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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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动火作业许可
第四条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施工、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明火、电弧、高温、易
燃易爆物质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
第六条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火作业申请表;
(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方案;
(三)动火作业现场安全评估报告;
(四)动火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动火作业许可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三章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动
火作业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防火手套、防火服、防火眼镜等。
第四章动火作业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动火作业方案;
(二)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三)不得在动火作业现场吸烟、饮酒;
(四)不得在动火作业现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动火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报警;
(二)迅速疏散人员;
(三)使用消防器材进行初期灭火;
(四)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救援。
第十八条单位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