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珍宝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篇(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其职责是:(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作者:————————————————————————————————日期: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61017【实施日期】 199701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哪些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哪些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中国的法律体系了也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下面就让店铺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吧,希望大家喜欢。
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
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
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
安全技术法规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征得
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
责。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
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
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
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待业管理
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
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
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
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
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
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doc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资料]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
[资料]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法规编号: 工总经字(1989)8号颁布时间: 1989制定部门: 全国总工会法规内容: 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 1989年3月29日工总经字(1989)8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会监督,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引进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各负其责。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编制和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计划,并将其所需经费和材料纳入到总投资计划中,专款专用。
同时,主管部门必须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抄送同级工会组织。
(,)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提出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在初步设计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前,必须把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查表》见附件,)以及有关的资料、图纸送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项目验收审查表》(见附件3),并连同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写出专题报告,在项目正式验收前20天,将上述表格和专题报告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并通知工会组织参加验收。
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 2
《关于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全国总工会发布)1989年3月29日工总经字(1989)8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会监督,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引进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各负其责。
(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编制和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计划,并将其所需经费和材料纳入到总投资计划中,专款专用。
同时,主管部门必须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抄送同级工会组织。
(2)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提出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在初步设计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前,必须把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1,《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查表》见附件2)以及有关的资料、图纸送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项目验收审查表》(见附件3),并连同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写出专题报告,在项目正式验收前20天,将上述表格和专题报告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并通知工会组织参加验收。
(3)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要同主体工程同等对待,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无权对已经会审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变更或消减,如有确需变更或消减的地方,必须事前征得同级工会组织及有关方面的一致同意,重新履行审批事宜。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其职责是:(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能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3.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及时通知劳动部门参加有关的会议,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4.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5.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应负全面的责任。
1.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职业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削减,没有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劳动条件。
2.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部门报送拟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3.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5.27•【文号】劳字[1988]48号•【施行日期】198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废止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1988年5月27日劳字〔1988〕48号)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包括港口、车站、仓库)。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3.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及时通知劳动部门参加有关的会议,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4.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5.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应负全面的责任。
陕西省《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陕西省《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89.11.24【实施日期】1989.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9年11月24日)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我省建设项目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及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县属以上国营、集体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联办企业及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所有建设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必须执行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对该项目的劳动保护“三同时”负责,在组织编报计划任务书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有对本项目中的危险因素,危害因素的专门论述,要包括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及所需费用,要负责初步设计中经审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设施的落实,负责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中,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等遗留问题整改和所需资金的落实。
第五条凡从国外引进的成套技术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装备,不得随意消减,如需国内配套必须将其与所需费用一并纳入计划,确保安全卫生效果。
第六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劳动部门参加,并负责将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1989.03.29•【文号】工总经字[1989]8号•【施行日期】1989.03.2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1989年3月29日工总经字[1989]8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会监督,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引进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各负其责。
(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编制和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计划,并将其所需经费和材料纳入到总投资计划中,专款专用。
同时,主管部门必须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抄送同级工会组织。
(2)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提出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在初步设计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前,必须把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1,《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查表》见附件2)以及有关的资料、图纸送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项目验收审查表》(见附件3),并连同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写出专题报告,在项目正式验收前20天,将上述表格和专题报告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并通知工会组织参加验收。
最新《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0101)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日期】19961017【实施日期】19970101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基职责是:(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通过长期实践与经验积累
通过长期实践与经验积累,人们已经总结和提出了保障生产安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这些原则和方法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经过长期的生产实践和血的经验教训的总结。
对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好安全生产方针,在实际工作中应当认真坚持这些原则和方法。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安全和生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具有统一性循环。
所谓矛盾性,首先是生产过程中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与生产安全顺利进行的矛盾;其次是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矛盾。
主要表现为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措施时,有时会影响生产,会增加生产上的成本投入,与生产进度和效益有矛盾。
但如果不采取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生产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单位更大的损失。
因此两者是统一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应对立起来,安全生产是投资,不是支出。
安全寓于生产之中,科技工作者和生产组织者在生产技术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到每个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中去,从组织上、制度上固定下来,以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
该原则也是进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一个重要依据。
就某一起安全事故来说,导致事故的原因可能很多,既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
那么这些原因是怎样造成的,就追究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而岗位的安全职责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并根据具体生产情况进行设定的。
对岗位安全职责没有履行或没有很好地履行,玩忽职守,就应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原则。
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领导者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原则。
它要求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这是解决生产管理中安全与生产统一的一项重要原则。
同步协调发展原则。
同步协调发展原则是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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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
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包括港口、车站、仓库)。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3.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及时通知劳动部门参加有关的会议,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4.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5.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应负全面的责任。
1、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
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职业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削减,没有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劳动条件。
2、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部门报送拟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和
初步设计文件〔含《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
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3、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
的设计、施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
对设计、施工过程落实“三同时”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
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备、措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
其效果作出评价。
在人员培训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应制定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5、建设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应将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
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报送劳动部门审批。
6、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和
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劳动部门。
第六条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拟建设项目的劳动条件同时作出论证和评价。
2.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3.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有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要充分考虑到安全与预防职业危害的要求,对设计工作负责。
4.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有关措施和内容,从设计上落实在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
5.经审查同意的涉及到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设计方案,如有变动要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中要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安全卫生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国家监察。
1.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会议,负责对可行性论证文件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论证内容进行审查。
2.在初步设计会审中,应认真审阅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和初步
设计文件并及时将审查意见返回给建设单位。
在参加会审会议时应提出审查意见。
3.审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4.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会议时,应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试生产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表的内容,严格审查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的情况和审查其实际效果。
5.建设项目未经劳动部门审查或同意,不得投产使用;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
6.强行投产的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分级管理。
1.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直接监察。
2.地方各级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劳动部门负责监察。
3.一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安技处(科)和当地劳动部门参加会议。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者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