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硕考研:民事法律关系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民法在法硕联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知识点繁多且复杂。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成立需要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条件。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物的分类有动产与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又可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其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
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五章)第2页.doc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四、民法的解释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三、平等原则四、自愿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公平原则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九、公序良俗原则ﻪ12第二章我国国家制度概要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国体慨述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政体概述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五、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节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意义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四、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12。
法硕辅导:民事法律关系详解二.doc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要件,即缺少其中一种要件,民事法律关系就不成立。
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不尽相同,我们这里所讲的构成要件,是指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即共同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责任四个方面。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狭义指有中国国籍的市民,广义包括外国人、无国籍的人)、法人、国家、合伙、家庭(户)及其他共同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权义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法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国际交往及发行国债、国家赔偿关系中充当民事主体。
关于民事主体,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法人为独立主体,在公民一章中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法人一章规定了联营。
现在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个体工商户多已发展为个体企业,合伙应统一规定,联营也没有规定的必要,好多已发展成为公司。
上述规定符合改革初期的实际。
公民是公法概念,合同法已改用自然人。
合伙、家庭是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我认为是,凡是能独立参加民事关系的组织体都是独立的主体,事实上都是主体,只不过责任上与法人不同。
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发生法律关系所依据的具有确定性并能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形成法律关系,均有其利益所在,利益所附之事物,即为客体。
这种事物是多样性的,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的名誉、荣誉、人的身体、劳动力、财产权利等。
以往的民法理论讲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这不完全正确,客体是产生权利义务,即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不是先有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确定客体。
民法学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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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①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②是因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 ③具平等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 的基础
• ②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整个民法学的建立和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 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 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 ①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
自由; • ②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 性; • ③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 3、民事权利在民法中的地位• 4、民事权ຫໍສະໝຸດ 的分类• ①财产权与人身权;
• ②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 ③绝对权与相对权; • ④主权利与从权利
图表:民事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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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权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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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
特定利益 (内容) 物权 绝对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人格权 绝对权 身份权 非财产权 相对权 支配权 法律上之力 请求权 抗辩权 基于身份的请求权 绝对权 效力所及对象范围 相对权
三、民事内容
• 1、内容: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 担的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 2、民事权利; • 3、民事义务; • 4、民事责任。 • 讨论:民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 意义。
四、民事客体
• 1 、概念: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 的对象。 • 2、类型: • ①物——物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 ②给付(行为)——债权关系客体; • ③人身利益——人格权、身份权关系客体; • ④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 ⑤权利本身——物权、债权关系客体; • ⑥法律关系本身——形成权关系客体。
法硕考研必考法条之——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024法硕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2024法硕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特征●具体内容●(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分类●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划分标准●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
●具体内容●人身法律关系●概念●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区别。
●财产法律关系●概念●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而言,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1)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等都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2)由于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①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被权利人依其意志转让的。
●②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①在财产法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害,如要求加害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②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以恢复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如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划分标准●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
●具体内容●绝对法律关系●概念●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类型。
当某一社会关系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保障实现时,该社会关系为法律调整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立法借助于法律关系用以规范法律关系参加人的相互行为,以解决利益冲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和相应性△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私人利益,民事主体有较大自治权,表现在发生上的任意性、变更上的任意性、消灭上的任意性、内容上的任意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这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区分的意义主要有三方面:1.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2.保护方式不同;3.权利义务的可让与性不同。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这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和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毋需义务人以积极作为协助即可实现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如所有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须义务人协助才能实现其权利的法律关系,其义务人是特定的当事人。
债权债务关系是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
实现条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这种区分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1.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2.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
(三)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这是以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民法学真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民法学真题民法学一、名词解释1.财团法人2.抵押权3.租赁合同4.高度危险作业二、简答题监护权的概念和特征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着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一、单项选择题: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甲使用暴力劫取国有档案,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329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的规定,判决甲犯抢夺国有档案罪。
本案中,法院的解释属于()A.司法解释B.文理解释C.目的解释D.扩大解释2.2012年5月,缅甸籍毒贩糯糠在泰国境内制造“湄公河惨案”,杀害了十余名我国船员,后被老挝移送我国受审,我国司法机关关于对于糯糠进行刑事审判的依据是()A.属地管辖权B.保护管辖C.普遍管辖权D.属人管辖权3.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罚金规定的是()A.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B.不允许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代为垫付罚金C.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罚金的,应免除罚金D.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定不能缴纳罚金的,应免除罚金4.甲(15周岁)拐骗一名男孩,准备将其出卖,后因小孩哭闹不止,甲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A.绑架罪B.拐卖儿童罪C.故意伤害罪D.非法拘禁罪5.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A.应以教唆定罪处罚B.应认定为爆炸的犯意表示C.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应当免除处罚D.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可以减轻处罚6.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是()A.作用B.作用为主,兼顾分工C.分工D.分工为主,兼顾作用7.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绑架罪属于()A.继续犯B.结合犯C.状态犯D.连续犯8.2000年3月1日,甲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往外地,甲又因在2009年9月7日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7日被抓获,甲所犯盗窃罪的追诉期限()A.不受限制B.应从2000年3月1日期计算C.应从2009年9月7日期计算D.应从2010年6月7日起计算9.甲驾驶货车途经某村庄时,刮到了路边的赵某。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考研法学民法知识点详解
考研法学民法知识点详解在考研法学中,民法是一个重要且内容丰富的学科。
民法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些关键的民法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础概念。
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内容即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就是主体,买卖的物品是客体,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和取得物品的权利,以及卖方交付物品的义务和收取价款的权利就是内容。
二、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导论及民事法律关系
2018翻译硕士考研最后12周冲刺复习策略经过了暑期基础巩固阶段的复习,考生对知识点有了比较全面且深入的掌握,同时能够熟练应用这些知识点去解决实际问题,复习的较好的同学或许已经对历年的真题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把握。
进入十月份之后,考研进入了真正意义上的倒计时阶段,复习时间会显得愈加紧张,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鼓足全力拼好冲刺战,小编为大家制作了以下复习计划。
一、冲刺复习阶段复习建言:1、第一阶段(10月7日至11月3日):查缺补漏,巩固强化(1)阶段目标:结合基础复习阶段、强化复习阶段整理的复习笔记,以及前期复习过程中整理的其他资料,对重点参考书作再次复习。
完成知识点的梳理,对强化提高阶段的复习任务进行收尾。
①如果你现在还没有完成一轮教材的复习,那就继续完成,但要确保在10月底之前完成,所以10月底之前的学习计划可以按照大家目前的计划进行。
②完成了一轮教材复习的同学,继续按照强化计划进行相关辅导书的再次复习,对强化复习进行收尾。
(2)注意事项:提醒2015年的考生要对指定参考书进行深入复习,细致、系统地梳理教材,总结各科目的重点、难点和考点,加强知识点的前后联系,建立整体框架结构,完成参考书配有的习题训练。
开始"做"历年真题,弄清考试形式、题型设置和难易程度等内容。
2、第二阶段(11月4日至12月15日):冲刺复习攻略--课本+真题(1)阶段目标:①加深对相关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要达到能够把大部分知识点背下来,课本是高分秘籍和宝典,所以课本要反复复习。
②完成对真题的研究,,感受命题风格、了解命题思路、掌握答题规律。
(2)注意事项:①这段时间相对较长,考生要坚持课本与真题的科学结合,两个都不能丢。
做题不代表不看教材不看参考书,做了题最好在教材上有所标记,建议大家整理笔记,将错题和复习总结都记录下来,为最后的知识回顾做好准备。
这样的工作大概坚持4周的时间,剩下两周要将笔记本仔细的翻阅一边,对于模糊的重要知识点一定要追根溯源,完全攻克。
20XX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二章).doc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权利(新增内容)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二,民事权利的类型三,民事权利的保护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
和行为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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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硕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2024法硕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主体●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内容●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等同于民法中所谓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方主体参加。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单一主体、多数主体之分。
●内容●概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概述●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特征●(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分类●1.人身权和财产权●划分标准●权利的客体的不同。
●具体内容●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如物权、债权等。
●其他权利●有一些权利不能简单概括为人身权还是财产权,例如股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划分标准●权利的作用的不同。
●具体内容●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3.绝对权和相对权●划分标准●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
●具体内容●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如所有权、人身权等。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预测题)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在法硕考研的征程中,民法学无疑是一座必须攀登的高峰。
掌握核心考点,就如同拥有了攀登高峰的关键绳索。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探索这 63 个必背的民法学核心考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民法学的基石,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清楚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
客体涵盖物、行为、智力成果等,而内容则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是另一个重要考点。
要明白其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区别,比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
还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代理制度也不容忽视。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以及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法律效果。
物权方面,物权的种类和效力是基础。
像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规则。
比如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要掌握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它们的实现方式和优先受偿顺序都需要牢记。
债权也是重点之一。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各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都要清晰。
特别是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存在诸多细节需要把握。
知识产权同样是常考的内容。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权利内容、保护期限以及侵权责任等,都是需要重点记忆的。
人格权也是近年来的热门考点。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内涵和法律保护措施,要理解透彻。
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则等,都是核心要点。
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都是必考的知识点。
2020年法硕辅导:民事法律关系详解1完整篇.doc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
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决定的。
市民社会关系,又叫民事关系,其中一部分经民法调整后变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这些关系建立在主体、客体、行为等基础上,但决不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而是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关系。
如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控制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表面上是人与物的关系,实质是人与人的关系,也就是物权可以控制物,物权人之外的义务人均不得妨碍、干预物权人对物的控制。
因此,物权定义为物权人对物的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特定的权利人和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典型的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与出卖物和价钱的关系。
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莫不如此。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关系。
在思想社会关系中,民事法律关系与道德关系区别的重要特征就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即是思想社会关系中的法律关系,而道德关系主要是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保证实施的。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是由民事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民法学中的地位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的核心,民法总论是从总体上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问题的,民法分论则是分别研究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三、争论的问题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法理学上法律关系的特征的关系,是相同、有异同、还是完全不同。
异:民法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会是平等的;同:靠国家强制力实施,思想社会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但同中有异,是一般与特殊一关系,民法理论一般解释,民法特殊解释。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要件,即缺少其中一种要件,民事法律关系就不成立。
法律硕士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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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2、财产关系(1)债权关系①合同之债②侵权行为之债甲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甲赔偿③无因管理之债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垫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将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
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丙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2)物权关系①用益物权关系②担保物权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
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人大法硕考研:民法学的本质
人大法硕考研:民法学的本质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从主体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从内容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从利益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从内容上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民法的调整原则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落实宪法、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二、平等原则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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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硕考研: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作为民法中的人有两个基本要点:1、客观存在。
2、为法律所承认。
民法中的人只是有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他只有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相对而言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
只有义务主体才有特定或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他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
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他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利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
其中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
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行为
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根据有无意思表示又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类。
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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