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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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做出明确规定,对保障人权,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作为在调整权利或利益被侵害后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哪些权利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该条关于“民事权益”的规定有多层含义,以下对其中的重点部分予以详解:
一、民事权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下称“权利”、“利益”)。
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利益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权利的具体内容,其次是指独立于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利益的第一层含义与权利无明显区别,本文不分别讨论,本文中利益指第二层含义)。
二者的联系在于权利
是利益的基础和前提,利益是权利行使的结果。
区别在于权利由法律明确承认,利益未必有法律的明文承认,对于利益的保护通常需要根据不同的案情予以分别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了其保护的是“民事权益”,则表明《侵权责任法》突破了权利的界限,将利益也纳入了保护范围,有利于在当今纷繁复杂的社会发展中,为民事主体提供全面的法律适用依据,将“有法可依”方针落到实处。
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列明了十八项民事权利,基本囊括了民事部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正式承认并具有对世性特点的绝对权。
《侵权责任法》对这十八种法定权利给予最为严格的保护,只要侵害这十八种法定权利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构成的一般保护,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十八种民事权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侵权责任法》将生命权、健康权放在各项权利之首,实际上是在法律层面上确认了生命权、健康权优位保护原则,体现了对生命权、健康权最充分的尊重。
此外,“隐私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已有规定相比有较大突破。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大致包括四项内容,一是个人生活安宁权;二是个人生活信息保
密权;三是个人通讯秘密权;四是个人隐私使用权。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专门的隐私权利的规定,而实践中则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隐私利益的保护是参照名誉权的形式来加以保护。
但因为侵犯隐私权与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是有区别的,最主要的是后者需要捏造事实进行侮辱诽谤,而前者则只是需要未经权利人同意就公开披露。
参照名誉权的保护形式必然导致隐私权无法充分保护。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得隐私权首次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明确保护,对于“人肉搜索”、“公开病例”等涉及隐私权的行为有了更为直接充分的法律适用依据。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对于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确立了物权请求权体系,《侵权责任法》并非重复了《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达八种的责任承担方式,且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所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及判断标准也随其救济特点有所差别,可以给予物权更完整及时的救济。
(3)股权
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可以依据股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区别对待。
一方面,对于股权符合股东在公司内部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回购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投票权等主要通过《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诉权保护,上述股权内容具有相对性,只在公司内部具有效力,因此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
另一方面,股权作为多种权利的集合体,在其整体意义上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因
而对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均具有对抗效力,如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是以股权本身,而非所包含的内容为客体的话,那么《侵权责任法》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并应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4)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中包括了对世性特点,可以对抗任何不特定第三人,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范畴。
其中“发现权”指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其中蕴含着很大的利益空间。
侵害发现权的行为表现为:冒充自己是发现人,领取发现奖金、证书等。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只有《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这部行政法规有所涉及,在我国的专利制度上,发现不能获得专利权,发现并非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但这并不排除通过发现权对发现者的智力型创造劳动予以承认与保护。
(5)继承权
继承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性权利。
为了更好的保护继承权,《侵权责任法》认可了在给付之诉中隐含的确认之诉也可以成为侵权之诉的内容,进而明确将其列为保护对象。
三、《侵权责任法》不保护合同债权。
根据债权法的一般原理,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一般为绝对权,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合同债权虽然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它是相对权,不受《侵权责任法》
保护。
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侵权责任法》调整,《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多数人的意见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但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
四、除了上述列明权益之外,《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还通过规定“等人身、财产权益”表明还有其他权益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比如死者名誉、胎儿人格利益等。
考虑到权益多种多样,立法中难以穷尽,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地有新的权益纳人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将所有的权益都明确列举,但不代表为列明的权益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在界定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是否被一些特别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性规定。
这些保护性法律法规不限于私法领域,也囊括在行政法、刑法这样的公法领域。
对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法定义务的违反也同样可能会对民事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特定情况下有必要首先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定,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权益受损极有可能适用《侵权责任法》。
(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这两条原则规定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从事审判活动应遵循的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观念,并起到了为法律
解释提供依据,补充法律漏洞的作用。
遵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违反遵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将受到《侵权责任法》制裁。
(三)受侵犯的民事权益的损害程度,轻微的民事利益不能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以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
例如造成双上肢受伤影响“挠痒痒”的利益损害,均不是重大利益损害,不应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