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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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基本原则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基本原则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基本原则劳动安全卫生是指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国家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下面将介绍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预防为主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预防为主原则强调在事故和疾病发生之前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包括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估等。

三、综合治理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求综合治理,包括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工作环境、劳动用具和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监察,确保安全生产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四、科学技术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依托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和评估。

包括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改造,使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测等。

五、依法行政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依法行政,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和惩处违法行为。

同时也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受到伤害的劳动者进行赔偿和救助。

六、公开透明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劳动安全卫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七、动态监管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采取动态监管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应对安全生产的风险和隐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八、全民参与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动员和组织全体劳动者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教育,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劳动安全卫生的氛围和机制。

九、分级管理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实行分级管理,依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和不同地区的需要,采取相应的监察方式和方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作者:————————————————————————————————日期: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61017【实施日期】 199701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引言工程建设项目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建设项目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者安全健康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过程中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设项目的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部分监察职责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反映已经审批的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情况;(二)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三)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监察;(四)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发现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问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监察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五)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管理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六)对违反法律法规、安全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行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于掌握的工程监察情况,维护国家、群众、劳动者的利益,应当积极行使权力,不得发生纵容、包庇行为。

第六条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加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监察能力和水平,保证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施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的“三同时”管理。

1.1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防治污染的措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2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是指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

2 职责2.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办理“三同时”的审批、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

2.2 工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涉及生产工艺流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有关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的工艺方案设计。

2.3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工作,收集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2.4 财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2.5 工会负责组织员工代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6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理相关的审批、报固手续,负责接收并使用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维护。

3 管理内容和方法3.1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管理3.1.1 可行性研究论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需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含引进设备)时,各主管部门应对所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同时应进行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论证,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有害环境影响、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策划必要的环保措施、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17•【文号】劳动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相关规定摘录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相关规定摘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和建设项目;(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隐患。

凡应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竣工的建设项目应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

否则,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1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规则申请预评价资格,取得《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预评价资格证书》)。

第四条申请预评价资格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七名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二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专职人员,并且熟悉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技术规范;(三)具有与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四)能够完成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中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

第五条《预评价资格证书》分为A类和B类:(一)申请A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机构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二)申请B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

第六条劳动部对获得《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予公告。

第七条持有A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承接《预评价资格证书》限定的业务范围内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持有B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在《预评价资格证书》限定的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八条对获得《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没有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开展预评价工作。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出处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出处

一、背景为了保障我国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健康、环保,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其中,“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及其出处。

二、制度出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管理职责、程序和法律责任,是“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其中也包括了“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4.《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预评价导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于2004年发布。

该导则规定了安全预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是进行“三同时”安全预评价的重要依据。

5.《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于2004年发布。

该导则规定了安全验收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是进行“三同时”安全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于2004年发布。

该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是进行“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依据。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于2004年发布。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其职责是:(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能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2)建设部、国家纪委文件(89)建抗字586号《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3)卫生部2002-04-08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

本次设计任务设计考虑各部门的消防、职业安全与卫生对投产后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影响职工健康的因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政策法规,切实做好职业安全与卫生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对影响职工安全卫生的有害因素,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供热工作的劳动卫生条件,做到有针对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身心健康,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劳动卫生安全标准。

职业安全1)厂址自然条件安全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本次设计的建筑物均按地震烈度为7度设防,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总图布置安全总图布置遵循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及卫生等要求,满足运输、安全、管线布置等要求。

3)运输安全根据厂址的地形特点,结合生产工艺及生产组织特点,作出恰当的厂区竖向规划。

做到功能分区清晰、整体布局合理、厂区物流顺畅。

厂区内各交通道路均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

4)建筑安全各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均满足规范要求,做好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设计,并对建筑物做以下处理:防雷处理:在房屋屋顶设置避雷针,并结合避雷带进行防雷处理,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防电处理:各构筑物内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军设置必要的接地保护。

高低压电器设备在正常条件下的带电部分,绝缘的外露金属部分及安全的金属支架均应进行保护接地。

变压器中性点直接和构筑物联合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 1.0Ω。

构筑物内移动的用电设备和生活间的插座采用三相无限制,其地线与零线不得混接。

危险及潮湿场所的电气线路设置漏电保护开关。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保护施工人员的职业卫生权益,促进施工现场的健康环境,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升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公司领导层应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2.职业卫生工作的责任由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他们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做好职业健康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3.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负责落实和执行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卫生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其职业卫生意识。

4.各施工班组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指导并监督本小组施工人员的职业卫生操作,做好卫生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职业卫生隐患。

三、职业卫生管理措施1.职业卫生宣传教育(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涵盖职业病的预防知识、职业卫生操作的方法和技巧等。

宣传教育形式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实施。

(二)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将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纳入每周例会议程,并要求施工班组负责人将知识传授给施工人员,提高其卫生意识和技能水平。

2.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估(一)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包括空气质量、噪声、尘埃等方面的监测。

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各施工负责人,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对施工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估,评估结果要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并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

3.职业卫生应急管理(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做好职业卫生应急演练工作。

(二)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职业卫生控制措施1.噪声控制(一)施工现场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如加装噪声屏障、选用低噪声设备等。

并定期检测噪声指标,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3.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及时通知劳动部门参加有关的会议,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4.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5.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应负全面的责任。

1.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职业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削减,没有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劳动条件。

2.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部门报送拟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3.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为确保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监管机构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责任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卫生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职责1.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规定并负法制定的。

2.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进度等因素,及时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进行合理的安全生产组织。

3. 建设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的监管和管理。

4.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职责1. 监理单位必须拥有培训有素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有效执行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2.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监管规定,并落实到实际监管工作中。

3. 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组织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4. 监理单位要及时监督建设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监管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职责1. 施工单位必须拥有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能够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核实后进行执行。

3. 施工单位要负责现场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监管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4.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执行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章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措施1. 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能,保证在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下的安全性。

2. 施工现场应按划分火灾等级区域进行建设,并采取火灾防护措施,以防火灾的发生。

3.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安全施工道路,并保证施工道路及其上的设施安全。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88.07.15•【字号】京劳保发字[1988]187号•【施行日期】198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保发字[1988]187号1988年7月15日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现将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字〔1988〕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此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现对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1.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劳动保护专篇”应按劳动部《通知》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进行编写。

建设单位持“劳动保护专篇”及《北京市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设施审查表》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视情况,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对“劳动保护专篇”进行论证。

3.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职业安全卫生方面问题较突出的工程项目,在验收前必须经北京市劳动局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或其指定单位作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未经评价、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不予验收。

4.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填写《北京市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设施验收申报表》于验收会前20天报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申报验收。

《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一、设计依据1.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其它依据。

二、工程概述1.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培养全员安全意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所有项目、部门和岗位,以及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各类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卫生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第六条鼓励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参与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共同维护施工工人的权益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将其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岗位。

第九条每个施工项目应当设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岗位,由专职人员负责。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职业卫生管理的各项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卫生风险辨识和评价方案,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根据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的结果,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卫生风险。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明确各类施工岗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和工作内容,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职业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制度,根据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监测。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职业卫生培训与宣传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职业卫生管理的需要,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包括培训内容、方法和培训对象。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工人的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环境,规范施工过程,制定本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和建筑施工安全的具体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建筑施工项目,包括工地施工人员、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1.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本公司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明确卫生管理职责,建立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确保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估本公司按照建设工程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估标准,定期进行工地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 工地卫生条件建筑工地应保持干净整洁,设有卫生设施和消防设备,确保工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卫生良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4. 职业卫生培训与教育本公司应为施工工人提供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与教育,提高工人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加强对危险因素的认识和防护措施的学习。

5. 危险因素的控制与管理本公司应对工地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与管理措施,确保工地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6. 职业卫生事故的应急处理本公司应建立职业卫生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职责,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工人的生命和健康。

7. 违规处罚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本公司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责令整改,同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

四、责任与权力1. 公司领导层负责制定和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工地卫生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 监理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工地卫生安全达标。

4. 监察人员负责对工地卫生条件、职业卫生培训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5. 工人和职工应加强卫生安全意识,配合公司进行卫生工作,并及时报告卫生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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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1. 引言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劳动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3. 监察机构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由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执行。

监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
•人员素质高,具备执法能力;
•有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能够履行监察任务;
•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4. 监察范围和要求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的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4.1 劳动环境监察
劳动环境监察主要针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环境条件进行检查,以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具体要求包括: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是否达标,存在没有妥善处理的危险物质、噪音、震动等情况;
•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如未设置防护设施、电气设备使用不当等;
•确保施工现场的卫生状况良好,如有垃圾、积水等问题及时清理。

4.2 劳动作业监察
劳动作业监察主要关注劳动者的从业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安
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人的个人安全和身体健康。

具体要求包括:
•劳动者是否穿着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
•劳动作业中是否存在高强度、高危险性或有毒有害的工种,是否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指导;
•劳动者是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现场管理规定。

4.3 劳动保护监察
劳动保护监察主要督促建设项目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为劳
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包括:
•确保建设项目单位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劳动卫生安全方案,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
•建设项目单位是否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建设项目单位是否提供完善的劳动保护培训,加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监察程序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监察计划的制定:监察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时间安排,制定监察计划;
•监察准备工作:监察机构确定监察人员,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建设项目的情况;
•监察实施:监察机构依据监察计划,实施现场监察,记录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监察报告:监察机构根据监察实施情况,编制监察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整改落实:建设项目单位收到监察报告后,应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监察结果评估:监察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确认问题是否得到合理解决。

6. 监察结果处理
根据监察结果和监察报告,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
进行整改,落实相关的劳动卫生安全措施。

监察机构应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对于严重违反劳动卫生安全法律法规的单位,监察机构有权进行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罚措施。

7. 监察机构的职责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依法开展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
•指导建设项目单位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劳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审查建设项目单位劳动卫生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质量和合理性;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
•定期向上级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8. 监察结果的公示和信息化管理
监察机构应将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监察报告、整改情况等。

同时,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应采用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立电子监察平台,实现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的统一管理。

9.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
作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对于不按照本规定执行的单位,监察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并进行处理。

以上为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的内容,目的是为
了保障建设项目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推动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能认真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卫生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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