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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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378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2题:

根据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可以出资1元钱去注册股份有限公司

B.股东可以先成立公司,再分期缴纳出资

C.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设立公司的可全部用技术出资

D.公司登记事项应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知,公司的设立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并《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故A、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第3题:

1990年,张某将其研究数年完成的一项发明创造申请国家专利,经审查张某的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被授予了国家发明专利,由于该专利技术具

有较大的经济效益,侵犯张某专利权的情况也比较多,下列哪一项属于侵犯张某专利权的行为?

A.张某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后,甲未经张某许可,将该产品出口到A国’

B.2000年,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并销售了一批不知道是未经张某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在得到张某通知后,乙仍然继续销售其库存的该侵权产品,直到库存清空为止

C.2006年,某厂厂长丙为了打开产品销路,未经张某许可,指令工人将张某的该项发明用于生产产品进行销售,并获利若干

D.某大学教授丁授课时在课堂上公开演示了该专利技术,并收取讲课费若干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点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四个选项中,有的属于侵权行为,有的则是合法使用。《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同时,《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因此A项不当选。第63条第2款还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乍一看,B项似乎属于这种情况,但是该规定的立法用意是为了赦免善意侵权者,乙在得到权利人通知后仍然在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此时已非善意,因此B项当选。根据我国1984年《专利法》和1992年《专利法》的规定,在1993年1月 1日以前申请的发明专利,其保护期应该适用我国1984年《专利法》。而根据1984年《专利法》,发明专利保护期为申请日起15年。本题中的专利申请于1990年,保护期截至2005年,丙的行为发生在专利权过期后,不属于侵权行为,C项不当选。D项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4项的精神,也不应属于侵权行为。只有B项是正确答案。

第4题:

在一份合同纠纷中,甲仲裁员认为王某应赔偿8万元,乙仲裁员认为王某应赔偿12万元,首席仲裁员丙认为王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该案应如何裁决?

A.按首席仲裁员丙的意见作出

B.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C.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D.重新组成会议仲裁庭进行仲裁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仲裁法》第53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这是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的一个特点。

第5题:

杨某租刘某临街处一房屋搞小商品批发,约定租期为5年,每半年交付一次租金。两年过了杨某一直未付租金,于是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归还租金及利息10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之妻曾借其6000元,要求抵销,只偿还其余的4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告知杨某另行起诉

B.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C.中止给付租金的诉讼

D.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与本诉相对应,在本诉的进行中提起反诉,这属于诉的合并的情形之一。反诉的提起条件有:(1)须由本诉的被告人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中进行;(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本诉与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刘某与杨某存在的是租赁关系,是租赁纠纷,而刘某之妻和杨某存在的是一个借贷纠纷,两个纠纷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并且反诉中的被告与本诉也不太一致。所以,本题答案为A。第6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按份共有中的改良行为。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依照一般法理,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我国立法没有采用改良行为的概念,而是使用了重大修缮的概念。《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算是改良行为也好,重大修缮行为也罢,所需的相应份额均可获得满足,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C项的错误在于,共有财产上,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D项错在对共有物的改良,只要经过相应多数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而无需要求分割共有房屋,何况在本题中分割一套房屋而分别铺上地板也不现实。

第7题:

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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