为现场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考试结束后带至考务办处理;对作弊行为即将考生及违规材料交由流动监考员带至考务办完成相关处理程序。

除代考行为必须暂扣考生考试原始证件(身份证、准考证等)外,所有违纪作弊行为要保留考生考试证件(身份证、准考证等)复印件。

根据作弊行为方式暂扣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在《XX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事实告知书》(以下简称《违规事实告知书》)中填写清楚,违规考生在《违规事实告知书》上签名、按手印并书写情况说明,考务办给考生发《违规事实告知书》(考生联),遇特殊情况向考点巡考或主考、副主考报告。

《考场异常情况记录单》中“考生违规情况记录”栏必须有两名以上监考员的签名,考点主考须签字认定违规事实。

(一)考试违纪行为查处①监考员在《考场异常情况记录单》中清晰准确记录违规考生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考生号)及违纪事实;②监考员要如实记录携带规定外物品是什么物品;③考务办应要求违规考生书写情况说明并签名;④考务办应及时拷贝该考场的视频监控录像。

(二)考试作弊行为查处1.查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查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①监考员在《考场异常情况记录单》中清晰准确记录违规考生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考生号)及违规事实;②监考员收缴考生携带的可用于考试作弊的电子设备、材料等物品;③考务办应给电子设备拍照,并要求违规考生在携带的电子设备照片打印件或材料原件上签名、按手印;④考务办应要求违规考生书写情况说明并签名;⑤考务办应及时拷贝该考场的视频监控录像。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会根据具体的违规行为和考试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1. 取消考试成绩: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如舞弊、抄袭、作弊等,考试机构有权取消违规者的考试成绩,并将其列入违规记录。

2. 终身禁考:对于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如组织作弊、伪造证件等,考试机构可能会对违规者做出终身禁考的处罚,意味着该人将永远不能参加任何国家考试。

3. 暂停参加考试: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考试机构可能会对违规者做出暂停参加考试的处罚,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参加国家考试。

4. 违规记录通报:考试机构会将违规者的信息和违规行为通报给相关部门和机构,以便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5. 法律追责: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如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可能会依法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违规处理方法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考试类型而有所不同。

考生在参加国家考试前,应仔细阅读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考生发现其他人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考试主管部门举报。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摘录)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考场纪律要求

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考场纪律要求

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考场纪律要求
一、考生在考场内应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考生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排定的座位入座,私自调换座位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考生入座后,须将证件置于桌面左上角待查。

二、考生不得携带传呼机、手提电话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

进入考场后,考生要清理座位,非考试用具应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否则按夹带论处。

考试用具不得转借,转借者以违纪论处。

三、考场应保持安静,除因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外,其他一切问题不得询问。

凡装订成册的试卷不得拆开。

四、考生应独立完成答卷,考试时不得以交头接耳、旁窥、抄袭、夹带、传递纸条、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否则均属舞弊行为。

五、考试中途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若要离开考场,须先交卷且不得返回考场继续考试。

六、开考后,迟到者应得到监考人员的允许才能参加考试;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不得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七、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提前交卷的考生应及时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逗留、喧哗。

八、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按顺序放置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清点无误方可离开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卷时间,否则,监考人员有权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试卷作废。

九、违反上述考场纪律的考生,必须作书面检查,学院将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予以处理,处分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十、本考场纪律,同样适用于所属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

成人高等教育监考人员守则

成人高等教育监考人员守则

成人高等教育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严格认真维护考场纪律。

二、监考人员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生是否凭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检查座位与应考者是否一致,并清理桌面、桌内一切不准携带的物品。

统一收存学生手机。

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

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印刷文字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

四、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违反考场规则、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时,根据考场规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或取消考试资格处理,并在《考场记录》上如实填写舞弊情况。

五、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学生,发现考生生病,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应说服其停考。

六、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得使用手机,不准抄题评卷。

七、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份数,检查考生答题上的年级、专业、学号、姓名是否填写清楚,按顺序排好,试卷当场装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八、监考人员应认真坚守岗位,严格考场规则,对违反纪律行为不得姑息迁就,更不能以任何方式参与学生作弊或给之提供方便。

否则,一经查明,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高考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方法(精选3篇)

高考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方法(精选3篇)

高考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方法(精选3篇)高考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方法(精选篇1)(一)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最新高考违规处理办法

最新高考违规处理办法

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加大对考试安全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对原《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以教育部第33 号令的形式下发。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公布,供我省及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学习。

以下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2)(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人高考考试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作弊

成人高考考试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作弊

成人高考考试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作弊
一、成人高考考试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作弊?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二、成人高考作弊应如何处理?考试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

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

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
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类别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警告:对于一些较轻的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给予学生口头或书面的警告,并提醒其遵守考试纪律。

2. 扣分:如果学生的违纪行为较为严重,学校可能会给予一定的扣分,影响其考试成绩或学业成绩。

3. 不合格/不及格: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判定学生该次考试不合格或不及格。

4. 惩罚性修读: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学校可能会要求学生为其违纪行为付出时间和努力,例如要求学生重考、补考或补交相关作业等。

5. 暂停参加考试:学校有权暂停学生参加一定时间的考试,以给予其一个反思和改正的机会。

6. 暂停学籍:对于重大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暂停学生的学籍一段时间或长期停学。

请注意,以上处理类别的具体措施与标准可能因学校的规定、国家或地区的考试纪律管理规定而有所差异。

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在教育领域,考试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和评估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一些学生或评分人员的不端行为,考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还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和教育教学秩序。

为了维护考试的正常进行和公平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违规行为的分类及处理对于考试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通常将其分为严重违规行为和一般违规行为两大类。

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作弊、替考、泄题等行为,一般违规行为包括迟到、提前交卷、交换试卷等行为。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通常会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如取消考试成绩、记录违规行为、限制参加其他考试等;对于一般违规行为,通常会给予警告、扣分等程度较轻的处罚。

二、违规调查程序当发现考试违规行为时,学校教务部门会成立违规调查组,负责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并搜集相关证据。

调查组通常由教务处的教师、学科专家和校领导组成,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调查组会面试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并对监考人员进行核实。

如果需要,还会展开相关人员的调查。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最终决定。

三、惩罚措施的适用原则在对考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时,教育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和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来决定采用何种惩罚措施。

一般而言,对于严重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应当更为严厉,以起到警示作用;而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应当采取适度的措施,以保护学生的教育权益。

四、错误处理和申诉途径在处理考试违规问题时,由于人为因素的干扰,有时候也会存在处理决定的错误或不公正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学生和家长应当保持冷静,通过正规途径提出申诉。

一般情况下,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学校自查自纠小组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学校会组织专家评估并重新审查,以决定是否改变之前的处理决定。

五、监管体系建设为了加强对考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预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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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人高考将于10月26日-27日举行,成考生多数已很长时间没有接触过标准化考试,有的考生也没有参加过高考,对于违规作弊的印象还停留在“打小抄、传小条”的印象里。

但成人高考作为一项国家考试,执行着严格的考风考纪管理标准,对于各类违规行为也有着清晰、明确的认定。


【违纪】单科无效,影响录取ﻭﻭ
ﻪ如果不了解相关考试规定,即使没有作弊的意图,仍然有可能出现违纪行为。

考生如有违纪行为,将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对于成考生而言,损失一科成绩,就会比其他考生的总成绩落后一大截,很可能导致无法被录取。

因而考生千万别因为自己的无意之举而给考试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ﻪﻭ《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违纪行为包括以下几类: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
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ﻭﻭﻪﻭ【作弊】全科作废,求情无用

ﻪ作弊在很多人眼里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事实上监考人员判定考生行为是否构成作弊严格依据《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条目。

如果考生的行为与其中所列出的条目相符,即使没有主观作弊意愿,同样将被认定为作弊。

“老师,我没想用手机作弊”等辩解将毫无用处。

因而,防止违规作弊行为的发生不单要靠诚实,还要了解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作弊,以免触犯。

根据《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目,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作弊,作弊考生当次各科成绩无效。

《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ﻭﻭ
ﻪ除作弊行为外,以下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也将受到等同于考试作弊的处罚: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其他扰乱考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提示】作弊已入刑
ﻭﻭ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

ﻭﻭﻪﻭ《刑法》新增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
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ﻭ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ﻭﻪ
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
ﻭﻭ也就是说,请人代考,或者自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己帮人当“枪手”,都可能撞在“枪口”上。

到时的处理,远不止“校规处分”、开除那么简单了,轻则处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属于“组织作弊的”,最高可以判7年徒刑!ﻭﻭﻪﻭ
ﻭﻭ
【最新更新时间:2019年4月23日】
ﻭﻪ
ﻪ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推荐的成人高考教材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ﻭ成人高考考试科目包括:
高起点《英语》《语文》《物理化学》《地理历史》《数学》;ﻭ
专升本《语文》《高等数学》《英语》《政治》《民法》《教育理论》《医学综合》《艺术概论》《生态学基础》。

ﻭﻭ高起点考试教材

ﻭﻪﻭ

ﻭ书名:2019年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全国各类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升本、专科)复习指导丛书语文附解题指导(第23版)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ﻭ
ﻪﻭ作者:张盛如ﻭﻪﻭﻭﻪﻭ

ﻭﻪ
ﻪ书名:2019年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全国各类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升本、专科)复习指导丛书英语附解题指导(第23版)ﻭ
ﻪ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ﻭﻭ作者:梁志大ﻭ
ﻭﻪﻭ
ﻭﻪﻭﻭ
ﻪ书名:2019年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全国各类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升本、专科)复习指导丛书数学附解题指导(理工农医类)(第23版)ﻭﻭﻪ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ﻭﻪ
作者:孙成基ﻭﻪﻭ

ﻭﻪﻭﻪﻭﻭﻭ书名:2019年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全国各类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升本、专科)复习指导丛书数学附解题指导(文史财经类)(第23版)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ﻭ
ﻪﻭﻭ
ﻪ作者:郑洪深ﻭ

ﻭﻭﻪ书名:2019年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全国各类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升本科)复习指导丛书物理化学综合科物理分册附解题指导(第23版)ﻪﻭ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ﻭ
ﻪﻭ
ﻭ作者:屠庆铭ﻭ
ﻭﻭ
ﻪﻭﻭﻪ书名:2019年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全国各类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升本、专科)复习指导丛书化学分册(第23版)ﻪﻭ
ﻪ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ﻭﻭ作者:刘尧

ﻪﻭﻪ
ﻭﻪﻭﻭ书名: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全国各类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升本、专科)复习指导丛书历史分册附解题指导(第22版)
ﻪﻭﻭﻪ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ﻭﻪ
ﻪ作者:丁登山
ﻭﻪ


ﻪ书名:2019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全国各类成人高考(高中起点升本科)复习指导丛书历史地理综合科地理分册附解题指导(第22版)ﻪﻭ
ﻪ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ﻭ作者:孟广恒ﻭﻪﻭﻭﻪﻭ
ﻭﻪﻭ
ﻪﻭ
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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