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县政府做征收决定的报告
毛某某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毛某某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文章属性•【案由】房屋拆迁•【审理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听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评估机构选择、补偿范围确定等方面,比较充分到位,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这样的合乎法律法规的征收补偿行为人民法院应给予有力支持。
正文毛某某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1月,永昌县人民政府拟定《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期满后,作出《关于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原告毛某某、刘吉华、毛显峰(系夫妻、父子关系)共同共有的住宅房屋一处(面积276平方米)、工业用房一处(面积775.8平方米)均在被征收范围内。
经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毛某某等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作出后,毛某某等人以漏评为由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复核后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并对漏评项目进行了详细说明。
同年12月26日,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与毛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告知其对房屋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毛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鉴定。
2013年1月9日,县政府作出永政征补(2013)第1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毛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涉案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房屋室内外装饰、工业用房及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总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842612元。
毛某某、刘吉华、毛显峰认为补偿不合理,补偿价格过低,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查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毛某某、刘吉华、毛显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为公共事业的需要,组织实施县城北海子生态保护与景区规划建设,有权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原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行政强制法案例题库
行政强制法案例题库一、王某参加其同事婚礼,席间喝醉酒并拒绝其同事送其回家。
王某在回家途中,对过往的行人寻衅滋事并对往来车辆扔石块。
正在执勤的巡警发现王某的行为后强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予以管束,直到第二天凌晨王某酒醒后才放其回家。
1、执勤巡警的行为为()A行政拘留B行政强制C行政强制措施D行政强制执行BC2、关于执勤巡警强行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管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类行为的设定主体为法律,实施主体为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B该类行为的设定主体为法律,实施主体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C执勤巡警应听取王某的陈述和申辩D执勤巡警应当在对王某实施管束后24小时内通知王某家属BC二、经当地群众举报,某乡人民政府对李某与杨某作出非婚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征收夫妻超生费3000元,收取计划外怀孕费500元。
但李某、杨某拒绝执行上述决定,乡政府申请当地派出法庭强制执行,但因法院案件较多,无暇顾及,乡政府遂自己组织乡联防队员和干部,对李某、杨某进行强制执行。
1、关于乡政府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乡政府有权强制执行B乡政府应当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C乡政府有权扣押李某、杨某财物以缴抵征收费用D乡政府有权划拨李某、杨某银行存款以缴抵征收费用 B2、当地派出法庭受理乡政府强制执行申请的法定条件包括()A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B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C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D李某、杨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陈述和申辩ABC三、因某县公安局对县城一名中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在甲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数名民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及县委大楼,打砸部分办公室及车辆,县政府及县公安局为制止骚乱,采取临时强制措施。
1、关于县政府和县公安局采取临时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范和调整的行政强制措施B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范和调整的行政强制执行C属于暂时性控制行为D属于终局性行为 C2、该县政府及县公安局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应适用()A《行政强制法》B《行政处罚法》C有关法律、行政法规D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C四、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镇东门市场生猪肉产品摊位进行检查时,要求张某出具证明生猪肉产品“手续完备”单据接受检查,张某表示单据未随身携带。
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范文(通用18篇)
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范文(通用18篇)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范文篇1被征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男)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女)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
属_____________ 。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款第_________的规定,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_________ 万 _________仟_________ 佰 _________拾_________ 元,请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前主动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缴纳。
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本决定。
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收本决定书之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者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计划生育局(盖章)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范文篇2X处居民(注:被征收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属县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位于. xx 年xx月xx日,房屋征收部门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对该房屋予以征收。
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已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富平县人民政府
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富各企事业单位:城建规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
近年来,我县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城建规费收缴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县城建设,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规费的减、免、缓程序还不够规范,瞒报、漏报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建规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城建规费审批、征收、监管等运行程序,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明确收费范围及标准(一)收费范围凡在我县行政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绿化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二)收费标准城建规费的收费标准应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要严格执行规费减免审批制度1、凡城建规费的减、免、缓事项必须报请县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
2、依照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凡属免征或减征城建规费的建设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城建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3、凡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确需减免有关城建规费的重大项目,必须经县城建部门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
4、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减免城建规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书面说明减免原因、合法依据及减免标准,经县城建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5、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
6、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或缓缴城建规费。
凡越权作出的减免、缓缴相关规费的承诺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越权承诺单位和个人负责。
三、要进一步规范收支管理1、城建规费由县城建部门依法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
2、县城建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城建规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随意提高征收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土地征收报批实务(土地征收中涉及报件税费以及相关依据)
土地征收报批实务一、土地法中土地征收的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地是政府行为,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征地主体一般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政府行使征地权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征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并同时指出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此土地征收广义上是国家为公共利益进行建设的需要而引发的一种行为。
二、征地批准权限土地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土地征收的类型1、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项目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报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3、报省政府审批城市批次用地四、土地征收的程序1、现场踏查分局联系市局征地中心、规划处外业人员到达拟征地现场联合踏查,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等资料逐地块确认宗地位置、边界核实权属、地类、面积及是否存在提前开工等违法用地现象。
2、申请测绘、组卷分局向耕保处申请办理征地前期测绘工作,并按要求准备材料组卷。
3、市局征地中心受理征地申请分局将组好的征地卷上报市征地中心内业受理,由内业审核征地资金落实是否到位,卷宗内的征地要件是否齐全、将征地卷内相关信息做好登记并移交给相关外业(踏查人);4、初步审核外业审核、查证征地卷宗内文件、要件是否齐全,所填报数据是否正确无误(各级公章是否盖全、各级签字是否完全、村集体及村民签字是否正确、时间日期是否填全、时间顺序是否正确);如有需补证情况一次性告知分局人员补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有哪几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有哪几
⑴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⑷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⑹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⑺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⑻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⑼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⑿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果园近期拆迁情况汇报材料
果园近期拆迁情况汇报材料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我们果园所在地区将进行拆迁工作,为了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各位领导做好工作汇报,特编写此份拆迁情况汇报材料,具体内容如下:一、拆迁范围。
本次拆迁范围主要涉及果园周边的建筑物和土地,总面积约XX 平方米。
拆迁范围内包括果园内的果树、蔬菜大棚以及相关的设施和建筑。
二、拆迁原因。
果园所在地区将进行城市更新改造,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品质,需要对果园周边的建筑物和土地进行拆迁。
这是市政府为了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所做出的决策。
三、拆迁方案。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我们已制定了详细的拆迁方案。
首先,我们将与果园周边的居民和农户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合理的拆迁补偿方案。
其次,我们将组织专业团队对果园内的果树和蔬菜进行合理的移植和保护工作。
最后,我们将对拆迁后的土地进行清理和整治,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拆迁进展。
目前,我们已经与果园周边的居民和农户进行了初步沟通,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同时,我们也已经开始了对果园内的果树和蔬菜的移植和保护工作,确保这些农作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
拆迁工作整体进展顺利,没有出现较大的阻碍和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与果园周边的居民和农户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制定更加合理和公正的拆迁补偿方案。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果园内的果树和蔬菜的移植和保护工作,确保这些农作物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和利用。
我们也将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结语。
拆迁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我们将以饱满的热情和责任感,全力以赴做好拆迁工作,确保工作进展顺利,确保果园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以上就是我们果园近期拆迁情况的汇报材料,希望得到各位领导的关注和支持,谢谢!。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怎么写?下面请看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相关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本政府于xxx年6月18日发布淮政征字〔xxx〕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被征收人刘xx位于xx区xx西路4幢xx室的房屋在xx医院东地块征收范围内。
在房屋征收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刘xx多次协商未果。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政府决定对被征收人刘xx位于xx区xx西路4幢202室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刘xx位于xx区xx西路4幢202室的房屋面积为50.67㎡,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为50.67㎡。
产别:私产、多产权同幢。
经选定的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屋评估单价为4337.00元/㎡。
东方巴黎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4400.00元/㎡,安置优惠价为4000.00元/㎡,(楼层系数以评估报告说明为准)。
被征收人在收到估价报告后未向作出报告的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该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因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明确选择,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以及江苏省、淮安市相关征收政策规定,现作出以下补偿决定方案供被征收人选择: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计219755.79元,生活配套设施及装潢款计人民币2051.85元(如有遗漏,经核实符合征收政策规定的按实补偿);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3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3040.2元。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款计人民币225197.84元。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计219755.79元;生活配套设施及装潢款计人民币2051.85元(如有遗漏,经核实符合征收政策规定的按实补偿);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7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18241.20元。
被征收房屋补偿总款计人民币240748.84元。
产权调换房源为xx区东方巴黎城小区2#楼807室,建筑面积为71.84㎡,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4400.00元/㎡(楼层系数以评估报告说明为准);安置房屋总价款为279770.40元。
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范本
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41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三、该地块四至范围和面积:(一)范围:大竹县竹阳镇幸福村1、2、4组;东柳乡东柳村5组。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以大竹县国土资源局测绘为准,四至范围以勘测界桩为界。
(二)面积:1.耕地:21.9799公顷,折329.6985亩;2.其他农用地:2.1203公顷,折31.8045亩;3.建设用地:2.5664公顷,折38.496亩。
合计征收土地26.6666公顷,折399.999亩。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上述地块内的各类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以转非人数按每人6倍计算。
下列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是: 1.耕地按1580元/亩计算;2.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的一半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按1000元/亩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四)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标准和办法:1.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规定执行。
2.安置办法:本次被征地单位528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
五、凡因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本公告张贴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大竹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及时到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城府办发〔2017〕20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征地管理工作,提高建设用地保障时效,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6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主体,严格依法征收(一)严格执行征地“四统一”要求。
土地征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在征地实施工作中,要做到“四统一”(即:统一征地实施主体、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统一征地程序、统一政策解释口径)。
统一征地实施主体: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具体承担集体土地征收事务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统一在县土地房屋征收办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执行土地征收政策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真正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征收土地,更不得无市用地批文或以集体土地流转等名义变相实施征收。
统一征地程序:严格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推进征收工作(流程图见附件),确保土地征收实施程序合法合规。
统一政策解释口径:征地实施工作中,对被征地群众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要严格按政策规定给予答复,涉及政策规定不明确的,县国土房管局、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及时牵头研究形成答复意见,统一解释口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口子”。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三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三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4•【字号】陵府〔2023〕128号•【施行日期】202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三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陵府〔2023〕1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三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50次会议与十六届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6月14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三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规范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三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令第590号)、《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据《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陵河南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陵河北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改善人居环境,着力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好新陵水。
二、征收原则(一)坚持规划引导、统筹推进原则。
坚持“整体谋划、区域统筹、分步实施”的理念,整合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使用效能提升,激发城市活力。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定义)房屋征收阳光操作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将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及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阳光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申请)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区(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具备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
第六条(调查登记)房屋征收申请经市、区(市)县政府受理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条(委托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市、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
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承担征收工作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补偿方案拟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及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地情况汇报材料怎么写
征地情况汇报材料怎么写
征地情况汇报材料。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我单位对征地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汇报,现将具体情况如下:
一、征地范围。
本次征地范围主要涉及XX镇、XX村等地,总面积约XXX亩。
二、征地目的。
征地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建设XX项目,该项目将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提升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
三、征地程序。
1. 征地前期工作,我们对征地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制定了征地方案,并征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
2. 征地公告,依法在当地政府公告栏和村级公告栏发布了征地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征地目的、补偿标准等。
3. 征地协商,我们与受征地影响的村民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听
取了他们的意见,并就补偿标准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沟通。
4. 征地补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受征地影响的村民进
行了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等。
四、征地影响。
征地对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我们将继续加
强与受影响村民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尽量减少征地对他们的影响。
五、下一步工作。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做好征地工作的后续工作,包括土地复垦、搬迁安置等工作,确保征地后的土地得到合理利用,受征地影响的
村民得到妥善安置。
以上就是本次征地情况的汇报材料,希望能得到上级部门的认
可和支持。
我们将继续努力,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高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组织县属有关部门进行广泛论证,并于2022年6月21日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要求,现将《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6月24日至7月24日止。
意见反馈地址:临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才祖,联系电话:151****5706,28280077特此通告临高县人民政府2022年6月24日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临高县城市化进程,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偿第三章补助和奖励第四章安置和结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临高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主体,临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临城镇人民政府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属地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王善平、平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善平、平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7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云阁曹林灿许琳【审理法官】王云阁曹林灿许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善平;平邑县人民政府【当事人】王善平平邑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善平【当事人-公司】平邑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廉勇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廉勇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海峰康静廉勇【代理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善平【被告】平邑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系平邑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依职权针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
上述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新证据提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系平邑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依职权针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
上诉人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性质。
针对包括上诉人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的征收,平邑县人民政府依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作出平征公告[2019]10号《平邑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也就是说,虽然上诉人的房屋位于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兴水河沿岸片区范围内,但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针对的被征收人是兴水河沿岸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权利人,而真正直接影响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是涉及上诉人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相关的行政行为。
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华亭县东华镇黎明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公告
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华亭县东华镇黎明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华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华政告字〔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华亭县东华镇黎明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公告华政告字〔2017〕2号为了加快东华镇黎明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步伐,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东华镇黎明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东至北河村何庄社、西至苗庄社耕地、南至黎庄社耕地,北至黎庄社耕地,占地约124.8亩,该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均列入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共涉及被征收人208户群众,被征收房屋面积约62400平方米。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房屋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平政办发〔2013〕59号)、《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华政发〔2015〕52号)、《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东华镇黎明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华亭县城区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华政发〔2016〕7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征收主体:华亭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华亭县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华亭县东华镇人民政府四、实施时间评估征收安置工作从2017年3月15日开始,到2017年12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及评估摸底阶段(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
地块土地征收报告[5篇模版]
地块土地征收报告[5篇模版]xx地块征收情况的报告xx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我县xx项目征收方案应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我局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征收方案报件。
现报告如下:拟安排建设地块用地情况1、地块安排情况。
本方案拟安排x个建XX县区块。
2、勘测定界情况。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等规定,我局委托xx大队对该批次的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
xx大队具备土地勘测资格,测量资质等级为x级,形成的勘测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已经我局确认。
3、权属、地类与面积。
本实施方案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xx,共x个镇x个村,已完成土地调查登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晰,没有争议。
用地总面积xx公顷,其中农用地xx公顷(耕地xx公顷)、需征收集体土地xx公顷。
经核实,申请用地权属清晰,地类、面积、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准确。
4、规划情况。
本征收方案拟安排的建设地块选址均符合xx 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已取得xx规划建设局的选址红线。
符合xx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征地补偿安置情况我局已按规定编制了本实施方案的土地征收方案,征地补偿标准按我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与区片综合价(xx)执行。
需征收集体土地xx公顷,涉及xx公顷,涉及一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征地补偿费用合计xx元;青苗与地上附着物另行按规定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也符xx制定出台的征地补偿政策。
本实施方案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xx人,社会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安置xx人。
我县按照已经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xx)规定,已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拟安排xx个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已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用地批准后,由我县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谁能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谁能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征收决定是征收拆迁房屋的第⼀步。
⽽作出征收决定有⼀定条件的,需要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作出。
作出征收决定后,要制度征收补偿⽅案,那么什么部门能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谁能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所以⼟地征收补偿安置⽅案是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作出的。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七条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地现状、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组范围内公告⾄少三⼗⽇,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案。
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保证⾜额到位,与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可申请征收⼟地。
⼆、征地批复流程1、拟定征地⽅案征地⽅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民政府或其⼟地⾏政主管部门拟定。
征地⽅案,包括征地的⽬的及⽤途,征地的范围、地类、⾯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安置途径,原⼟地的所有权⼈及使⽤权⼈情况等。
征地⽅案须以书⾯形式告知被征地⼈,也即拟征地⽅案公告。
拟征地⽅案公告还须告知被征地⼈禁⽌事项、听证权利,此后对征⽤范围内⼟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调查统计。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关岭自治县戈林水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决定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关岭自治县戈林水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关府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关岭自治县戈林水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决定关府发〔2020〕16号花江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为顺利推进我县戈林水库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岭自治县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函〔2004〕357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调整安顺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安府发〔2017〕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该水库所在地涉及土地进行征收。
一、土地征收范围锡厂村、前锋村等19个村56个村民小组土地及房屋,面积约1.36km2。
二、土地征收主体: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征地单位:关岭自治县生态移民局。
四、土地征收实施单位:花江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按照《关岭自治县戈林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用)补偿方案》执行。
六、土地征收(用)签约及交付期限签约期限:实物指标分解数据三榜公示结束后30日内。
交付期限:协议签署且补偿发放后15日内。
七、房屋搬迁期限协议签订且补偿发放后180日内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权利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交付被征土地。
十、其他事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由土地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仍未交付土地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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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对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
潜山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环城北路(皖国东路)工程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4日依法作出《关于环城北路(皖国东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潜政秘〔2011〕91号),并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环城北路(皖国东路)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明确此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潜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被征收人同意的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登记在被征收人名下的某某路0号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莫证字第00号,建筑面积000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经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评估单价00元/平方米,评估价为00元;另有室内配套、装修及附属设施共00项,评估价为00元,合计000元。
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未提出异议,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
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
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环城北路(皖国东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根据市场化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市场估价总值为:元(含空隙地、装潢、
附属物补偿)。
2.搬迁费人民币2000元。
3.临时安置费人民币元(每平方米每月元,按24个月计发)。
4、停业停产损失补偿金额元。
5、遗漏评估构筑物协议价值:
6、征收与补偿奖励补偿金额113738.00元(在规定的征收补偿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按每平方米100元予以补助)。
7、在征收与补偿规定的期限内,达成房屋拆迁协议并拆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估价的8﹪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奖励补偿金额
为452451.68元。
其中2、3、4、6、7五项补偿标准按《环城北路(皖国东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上述项合计为人民币元,全部存储于潜山县工商银行中。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县政府公布的《环城北路(皖国东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
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按照《环城北路房(皖国东路)国有土地上屋征收补偿方案》结算。
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位于环城北路(皖国东路)南侧、舒州大道以东规划的沿街地段1号安置楼,具体安置如下:
门面房位置:
住房位置: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签约期限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申请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
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做工作,被征收人仍坚持要求提高补偿安置标准,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为保证本次环城路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环城北路(皖国东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特依法申请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此致
潜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潜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