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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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 ary j02 2021 242平台经济反垄断
浅析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
■徐世聪赵广宇丨文
互联网领域较传统领域有着很大的差异性,这也为反垄断中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挑战。

1在传统实践中经营者达到一定的市场份额往往被推定具有相应的垄断能力。

_例如欧盟的判
例往往将市场份额大于等于4Q%的企业认_定为垄断企业;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市场份
额达到二分之一时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互联网领域的背景下,应当采用传
统模式直接推定互联网企业是否为垄断企业,还是做出符合互联网行业特点的规范成为了
争议的核心问题,也是本文希望探讨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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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定
互联网领域与传统商业领域有着很大的 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市场的商业运作模式与传统市场 的商业运作模式有着极大的不同;二是互联 网行业与传统行业相比有着独特的运行规律。

这些特点使得在互联网领域界定相关市场需 要充分考虑以上差异才能够实现相关市场界 定的公正性。

互联网市场的双边性特征与相关市场界定
学界对双边市场理论的讨论最早源于经 济学领域,目前在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 中是最广为接受的一种理论。

互联网市场属 于典型的双边市场,因此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互联网每一边的市场范围。

《关于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关注到 了互联网行业领域双边市场的特性。

但双边 市场具体如何界定较为模糊:第一,在双边市场理论的指导下,如何对每一边的市场进 行定量具体分析尚未有明确的方法;第二,双边市场理论还存在争议,如何完全将双边 市场与单边市场进行明确界分还不清晰,传 统单边市场产业链中上下游企业关系如何与 双边市场进行区分也未有定论。

互联网行业的特性3!併目关市场界定的影响
互联网行业的网络效应与相关市场界定
网络效应最初是由经济学家罗尔夫斯提 出,后经经济学家卡茨与夏皮罗及法雷尔与 萨洛纳的发展形成了系统的理论。

网络效应 是指随着用户数量增加,系统价值也随之增 加的情况。

‘网络效应会随之带来下述表现:一是网络外部效应和规模经济。

该特性 是指某个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随着消费该产品 或服务的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即单个 用户从某种互联网产品中所获取的效用不仅 仅取决于该产品自身的特性,还受到该产品 用户规模等情况的影响。

例如某一互联网产 品的用户越多,会吸引更多的用户选择使用 该产品,其产品价值也越大,会形成强烈的 正反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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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反垄断
二是用户锁定效应。

即在互联网行业中, 用户选择某一产品后,由于转移成本过高一 般不会轻易改用其他产品。

例如用户选用一 款办公软件后,往往不会随意改变,否则会 为此支付再次学习的时间成本以及购买成本。

所以在用户锁定效应下,尽管互联网行业具 有低经济成本进入优势,但锁定效应使得新 的竞争企业进入存在极大困难。

三是边际成本递减。

即互联网行业的 幵发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但投入主要为 前期研发成本,当互联网产品投入市场后, 总成本基本不变,故随着商品销售及用户 不断增加,其边际成本处于一个持续递减 的状态。

互联网行业的规模效应、锁定效应以及 边际成本递减的规律相互作用,共同造就了 该领域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情况。

所以, 在互联网行业中,除考虑企业资金、技术等 优势外,还需要切实考量以上因素。

《征求 意见稿》第四条提到了要考虑互联网的相关 网络效应,但是就如何判断评估网络外部性 影响并无确切标准。

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创新性与相关市场界 定
在互联网行业中,创新是主要的竞争参 数。

因此互联网行业在具有较强垄断性的情 况下也存在着高度的竞争性。

互联网行业发 展的集中度高,垄断性强,形成了寡头垄断 的现状,同时该市场的幵放程度高、产品更 迭快速、用户喜好多样,行业创新及竞争也 很激烈。

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互联网的高度 创新性可能会导致市场边界的快速变化。

互联网领域的特殊属性为传统的相关市 场界定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不断的实践 与探索过程中,传统理论在互联网领域的不 断实践也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 界定理论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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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 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相关市场指南》) 的规定,相关市场一般分为相关商品市场与相 关地域市场。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分为三类, 需求替代性分析、供给替代性分析以及假定 垄断者测试(以下简称SSNEP )。

传统相关市场界定理论在互联网领域中 的应用有着诸多的案例,其中“唐山人人网 诉百度案”以及“奇虎360诉腾讯Q Q 案” 具有典型性。

在“唐山人人网诉百度公司案”中,法 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

对 于该案相关市场的界定存在三种观点,一种 和法院观点一致,另一种则认为法院的观点 忽视了互联网双边市场的特征,对相关市场 的界定范围过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 相关市场认定为商业广告市场。

法院虽然意 识到双边市场的特征,但是在案件认定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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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双边市场进行区分,从网络用户与广告商 的角度着眼必然会得出不一样的相关市场范 围。

“奇虎360诉腾讯Q Q案”中,广东高 院提出“从需求者的角度定性分析不同商品 之间的替代程度,结合供给替代的影响”。

判决中加入了供给可替代分析,认为目前的 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通过平台的免费服务 来获取用户的注意力,再以提供增值服务、广告服务等来获取广告商的商业利益,各个 企业间具有相互替代的潜在产能。

此外,在 该案中,法院提出可以尝试用S SIN P方法界 定相关市场。

但是此种方法需要小幅价格上 涨,而互联网市场中,存在用户免费使用的 情形,此情形下价格涨幅为0,能否在免费服 务市场中运用SSN IP进行分析需要进一步考 量。

法院意识到了互联网市场中分为用户免 费服务和广告商两个市场,但未将这两个相 关市场进行分別界定。

国外对于互联网行业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最初采取回避的态度。

后在“微软收购 S k y p e案”中,欧盟委员会将相关市场划分 为了消费者与企业,且提出可以根据产品功 能、操作系统等因素对相关市场再次进行细 化,但未对如何细化作进一步讨论。

互联网领域特性下的相关市场界定
互联网市场从狭义理解只包括互联网新 兴产业这一线上市场,如电子游戏、搜索引 擎等互联网新兴经济模式;而广义上则不仅 包括线上市场,还包括依赖互联网的信息交 互或销售渠道而运行的传统产业,如电商平 台等。

对于如何界定互联网市场,笔者则倾向于广义上的界定方式,一方面笔者认为将互 联网界定为狭义的线上市场会割裂互联网与 传统产业的联系,与我国大力推广“互联网+”的产业政策相悖;另一方面广义的市场界定 与上文中所论述的“互联网市场双边性特征”相对应,为下一步的理论探索提供基础。

广义的互联网市场定义要求对于不同情 形的相关市场界定区分横向跨互联网同类产 品市场与纵向互联网内市场来考量。

在线上 线下双重市场中,横向上需考虑传统产品中 可能与互联网产品存在替代性关系的产品;纵向上要考虑互联网行业内具有可替代竞争 关系的产品。

在仅有线上市场的情况下,则 考虑纵向行业竞争替代关系即可。

具体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互联网领域中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
对于互联网行业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要区分该市场是否仅为线上市场。

在线上线 下双重市场中,如以互联网广告市场为例,其是否与传统媒体广告市场构成相关市场。

例如在P e rs o n诉谷歌一案中,法院将互联网 广告与传统广告认定为相关产品市场,因为 从目的出发两者均是以吸引消费者为目的,相互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在仅为线上市场情 况下,一般而言在线下较难认定其替代品,如即时通信业务,线下如书信等也可以进行 交流,但是两者从效率以及方式上存在极大 差异,以至于无法相互替代。

所以在仅为线 上市场的情形下,界定相关市场时不考虑线 下替代性。

互联网领域中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 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 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对于互联网行 业而言,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存在争议。

无 论是否仅为线上市场,其市场边界均具有不 确定性,但是对于线上线下双重市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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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的产品市场均需加以考量,且商 品存在传统行业的运输存储等问题,可以通 过传统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方式来界定 双重市场中的相关地域市场。

对于仅为线上 市场的情况,属于纯粹的网上竞争,且互联 网本身没有强烈的地理边界划分。

关于互联 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有观点认为, 互联网行业中相关地域市场即为互联网本 身;也有观点认为,有赖于互联网的特性, 该市场是全球性的;还有观点认为地域市场 不宜过度扩大,应以本国地域范围为界。


LiveUniversity 诉 MySapce —案中,明确了
要以地理位置确定相关地域市场范围,最终 将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美国国内,而非整个 互联网。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根据平 台特点,相关地域市场通常界定为中国市场 或者特定区域市场,根据个案情况也可以界 定为全球市场。

”互联网具有连接全球的功用,
但是因为各国文化差异,文字语言不同,以 及各国政府对互联网市场的管理,笔者认为, 互联网地域市场不宜过度扩大,以国内市场 进行界定较为适宜。

否则会增加跨国执法及 取证的难度,相关地域市场范围过大也会造 成确认垄断行为的难度,难以达到反垄断的 效果。

互联网领域特性对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要求
《相关市场指南》第二、三章规定了相 关市场的判断方式,即进行替代分析,根据 考虑着眼点的不同,分为需求替代性分析与 供给替代性分析。

一般而言,
根据商品的特征、 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如有 必要则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在“经营者竞争 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以 按照SSN IP 的方式来进行界定。

所以按照现 有规定,界定相关市场时以需求替代分析、 供给替代分析、SSNIP 方法的顺序选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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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的界定方法 即为优先考虑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 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 时,应考虑供给替代分析。

但未提到SSNIP 方法的运用。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针对不同的 情况对SSN IP方法予以差别性的适用。

一方 面针对非免费的单边市场,可以运用SSNIP 方法进行分析并作出精确界定;另一方面鉴 于SSN IP方法存在着无法适用免费多边市场 所存在的“多变量”和“淡化价格竞争的运 行机制”等独特属性,在免费服务市场,则 运用需求可替代性分析或者其他方法。

最后,鉴于互联网产业的创新性特征,笔者认为采用供给可替代性分析时,要考 虑到多方面因素,可充分运用互联网行业的优势,运用大数据手段获取足够的数据和信息。

相关市场理论在互联网纖獅卬性思考
一般意义上而言,判断企业的相关反垄 断行为需要首先界定相关市场,但在互联网 行业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存在很大困难,传 统的界定方式在界定该相关市场时也存在不 足。

故有学者在此种情形下提出淡化相关市 场,从而探索在无法明确相关市场情形下判 断反垄断行为的做法。

最早提出该观点的是美国经济学家乔纳森,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T o d d诉 E x x o n C o rp.案的判决中也说明:“如果原 告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竞争产生了直接的 不利影响……这可以说是比复杂市场份额计 算来证明市场力量的更为直接的证据。

”美 国2010年《横向合并指南》提出在经营者集 中的案件中,并非每一起案件都需要相关市 场的界定。

对此,有学者认为相关市场的判 定目的是界定相关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如果能够直接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话,那么相关市场的界定也略显多余。

因为在已经能够明确认定垄断行为存在的情形下 再次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浪费资源已无必要,旦在相关企业对于市场竞争秩序已经造成了 直接影响时误判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小于放任 该损害持续所造成的损失的。

在“奇虎360诉腾讯Q Q案”中,最高 人民法院也认为“即使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 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 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

”《征求意见稿》第 四条做出了在特定个案中可以不界定相关市 场的规定就与以上国外学者和实务界的观点 不谋而合。

对此笔者认为,虽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 淡化相关市场的概念,但是应持审慎的态度。

为避免发生垄断措施的滥用,笔者认为应当在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进一步细化以下四项 审查内容:第一,在特定案件中,市场支配地 位是造成危害的唯一原因;第二,权衡误判可 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放任竞争造成的损失,如果 误判造成的损失较小,那么则应当优先保护市 场竞争;第三,相关市场界定存在极大困难;第四,直接事实证据十分充足。

互联网市场的双边特性以及互联网行业 的网络效应、高速创新性特征使得适用于传 统市场的相关领域界定理论在互联网各领域 遇到了极大的挑战。

对此,国内外理论界和 实务界都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互联网行业高 速创新的特性在为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推进 作用时也为反垄断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相 信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断探索,互联网 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必然会日趋成熟,成为 对抗垄断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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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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