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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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总结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13号主席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42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236号令)等法律规范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事故的管理工作。
4.事故的分类
本制度所指事故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的,迫使生产经营活动暂时地或永久地中断的事件。
事故的后果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恶化并形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关注以下事故:
4.1 工艺操作责任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工艺指标,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或因操作、指挥失误等原因,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使生产波动或停车。
4.2 设备事故及设备责任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器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损坏,并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正常运行、产品产量、质量的事故,均为设备事故。
因操作和维修质量而造成的事故为设备责任事故。
4.3 质量事故:由于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事故。
4.4 交通事故: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交通工具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5 火灾事故:公司范围内,因发生着火,而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4.6 爆炸事故:公司范围内,因某种原因发生物理或化学爆炸,而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4.7 伤亡事故:公司在册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公司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范围内,由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客观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身受到损伤或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疗部门诊断需要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为伤亡事故。
4.8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体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要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4.9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4.10未遂事故:因操作失误、维护不周、操作不当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而发现及时,得到抢救,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4.11涉险事故:指涉及人员被困或失踪,,还没有达到构成事故的死亡、重伤及直接经济损失的状态。
5.事故等级划分
公司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以上级别事故,公司按要求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由政府部门负责组织。
包括:(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公司内部事故等级的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5.1 工艺责任事故、设备及设备责任事故、质量事故
5.1.1 微小事故:导致生产系统单台机泵停车,且在24小时内能够恢复。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低于五十万元。
5.1.2 一般事故:微小事故产能影响在24小时内不能恢复;导致对外限电、限汽,24小时内能够恢复正常供应;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事故。
5.1.3 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产能影响在24小时内能够恢复;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事故。
5.1.4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产能影响在 24小时内不能够恢复;直接经济损失高于二百万元的事故。
5.2 火灾、爆炸事故:
5.2.1 特别重大事故:财产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事故。
5.2.2 重大事故:财务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5.2.3 一般事故:不具备重大事故条件的事故。
5.3 伤亡事故、急性中毒事故
轻伤是指人员受伤害后经医疗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或损失工作日少于105日。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损失工作日105天以上的。
伤亡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级别进行划分
5.4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4)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5)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6.职责
6.1 公司总经理具有公司内各类事故的最高管理权。
6.2安环部负责相关事故统计分析、上报,监督各类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整改措施落实和档案材料的保管等。
并组织、参加公司内各类重大事故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严重及以上环境超标事件以及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相关事故在规定时间内均应上报安环部,
由安环部进行登记、记录、存档。
6.3 安环部负责交通事故、各部门外的一般以下(含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建立档案并报安环部备案。
6.4 微小事故及一般工艺、设备、质量事故由安环部负责组织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由安环部备案。
6.5生产系统的一般以下(含一般)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一般以下(含一般)人身伤害事故,一般环境超标事件由安环部负责组织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安环部负责生产系统所有事故的统计、上报安环部及监督生产系统各类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整改措施落实和档案材料的保管等。
7.事故报告
7.1 事故的最先发现者除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式向所在单位的班组长、所在车间及公司生产指挥机构报告。
7.2 所有人员接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以最快捷的方法报告行政上一级领导。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现场当时情况等。
7.3 车间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奔赴现场,并组织进行事故抢救。
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一般涉险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事故时,应以最快捷方式通知事故的分工职能管理部门。
7.4 事故所在单位生产指挥机构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救,组织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公司分工职能管理部门。
7.5 人员伤害事故、突发环境事件、较大涉险事故或各类一般及以上的事故,所在车间、部门负责人应于30分钟之内报告本单位行政领导、公司安环部经理、分管副总。
7.6 发生重伤及其它重大事故,所在单位和安环部的行政领导应在事故发生30分钟之内,以最快捷的方法报告公司总经理
7.7公司总经理,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或根据总经理安排由安环部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及时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8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根据总经理安排由安环部按规定应当及时续报。
7.9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续报。
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8.抢险及救护工作原则
8.1 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司综合预案、专项预案涉及多个单位且影响重大,由安环部负责组织编制和演练。
现场处置预案由安环部组织各部门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和演练。
8.2各单位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各部门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各项措施,重在事故前的预防、职责的落实及相关人员意识和能力的养成。
8.3 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组织抢险和救护活动。
没有预案的在场的最高行政领导为抢险和救护活动的总指挥。
8.4 安全管理、设备动力管理、消防、环境监测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根据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分工协调、统一行动,积极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
8.5 抢救过程中首先应抢救负伤人员,做好抢救人员的防护,以防止中毒、灼烫事故的发生。
坚决杜绝冒险蛮干现象。
8.6 在事故的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须做好标记。
8.7 有害物大量泄露的事故现场,公司应急救援小组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设立警戒区域,以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必要时根据要求及时疏散现场及周边相关人员。
8.8 抢救结束后,如事故调查工作允许,应认真清理现场、消除事故隐患。
9.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9.1事故抢险救援结束后,应立即召开事故分析会(当日)。
9.1.1经济损失在一般及以下损失标准工艺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分别由各部门、安环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由各部门经理审批并报安环部备案。
9.1.2人身伤害事故或经济损失达重大标准的事故以及涉及跨部门的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小组,由安环部组织安全、设备、生产管理部门和事故所在车间、处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及技术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做出处理决定。
9.1.3伤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由分管经理或委托人任组长、公司有关部门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及有关的管理部门人员和其他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总经理批准处理。
安环部存档。
9.1.4 公司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的任何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由总经理决定。
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应经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9.1.5 按政府法规及其它文件规定须由政府机关或机构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的各类事故,公司安环部负责配合政府机关或机构调查小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结果以政府机关或部门调查小组的报告为准。
9.2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事故分析会后,事故所在部门(最小以车间为单位)应于分析会后,立即召开部门内部会议,对事故进行案例剖析、讲评。
9.3公司发生各类事故时,事故分析会后的第二天,召开中层会议。
负责组织事故分析会的部门做事故的详细分析汇报,事故分管区域部门负责人进行该事故认识和防范措施对策的宣讲。
9.4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为:
9.4.1事故前的现场情况或工艺条件;
9.4.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
9.4.3事故伤亡和损失情况;
9.4.4事故性质;
9.4.5责任分析及建议处理意见;
9.4.6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组织、技术措施;
9.4.7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名单及签名等。
9.5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应依据《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等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
9.6 事故处理应严格遵循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全体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9.7 事故发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事故报告书,报安环部。
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超标事故及其它一般及以上事故的报告书应同时报安环部。
时间规定为:伤害程度为轻伤的伤害事故、经济损失未达一般事故标准的其它事故、超标事故报告期限为3天(自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开始计);重伤以上(含重伤)及一般以上(含一般)其它事故的报告期限为7天(自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开始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期限为结案后3天。
9.8 事故档案由安环部管理,同时报安环部备存。
每起事故应单独立档。
事故档案包括事故调查及处理过程中所有书面材料及可作为原因、责任分析证据的物件、照片。
如: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及补充的治疗复查诊断书的复印件;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组织、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事故通报及有关事故的简报、文件等。
9.9安环部建立工伤人员工伤档案。
其内容应包括:工伤的首次诊断书、病历、工伤认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决议、个人申请等。
9.10事故的统计各部门由安环部进行,,其他部门直接由安环部进行,统计材料报分管领导及安环部,人身伤害事故由所在部门分别进行统计,并报安环部备存。
9.11 超标事故的统计由安环部负责。
9.12工伤人员的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及其它有关事项执行本公司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标准、文件的规定。
9.13 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工伤人员所属部门每月进行走访,掌握恢复情况,月底将走访情况反馈给安环部。
10.划分事故责任的原则
10.1 因忽视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而发生的事故,属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0.2 违章指挥、指挥失误造成的事故属指挥人员的责任。
10.3 有章不循、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危险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恶性扩展属操作、作业人的责任。
10.4 因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或本身的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属设计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10.5 因施工不按设计及施工规范而发生的事故属施工管理部门与人员的责任。
10.6 因隐患未及时整改而发生的事故,属隐患所在车间、处、科领导人员或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
11.罚则
11.1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扣罚事故责任部门5000元/次;
11.2未按时上报事故报告及事故月度统计扣罚责任部门1000元/次;
11.3发生一般事故及轻伤事故扣罚责任部门10000~50000元/次;
11.4发生重大事故及重伤事故扣罚责任部门50000元/次以上;
11.5隐瞒事故,加罚责任部门5000~20000元/次;
11.6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处理意见,由总经理决定相应的处罚;
11.7对事故责任人的扣罚,根据事故分析情况按照扣罚部门的10-30%扣罚。
11.8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除执行以上经济考核外,按照总经理意见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