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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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辽住建发[2011]44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1]44号)
各市、绥中县建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明确施工许可颁发人员职责,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明确审批人员职责,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和机构申请、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过程中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现场踏勘工作,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和开工条件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具体实施。
第五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
各级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现场踏勘应提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提高工作效率。
踏勘人员到达现场后,应主动出示证件,未出示证件或踏勘人员少于两名的,建设单位有权拒绝配合。
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详见附表,以下简称踏勘表)。
踏勘表分为正常申请和补办申请两种类型,踏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进行填写。
填写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盖章。
踏勘表填写不完整、无建设单位公章、无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无踏勘人员签字、有涂改的无效。
踏勘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七条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不少于两张且能清楚反映拍摄日期、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
其中,申请补办施工许可的,应反映踏勘时建筑物全貌。
第八条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施工许可前置要件,单独使用无效。
踏勘人员现场踏勘后需将踏勘表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多次踏勘的,上传最
后一次的踏勘表),补办施工许可的需要同时上传能够反映建筑物全貌的照片。
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应统一打印成纸质材料(标准A4纸),同申请材料一同存档,经过多次踏勘的,应全部存档。
第九条对于正常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经踏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
1、施工区域不具备开工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
2、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围挡;
3、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各类地下管线资料,未制定安全保护措施;
4、施工现场空中区域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
5、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未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6、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不满足施工要求;
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踏勘人员要按规定指出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事项。
建设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勘。
对于踏勘中发现的违法开工项目要责令停工,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依法接受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复勘。
第十一条补办施工许可除满足正常踏勘条件外,存在以下情况的,认定为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
1、相关责任单位(建设、施工)未接受过执法部门处理,监理单位未记录不良记录;
2、工程已经施工部分未经具有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资质单位鉴定为合格产品;
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踏勘人员应做到文明踏勘,真实准确地记录现场情况,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经查实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踏勘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
2、虚假填写踏勘表,建设工程实际已开工,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按照正常施工许可进行办理;
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
4、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
5、不符合开工条件,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审批和现场踏勘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抽查工程数量不少于全部工程的5%,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抽查工程数量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工程的20%。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作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编号:xx市/县/区第001(2011)号
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正常)(样表)
第次踏勘
注:1.此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各执一份;
2.踏勘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划掉未选择项;
附件2
编号:xx市/县/区第001(2011)号
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补办)(样表)
注: 1.此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各执一份;
2.踏勘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划掉未选择项;
3.踏勘记录中的第5项,如果前置手续不齐全,应在整改事项中填写缺少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