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复习指导:《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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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指导之《⽴法法》对授权⽴法的规定:
授权⽴法,⼜称委任⽴法或委托⽴法。
从狭义上讲,它是指有权⽴法的国家机关通过⼀定形式,将属于⾃⼰⽴法权限范围内的⽴法事项授予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被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进⾏⽴法的活动。
《⽴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
《⽴法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的和范围⾏使该项权⼒。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转授给其他机关。
”
《⽴法法》第11条规定:“授权⽴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法事项的授权终⽌。
”
《⽴法法》第56条规定:“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
《⽴法法》第65条还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民代表⼤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