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灭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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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灭火制度

第一百九十八条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所有机电设备硐室及爆炸材料库都要存有不少于0.2m3的灭火砂,其中可能发生液体火灾的硐室灭火沙不少于0.5m3。沙箱表层铺满纸质沙袋,沙子要求为细沙,不结块,保持干燥(以不沾手为准)。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井下爆炸材料库配备10个8L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分别存放于库房通道两端及距发放硐室门口以外不大于5m 的地点。

(2)各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配电点、皮带机头、材料库、井底车场及各采掘工作面分别配备不少于2个8L手提6式干粉灭火器,存放地点: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存放于硐室门口以里距门口不大于5m的地点,皮带机头、配电点存放于距皮带机头、配电点不大于10m处,采掘工作面存放于距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井底车场存放于信号硐室内,材料库存放于库房内,距门口不大于5m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

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第二百条矿井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灌浆、注惰性气体、注凝胶、喷洒阻化剂、加快推采速度、减少丢煤、设置阻燃墙、气体检测等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

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一)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矿井概况(重点说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煤质、瓦斯、煤尘、煤的自燃倾向性、自然发火期、地温、开拓开采情况、矿井通风、历史发火情况、火区、矿井周边煤矿等)。

2.矿井火灾危险性分析。

3.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4.井下自燃火灾监测系统。

5.煤矿防灭火系统。

6.工作面重点区域防灭火技术方案(重点说明工作面安装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采空区、进回风巷道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回撤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

7.外因火灾防治措施及装备。

8.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9.防火构筑物及井上、下消防材料库。

10.火区管理。

11.防灭火管理制度。

12.火灾应急救援预案。

(二)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综合防灭火措施是指采取灌浆、注氮、喷洒阻化剂等两种以上防灭火措施。

第二百零一条采用防灭火灌浆系统,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采(盘)区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矿井设计采用工作面埋管灌浆的方法进行预防性灌浆,回采工作面随采随灌。因工作面煤层顶板洛河组砂岩含水层,厚度大,分布广,富水性强,为避免浆液随涌水流出,造成浪费,当采空区出现涌水时,暂停对采空区进行灌浆。

(三)对采(盘)区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灌浆。

(四)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输浆管路应敷设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有效的灌浆能力。

(五)灌浆材料选择粘土,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不含可燃或助燃材料。

2.粒度直径不大于2mm,细小颗粒(粒度直径小于1mm)要占70~75%。

3.主要物理性能指标:塑性指数7~14;胶体混合物20~35%;含砂量10~30%。

4.易脱水又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六)应当有灌浆系统防冻、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七)管道选择、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浆管道采用无缝钢管,管道阀门及管件的公称压力应大于管段承受的压力。

2.输浆管道敷设不宜出现两边高、中间低的凹型管段。

3.巷道内输浆管道应沿巷壁敷设固定牢固,并不得妨碍人员忽然运输设备通行。

4.输浆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二百零二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二)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四)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五)采煤工作面开采后要实现均压,即原工作面进、回风顺槽的防火墙要同处于进风侧或回风侧。

第二百零三条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低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者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已封闭采空区的密闭墙或沿空采掘巷道内等地点,设置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利用安全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瓦斯员巡检、人工定期观测等手段对气体成分和温度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6)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七)输氮管路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注氮管释放口应保持在采空区的氧化带内。

2.在满足输氮压力的条件下可选用耐压橡胶软管,但进人采空区或火区的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

3.输氮管路铺设应减少拐弯,并应保持平,在、稳,接头不应漏气。每节钢管的支点不应少于2点,每节软管吊挂不应少于4点。低洼处可设置放水阀;输氮管路的分岔处应设置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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