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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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城〔2012〕1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和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治理的目标
通过综合治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乡规划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我省全面落实《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加强燃气工程建设审查、审批、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全过程的管理,规范燃气市场和生产、经营行为,遏制违法经营势头,强化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保证合法经营、安全供应,促进燃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综合治理的重点
(一)核查燃气企业证、照。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营业执
照》及《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证书》进行审核,督促证、照不全或证、照不符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申办有关证、照;对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企业,要立即予以停业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燃气企业予以取缔;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及有关证、照且继续经营的燃气企业,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要重点研究解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挂牌督办的问题(见附件),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7月底前形成处理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清查在建燃气工程。

严格落实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工程监理未落实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燃气工程,燃气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未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城市不得审批新、改、扩建燃气工程;未经审批违规在建工程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规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市场。

禁止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加大对工业用户、商业(宾馆、餐饮)用户的安检,对燃气设施设备安装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气安全。

继续纠正和查处燃气用户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盗窃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加强对报停供暖、用气量少、长年无人或不准入户安检等用户的安检,全面清除安全隐患。

(四)规范液化气市场。

大力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势头,对储罐站、配送点的设施设备和在用钢瓶进行重点检查,对安全措施不到位、充装报废螺丝钢瓶等超期未检钢瓶、非自有产权钢瓶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液化气贮罐充装站、供应站,要立即关闭和责令停业整顿。

重点打击无证擅自设点、违章存放钢瓶、利用槽车或钢瓶转充液化气和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全面清理、拆除压占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

燃气管理部门和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强燃气设施和地下燃气管网的安全管理、监控和保护工作,对压占燃气设施的违法建、构筑物,要逐项进行清理登记,汇总后上报城市人民政府,限期予以拆除。

(六)继续开展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燃气企业,集中力量对管道燃气(瓶组)、CNG(LNG)充装站(母站)、汽车加气站、液化气储灌站等设施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继续组织对敷设10年以上陈旧老化管网、调压站(箱)、阀门井、焊口等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对经过居民较集中地段和重要公共建筑的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普查和评估。

督促燃气企业按风险等级对燃气管网进行改造更新,对一时不能改造的隐患管网,要全部采用监控和钻孔测量手段,增加专业巡线测量和管网监护人员,配备高精度检漏仪,按风险管理机制做好管网监护与抢修工作,保证风险管网运行安全。

三、综合治理的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7月20日)。

各地结合实际,成立燃气安全综合治理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本地、本企业的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集中治理阶段(7月21日-9月30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分阶段、有重点、有目标地制定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燃气企业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方案制定、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和自查自改情况。

(三)督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县(市)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一次重点督查,并通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全面开展综合治理。

各市(州)、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重点企业,认真开展排查治理工作。

要督促指导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以本次综合治理为契机,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

(二)加强指导,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

各地要督促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把综合治理纳入到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当中,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确保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要加强与安全监督、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共同抓好综合治理工作。

(三)落实责任,严防监督检查走过场。

各地要认真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治理活动,确保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要在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抽查检查企业的数量或比例,以及必查企业的名单,确保覆盖面。

要建立检查工作档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跟踪督办,及时消除隐患。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请各地分别于2012年7月20日与9月30日前将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电子版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王江河
联系电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牌督办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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