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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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商户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残疾⼈员个⼈为社会提供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对残疾、孤⽼⼈员和烈属本⼈从事个体⼯商户⽣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所得税照顾。个体⼯商户因严重⾃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税务局确定,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所得税的照顾。

个体⼯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员个⼈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对残疾、孤⽼⼈员和烈属本⼈从事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的照顾。

三、个体⼯商户因严重⾃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所得税的照顾。

四、对国有企业下岗职⼯从事个体⼯商经营、家庭⼿⼯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可以⽐照执⾏。

五、下岗职⼯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件的规定,包括以下⼋项内容:家庭清洁卫⽣服务;初级卫⽣保健服务;婴幼⼉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服务;病⼈看护和幼⼉、学⽣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优育优教咨询。

(2)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起、个体⼯商户⾃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个⼈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同免征,免征⼿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退役⼠兵⾃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照下岗职⼯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退役⼠兵须持当地⼈民政府退役⼠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续。

七、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下岗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本费。

九、凡个⼈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民政府或者同级⼈民政府的教育⾏政部门批准成⽴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全⽇制普通学校,个⼈举办的托⼉所、幼⼉园、养⽼院、婚姻介绍所免征营业税;个⼈举办的学校、托⼉所、幼⼉园⾃⽤的⼟地免征城镇。

⼗、个⼈投资建⽴的为⾼校学⽣提供住宿服务,并按⾼教系统统⼀收费标准收取租⾦的学⽣公寓,其取得的租⾦收⼊,⾃2000年起⾄20002年底⽌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直接⽤于改善医疗卫⽣条件的,⾃其取得执业登记之⽇起,⾄2003年7⽉⽌3年内免征营业税。其⾃⽤的房产、⼟地、车船⾄2003年7⽉⽌3年内免征、城镇⼟地使⽤税和车船使⽤税。

以上是个体⼯商户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个体⼯商户属于⼩型微利企业,他们所要缴纳的主要有营业税、个⼈所得税等等,由于个体⼯商户经营的独特性,如果按照⼤企业的税收标准来征税未免使个体⼯商户难以承受,国家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个体⼯商户的税费得到减免,更好地促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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