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会公证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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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识别与适用境外公证
境外公证指的是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需要在大陆使用的公证文书,日常业务中常见的主要有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公证文书和外国形成的公证文书。

以下笔者根据我国现行境外公证有关规定,对我国各种境外公证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以期提高我行相关业务人员有效识别与适用境外公证能力。

一、香港和澳门的委托公证人制度
由于港澳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为确保港澳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中国政府设置委托公证人制度,具体为港澳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必须是中国司法部任命的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出具;其次,必须由设在港澳地区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后加章转递。

二、台湾地区“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制度
对台湾地区当事人提交的在台湾形成的证据真实性的证明,主要是依据1993年5月29日两岸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司法部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进行。

1、两岸公证范围: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10项公证。

2、两岸公证流程:
大陆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书—→同时将公证书副本寄给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再寄给海基会—→海基会最后将副本寄给台湾公证机构—→公证书使用部门。

台湾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书—→同时将公证书副本海基会—→海基会将公证书副本寄给各公证员协会—→公证书使用部门。

3、公证书查证:公证书使用部门需要向台湾出证机关进行查证的,应将需要查证的公证书复印件寄送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并说明要求查证的事由;公证员协会审查认为符合查证情形的,应登记并出具查证函转寄海基会,接海基会答复后,应将查证结果即转公证书使用部门。

根据《关于台湾地区公证在福建省使用须比对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提供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当事人除提供该公证书正本外,还要提供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出具的确认该公证书与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比对一致的证明。

4、特别注意事项:业务部门应拒绝接受台湾出具的盖有“中华民国”字样钢印的公证书,因为这种做法由于违反《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精神和既有做法,以及“一个中国”原则,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拒绝此类文书的风险。

三、海外形成的民事法律问题公证认证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根据此条的规定,除了有条约约定免除认证的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凡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按照双边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海外侨民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同时,根据《公证法》规定,中
国侨民还可以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为其办理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健在公证、居留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业务,而这些公证无需经过认证程序即可使用。

2、外国公民: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在外国形成的文件一般都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先公证后认证的程序。

只有在外国驻香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内地直接使用,无须办理领事认证或其他确认手续(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在内地使用问题的复函》)。

四、对公证风险的认识
公证机构并非国家机关,只是一个从事公证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其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经过公证并非万无风险。

其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
1、公证存在错误的风险: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意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强制执行公证存在法院不予执行的风险:法院收到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执行申请后,需要进行实体审查,而非程序审查,该审查相当严格,如果存在公证程序上有瑕疵或在实体上有违法等情况,法院
均可裁定不予执行。

3、公证文书伪造的风险:公证处制作的公证文书一般直接交付申请人,而非通过特定途径直接交付接受文书一方,故银行在收到公证文书时必须采取一定的核实手段核实公证书的真实性,避免犯罪分子伪造公证文书诈骗。

郑朝昇
2010年5月31日篇二: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
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
司发?1993?006号
1993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海峡两岸共同商谈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已于4月29日在新加坡正式签署。

根据协议约定,该协议将于5月29日生效实施。

为便于各地正确履行该协议,我们制定了《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速发本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筹备组)和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执行。

附件一、《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二、《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
三、海基会使用的文书格式
附件一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联系主体
(一)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二、寄送公证书副本
(一)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

(二)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三、公证书查证
(一)查证事由
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
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
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 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 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
7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二)拒绝事由
未叙明查证事由,或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他证明印章者,接受查证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绝该项查证。

(三)答复期限
接受查证一方,应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30日内答复。

(四)查证费用
提出查证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

查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文书格式
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

五、其他文书
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

六、协议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30日后生效实施。

本协议于4月29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代表:代表:
附件二
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履行《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联系寄送公证书副本和查证公证书,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
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以下同)进行,任何个人、公证处或者以下公证员协会不得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或答复查证事项。

各公证员协会应有专人负责登记、寄收公证书副本、答复查证函,结算费用和统计分析资料等工作。

第三条根据协议的约定,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包括:
1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死亡、
婚姻等公证书;
2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委托书公证书;
3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的亲属关系、婚姻、出生等公证书;
4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扶养亲属公证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谋生能力、病残、成年在学公证书、缴纳保险费或缴纳医药费公证书; 5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

第四条发往台湾属于协议约定相互寄送副本范围的公证书应办理一份副本(该副本须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无需粘贴公证书封面和封底,不需加盖副本章),由经办公证处在送达公证书的同日将副本径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

公证员协会在收到公证书副本后,应登记并在3日内寄往海峡交流基金会法律服务处。

第五条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的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公证书使用部门。

第六条海基会的查证函寄到中国公证员协会的,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当在3日内转出证的公证处或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同时抄送公证处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

公证处或公证管理科在收到查证函后,应当在10内将查证结果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时抄报省(区、市)公证员协会。

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答复海基会。

海基会的查证函直接寄给有关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应当在3日内10日内将查证结果报省(区、市)公证员协会。

对于查证属实的公证书,由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登记后直接答复海基会;凡是有问题的公证书,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应当将情况报告中国公证员协会,经同意后由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答复海基会。

公证处不能在规定时间答复的应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的,应承担延误时间造成的损失责任。

第七条对海基会要求查证的公证书,必须符合协议第3条第1项所约定的事由,凡不是该七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证。

对第七种“其他需要查明事项”,须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意后再转公证处查证。

对此项转办时限可放宽至5日。

查证事由不是协议第3条第1项约定的七种情况之一的,应将情况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后,退回海基会。

第八条海基会的查证函未写明查证事由,或在要求查证的公证书上加盖基他证明印章的,报告中国公证员协会后写明拒绝理由退回海基会。

篇三:国外公司作为被告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到哪查询该怎么做
国外公司作为被告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到哪
查询该怎么做
随着中国与境外各种经贸文化交流的增多,中国公司或个人与境外公司之前的纠纷也随之增加,中方可以选择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院一般都会让原告提供被告境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这个是必须的吗?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境外个人或企业作为被告的涉外诉讼,可对于境内原告应如何证明境外被告的主体资格,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个区域的司法实践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的《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的讨论稿对第9问:当事人是否应提供境外当事人主体存在、住所明确的证明?如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如何处理?作出了如下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
姓名、职务。

因此,原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提供其及被告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拒不提供的,应不予受理;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同时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拒不提供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条第(3)项进一步规定,外国当事人作为被告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原告起诉时提供了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或者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公告送达除外)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

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司法文书。

(2)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能够送达的,送达后被告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又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审判。

(3)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无法送达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原告拒不提供或
者补充提供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真实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会议纪要中的“证明”并没有指明是公证书还是其它证据,实务中也存在争议,但要求境内原告办理境外被告的主体资格的公证手续,增加了原告的诉讼负担,似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相矛盾。

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

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只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即可,而无需进行公证。

在能够提供的情况下,提供境外公司主体资格认证文件是最好的,这样可以加快诉讼进程。

境外公司主体资格一般是指其在境外公司登记注册部门的留档备案文件,很多国家和地区是可以公开查询的,这样就可以先去查询,然后在办理公证认证。

境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流程
1、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境外公司主体资格文件送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
3、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文件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主体资格进行公证
1、香港地区。

对于在香港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证明问题,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

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2、澳门地区。

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3、台湾地区。

对于在台湾公司主体资格,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
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及《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公司主体资格进行公证
1、美国。

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美国进行公证,或从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核证副本;
将公证过的公司主体资格送美国外交部或州政府进行认证;将经过美国外交部认证的公司主
体资格送中国驻美使馆认证。

2、英国。

由英国公证人进行公证;送英国外交部进行认证;将经过英国外交部认证的公
司主体资格送中国驻英使馆认证。

3、加拿大。

由加拿大国际公证人进行公证;送加拿大外务省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送
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做使馆认证。

关于台湾地区出具的十四类公证书在山东使用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核对的通知
(2003年1月8日鲁司[2003]8号) 各市司法局,各市政府台办:
1994年4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达成《两岸公
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规定祖国大陆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名
义与海基会联系,分别履行公证书副本寄送和查证事宜,双方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
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益证明等十类公证书副本。

1995年
1月20日开始又增加寄送涉及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四类公证书副本。

现就台湾地
区出具的以上十四类公证书在山东使用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核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凡台湾居民、我省居民、其他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公
证处、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上述十四类公证书在山东使用,必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对其公
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基会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该会的副本进行核验、比对并
出具核对证明(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后,有关部门方可使用。

公证书已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其
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经
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加章确认(确认印章式样见附件二),亦可采用。

未经核对或加章确认
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认可或采信。

二、核对工作程序
1、查询。

申请核对前,当事人或有关部门(指接受或使用台湾公证文书的部门,下同)
可向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查询台湾公证书副本是否已寄达。

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9号,邮政编码: 250014,电话:(0531)2667056.
传真:(0531)2667086
2、申请。

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提出申请;遇有
特殊情况,有关部门也可直接到省公证员协会申请核对。

3、核对。

山东省公证员协会一般应在收到核对申请当日核对完毕。

如正、副本一致,出
具核对证明;如正、副本不一致、内容矛盾或有其他差错,不予出具核对证明,但可应当事人
或有关部门要求将公证书编号登记在案,函请台湾海基会寄送副本或查证,待副本寄达或收
到有关查证结果后再办理核对事宜。

三、为严肃涉台工作纪律,我省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和权限,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
理,确保文件规定落实到实处。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与山东
省司法厅或山东省公证员协会联系。

篇五:台湾人与大陆人结婚登记流程完整篇
台湾人与大陆人结婚登记流程完整篇(2014-06-05 21:32:32)转载▼标签:转载
原文地址:台湾人与大陆人结婚登记流程完整篇作者:karen 晚上闲来无事,整理了一下房间,翻到一个很厚的文件夹,发现里面全部是我跟老公办
理结婚登记的相关资料。

当时,整个结婚办理过程都是我和老公处理,没有请代理公司,当
然也是花费了一些时间和精力,但是没有想象中麻烦,也学习到很多,遇到一些事情,今天
我把整个相关流程写下来,希望能帮助到类似我们这样的群体。

先大概说下台湾配偶开始办理《单身证明》材料到大陆配偶能到台湾,大概要花2-3个
月。

其他小细节:大陆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多准备几份,照片(2寸白底),再刻章名字一枚,给台湾配偶带着,以便在台湾那边办理需要的材料使用;
步骤简要说明,一、二、三……就是步骤(办完一个接着下一个,上一步没有处理完,不能办下一步),其中第一、四、五是台湾配偶需要在台湾办理的,第二、三是双方一起在国内办理,第六是大陆配偶国内办理部分,第八、九是双方一起在台湾办理
一、台湾配偶去中国(大陆)登记结婚前应先办理以下文件:
1、单身证明公证书(台湾法院开出)
2、与结婚对象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公证书(台湾法院开出)
注意事项:
1、办理以上文件需要提供文件资料:
台湾配偶与父母之户籍藤本(之后很多地方用到,可以多申请了几分,3个月有效)身份证正本
印章
中国(大陆)结婚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台湾配偶若曾离婚,应先向户政事务所申领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明书;若是丧偶,则申领除户藤本;
2、公证人会主动将公证书副本寄交海基会,由海基会寄到宣誓人指定之中国(大陆)省、市、自治区司法局的公证员协会,以便于核对公证书的真伪。

因此,台湾宣誓人到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前,可先向结婚之中国(大陆)省、
市、自治区司法局的公证员协会查询是否已经收到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通常约1个月);
3、依中国(大陆)大部分地区规定,公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些地方可能只有3个月)。

二、赴中国(大陆)结婚登记双方需要提供证件和资料
首先,涉外婚姻登记都是在大陆配偶户籍地的省会城市(xxx省民政厅),在要去大陆配偶户籍地省会城市登记之前,最好先致电大陆配偶省会司法局确认台湾配偶的单身证明是否已经到达(办理到到达需要20-25天左右),如果已经到了,先去司法局核对资料,然后才能办理婚姻登记;如果没到,无法进行登记。

(相应司法局地址电话,可以先问婚姻登记处,一般都有)。

注:广东省是大陆配偶户口地上级市登记。

双方登记所需材料:
1、台湾配偶:
《台胞证》
《台湾身份证》
单身证明公证书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公证书(在同一张纸)
2、中国(大陆)配偶:
《居民户口本》
《身份证》
双方合影2寸照片3张(红底,一般照相馆都知道结婚证需要的规格)
注意事项:
1、民政局一般要求先核对公证书才进行登记结婚。

所以,要到大陆配偶省会司法局先核对资料并盖章,再返回民政局登记。

2、在中国(大陆)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机关登记结婚。

(可先查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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