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禹州市方山铝土矿20万吨年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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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禹州市方山铝土矿20万吨/年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09.02
•【字号】豫环审〔2014〕342号
•【施行日期】2014.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禹州市方山铝土矿20万吨/年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豫环审〔2014〕342号
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北省环境地质勘查院编制的《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禹州市方山铝土矿20万吨/年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报告(豫环评估书〔2013〕281号)及许昌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意见(许环然审〔2013〕49号)等有关资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禹州市方山镇,矿区面积7.2071平方公里,共设置16个采场,
开采16个矿体,设计利用资源储量137.79万吨,开采规模20万吨/天,服务年限6.83年。
项目露采矿体采用挖掘机直接挖掘,局部硬岩采用液压破碎锤工艺,不采用爆破作业。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废石临时堆场、运输道路等。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
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请你单位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要求,在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解决好项目建设与实施造成的环保搬迁问题。
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和你公司制定的搬迁实施方案,落实好相关居民的环保搬迁工作。
(二)加强生态保护,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
采用边采矿、边复垦的一体化开采工艺,最大限度减小生态破坏。
施工期剥离表土集中堆放,用于生态恢复土源。
矿山基建期、运营期和闭矿期,要严格落实国家水土保持和矿山生态恢复的相关规定,做好矿区的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工作。
(三)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
基建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废石应全部用于修路、填垫场地和回填露采坑。
废石临时场选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往方山镇环卫部门处置。
(四)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矿井涌水部分综合利用,剩余部分外排,水质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标准要求,其中化学需氧量(铬法)浓度不得大于20毫克/升。
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下列指标之内:化学需氧量2.63吨/年、氨氮0.007吨/年。
(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施工期管理,采取挡护、遮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
露天开采和井下凿岩采用湿式作业,铲装作业时采取洒水降尘,对矿石临时堆场、废石临时堆场和运输道路定时进行洒水。
粉尘、废气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施工期、营运期噪声影响。
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置工业场地,采取隔声、减震、修建声屏障、对运输道路沿线部分居民换置通风隔声窗等措施。
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营运期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标准,敏感点噪声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七)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并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
三、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你公司要切实遵守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自觉接受许昌市及禹州市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项目建成后,须及时依法申请试运行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我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