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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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施工过程控制 (5)
3.1 一般规定 (5)
3.2 材料质量控制 (5)
3.3 工艺质量控制 (6)
3.4 工程检测质量控制 (9)
4 质量验收 (10)
4.1一般规定 (10)
4.2验收要求 (11)
4.3验收组织 (12)
5 质量保修与维护 (14)
1.0.1为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中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中采用的质量控制措施、验收组织方式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进行合规性评估,评估合格应允许使用。
1.0.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责任,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组织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质量事故。
2.0.2建设单位与项目参建各方的合同中,应明确各自质量标准、质量控制的权利与责任。
2.0.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齐全完整;
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签章齐全,签章人应与实际责任人一致。
2.0.4建设单位应提供合格有效的施工图纸及其它有关设计文件,并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说明、设计交底,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2.0.5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独立履行监理职责。
2.0.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工程建设质量的主体责任,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负责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质量事故。
2.0.7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与合同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并应按质量管理程序审批。
2.0.8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应真实准确,并
应满足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需要。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勘察工作的问题。
2.0.9施工单位应编制质量策划,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质量策划应包括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质量管理职责、质量管理与协调的程序、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与管理、项目生产要素的质量控制、实施质量目标和控制措施;
2.质量策划结果应报施工现场质量控制体系相关责任人审批;
3.质量策划应实施动态管理。
2.0.10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现场条件和相关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于容易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0.11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应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工艺、方法和技术质量措施。
2.0.12施工单位应组织向相关人员、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明确规定施工作业条件、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标准以及安全措施等,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2.0.13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0.1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实行全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
2.教育培训应按工作类别、作业环境、安全质量技术要求等分类进行;
3.施工单位应建立培训档案,并对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3施工过程控制
3.1一般规定
3.1.1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当施工过程中需修改工程设计时,应由建设单位提出需修改内容,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1.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施工中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原审批流程办理相应的变更审批手续,并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3.1.3季节性施工应制定专项方案,且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现场实际需求。
3.1.4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3.2材料质量控制
3.2.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进场应包含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报告,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性能检测报告。
3.2.2施工单位应检查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的质量文件,同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留进场验收记录。
3.2.3进口产品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应查验商检证明材料。
3.2.4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在运输过程中应根据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3.2.5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有确保其安全和性能不受影响的储存及防护措施。
3.3工艺质量控制
3.3.1工程质量策划设置的质量控制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关键部位或重要影响因素;
2.工艺有要求,对下道工序的活动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部位;
3.对工程质量有严重影响的材料以及进口重要材料的质量和性能;
4.影响下道工序质量的技术间歇时间;
5.与施工质量密切相关的技术参数;
6.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
7.紧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或可能对生产安排有严重影响的关键项目因素;
8.隐蔽工程验收。
3.3.2工程测量原始观测数据应现场记录,并应校核。
测量成果交付
应保留记录。
3.3.3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应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保留记录。
3.3.4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就施工方法对大跨、悬挑、悬索等重要结构内力及变形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应对施工阶段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进行验算,验算结果应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3.3.5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并签字确认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3.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并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3.7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沟槽开挖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实地验槽。
3.3.8主体结构的预埋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3.3.9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3.3.10建筑外门窗应安装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
3.3.11推拉门窗扇必须牢固,必须安装防脱落装置。
3.3.12屋面瓦材必须铺置牢固。
3.3.13建设工程中临空处设置的用于防护的栏杆以及无障碍设施的安全抓杆应设置牢固,承受水平荷载和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4设备、管道及其支吊架等的安装位置、尺寸以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和质量应满足设计及使用功能要求。
3.3.15管道吹扫(清扫、冲洗)、强度试验、水压试验及严密性试验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试验方案,应按设计要求确定试验方法、试验压力和合格标准,应制定质量保证和安全措施,并应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
3.3.16地下管道防腐层应完整连续,采用阴极保护时,阴极保护不应间断,并应经检测合格。
3.3.17对非开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业,施工前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3.18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3.3.19隧道施工前应对已建成的平面、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
隧道贯通前,应对线路中线、隧道中线和高程控制线进行检核。
隧道的衬砌结构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3.3.20具有功能性要求的机械、电气和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应按设计要求试运行。
试运行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商、检测单位及运维单位参加。
系统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4工程检测质量控制
3.4.1工程质量控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3.4.2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3.4.3检验检测应按经建设单位审批的检测方法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3.4.4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3.4.5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4质量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划分,检验批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 分项工程应按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划分;
3 分部工程应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划分;
4 单位工程应为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市政道路、桥梁、管道工程,每个独立合同段应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4.1.2工程开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
4.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设置有关工程责任主体的永久性标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永久性标牌应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建筑工程的永久性标牌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部的明显位置;
3.燃气、供热、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永久性标牌应设置在检查井或永久附属构筑物外明显位置,道路工程的永久性标牌应设置在路缘石或步道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永久性标牌应设置在车站出入口,
城市桥梁工程、场站构筑物的永久性标牌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部明显位置;
4.分标段施工的工程应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分别设置永久性标牌。
4.1.4建设工程档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特点和属地化要求,将参建各方的工程文件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3.建设工程档案应包括记录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载体文件;
4.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应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
4.2验收要求
4.2.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的要求。
4.2.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项目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2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及相应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4.2.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或验收批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 所含检验批或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
4.2.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经验收应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正确;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4.2.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正确;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2.6当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返修或加固处理。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4.3验收组织
4.3.1检验批、分项工程及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验收。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设计单位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4.3.2工程验收前,勘察单位应对勘察文件、工程地质情况进行检查,
并应编制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应编制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
4.3.3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对有消防验收要求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与单位工程验收同步进行。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质量保修与维护
5.0.1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工程使用说明书,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设计工作年限、性能指标;
3 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
4 使用维护注意事项;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0.2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费用计算方法等。
5.0.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应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并应建立相关记录文件。
5.0.4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应到现场进行勘察、制定保修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缺陷原因分析应准确、全面;
2保修使用的材料、设备、工艺等应满足技术要求;
3保修质量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5.0.5 当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保修完成后,工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5.0.6工程交付使用后,工程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人应按设计功能和使用说明书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日常保养、质量评估与鉴定、抗震鉴定和质量问题治理等。