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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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初审及转报商务部办事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 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
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企业联合年检。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项目。

第三章
资格申请
第七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需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五)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
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七)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八)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到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其他相关统计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并缴纳劳务合作备用金。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同时通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网上管理系统将其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不予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原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终止的,合并后的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可以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四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商业报纸或杂志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并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法终止的,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及其《资格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对工程建设类单位的对外
承包工程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部和省??格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商务部可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和协调工作的需要,根据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守法经营情况和有关组织资信评级等,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应依法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的监督管理情况,依据行业规范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许可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可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申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单位在申请时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整改,并在其《资格证书》上注明有效期为3年。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资格证书》换证和变更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调整范围不包括机电产品及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机构:
市商务委员会外经处
分管处长:孔福安
52881533 kon gfua n@
经办人:王爱雯
52881536 aiwe n1954@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3 : 00—17:00
行政事项名称: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贸法》第十条;
二、《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三、《关于调整生产企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772号);
四、《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外经贸发展字[2001]第735号)。

申请条件:
一、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企业,或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
二、上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为3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沏上)的外贸流通公司;
三、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四、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五、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

申请材料:
一、中央企业集团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工程或设计资质(复印件);
五、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海关出口额证明;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许可程序:
—、企业申请;
二、中央企业集团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三、商务部合作司对上述部门送达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经司、处两级领导审批
通过后,以部批件形式告中央企业集团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告知方式:网上告知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对外经济合作司65197140 /7180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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