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施行《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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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施行《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06.12.04
•【文号】汉办志字[2006]385号
•【施行日期】2006.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施行《汉语教师志愿
者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办志字[2006]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各直属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17号)文件精神,为缓解海外汉语师资严重不足的问题,应海外要求,我国将对外逐步派出更多的汉语教师志愿者。
为了加强志愿者教师派出和派出后管理工作,使对外派遣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持续、健康的发展,保障志愿者教师在国外教学和人身安全,依据《“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实施办法》,特制定《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实施办法
3、“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简介
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12月4日附件1:
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志愿者教师派出和派出后管理工作,保证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志愿者教师在国外的教学工作和人身安全,根据《“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汉语教师志愿者”指派出国外从事汉语教学志愿服务的中国志愿者。
第三条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汉办”)设立“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中心”(简称“志愿者中心”)负责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需求编报与分配
第四条国家汉办根据汉语教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派出5年规划编制志愿者年度派出计划。
第五条根据志愿者年度派出计划和海外对我志愿者的需求,国家汉办负责制订国别派出方案。
第六条派出方案经国家汉办审批同意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教育部直属院校(以下简称“直属院校”)分配志愿者招募、培训和派出任务。
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招募和遴选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接到国家汉办下达的派出志愿者任务后,根据派出志愿者的具体要求可组织有关高校或相关教育机构进行招募和遴选。
第八条志愿者的招募、遴选按照《“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实施办法》进行。
如个别国家对志愿者有特殊要求,按国家汉办下发的招募通知进行遴选。
第九条对志愿者候选人需组织面试和心理测试,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要对候选人进行初审,并在政治素质上严格把关。
初审合格的志愿者候选人需填写《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综合素质审核表》。
第四章培训
第十条对初审合格的志愿者教师候选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或直属院校按照国家汉办制定的《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教师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培训人数与实际派出人数的比例为1.2:1,培训教材由国家汉办负责组织编写或推荐。
第十一条培训结束后,志愿者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汉办颁发《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资格证书》并纳入志愿者人才库。
第五章派出
第十二条国家汉办将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或直属院校推荐的志愿者候选人进行审核,并组织国外聘用方和中方专家建立评审组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三条志愿者人选确定后,国家汉办向被录取志愿者发出《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出国手续(如护照、签证、体检等)原则由志愿者本人自行办
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或直属院校提供必要的协助,国家汉办提供一定的补贴。
第十五条志愿者的赴任日期由国家汉办与国外聘用方协商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或直属院校负责为志愿者预定国际机票。
国家汉办负担由志愿者出发地到赴过城市的往返经济舱或火车硬卧车票。
机(车)票费可由派出单位或志愿者垫付,再统一向国家汉办结算。
第六章任期
第十六条志愿者的任期一般为一年,如国外聘用方和志愿者本人同意,并报国家汉办批准后可视情况适当延长。
志愿者在一个国家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七章津贴及其它经费
第十七条原则上志愿者赴任国际旅费、任教期间的生活津贴与人身以外伤害保险由国家汉办负担;志愿者在国外任教期间的食宿与医疗保险由国外聘用方负担。
如国外聘用方与国家汉办签订志愿者派出协议,志愿者赴外任教有关费用分担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志愿者获得赴任国签证即将派出时,国家汉办与志愿者签署《汉语教师志愿者出国任教协议书》,根据《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待遇暂行规定》分期向志愿者发放生活津贴。
志愿者可先预领3个月津贴,剩余部分或由国家汉办按期汇入个人外汇帐户(所需手续费由国家汉办负担),或由志愿者凭有效证件到国家汉办国外委托机构领取,或由志愿者归国后与国家汉办结算。
第十九条志愿者在外教学服务结束后,对因故不能在赴任国休假、教学服务超过7个月不满11个月的,加发一个月生活津贴费。
第八章志愿者派出后的管理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对外汉语教师志愿者派出后的管理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
有志愿者教师派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要派专人管理(或兼管)志愿者教师派出后的工作;派出志愿者教师人数在30人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要成立“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小组”,负责辖区或本校汉语教师志愿者的招募、遴选、培训、派遣和派出后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成批派出汉语教师志愿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每派出30人要派出1名“志愿者管理教师”(以下简称“管理教师”)。
管理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派出志愿者教师的教学;
(二)协调志愿者教师与国外聘用方的关系;
(三)帮助志愿者教师提高生存和外事能力;
(四)组织志愿者教师在外的交流活动;
(五)保障志愿者教师的人身安全和行为举止的规范。
第二十二条管理教师要求政治素质高、业务精,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对外协调能力。
所派人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推荐,报国家汉办审批同意后派出。
管理教师在外工作期间的待遇和管理参照国家公派教师标准执行。
管理教师在督导志愿者工作中所发生的住宿、交通、通讯费、交际费,由我驻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垫付并根据相关标准予以核销,年底由国家汉办一并拨划给使馆。
第二十三条国家汉办每年分批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志愿者专家工作小组的相关人员组成志愿者工作督导团,对派出汉语教师志愿者比较集中(50人以上)的国家进行工作巡查督导。
主要任务有:(一)对志愿者教师的教学和对外交流工作等进行调研;
(二)向国外聘用方和教育行政机构征求对我志愿者教师工作的意见,并与国外聘用方协商解决督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
(三)向国家汉办提出对志愿者派出和管理等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对于志愿者人数较少、分布较广的国家,国家汉办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派专人定期对志愿者教师进行督导、巡查。
在督查志愿者教师工作中所发生的住宿和交通费先由使馆垫付,年底由国家汉办拨付。
第二十五条国家汉办要切实加强派遣志愿者教师的调研工作,不但要对派遣国家的师资需求、教学体系,而且要对其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生活和工作环境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以便完善我国志愿者教师的招募、培训、派遣和管理工作。
第九章回国
第二十六条服务期满回国后,志愿者到国家汉办办理费用结算等未尽手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组织召开志愿者总结表彰大会,国家汉办为志愿者颁发《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志愿者回国后工作原则上自行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可为回国志愿者提供适当优惠政策;国家汉办根据《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待遇暂行规定》为继续投身于汉语国际推广事业的志愿者教师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志愿者工作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国家汉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适当拨付志愿者管理经费,用于购置管理工作办公设备以及支付通讯、宣传、出国督导等开支。
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志愿者教师的选拔工作经费按每个候选人500元标准进行补
贴;志愿者教师的培训和派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做出预算,报国家汉办核拨。
第十一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对不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当地有关规定,对外造成严重后果的志愿者,国家汉办有权终止其在外志愿服务工作,并责令其立即回国,回国机票自理。
对在国外表现突出,受到国外聘用方广泛好评的志愿者,回国后要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形式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志愿者工作认真负责,并保持该项工作科学、健康发展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国家汉办要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对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所派志愿者在国外发生严重问题,对外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直属院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其对外派出志愿者工作,对在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家汉办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汉办志愿者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4月15日附件:
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报名申请表
┌─┬─────────────┬───────┬─────────────────┬──┐
│姓││性别│
│贴│
│名│││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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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出生日期│
│处│
│生│││
││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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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治面貌│
││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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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已婚□未婚□离异□丧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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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
││
│状│
││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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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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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水平││二外│
│水平││
│语│││││
│││
│语││││││││
│种││││││││
│(││││││││
│一││││││││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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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文□外语□历史□哲学□教育学□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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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其他(请注明)
│
│专│
│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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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大专□学士□硕士□博士及以上
│
│育│
│
│程│
│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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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退休教师□在校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其他(请注明)│
│人│
│
│身│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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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二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甲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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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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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
│
│水│
│
│平│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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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
├─┼──────────────────────────────────────────┤
│对│□有获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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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
│汉│□无│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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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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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
│资│
│
│格│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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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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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有种类:获得时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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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
│资│
│
│格│
│
│证│
│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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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学││
│校││
│或││
│退││
│休││
│前││
│单│
│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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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邮政编码││
│系││
││
│地││
││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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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手机││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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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ma│
│
│il│
│
├─┼──────────────────────────────────────────┤
│兴│
│
│趣│
│
│特│
│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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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
│受│
│
│奖│
│
│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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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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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
│
│服│
│
│务│
│
│经│
│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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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
│教│
│
│育│
│
│经│
│
│历│
│
│(│
│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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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
│中│
│
│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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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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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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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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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
│作│
│
│经│
│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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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供├────┴──┬─────┴──────┴────────┼─────────┼──┤
│联│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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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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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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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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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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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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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1、各栏目内容如实填写; 2、栏目容量不够可另附纸补充。
附件2:
“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世界汉语教学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各国对汉语教师的迫切需求,根据“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以下简称“志愿者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汉办”)设立“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中心”(以下简称“志愿者中心”),负责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工作的招募、遴选、培训、派出、签约、咨询、经费支付以及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三条志愿者由志愿者中心向社会公开招募,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通过国家汉办网站()在网上注册申请。
第四条志愿者中心对招募的志愿者进行择优录取,并对录取的志愿者进行业务和外事方面的强化培训。
第五条志愿者中心与确定派出国外服务的志愿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依据协议确定志愿者在国外服务期间的任务、服务期限、服务期间的待遇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第六条志愿者中心对以推广汉语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为己任、不畏艰苦、不计报酬、乐于奉献的志愿者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志愿者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心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二)有奉献精神,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热心志愿者服务活动,志愿到国外从事汉语教学工作;(三)品行端正,无犯罪、记过处分记录;(四)具有专业为对外汉语、中文、历史、哲学、教育学、外语、政治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退休大学中文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中、小学退休语文教师;(五)普通话标准。
第三章申请手续
第八条凡符合志愿者申请条件者,可以通过国家汉办网站
()在网上注册申请,并从国家汉办网站下载《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注册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递交至志愿者中心。
第九条申请者需向志愿者中心提交以下有关个人情况的材料:(一)本人简历;(二)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四)无犯罪、记过处分记录证明(在校学生由校学生处开具,社会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开具)。
志愿者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形式寄至志愿者中心。
第四章录取程序
第十条志愿者中心按以下程序录取志愿者:(一)审核材料志愿者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者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者,志愿者中心将其个人的信息储入志愿者人才库备案。
志愿者中心每年根据国外的需求,从志愿者人才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面试。
志愿者中心将《面试通知》直接发给被要求面试的人选,同时在国家汉办网站公布面试人选名单。
(二)面试遴选志愿者中心对参加面试的人选进行业务和素质方面的面试。
面试内容如下:1、汉语基础知识2、普
通话3、中国国情知识4、外语5、对赴国外从事汉语教学志愿服务工作的认识志愿者中心根据面试者的个人情况、面试成绩等对参加面试的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志愿者的录取,向被录取人员寄发《录取通知书》,并于国家汉办网站公布录取名单。
第五章培训
第十一条志愿者出国服务前,须接受志愿者中心组织的为期2周的业务强化和外事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汉语语音、语法、词汇等知识和教学技能;派往国国情介绍;外事礼仪等。
专业培训合格者,按计划需要派出。
第六章派出
第十二条培训结束后,志愿者应在志愿者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其志愿者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志愿者中心根据国外的具体要求以及志愿者本人的特长,参考本人的意愿,决定志愿者派往的国家或地区。
第十四条志愿者在同意志愿者中心派往的国家或地区后,应与志愿者中心签订《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签约后,志愿者中心向志愿者发出《派出任务通知书》,同时,在国家汉办网站公布派出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志愿者的出国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志愿者接到《派出任务通知书》后,到本人所在地区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因私普通护照。
(二)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接收单位联系,为志愿者办理邀请函、购买机票以及安排在境外的相关事宜。
(三)志愿者自行到派往国驻中国使领馆办理签证。
志愿者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志愿者须按志愿者中心确定的时间如期赴任。
擅自不赴任者,志愿者中心取消其出国服务的任务,不予保留其志愿者资格,并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
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各项费用。
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赴任的志愿者,需提前向志愿者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保留一年出国服务的资格。
超过一年以上不赴任者,出国服务的资格不再保留,若此后仍有意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可以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志愿者的服务期通常为半年至两年。
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志愿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回国。
第十八条希望延长服务期的志愿者,须在服务期内提前向志愿者中心提出延长服务期的正式书面申请,由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协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和延长期限内待遇的决定。
若派往国要求延长志愿者的服务期并且志愿者本人同意,报志愿者中心批准后,服务期可以延长。
第七章回国
第十九条志愿者服务期满回国后须办理以下手续:(一)志愿者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回国,并及时向志愿者中心报到。
(二)志愿者回国后于一个月内将个人工作总结报送志愿者中心,志愿者中心为其在国外的志愿服务工作做出鉴定。
第二十条志愿者服务期满回国后,志愿者中心与志愿者的协议即告终止,志愿者中心不负责志愿者协议终止后的工作和生活安排。
第八章待遇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中心为参加培训的志愿者提供交通补贴和培训期间的食宿补贴。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中心为出国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和出国签证的费用。
志愿者自行办理完护照和签证等出国手续后,可持有效票据到志愿者中心报销。
志愿者中心为确定派出的志愿者办理签证等手续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中心为出国服务的志愿者提供从国内出发地至派往国服务地的往返国际机票。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中心或派往国接收单位提供志愿者在国外的全部或部分生活津贴,具体如下:(一)志愿者中心提供志愿者在国外的生活津贴。
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
(二)派往国接收单位提供志愿者在国外生活津贴的,如生活津贴满足上述标准,志愿者中心不再提供;如津贴不足上述标准,志愿者中心按上述标准予以补足。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在国外的住房和生活工作条件由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接收单位协商确定,原则上由派往国接收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中心负责为赴国外服务的志愿者购买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参照有关国际通行标准执行。
第九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七条对按要求圆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由国家汉办为其颁发《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对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受到国外好评、做出贡献者,由国家汉办为其颁发《优秀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有违反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提前中断协议履行的行为或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志愿者,志愿者中心根据协议追究其由此给志愿者中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国外管理
第三十条志愿者应主动同中国驻派往国使(领)馆联系,并接受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志愿者在国外服务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一)按照协议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二)在国外加强和其他同事的团结协作,与其他志愿者共同努力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三)遵守派往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单位的规定,尊重派往国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四)不参与派往国的政治活动,不从事第
二职业、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志愿者中心不定期派人到志愿者派往国服务地巡查工作情况,帮助志愿者提高教学效果,协助解决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章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志愿者中心按照协议履行各项义务,维护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志愿者应主动保持与志愿者中心的联系,志愿者在服务期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志愿者中心取得帮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26日起施行。
附件3:
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介绍
中国是古老而又年轻的国家,其五千年的悠久历史、灿烂的文化,多元的民族风情、壮丽的山河、秀美的景色闻名于世。
当今的中国又以其对外开放政策和经济发展活力为世人瞩目。
这一切使世界各国人民对中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渴望了解中国。
语言是各国人民友好交往的桥梁,汉语则是了解中国的最佳途径。
随着中国与各国间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艺术、旅游等各方面的交流日益频繁,世界上学习汉语的人越来越多。
目前全世界学习汉语的人数已逾3000万人,有约100个国家在各级各类的教学机构内教授汉语。
世界各地汉语教学的快速发展和学习汉语人数的迅速增加,使得对汉语教师的需求与日俱增。
许多国家希望中国能派遣更多的汉语教师以支持当地的汉语教学。
为此,作为向世界各国派遣汉语教师的有效途径,中国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汉办”)特制定了“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