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笔记司法考试趋势预测及《物权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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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物权法基础知识讲座

法律法规物权法基础知识讲座
单、仓单、提单),交付权利凭证设立,无权利 凭证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办理登记设立;其他股权(股份),工商登记设 立。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登记设立 (4)应收帐款:信贷征信机构登记设立
五、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 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两个月后,可 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优先受 偿。
2.法定担保(留置权)与约定担保
3.本担保与反担保
债权人
债务人
抵押
保证人
(二)担保权利并存的处理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176条)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先就该物的担保实 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享 有选择权。 2.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的并存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机动车、 船舶、航空器所有权;动产抵押权)
银行(已登记抵押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生效
(形成之诉判决、拍卖成交及以物抵债裁 定)
(2)遗产继承、遗赠
继承开始
(3)修房造屋
房屋竣工
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要件)。
所有权(自物权)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公示 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应当采用法定方式予以
公示。 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公
示方法为占有。 意义:保护交易;保护国家利益(税收、
土地利用)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在无权处分时,善意受让人可 依法取得其受让的权利。

物权法专题讲座

物权法专题讲座
2、物权法第1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 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五、提升之三——物权变动模式在所有权 中的适用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 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交付。”
六、例外,合同生效,物权即变动,登记为对抗 第三人要件。
三、提升之一——物权变动模式在其他担 保物权中的适用
质押权
担保法第64条,“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 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 财产时设立。”
四、提升之二——物权变动模式在用益物 权中的适用
1、物权法第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 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189条)
七、何为这里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1、此“第三人”仅指交易中的第三人,而 不包括侵权法上的第三人。
2、此第三人指善意第三人,善意指对前手 的物权变动不知情。
3、主张第三人为恶意者负举证责任 4、此第三人仅指善意的取得物权的第三人,
不包括仅取得债权的第三人。
2、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对宅基地实行最严 格的控制。
3、例外:转让房屋所有权会导致相应宅基 地使用权转让。
4、对例外的限制--三个转让条件。 5、宅基地的“三权分置”。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
1、农村土地能否进入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 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上)第一讲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同志们,你们好。

2007年3月16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我和我的同事分八讲向大家较为全面地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内容。

我的这一讲想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知识,第二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一、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在这一讲当中想告诉大家,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法;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关系。

(一)什么叫物权、物、物权法什么叫物权?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的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这里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前面讲的土地、森林、草原、矿藏,这些都是大土地的土地概念,土地附着物包括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土地附着物讲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属于土地附着物。

动产的概念讲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不动产以外的物品,我们给动产下定义是先讲清楚不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简单讲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讲清楚不动产以外,所有的我们能看到的东西都属于动产。

所以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物的概念来看,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可以说是包罗万象。

我们讲制订物权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讲它的政治性就讲到物权法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因为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和我刚才讲到的不动产和动产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他的衣食住行都是我们的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都和我们物权法的物权、物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物权法知识讲座讲稿

物权法知识讲座讲稿

物权法知识讲座讲稿物权法讲稿大家好,近期我对物权法进行了学习,现在将学习情况向领导和同事作一个简短的汇报,跟大家一起讨论一下物权法的一些内容。

由于特权法专业性较强,部分内容晦涩难懂,一些法学本科生都认为学习物权法法比较困难;另外,鉴于我学识的浅薄,可能在学习汇报过程会某些内容介绍不到位,请大家多多谅解,并批评指正。

《物权法》在前不久刚刚结束的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时间是207年3月16日,将在十月一日正式施行,当时是投票情况是 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

所获得的赞成票比国务院总理的工作报告还要高。

自1993年起即开始著手策划物权法制订工作,到日後草案拟订、公开征求意见、审议到通过,整个过程足足花上___年之久。

连破六审、七审记录,历经八次审议终获通过。

在中国的立法史上,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象物权立法这样充满曲折和反复,这与物权本身的重要性及中国转型期的经济社会变迁密不可分。

因此,它一出台,新华社的报道就评价称“中国发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信号”,“社会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可见物权法的重要性。

就在物权法刚通过一个星期,中央政治局就集体学习了物权法。

所以,物权法的通过是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重大。

对于每个人都很重要,下面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这部重要而又倍受争议的法律。

法律现在已经颁布了,我们对它的认识将会逐渐加深,今天我主要针对如何认识物权法,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有什么主要功能作用,然后是我们国家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各方面的重大意义。

最后讲一下大家普遍关注的几个物权法问题。

一、《物权法》颁布的意义和物权法体系(一)物权法颁布的重要意义第一,肯定了物权制度,特别是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物权就是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尊重个人的物权,就是尊重人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

没有对物权的保护,对人权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

2024年物权法培训讲稿(2篇)

2024年物权法培训讲稿(2篇)

2024年物权法培训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____年物权法的培训。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需要和时俱进。

____年颁布的物权法正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而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

本次培训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新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一、背景介绍物权法是保障人们对物财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法律标准。

早在我国古代,就有了丰富的物权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现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也逐渐丰富和完善。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物权的基本性质:私有制、等价原则、权利的继承等。

2.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变动与消灭等。

4. 物权的保护:对不当侵害物权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三、新物权法的主要变化1. 对土地、房屋的物权关系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新物权法将土地的使用权确定为最高使用权,明确了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

同时,新物权法允许个人和组织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鼓励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流转。

对于房屋的物权关系,新物权法规定了对房屋所有权的保护,明确了对他人房屋侵害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2.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加强。

新物权法将知识产权纳入物权保护的范围,并对知识产权的建立、转让、抵押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变化将进一步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的创新驱动。

3. 对互联网财产的保护进行了规范。

新物权法对互联网财产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虚拟财产、数字货币等的保护和规范。

这一变化将有助于解决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物权纠纷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对共有财产的保护。

新物权法对国家和公共机构的财产实施了更加严格的保护制度,明确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保管和处置等方面的规范。

这一变化将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四、新物权法的实施与应用1. 加强立法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新物权法的了解和适用能力。

物权法专题讲座

物权法专题讲座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
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
1、基于法律对物权和对合同 的不同判断。
2、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二)物权公示原则:
公开表示出来。动产交 付和不动产登记便是法定的 公示的方法。
(三)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
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 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草者意见:
1、对合法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 是物权法准则。
2、没有写明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的理由:
① 宪法已规定,物权法没有必要重 复;
② 如果重复该规定,易引起误解。 3、贫富分化是社会本身问题,不 是物权法问题。
(二)物权法是否有利于富人,
而不利于穷人
物权法更有利于穷人:
1、有钱必有势,穷人没有势。 2、穷人易遭受侵害。 3、社会经验告诉我们,掌握公权力的官 员在富人面前格外谨慎。 4、穷人财产虽少,确是一家生活的依靠。 5、物权法对富人有限制作用。

即使赠品只是一张纸,顾客也是高兴 的。如 果没有 赠品, 就赠送“ 笑容” 。。202 0年8月 5日上 午9时52 分20.8. 520.8.5

对上以敬,待下以宽。。2020年8月5 日星期 三上午9 时52分 12秒09 :52:122 0.8.5

你要明白,你爱的不是那段时光,不 是那个 念念不 忘的人 ,不是 那段经 历,你 爱的只 是当年 那个羽 翼未丰 但依然 执迷不 悔的自 己。。2 020年8 月上午 9时52 分20.8.5 09:52A ugust 5, 2020

心有猛虎,细嗅蔷薇。。2020年8月5 日星期 三9时52 分12秒 Wedne sday, August 05, 2020

物权法讲课提纲

物权法讲课提纲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折价、拍卖和变卖等。
占有
01
02
03
占有的定义与性质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 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是 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利。
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 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等。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包括占 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 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 防止请求权等。
03
占有保护制度的加强与完善
占有的保护范围
扩大占有的保护范围,将无权占 有也纳入保护范畴。
占有的保护方式
允许占有人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 济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占有的推定效力
确立占有的推定效力,即推定占有 人为权利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包括通知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期间,拾得 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的权利
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的,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01
古代物权法
古代物权法主要以习惯法为主,调整范围有限,主要涉及土地、房屋等
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02 03
近现代物权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近现代物权法逐渐形成并 不断完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种 财产权利。
当代物权法
当代物权法在继承和发展近现代物权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物权人合 法权益的保护,强调物权的社会化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加强对物权 变动的监管和规范。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新考点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新考点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新考点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司法考试解读:这一条是对“用益物权”的解释。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有点故弄玄虚,其实就是现实中常见的承包租赁。

如果望文生义,“用益物权”就是“利用有益之物的权利”,但是这里的“益”不当“有益”讲,而是“收益”的意思。

“用益物权”就是“使用他人之物取得收益的权利”,是个倒装句。

明明是中国人立法,为何要采用这么个别扭的句子呢?无非是为了表现立法者学问大,用的词你们不懂。

但是反过来,也可以说立法者太弱智,连一个能让大家明白的话都不会说,或者是太狡猾,故弄玄虚糊弄人。

本法是民事法律,第二条已经明确了适用范围。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动产和不动产的承包租赁而发生的民事关系,权利和义务应当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如果由法律规定,那么就应当明确限制的条件。

按本条规定,用益物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那么就是当事人之间不能有自主协商的余地,现实中恐怕难以办到;本条只规定了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没有义务,没有限制条件,这也不合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司法考试解读:自然资源的所有人,一是国家,二是集体,与“单位个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单位不一定是法人,个人不一定是公民。

单位和个人凭什么可以取得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是“可以通过承包或者租赁”,而是“依法可以”,那么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就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岂不是超出了本法的调整范围?)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考试解读:国家不是民事主体,国家的行为不应由民事法律规定,国家对自然资源应当实行全面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而不仅是有偿使用。

物权法讲座

物权法讲座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 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 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对私搭乱建问题的规定
物权法第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 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 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 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物权法对房地产具体问题的规定
物权法对房地产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车位的问题 (二)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问题 (三)公共绿地(首层花园)、道路的问题 (四)关于私搭乱建的问题 (五)业主是否有权更换物业 (六)采光权问题 (七)赠送问题 (八)登记税费问题
物权法对车位问题的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 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 有。
物权法讲座
目录
一、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二、物权法颁布的意义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四、物权法所创立的登记制度
五、物权法对于房地产具体问题的规定
六、物权法存在的不足
一、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的概念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

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物权法讲座

物权法讲座

4、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全面实行依法行政 的重大意义
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 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 除国家的干涉。 除国家的干涉。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就在于 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 两种现象: 两种现象: 公共场所有警察巡逻而私人住所却没有, 1)公共场所有警察巡逻而私人住所却没有, 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效力。 2)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效力。 制定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 制定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尽量完善的行 政权限和程序是对“依法行政” 政权限和程序是对“依法行政”的误解 依法行政首先是划清公权力的界限问题。 依法行政首先是划清公权力的界限问题。限制公 权力要靠自然人和法人的物权, 权力要靠自然人和法人的物权,靠物权所具有的排 他性,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他性,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2、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进一步改革开放 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
1)担保物权制度对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担保物权制度对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化解和回避融资风险、保障企业及时获得融资、 化解和回避融资风险、保障企业及时获得融资、 满足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满足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保障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具有巨大作用。 场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具有巨大作用。 2)用益物权制度将有利于实现建设用地使用 关系的物权化, 关系的物权化,切实保障国有土地使用关系各 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国有土地出让、 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国有土地出让、转 让中的违法行为,促进国有土地的合理使用, 让中的违法行为,促进国有土地的合理使用, 保障国有土地使用关系的法律秩序, 保障国有土地使用关系的法律秩序,从而巩固 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 济的发展。

讲座笔记:2007年司法考试趋势预测及《物权法》专题讲座 .doc

讲座笔记:2007年司法考试趋势预测及《物权法》专题讲座 .doc

讲座笔记:2007年司法考试趋势预测及《物权法》专题讲座2007年3月18日,中法网的签约名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隋彭生教授来到美丽的杭州西湖,就2007年司法考试趋势并就近日引起广泛讨论的《物权法》相关问题作了专题讲座。

讲座主要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2007年司法考试的趋势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预测。

隋教授认为2007年的司法考试将会相对简单,原因有两点:一、07年将是小年,06年的考题相对较难,07年就会降低难度。

二、新法的推出。

07年推出了很多新法,包括《物权法》,新法的推出使得今年的考题就有“普法”的意义,因为实践的案例少,就会以法条为主,所以考题相对就会简单。

根据07年考试的特点,隋老师还向考生们提出两点建议:一、07年可能是一年一考的最后一次,希望考生们把握机会。

二、要注意学习方法,要接受老师的指导。

讲座的第二部分是主要讲了物权法的十个重要知识点,分别是物权法定原则、登记、动产交付、共有、相邻关系、善意取得、地役权、浮动抵押、动产质押和留置权。

隋教授用他惯有的幽默风格,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并结合案例对十大知识点进行了详细讲解,让同学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受益匪浅。

以下是隋教授讲座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来到杭州这个人杰地灵的地方搞讲座我很高兴。

我是前年来的杭州,去年没有来,隔了一年,今天算是故地重游吧!今天的讲座我主要讲两个方面,主要的时间用在讲物权法。

少部分时间用于讲07年的形势。

第一大问题,07年司法考试的形势。

首先,07年考试形势。

07年是个小年,难度会比较小,种苹果的人都知道,第一年丰收第二年就会减产,去年叫大年,今年叫小年。

同样06年司法考试是很有难度的,考生们可以上网查一下,大多数通过的人都是在360-369分,这个分数充分说明了题的难度。

记得很早以前组织出题的领导就让我们把题出的简单些,但出题老师总是自觉不自觉的把题出难,把司法部放在一个很尴尬的地位。

07年考题的难度降低,这对我们07年参加考试的考生来说是很难得的机会。

物权法讲座

物权法讲座

九、《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的关系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 分为三种:吸收、补充、修改。 吸收:《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条文,大 部分大同小异,许多法条还是原封照搬,有时把 原来的一个法条拆成两个法条,有时又把原来的 几个法条合成一个法条,当然具体条文的先后顺 序也有调整,并非一一对应。值得注意的是,在 《担保法》里面,条文较多的“抵押权”部分被 分成五节,而在《物权法》中,“抵押权”部分 只有两节。
前言
我的理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在 资源配置上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两个作 用,政府干预这只“有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调节 这只“看不见的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要充分发挥市 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和完善 市场机制、市场规则。建立完备的民商事法律法 规体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要求。
(二)区分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 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 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 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 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 记时设立。
(二)区分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
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 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 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 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 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 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时发生效力。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 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 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 合同自登记 之日起生效。 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 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 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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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笔记:年司法考试趋势预测及《物权法》专题讲座年月日,中法网的签约名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隋彭生教授来到美丽的杭州西湖,就年司法考试趋势并就近日引起广泛讨论的《物权法》相关问题作了专题讲座。

讲座主要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年司法考试的趋势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预测。

隋教授认为年的司法考试将会相对简单,原因有两点:一、年将是小年,年的考题相对较难,年就会降低难度。

二、新法的推出。

年推出了很多新法,包括《物权法》,新法的推出使得今年的考题就有“普法”的意义,因为实践的案例少,就会以法条为主,所以考题相对就会简单。

根据年考试的特点,隋老师还向考生们提出两点建议:一、年可能是一年一考的最后一次,希望考生们把握机会。

二、要注意学习方法,要接受老师的指导。

讲座的第二部分是主要讲了物权法的十个重要知识点,分别是物权法定原则、登记、动产交付、共有、相邻关系、善意取得、地役权、浮动抵押、动产质押和留置权。

隋教授用他惯有的幽默风格,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并结合案例对十大知识点进行了详细讲解,让同学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受益匪浅。

以下是隋教授讲座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来到杭州这个人杰地灵的地方搞讲座我很高兴。

我是前年来的杭州,去年没有来,隔了一年,今天算是故地重游吧!今天的讲座我主要讲两个方面,主要的时间用在讲物权法。

少部分时间用于讲年的形势。

第一大问题,年司法考试的形势。

首先,年考试形势。

年是个小年,难度会比较小,种苹果的人都知道,第一年丰收第二年就会减产,去年叫大年,今年叫小年。

同样年司法考试是很有难度的,考生们可以上网查一下,大多数通过的人都是在分,这个分数充分说明了题的难度。

记得很早以前组织出题的领导就让我们把题出的简单些,但出题老师总是自觉不自觉的把题出难,把司法部放在一个很尴尬的地位。

年考题的难度降低,这对我们年参加考试的考生来说是很难得的机会。

其次,年很有可能是最后一次一年考一次试的模式。

年很有可能改为一年两次的考试模式:上半年先考客观题,主要是考查大家对法律、重点法条的理解,将会淘汰大部分人,小部分人进入下半年考试,将会考大家论述、案例,第二部分主要考查大家的理论素质,而且很难有标准答案,比如说物权法上的遗失物,民法上的遗忘物放在一起考,答案将是多样的,只有大学讲师、教授才有资格阅卷。

如果年改成两次考试,对非法本考生来说是很不利的,因为非法本生已经适应了这种考试模式,对法本生来说可能会适应这种两次考试的模式,所以根据年考试的第二个特点,考生不要错失机会。

第三,.新法多。

新法多对考生有什么影响呢?难度会降低。

因为新法一出来,我们会以宣传新的法律为任务,考试多以法条为主,实践很少,如《物权法》,月日通过,月日考试,还没有实施,当然实践就很少。

有些考生问我,《物权法》会不会考呢?我说:“《物权法》就是山东的烧饼——必烤(考)。

”肯定会考,大约分数会占分左右。

还有《公司法》,《公司法》和《物权法》不一样,《公司法》去年考过了,《物权法》是年第一年考,但不亚于《物权法》,像第条、第条,揭开公司面纱的这些,会有不少案例应在卷四出现,分数应该在—分之间。

现在各法院都有反应,《公司法》一出来就有很多相关的案例了。

还有合伙企业,年第一次考,应该不超过分,会低于《公司法》。

在复习《合伙企业法》是应该和个人合伙比较复习,如合伙企业在起诉时,合伙企业要以商号起诉,个人合伙可以以个人名义起诉,合伙企业可以分为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连带责任,而个人合伙只有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合伙没有破产这种说法,合伙企业有清算。

这两者之间可以比较着复习。

大约会有分,就是分也是生死攸关啊!你知道有多少人得分啊!还有新法像《破产法》,这属于程序法,还有卷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估计会占分,要掌握新法和三大程序法包括劳动争议的两个司法解释。

新法再加上程序法,你算算多少分了?我提出过一个口号:“把握容易把握的,尽量把握难以把握的”,什么是能把握的?法条!什么是难把握的?理论!比如年考的孳息、抵消,这是我国台湾学者的理论,这是考生难以掌握的。

但是旧法还是要掌握的,那三大法、程序法,还是要重点复习掌握的。

第四,要掌握正确的方法。

怎么考你要接受老师的指导,不要自己在屋子闷头看书。

我在中法网的论坛上发表过很多关于学习的方法。

向一线串联法,横向比较法,目录法等一些学习方法,帮助很多考生成功。

我建议大家可以看一下,我曾经说过一句话,中法网还做成了书签,我的这句话是这样说的:“方法,是司考的通行证;死考,是司考的墓志铭”。

方法是成功的捷径,是司法考试的一个方向。

我经常说方法好的比方法不好的有竞争力,上培训班的比不上培训班的有竞争力,复习时间长的比复习时间短的有竞争力,花钱多的比花钱少的有竞争力。

像报中法网远程的学员,你们面对的是中法网雄厚的师资,师资占,服务占。

下面,我讲一下第二大问题,《物权法》的知识点。

《物权法》的知识点有个,我今天就讲个左右。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也叫物权法定比例,物权法定在《物权法》中有一个条文明确提出。

这个条文说,物权法定包括两个内容:一种是种类限制,一种是内容限制。

所谓种类限制是指物权法的种类是法律规定好的,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创设一个新的物权。

比如说有一个大学的教授写了一个遗嘱,这个遗嘱说:“家里的老保姆一辈子为我们服务,在我死了以后这个老保姆可以在这房子居住终生。

我给这个老保姆设立了一个物权,叫居住权。

这个老教授和这个老保姆签订了一个合同,说我死了以后这个老保姆可以在这居住,直到死为止。

”合同是双方签订的。

这个案例给你来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来分析,这个居住权到底有效无效?居住权作为物权是无效的,为什么居住权作为物权是无效的呢?因为我们《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这样一个权利,是老教授单方行为自己创设的,或者是老教授与保姆双方创设的,《物权法》规定自行设立是无效的。

但是保姆的居住权就不存在吗?是存在的,他的居住权在物权上是无效的,但他的居住权在合同法上是受到保护的,在债权上是有效的。

换句话说,法律上不承认你的居住权是有效的,对世的,只要你不违反债权,我们在债权上是给予你保护的。

年司法考试物权的难度也就到这了。

在这方面我们还可以再展开一下,对于债权和物权有什么区别?假如这个老保姆的居住权是成立的,物权叫对世权,就是对抗第三人。

而老教授的儿子继承了房屋所有权,现在老人的儿子把房子卖给第三人,老保姆可不可以主张权利?可以的,因为物权是对世权,对抗任何人。

那现在居住权是债权,老头的儿子把房子卖了,老保姆不可以行使居住权。

现在老保姆被赶出去了,没地方住了,应该由谁出钱给老保姆找地方住啊?应该由老头的儿子出钱。

我再强调一下,这是物权考试的最高难度了,你听懂了,其他的题就没有问题了。

有人说物权太难,其实不难,只要抓住其中的诀窍就不难了。

第二,内容限制。

比如期限的限制,地役权期限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权期限,这些东西可能同学还没有完全掌握。

创设物权在内容上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不行,这就是《物权法》中的内容限制,而《合同法》呢,是对内容没有限制。

可能大家还不是完全明白,我再举个例子,甲把牛质押给乙,物权法规定甲要把这头牛交给乙,质押权才算成立,但合同规定呢,甲把牛质押给乙,但甲仍然继续使用这头牛。

所以说《物权法》是限制创设的法律行为。

二、登记物权法上的登记包括两方面: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登记。

重点谈一谈不动产登记。

甲公司盖了一栋房子,房子竣工之日登记了没有?没有登记,还没有来得及登记,根据《物权法》,甲公司房子盖好了,甲公司对这房子有没有所有权?有所有权,这所有权存在是因为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是事实行为!是传来取得还是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第一手取得。

然后甲去办理登记了,在不动产所在地登记。

大家注意不动产登记在所在地登记,就是不动产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登记,这个登记不是表明甲取得物权,而是对甲所有权进行的公示。

公示就是公开的展示。

这样的登记叫初始登记,也就是第一次登记。

甲将房子卖乙,就这个房子甲和乙在月号签的合同,月号办理的登记,登记为乙,这种登记叫过户登记。

买受人乙方是原始取得还是传来取得?是传来取得。

物权法规定的所有登记都不是合同登记,而是权利登记。

甲方卖给乙方的房子,月号签的合同,月号办理过户登记,请问:合同是什么时候生效的?月号。

物权从甲转移给乙,这个生效是什么时候生效的?是月号。

我强调一遍,《物权法》规定的所有登记都不是合同登记,而是权利登记。

比如说甲把房屋抵押给乙,月号签的抵押合同,月号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请问大家:抵押合同是什么时候生效的?有同学说是月号,说月号的同学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条规定,其中规定抵押登记是合同登记。

也就是说到了今年月号以后,第条、条、条通通作废了,换句话说物权法的登记是权利登记,抵押合同是月份生效,抵押权利是月份成立。

我说抵押合同是债权合同,有的教授和我急了,说抵押合同是物权合同,怎么能是债权合同?这是完全混淆了!甲把房子卖给了买收人乙,乙是个叫陶老太太的,乙和自己的外甥各出的钱购买的房子,产权证应该登记在老太太和她外甥的名下,可产权部门疏忽,只登记到老太太的名下,外甥知道很生气,和老太太吵架,老太太就把房子卖了,钱也不给外甥,如果你是律师请你给外甥出个主意,按物权法应该怎么办?应该这样办:他到房产部门写个申请,说这个房子是我们各出一半购买的,是我们共有的,你登记登记错了,应该登记在我们两个人的名下,这叫申请变更登记。

原来一个所有权由一个人享有,现在要变成一个所有权人两个人享有。

你一个人说不行啊,部门找老太太,“你同意变更登记吗?”老太太说:“我不同意。

”部门说:“老太太说可以变才能变,老太太说不能变就不能变。

”这时候外甥要提出异议登记,在天之内她的外甥才有类似于物权变更。

而且必须在天内起诉。

如果不起诉这个异议登记就失去效力了,我主要给你们描述了一个房产登记,你们要现在就记住,不要在听课的时候才开始记。

三、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交付主要有种,一个是现实交付。

甲有一匹宝马买给乙,月号签订合同,月号交付,这是现实交付。

买卖合同什么时候生效?月号,物权什么时候转移?月号。

这就涉及到《合同法》。

《合同法》条规定,交付时所有权转移。

条规定,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商品房买卖法》条规定,商品房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和动产是一样的,《合同法》条规定,交付前孳息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张先生来到朋友家,相中了他家的牛,想要购买,牛这时已经怀有小牛,张先生愿意出元购买牛和加元买小牛,共计元,并约定明天来取牛,第二天来取牛时,朋友告诉他牛早产,提前把小牛生下来了,牛给你可以,小牛我不卖了,我要自己留着耕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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